委託開發合同雙方義務
- 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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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②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
③完成協作事項;
④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是:
①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
②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
③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委託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按合同法規定精神,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歸研究開發方所有。這樣規定的原因是:第一,技術祕密是研究開發方創造的,是其倉造陛勞動的成果。第二,當事人有不同的生產經營性質、目的。有的委託方只是為了解決自身生產中的問題,只要解決了,並不關心技術是否推廣應用;而技術開發方往往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推廣能力,可從技術祕密的轉讓許可中獲得收益。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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