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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是否繳納委託貸款業務合同印花税

金融機構是否繳納委託貸款業務合同印花税

摘 要:在金融機構辦理的自營類貸款業務中,貸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税。但是委託貸款由於其貸款性質的特殊性,在委託貸款三方協議中,既存在委託代理關係,又存在借貸關係,而國家税務總局對此類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税並無明確規定,各家金融機構執行不一。對委託貸款合同中銀行是否應繳納印花税進行探討,分析需要注意的相關問題,有助於釐清其中的關係,更好地發展委託貸款業務。

金融機構是否繳納委託貸款業務合同印花税

印花税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樹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税,印花税的徵税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税。具體有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印花税的徵税對象採取的是正列舉的方式,只對列舉出來的憑證徵税,未列舉的一律不徵税。而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印花税屬於行為税,只要發生了印花税税目中列舉的行為就應該繳納印花税,但國家税務總局對委託貸款合同(三方協議)是否繳納印花税,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導致金融機構在執行過程中各有不同,下面從各方面對委託貸款合同中銀行是否繳納印花税進行分析。

一、國家法律法規對於委託貸款業務合同相關規定

(一)借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佈,根據20xx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2條第1款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繳納印花税。從上述規定來看,借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税。

(二)代理類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第14條規定: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税憑證,不貼印花。

(三)委託金融單位貸款的,金融單位和借款單位都需要繳納印花税

國税發[1991]155號第6條規定: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但此款專門針對財政等部門的委託貸款,不具有可擴展性。

二、地方法規對委託貸款業務徵收印花税的相關規定

目前,僅部分地方對金融機構委託貸款是否繳納印花税進行了明文規定。如《關於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託貸款合同徵收印花税問題的通知》(滬税地[1991]121號)中明確:經請示國家税務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現對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託貸款合同徵收印花税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託貸款合同(協議),均屬金融機構與借款單位簽訂的借款憑證。根據國家税務局國税發[1991]155號文件第6條的規定,應當由銀行和借款單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憑證貼花,其他簽約人不貼花。

二是銀行與委託單位簽訂的委託貸款協議書,則應作為僅明確委託、代理關係的憑證,按照國家税務局國税發[1991]155號文第14條的規定,不屬於列舉徵税的憑證,不貼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條、第2條從1991年10月1日起執行,原市税務局滬税地[1989]66號文第4條規定停止執行。

原市税務局滬税地[1989]66號文《上海市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第4條規定:主管部門委託銀行辦理的借款業務,銀行只收取手續費,並不承擔借貸責任的委託貸款,可暫不貼花。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税對委託貸款合同由不徵收印花税改為徵收,而且明確規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需要繳納,委託人不需要繳納。但是此類文件只適用於當地,可以作為參考,並不能進行全國推廣。

三、委託貸款業務繳納印花税現狀

(一)委託貸款合同簽訂形式

因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委託貸款業務必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並有三方協議。簽訂委託貸款合同(協議)主要有三種形式:

1.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書》,然後受託人、借款人再根據協議書內容簽訂兩方《委託貸款合同》。

2.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書》,然後委託人、受託人、借款人再根據協議書內容簽訂三方《委託貸款合同》。

3.委託人、受託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簽訂《委託貸款合同》。

對於第一種情況,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協議書屬於委託代理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税,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兩方《委託貸款合同》,符合國税發[1991]155號第6條規定,應繳納印花税。

對於第二種情況,同上所述,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簽訂代理協議不用繳納印花税,下面重點對三方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進行分析。

(二)三方《委託貸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税分析

委託人、銀行與借款人三方簽訂協議,由於該協議規定了委託的內容同時又規定了借款的內容,那麼合同既明確了委託、代理關係,又約定了借款金額、利率、期限等貸款信息。根據合同實質所載事項,明確委託、代理關係合同雙方不用繳納印花税,約定貸款金額、利率等信息的合同雙方應繳納印花税。但委託貸款實質是民間借貸,銀行只是作為受託人,收取業務手續費,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範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税,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税。所以委託貸款三方合同中,銀行作為受託人,在協議簽訂形式上滿足印花税繳納範圍,而實質上銀行不在印花税繳納範圍,只是起代理作用。

但是從滬税地[1991]121號文規定上看,税務部門在徵收印花税過程中,更注重委託貸款合同簽訂形式繳納範圍。按照此文規定,三方委託貸款合同中,銀行和借款人均應按照貸款金額全額繳納印花税,委託方不用貼花。

(三)現狀分析

目前,各家金融機構對三方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大部分未繳納印花税。比較特殊的是,對於個人公積金委託貸款,有些金融機構的做法是由擔保方繳納印花税,然而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説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由此可見,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鑑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税納税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此種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

存在上述現象的原因在於,當地税務部門未進行明文規定,國家税務總局也未明確,存在盲點。

四、風險分析及建議

從上述來看,三方委託貸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法律法規未明文規定需要繳納印花税,而個別地方税務部門對此規定也不明晰,如果不繳納,不能確定是否會形成納税風險。因此,建議金融機構攜帶三方委託貸款合同到主管税務機關諮詢,取得明確的答覆,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依法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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