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協議(一)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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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夥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企業依法在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夥期為_________年。
第四條 企業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本企業由各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二章 合夥目的及經營範圍
第六條 合夥的目的、宗旨: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第七條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出資方式、數額、期限和盈虧分擔方法
第八條 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和數額為
(一)以_________(此處填出資方式,如常貨幣或實物)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佔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佔_________%。
第九條 各合夥人應當在本協議簽字、申請註冊登記前,按照前條約定的數額比例足額繳付各自的出資。
第十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第四章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 合夥人共同委託一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委託為本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由出資大的為事務執行人,其他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 不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帳簿。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爭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八)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九)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第五章 入夥與退夥
第十五條 入夥
(一)新合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三)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退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而發生登記事項需變更或重新登記的,應於作出變更決定或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 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三)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人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合夥企業解散決定後十九日內由全體合夥人或者指定一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七章 違約責任及合夥人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擅自退夥,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個別夥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第二十五條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對本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經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在企業註冊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夥人各執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
合夥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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