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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精選3篇)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精選3篇)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精選3篇)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勞務作業發包人: (以下簡稱發包人)

勞務作業承包人: (以下簡稱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名稱:

2、分包合同內容:

2.1本合同分包範圍:

2.2本合同勞務作業內容:

3、工程地點:

建築面積:

4、合同價款總額 元(人民幣),

大寫 元。

5、分包工作期限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總日曆天數為: 天

6、勞務作業人數: 人。

7、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標通知書(如有);

(3)投標書及其附件(如有);

(4)專用條款;

(5)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8)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發 包 人: (合同專用章) 承 包 人: (合同專用章 )

地 址: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9、發包人權利和義務:

9.1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作業完成後,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約定提交的結算資料之日起28日內完成審核並書面答覆承包人;逾期不答覆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

9.2上款所述結算程序完成後,發包人應當自結算完成之日起28日內支付全部結算價款。合同價款的支付應當以銀行轉帳的形式辦理。

9.3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編制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析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9.4統籌安排、協調解決非承包人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9.5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週轉材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

9.6隨時對承包人實施的勞務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對存在的質量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時籤認勞務作業變更洽商及確認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

9.8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嚴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護措施,提供安全防護設備,確保施工安全。

9.9檢查承包人工人持證情況,禁止未獲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工人進入施工現場。

9.10在發現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行為時,應自發現之日起60日內書面告知承包人並提出明確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權利的,視為放棄此項權利。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對承包人行使扣款權利時,應當採用書面方式並獲得承包人有相應委託權限的人員的書面認可。

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要求為本項目作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9.13承包人按約定完成勞務作業,必須由發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的第三方進行配合時,發包人應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確保承包人獲得該第三方的配合。

9.14其它發包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10、承包人權利和義務:

10.1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工人(持證上崗率100%)投入工作;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10.2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10.3按發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發包人批准後實施。

10.4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範、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投入足夠的人力,確保工期;服從發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備勞動保護用品,確保施工安全。

10.5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管理不符合規定造成的損失及各種扣款。

10.6自覺接受發包人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發包人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的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

10.7按發包人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發包人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衞工作。

10.8做好成品保護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發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機具、週轉材料及其他設施。

10.10承包人保證與施工管理、作業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每月向發包人提供上月本企業在本項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業人員的勞動合同簽署情況、出勤情況及工資核算及支付情況的蓋章書面記錄。除此書面記錄的用工行為外,承包人在本項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為。

10.11配合發包人按工程發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內容、施工場地的檢查;配合發包人對隱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

10.12發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由承包人配合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勞務作業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10.14勞務作業全部內容經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不得以雙方存在爭議為理由拒絕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

10.15在發現發包人存在未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行為時,應自發現之日起60日內書面告知發包人並提出明確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權利的,視為放棄此項權利。

10.16其它承包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11、對於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遲的,工期相應順延:

(1)不可抗力;

(2)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勞務費,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但仍未能從發包方獲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圖紙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安排任務不及時造成停工、窩工累計超過8小時。

12、由於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發生窩工的,承包人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7日內,就延誤內容和因此產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發包人應於7日內就延長完工日期和賠償經濟損失給予書面答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書面報告的,視為其放棄此項權利;發包人逾期未答覆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其承認此事實:

(1)第十一條(3)、(4)、(5)項;

(2)發包人同意的其他情況。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發包人認為承包人應當暫停工作的,承包人應暫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發包人通報一次受害情況。

13.2不可抗力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13.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13.4承包人承擔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自身財產損失。

14、送達: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相關書面文件的送達方式為:一方應當以書面方式將本方的明確要求送達至對方本合同協議書中註明的地址,對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或無人接收、拒收的,視為同意對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協議書中註明的地址發生變更時,應當在7日內書面告知對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義務的,由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15、事故處理:

15.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發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進行處理。

15.2承包人要積極配合發包人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及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避免過激行為的發生。

16、施工變更:

16.1施工中如需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工程發包人和工程承包人雙方書面確認並經監理籤認的變更可作為勞務價款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並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説明。承包人按照發包人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6.1.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16.1.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16.1.3改變有關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16.1.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變更減少工程量,合同價款應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變更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損失補償總額不能超出分包合同價款的5%),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7、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手續: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發票,發包人須將填寫齊全的、收款人為承包人全稱的支票或匯票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指定專人負責與發包人辦理付款手續。發包人將合同價款支付給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並索要收款憑證。

18、由於發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發包人承擔。由於承包人不能落實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從發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9、爭議: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②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為雙方接受;

③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務分包合同。

20.2發包人與建設單位的施工總承包合同解除的,發包人可以發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發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過28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業人員或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其違約行為足以影響本施工項目的質量、安全、竣工工期時,發包人可以書面告知承包人並限期要求其完全、恰當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約定履行義務的,發包人可以發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並辦理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手續。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手續完畢後,承包人應及時撤離現場。承包人未及時退場,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

20.7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餘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20.8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1、合同終止

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合同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勞務作業成果,並經發包人驗收合格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22、項目經理、施工隊長及勞動力管理員:

22.1發包人中標建造師(項目經理)為 ,職務: ,工程建造師(項目經理)證書號 ,身份證號碼: ,委託權限: 。發包人也可委託 有現場籤認用工、辦理洽商變更手續的職權,人員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承包人。

22.2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為 ,職務: ,崗位證書號: ,身份證號碼: ,委託權限: ,人員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

22.3發包人現場勞動力管理員為 ,上崗證號: ,職責為: ;承包人現場勞動力管理員為 ,上崗證號: ,職責為: 。

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為 ,身份證號碼: ,職務: ,聯繫電話: ,在京住址: ,家庭住址: 。

23、圖紙:

發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工作開工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圖紙

套。

24、材料:

24.1承包人應在接到圖紙 後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計劃;經發包人確認後,發包人應按供應計劃要求的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和供應時間等組織貨源並及時交付給承包人;需要承包人運輸、卸車的,承包人必須及時進行,費用另行約定。發包人保證所提供的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要求,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應在驗收時以書面形式提出,發包人負責在三日內更換或調整。

24.2承包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機具及構配件。因保管不善發生丟失、損壞,承包人應進行賠償,並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但賠付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

24.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

25、質量標準:

本工程應當達到質量評定 等級。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

標準予以獎勵;未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 標準予以處罰。

26、安全文明施工標準: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達到: 。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 標準予以獎勵;未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 標準予以處罰。

27、送達:

本合同14條約定的送達方式適用於以下情況:

(1)承包人要求發包人依照約定進行結算或支付分包合同價款;

(2)承包人表示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

(3)承包人要求發包人依照約定提供施工必須的工程材料、圖紙;

(4)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停止違約支付分包合同價款行為的;

(5)承包人要求發包人確認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籤認零工、停工、窩工的;

(6)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勞務工程不符合約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人員、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資料等履約行為;

(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項;

(9)雙方約定的其它情況。

28、本合同價款核算規則及構成方式

28.1本工程的合同價款採用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

(1)固定合同價款;

(2)工種工日單價;

(3)綜合工日單價;

(4)建築面積綜合單價。

28.2分包合同價款包含以下內容:

28.3分包合同價格風險幅度範圍為 ,超過風險幅度範圍的,應當及時調整。調整標準為 ,調整依據為 ,調整程序為 。

28.4本工程的分包合同價款,除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書面確認的工程變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條約定的價格調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調整。

28.5採用第(1)種方式計價的,

合同價款中包含

,其中人工費 元。

28.6採用第(2)種方式計價的,不同工種工日單價為: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 元。

28.7採用第(3)種方式計價的,綜合工日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 元。

28.8採用第(4)種方式計價的,建築面積 m2,分包合同價款單價為

元/m2,其中:地上結構 元/m2,地下結構 元/m2,初裝修 元/m2,精裝修 元/m2,機電設備安裝 元/m2,其它

元/ m2;

另: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 元。

28.9施工中發生的零工單價為 元/工日,停工、窩工單價 元/日。

28.10採取建築面積綜合單價方式的:

28.10.1遇本合同終止、中止、解除時,雙方約定:未形成建築平米的勞務作業工程量的計算方式為 ,計算規則為 ,單價為 。

28.10.2雙方約定,本合同平米麪積的計算規則為 。

28.10.3雙方約定,本合同平米麪積的變更規則為 。

29、施工過程中分包合同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

29.1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每月20日前對上月完成勞務作業量及應支付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予以書面確認,書面確認時限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書面資料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日。書面確認後,雙方約定採取以下 方式結算支付分包合同價款:

29.1.1發包人在書面確認後5日內全額支付已確認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29.1.2發包人每月 日支付 元分包合同價款。

29.2由於發包人將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給分包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以外的人員或存在其他違規、違約支付行為的,造成的後果由發包人負責。

30、違約責任:

30.1發包人違約責任:

30.1.1不按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除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以外,還應按同期銀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承包人的損失,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繼續予以賠償。

30.1.2不按約定核實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除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以外,還應按同期銀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承包人的損失,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繼續予以賠償。

30.1.3不能提供足夠的工作面,造成窩工的,除支付窩工費用外,還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

30.1.4不能按時提供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造成窩工的,除應支付窩工費用外,還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

30.1.5發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分包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時,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

30.2承包人違約責任:

30.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 %。

30.2.2承包人施工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 %。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無法完成的,發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勞務企業完成,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30.2.3承包人未達到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 %。

30.2.4承包人以非正當方式(包括10人以上圍堵、佔據施工現場、發包人辦公場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現場正常施工、發包人正常辦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築物、廣告牌等;以及《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國務院第431號令〕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為)向發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的損失,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繼續予以賠償。由此造成工期延誤、質量未達到約定標準、文明安全施工未達到約定標準的,發包人索賠違約金不受本合同約定的上限的約束。

30.2.5承包人未在每月 日前向發包人提供上月本企業在本項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況、工資核算及支付情況的蓋章書面記錄的,每發生一次,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

30.2.6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分包合同的其他義務時,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延誤的承包人工作時間不予順延。

30.3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0.4發包人先有30.1.1、30.1.2行為的,承包人的30.2.4行為不構成違約。

30.5承包人先有30.2.4、30.2.5行為的,發包人自行為發生之日起 日內不履行分包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支付手續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行為存在連續狀態的,自連續狀態終止之日起計算時限。

30.6發包人30.1.1、30.1.2行為、承包人的30.2.4行為的違約責任由本合同雙方、發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員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員應當簽訂保證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發包人: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承包人: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31、特別約定:

31.1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結算、支付分包合同價款,如存在違約行為,造成承包人拖欠本工程務工人員工資的,除按照本合同的違約條款承擔責任外,還應對承包人拖欠的本工程務工人員工資承擔連帶責任。

31.2承包人先有30.2.4行為的,雙方約定自行為發生之日起 日內,雙方簽訂的關於本合同分包價款的協議為無效協議。

31.3發包人30.1.1、30.1.2的違約行為、承包人30.2.4的違約行為賠償義務不因雙方在雙方簽訂本合同結算書,發包人全額支付分包合同價款、承包人全額支付本項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資並將全部工資支付情況書面報送前籤認的協議而免除。

以上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為:在雙方簽訂了本合同結算書、發包人全額支付了合同價款、承包人全額支付了本項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資並將全部工資支付情況書面報送發包人之後 日內簽訂特別協議。

32、爭議解決: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任何一方不願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採用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 人民法院起訴。

33、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各執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發包人負責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份。

34、補充條款:

35、附件:

附件一:保證書

附件二:

附件三:

保 證 書

中標建造師(項目經理)

本人 是 項目發包人中標建造師(項目經理)。

本人已認真閲讀並充分理解本勞務分包合同內容並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本人職責。

本人承諾在本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作為發包人的授權委託人,在職責範圍內禁止本合同30.1.1、30.1.2行為發生。如因本人原因發生上述行為,本人將依照本合同30.6的約定,對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建造師(項目經理):

時間: 年 月 日

保 證 書

施工隊長

本人 是 項目承包人施工隊長。

本人已認真閲讀並充分理解本勞務分包合同內容並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本人職責。

本人承諾在本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作為承包人的授權委託人,在職責範圍內禁止本合同30.2.4行為發生。如因本人原因發生上述行為,本人將依照本合同30.6的約定,對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隊長:

時間: 年 月 日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篇2

工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制定

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

目錄

第一部分 協議書

1.工程名稱……………………………………………………1

2.工程地點……………………………………………………1

3.工程概況……………………………………………………1

4.合同承包範圍………………………………………………1

5.合同價款總額………………………………………………1

6.合同工期……………………………………………………2

7.質量標準……………………………………………………2

8.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

9.合同生效……………………………………………………2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1.發包人………………………………………………………4

2.承包人………………………………………………………5

3.工期延誤……………………………………………………7

4.誤期賠償……………………………………………………8

5.不可抗力……………………………………………………8

6.送達…………………………………………………………9

7.事故處理……………………………………………………10

8.工程變更……………………………………………………10

9.合同總價款計算規則及構成方式…………………………11

10.合同總價款的支付與結算方式……………………………11

11.安全事故責任………………………………………………11

12.違約責任…………………………………………………11

13.合同爭議…………………………………………………12

14.合同解除…………………………………………………13

15.合同終止…………………………………………………14

16.合同備案…………………………………………………14

17.補充條款…………………………………………………14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1.發包人………………………………………………………15

2.承包人………………………………………………………15

6.送達…………………………………………………………16

9.合同總價款計算規則及構成方式…………………………16

10.合同價款的支付及結算方式……………………………23

12.違約責任…………………………………………………23

13.合同爭議…………………………………………………24

15.補充條款………………………………………………….24

第四部分 附件

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書……………………25

附件二、授權委託證明書……………………………………26

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概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同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合同價款總額(暫定):_________ 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6.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總日曆天數為:___________天

7.質量標準:

本工程應當達到質量評定___________ 等級。

8.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工程洽商記錄、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和合同價款調整報告等修正文件);

(2)勞務中標通知書(如有);

(3)通用條款;

(4)專用條款;

(5)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7)勞務投標書及其附件(如有);

(8)招標文件;

(9)附件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文件。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正本__________份,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各執_____份;副本__________ 份,發包人執__________ 份,承包人執____份。

發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地址: 地址: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1.發包人

1.1發包人權利和義務:

1.1 .1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編制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析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1.1.2統籌安排、協調解決非承包人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1.1.3 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保證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週轉材料、安全設施符合施工需要。

1.1.4 隨時對承包人實施的勞務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對存在的質量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

1.1.5 及時籤認勞務作業變更洽商及確認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

1.1.6 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嚴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護措施,提供安全防護設備,確保施工安全。

1.1.7檢查承包人工人持證情況,禁止未獲得相應資格證書和廣州市建設工程平安卡的工人進入施工現場。

1.1.8在發現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行為時,應自發現之日起7日內書面告知承包人並提出異議。

1.1.9 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要求為本項目作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1.1.10 承包人按約定完成勞務作業,必須由發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的第三方進行配合時,發包人應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確保承包人獲得該第三方的配合。

1.1.11 其它發包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1.2發包人委託代理人

發包人委託代理人,發包人委託代理人依據合同並在其授權範圍內履行其職責。人員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承包人。

2.承包人

2.1承包人權利和義務:

2.1.1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和廣州市建設工程平安卡的工人投入工作;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2.1.2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並將工資發放信息登記錄入廣州市建設工程平安卡管理系統

2.1.3按發包人施工計劃要求,提交與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發包人批准後實施。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範、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投入足夠的人力,確保工期;服從發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按政府勞動保護用品配備要求自備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確保施工安全。

2.1.4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管理不符合規定造成的損失。

2.1.5自覺接受發包人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發包人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的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承包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機具及構配件。因保管不善發生丟失、損壞,承包人應進行賠償,並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以實際損失為準。

2.1.6按發包人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發包人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衞工作。

2.1.7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使用的機具、週轉材料及其他設施。做好成品保護工作。

2.1.8承包人應與施工管理、作業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每月向發包人提供上月本企業在本項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業人員的勞動合同簽署情況、出勤情況及工資核算及支付情況的蓋章書面記錄。

2.1.9配合發包人按工程發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內容、施工場地的檢查;配合發包人對隱蔽工程的驗收工作。發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由承包人配合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相應的配合費用由發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與承包人協商支付。

2.1.10 承包人在勞務作業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2.1.11 勞務作業全部內容經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不得以雙方存在爭議為理由拒絕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

2.1.12在發現發包人存在未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行為時,應自發現之日起7日內書面告知發包人並提出異議。

2.1.13其它承包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2.2承包人委託代理人

承包人委託代理人,承包人委託代理人依據合同並在其授權範圍內履行其職責。人員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承包人。

3.工期延誤

對於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遲的,工期相應順延:

(1)不可抗力;

(2)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勞務費,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但仍未能從發包人獲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圖紙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安排任務不及時造成停工、窩工累計超過8小時;

(6)發包人同意的其他情況。

4.誤期賠償

除不可抗力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發生停工、窩工的,承包人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7日內,就延誤內容和因此產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發包人應於7日內就延長完工日期和賠償經濟損失給予書面答覆。發包人逾期未答覆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由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5.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覺察或發現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一方,有義務通知另一方,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另一方全力協助並採取措施。發包人認為承包人應當暫停工作的,承包人應暫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發包人通報一次受害情況。

5.2不可抗力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5.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5.4承包人承擔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自身財產損失。

6.送達: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相關書面文件的送達方式為:一方應當以書面方式將本方的明確要求送達至對方本合同協議書中註明的地址,對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或無人接收、拒收的,視為同意對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協議書中註明的地址發生變更時,應當在7日內書面告知對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義務的,由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送達方式適用於以下情況:

(1)承包人要求發包人依照約定進行結算或支付分包合同進度款;

(2)承包人表示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

(3)承包人要求發包人依照約定提供施工必須的工程材料、圖紙;

(4)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停止違約行為的;

(5)要求發包人確認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籤認零工、窩工;

(6)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勞務工程不符合約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人員、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資料等履約行為;

(8)本合同第二部分所列事項;

(9)其它情況,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事故處理:

7.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發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進行處理。

7.2承包人要積極配合發包人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及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避免過激行為的發生。

8.工程變更:

8.1施工中如需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並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説明。承包人按照發包人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8.1.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8.1.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8.1.3改變有關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8.1.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8.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變更導致合同總價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變更減少工程量,合同總價款應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

8.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變更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9.合同總價款計算規則及構成方式:

本工程的合同總價款包含社會保障費等税費。計算規則按專用條款規定。

10.合同價款的支付及結算方式:

發包人按合同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並將發放到工人的付款憑證交付發包人。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安全事故責任

由於發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發包人承擔。由於承包人不能落實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從發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2.違約責任:

12.1發包人違約責任

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發包人未能按約定的款項類別、金額、承包人指定賬户和時間支付相應款項。

(2)發包人不按約定核實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

(3)發包人未能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發包人應採取補救措施,並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並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應由發包人繼續履行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12.2承包人違約責任

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

(2)承包人施工質量不符合本合同協議書7條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未達到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

(4)承包人以非正當方式(包括圍堵、佔據施工現場、發包人辦公場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現場正常施工、發包人正常辦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築物、廣告牌等;以及《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國務院第431號令〕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向發包人提出要求的行為。

(5)承包人未能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承包人應採取補救措施,並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並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應由發包人繼續履行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13.合同爭議: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同時,應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

(1)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解除合同;

(2)經雙方同意終止或解除合同;

(3)仲裁機構裁定終止或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判決終止或解除合同。

14.合同解除:

14.1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4.2發包人與建設單位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專業承包合同)解除的,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4.3發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發包人超過28天仍不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書面通知解除合同。

14.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業人員或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其違約行為足以影響本施工項目的質量、安全、竣工工期時,發包人可以書面告知承包人並限期要求其完全、恰當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約定履行義務的,發包人可以發出書面通知解除合同。

14.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任意一方可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解除合同。

14.6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時,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並辦理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手續。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手續完畢後,承包人應及時撤離現場。承包人未及時退場,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解除合同結算價款,影響承包人及時退場的或給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人負責賠償。

14.7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餘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14.8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5.合同終止

雙方完全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合同總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勞務作業成果,並經發包人驗收合格後,本合同終止。

16.合同備案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規定將本合同備案。

17.補充條款

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1.發包人

1.1發包人權力和義務

1.1.1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___________標準予以獎勵;未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___________標準予以處罰。

1.1.3發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工作開工_____天前,向承包人提供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圖紙__________ 套。承包人應在接到圖紙後_____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計劃;經發包人確認後,發包人應按供應計劃要求的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和供應時間等組織貨源並及時交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保證所提供的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要求,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可以拒收,發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2.承包人

2.1承包人權力和義務

2.1.5施工中由承包人自帶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和機械包括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送達:

(9)雙方約定的其它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合同總價款計算規則及構成方式

9.1 本工程的合同總價款採用下列第_____________ 種方式計算:

(1)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計價;

(2)工種工日單價;

(3)綜合工日單價;

(4)建築面積綜合單價;

(5)固定合同總價款;

(6)工程實物量綜合單價。

(7)雙方約定其他計算方式:___________ 。

9.2施工中發生的點工、時工單價______________元/工日,停工、窩工單價______________ 元/日,工日的計量按有效簽證的簽證數量。其他費用: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3合同價格未包括的風險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如發生,調整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4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的,工程的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以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為準。參考表格如下:

9.5 採用工種工日單價方式計價的,不同工種工日單價為:

備註:有上表20種工種未涉及到的工種,可自行在上表中補充。工程量的計量按有效簽證的簽證數量調整。

9.6採用綜合工日單價方式計價的,綜合工日單價為__________元/工日,暫共___________工日;工日的計量按有效簽證的簽證數量調整。

9.7採用建築面積綜合單價方式計價的,合同價款單價為_____________元/m2,建築面積暫定___________ m2。

9.7.1建築面積的計算規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則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計算。

9.7.2遇本合同中止、解除時,未形成建築平方米的勞務作業工程量的計算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計算規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價為_____________ 。

9.8採用固定合同總價款方式計價的,合同固定總價款_______ 為________元,雙方約定下列情況可對合同總價款進行調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調整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9採用工程實物量綜合單價方式計價的,參考表格如下:

備註:有上表中未涉及到的施工項目,可自行在上表中補充。

10.合同價款的支付及結算方式:

10.1勞務進度款按月支付,進度款金額為上月完成勞務作業量所對應勞務費用的__________ %。承包人每月7日前將上月實際完成勞務作業量和對應的勞務費用書面形式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收到書面資料7日內審核確認並書面答覆承包人,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勞務作業量和對應勞務費用。承包人自勞務作業完成並經發包人及監理單位驗收之日起28日內將包括合同最終總價款金額的結算資料提交發包人,逾期不提交將視之前提交的資料為最終結算資料。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之日起28日內審核確認並書面答覆承包人。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

10.2合同價款的支付以___________的方式辦理。發包人書面答覆或視為同意勞務進度款(或合同最終總價款)之日起7日內支付合同價款。

10.3雙方約定其他支付及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

如承包人未如期支付工人工資、法定社會保險費用,造成工人的投訴、糾紛,發包人有權從未結算勞務款中代承包人支付上述費用,並扣除因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及違約金後,剩餘的勞務款再向承包人支付。

12.違約責任:

12.1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履約。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除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款__________%的違約金外,還應承擔因違約而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

12.2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每逾期1日,應向承包人支付應付金額0.05%的違約金。

12.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逾期1日,應向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款0.05%的違約金。

13.合同爭議:

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或請求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採用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17.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部分 附件

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書

___________ 現任我單位_______________職務,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特此證明。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性別: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授權委託證明書

茲授權___________ 為我方委託代理人,其權限是: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性別: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授權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篇3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 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總包單位:中國建築裝飾工程公司核桃園小區住宅樓工程項目部 分包單位: 誠實信用的原則 , 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 , 訂立本合同。

1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

工程地點 :

分包範圍 :

分包內容 :

分包性質 : 包工(詳見後附項目清單定價表説明)

2 、分包工作期限

開始工作日期 : 20xx 年 月 日;結束工作日期 :20xx 年 月 日;總日曆工作天數為 天 3 、質量安全標準

3.1 工程質量 : 按總包合同有關質量的約定、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xx) 和《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20xx) , 本工作必達到質量評定 合格 等級。安全按國家現行規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3.2 質量保修:詳見工程質量保修書,保修時間壹年。

4 、分包合同

4.1 總包合同同樣適用於勞務分包。

4.2 分包應全面瞭解總包的各項規定 ( 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 ) 。

5 、圖紙

5.1 工程承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工作開工 7 天前 , 向勞務分包人提供圖紙 一 套 ,以及與本合同工作有關的標準圖 一 套。

6 、項目經理

6.1 分包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日經理為 職務 : 。項目經理必須參加每週由監理或總包主持的例會,未按時參加會議的處以1000元/每次罰款。

7 、總包義務

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項日管理班子 , 全面履行總 ( 分 ) 包合同 , 組織實施施工管理的各項工作 。

(l)向分包交付具備本合同項下分包作業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

(2)向分包提供各層水、電。

(3)向分包責任人進行技術交底。

7.3 、統籌安排、協調解決分包的生產、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

7.4 、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所供材料、設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

7.5 、按本合同約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

7.6 、負責與甲方、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繫,協調現場工作關係。

8 、分包義務

8.1 對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分包向總包負責,織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 ;未經總包允許不得擅自與甲方、監理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繫;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8.2 分包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向總包上報本標段進度計劃,每月 23日 前提交下月施工計劃,有階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階段施工計劃,必要時按總包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上述階段、時段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 , 經總包批准後嚴格實施 ;

8.3 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範、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細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衞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髒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8.4 自覺接受總包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總包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與現場其他單位協調配合,照顧全局;

8.5 按總包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總包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 ,搞好施工區域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衞工作;

8.6 保證屬下人工工資的發放,不因拖欠人工工資給總包造成矛盾;因拖欠工資造成惡劣影響的,總包視情而定對分包人進行5000—20xx0元的處罰,直至解除其分包資格,無補償清退;

8.7 每月 23日 前按時向總包提交當月完成量報表,配合總包完成本標段內的技術資料,配合總包辦理交工驗收;

8.8 做好施工場地內己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分包責任發生損壞,分包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8.9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總包提供的租賃設備及其他設施;

8.10 分包自行提供使用的機具、設備 , 性能應滿足施工的要求,及時運入場地 , 安裝調試完畢 , 運行良好。週轉材料、低值易耗材料應按時運入現場 ,保證工期需要。

8.11 分包有義務配合在分包施工區域內施工的其他專業施工。

8.12 分包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 , 每延誤一日 , 應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5‰ 元的違約金 。

8.13 分包自有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 , 由分包自行承擔。

9 、材料、設備供應

9.1 分包應在接到圖紙後 7 天內 , 向總包提交階段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計劃(見附表1 物資需用計劃表);經確認後 , 總包按供應計劃要求數量和供應時間等組織貨源並及時交付;分包負責由材料堆放場地至施工作業面的裝卸、搬運 , 分包必須及時進行 , 費用包含在合同造價內。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 , 分包應在驗收時提出,總包負責處理。

9.2 分包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總包供應的材料、設備。因保管不善發生丟失、損壞, 分包應賠償 , 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1)總包委託分包採購的低值易耗性材料 ( 列明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或其他要求 )需提前 20天 上報總包,經總包確認後方可採購。同時提供材料檢驗證明、合格證等一切證明

(2)未經總包確認,分包擅自採購的材料,一旦出現質量問題或由總包管理人員發現,將根據情節處以罰款,由此產生一切後果和經濟責任均由分包承擔。

10 、分包價格

10.1 本工程的分包價格採用下列方式計算:

(1) 固定分包單價 (含管理費 )+設計變更;施工過程中不計算工時和工程量。

(2) 如遇特殊原因確實需要確認的必須經所管標段工程師和現場經理簽字認可,並加蓋項目專用章。

11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

(1)合同生效即開始按15天為一個階段支付生活費,每人每15天按300元執行;

(2)進度款支付:每月23日前上報完成量,經總包審核確認計算價值雙方認可後,15日內按確認工程量支付上月申報工程量對應工程款的 85% ,當工程款累計付至總價款的 90% 時暫停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後1個月總包同分包進行結算,結算金額確定後支付至結算款的 95% ,餘款為工程質量保脩金,在壹年質量保修期滿後支付給分包。

12 、施工變更

12.l 施工中如發生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 , 總包項目經理部( 項目經理簽發)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分包發出變更通知(或工作聯繫單), 並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説明;及時改變有關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

12.2 三日內提交因變更導致勞務報酬的增加,相應需增加的工期;因變更減少工程量 , 勞務報酬應相應減少 ,工期相應調整。

12.3 分包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分包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總包的直接損失 , 由分包承擔 , 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2.4 因分包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 ,分包無權要求迫加勞務報酬。

13 、施工驗收

13.1 分包應確保所完成施工的質量 , 應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施工完畢 , 應向總包提交完工報告 。驗收不合格的分包應及時整改直至整改合格 , 因整改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分包承擔。總包與分包間的隱蔽工程驗收結果或工程竣工驗收結果表明分包施工質量不合格時 , 分包應負責無償修復 , 不延長工期 , 並承擔由此導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關損失。 13.2 全部工程竣工經總包驗收合格 ,及進入質量保修期,分包施工範圍內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由分包承擔。

14 、爭議

14.l總包和分包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 , 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 , 任何一方不願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 , 雙方約定採用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爭議 ;

(l) 雙方達成仲裁協議 , 向 北京市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 向所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4.2 發生爭議後 , 除非出現下列情況 , 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 , 保持工作連續 , 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 :

(l)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己無法履行 , 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

(2) 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 且為雙方接受 ;

(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

(4)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15 、禁止轉包或再分包

15.l 分包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他人。否則 , 分包將依法承擔責任。

16 、不可抗力

1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義與總包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17 、合同解除

17.1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或因一方違約或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 , 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

17.2 合同解除後 , 分包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餘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 , 按總包要求撤出施工場地。總包應為分包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

18 、合同終止

18.1 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 ,分包工程款支付完畢 ,分包向總包交付勞務作業成果 , 並經總包驗收合格後 , 本合同即告終止。

19 、合同份數

19.1 本合同正本兩份 , 副本 2 份, 具有同等效力 , 由總包和分包各執正副本一份。

20、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當日 後生效。

總 包:(公章) 分 包:(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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