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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苗木銷售合同(通用5篇)

綠化苗木銷售合同(通用5篇)

綠化苗木銷售合同 篇1

甲方: 買方

綠化苗木銷售合同(通用5篇)

乙方: 賣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苗木的銷售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供苗的品種、數量、規格、單價及具體如下:合同總價: 元 (大寫: )其中包括起苗人工費、包裝費、税費。質量要求:

1、根系發達,側根健壯,鬚根多;

2、苗木粗壯、挺直、樹冠均稱、頂芽健壯;

3、無檢疫性病蟲害和機械損傷。

説明:①本合同的包裝應符合行業的一般標準,用稻草繩或編織物包紮;

②合同所定苗木規格、數量、價格等經甲乙雙方反覆協商一致確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二、交貨時間、地點及驗貨方法 交貨地點:乙方苗圃所在地。交貨時間:乙方應在_ 年__ _月 26_日至 年 月日向甲方交付苗木。驗貨方法:在乙方的苗木種植地按本合同的規定標準現場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代表人驗苗。

三、付款方式

甲方簽定本合同後裝貨前一次性全部付清。

六、違約責任

1、乙方保證在交苗時提供檢驗、檢疫證明等相關合法手續,否則甲方可以拒收苗木。

2、乙方需按規定日期交貨,如未按期交貨,甲方有權拒收,並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本合同金額的10%。

3、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款項,如果甲方違約,甲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乙方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費用。

七、免除責任

雙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可免除違約責任。

八、其它事宜

1、 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交有管轄權的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綠化苗木銷售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如下買賣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銷售苗木的名稱、數量、規格和價格:

二、售苗時間、地點、方式

1. 時間:年月日至年月180天內。

2. 地點:苗木生產基地內。

3. 方式:甲方出售打網袋地苗或地苗,乙方自行負責挖苗、起苗、運苗的勞力及費用。

三、苗木訂購方法及驗收方法

1. 訂購方法:合同簽訂後七天內乙方到甲方苗圃地按合同標準確定乙方所需要的苗木,並進行打點確認,乙方根據需要分批次進行挖購。

2. 驗收方法:交貨時,雙方在甲方苗圃地實地驗貨。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總苗款的20%計 ¥ 元定金給甲方。

2.乙方每一批次所挖苗木款支付現金給甲方,定金最後一次挖苗扣減。

五、雙方責任

1.甲方負責按乙方指定植株結合甲方的需要進行打點定株,並在合同期內不能將該定株苗木出售給其他人,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苗木銷售價格雙倍進行賠償。

2.乙方應按打點的苗木進行挖苗,若出現乙方隨意亂挖、錯挖苗木,甲方有權按苗木銷售價格的雙倍要求乙方賠償。

3.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起挖所有苗木,否則甲方有權自行處理剩餘苗木,且不退還乙方定金。

4.乙方起苗裝車運出苗圃後,發生任何問題與甲方無關。

六、其他約定

1. 由人力不可抗的自然災害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情況下,雙方不承擔違約。

2.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雙方各自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尋求仲裁調解,仲裁調解不成,可向雙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4.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綠化苗木銷售合同 篇3

購苗方: (以下簡稱甲方)

供苗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甲方向乙方購買苗木事項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標的、數量、交貨

1.1 標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單價、金額見合同附件“貨物清單”,乙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附件“貨物清單”的內容要求相一致。(單價包含內容應詳細、明確,並註明單價的有效期)

1.2 供貨數量:本合同“貨物清單”的供貨數量是預計數,實際供貨數量以每次甲方實際要求的供貨數量為準。

1.3 交貨時間和地點:以“貨物清單”記載的時間和地點為準,且應至少提前 五 個工作日(可視路程另行約定調整)通知乙方。若臨時變更時間和地點的應提前三個日曆天通知乙方,並給予乙方充足的交貨時間。(如為提貨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內容)

1.4 除技術規格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使用公制。

第二條 價格(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內容)

2.1 合同金額暫定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詳見合同附件“貨物清單”。

2.2 本合同總價格為預計數,實際價格按每次實際供貨數量乘以本合同單價為準,本合同實際結算金額超合同暫定總額 時,甲、乙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2.3 單價:按合同規定的單價,在合同執行期間合同貨物清單上的單價固定不變。

2.4 貨物的單價詳見合同附件“貨物清單”。

第三條 結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供苗結束後,乙方憑甲方確認的“苗木驗收單”及採購合同與甲方結算,甲方應在接到乙方結算申請後的 二 個工作日內完成結算手續,並在結算後的 三 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款項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户。本合同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採用支票或電匯方式支付。

第四條 苗木質量要求

由甲方到乙方苗圃選苗並做好標記,乙方應按甲方選苗並做好標記的苗木進行供貨,確保苗木質量。其他要求: 。

第五條 雙方責任及義務

5.1 甲方責任:

⑴核實進場苗木的品種、規格、數量是否與“貨物清單”相符,如不一致時,督促乙方及時調換。

⑵按本合同條款規定支付苗木款;

⑶負責合同履行,對貨物質量進行驗收等事宜;

⑷如甲方提貨,在苗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甲方承擔。

5.2 乙方責任:

⑴保證苗木的質量達到甲方要求。

⑵按甲方的書面通知要求組織供貨。

⑶如乙方送貨,在苗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驗收方式

苗木進場後,由甲方工地負責人與乙方共同驗收,驗收標準按本合同約定內容進行。苗木驗收合格後,由甲方工地負責人開據“苗木驗收單”作為乙方結算憑據。若乙方未按甲方做好標記的苗木送貨,甲方可以退貨,乙方必須迅速將缺少部分的苗木補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若甲方無故拒絕收貨或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可要求甲方承擔乙方一切經濟損失和違約責任。

第八條 合同終止

8.1因解除而終止

8.1.1、由於甲方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乙方認為本合同已無必要繼續履行或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糾正違約的通知後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則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該通知自送達甲方時生效,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乙方可繼續向甲方追償。

8.1.2、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之日起終止。違約方應當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8.1.3、合同終止後,不妨礙一方向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8.2.1、本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畢;

8.2.2、本合同經各方協商一致而終止;

8.2.3、本合同因一方出現本條第(一)款的違約情況(包括一方擅自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行為),另一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2.4、法律法規規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保密條款

9.1、在本合同訂立前、履行中、終止後未經合同其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祕密、技術資料、圖紙、數據、以及與業務有關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負保密責任。

9.2、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約定的,責任方應按本合同總價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合同其他方損失的,應按合同其他方的實際損失賠償。

9.3、本保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終止或解除的影響。

第十條 免責條款

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其他方,並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五天內,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證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

對本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釋、效力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的簽訂、履行而發生爭議的,合同各方應本着友好、協作的態度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雙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其它

13.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另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一式 二 份,甲乙雙方各執 一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3.4、合同各方通訊地址改變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合同對方。

13.5、本合同條款中的貨幣形式均為人民幣。

13.6、其他約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綠化苗木銷售合同 篇4

賣方: 簽訂地點:

買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花苗木種類、數量、價款

第二條 質量標準:按買方要求的數量、質量、規格、品種及交貨時間準時交貨。苗木質量符合行業及國家相關質量標準,外地苗木須有苗木檢疫報告。如合同所列花苗木規格、數量發生變化,實際交付的貨物應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第三條 包裝方法及費用擔負:賣方負責苗木包裝並承擔所有費用。

第四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按買方提供的交貨地點準時交貨。交貨時間不得超過買方要求供貨時間當日,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由賣方負責運輸並承擔所有運輸費用。

第六條 驗收方法及地點:在買方指定地點驗收,買方有權隨時進行抽驗、檢驗,如達不到買方要求,買方有權拒收並追究賣方違約責任。

第七條 檢疫單位、方法、地點、標準:苗木須有專業檢疫單位檢疫並附有檢疫報告。以檢疫單位出具的書面驗收文件為準。

第八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結算方式為 ,根據買方進款情況,按比例付款給賣方,賣方須先墊付苗木款如因發包方款項撥付不及時造成拖延支付賣方,與買方無關。

第九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發生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條 違約責任:賣方向買方提供正規的材料發票。若賣方提供無效、假冒、非原章發票。除按發票面值300%對買方賠償外還要承擔由此給買方帶來的一切損失和責任,賣方所供苗木須按買方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貨,否則承擔供貨額20%違約金,如賣方所供苗木不符合買方的規格、質量要求,買方有權拒收,賣方承擔供貨額20%違約金,賣方承擔一切損失及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調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二)依法向合同簽訂地點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買方 份,賣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雙方蓋章後生效。

賣方 買方 賣方單位(章): 買方單位(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單位主管領導): 法定代表人(單位主管領導):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經辦人): 委託代理人(經辦人): 電話: 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綠化苗木銷售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公平、誠信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種植油松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內容:種植優質油松(株高不低於1.0m),約 株。

2、工程地點:陽曲縣北小店鄉海子灣村石莊

第二條:施工範圍

陽曲縣北小店鄉海子灣村石莊項目區道路兩側

第三條:施工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成活的形式進行施工。

2、乙方在種植過程中,必須保證油松澆水兩次以上,以保證油松的成活率。

第四條:工期

開工日期之日起,乙方不得拖延工期,以致影響甲方的總工程施工進度,需按照甲方要求的進度進行施工。

第五條: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

1、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格(驗收標準為油松的成活率不得低於甲方的要求及行業規範執行),因乙方故意延誤致使甲方工程未能按時驗收的,乙方工程不能評定為合格。

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須事先控制質量,苗木規格嚴格按照株高不得低於1.0m的要求進行選擇,苗木種植質量必須嚴格按照綠化種植規範。

3、苗木成活率達到 %。

4、工程完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雙方現場檢查工程質量,質量合格,即由甲方簽收。

第六條:工程價款及結算、付款方式

1、經甲、乙雙方同意,定單株油松價格為22元,甲方初步設計種植約5000株,實際種植總數按乙方最終種植的油松株數來確定。

2、結算方式:

(1)甲方在乙方完成全部施工內容後進行初步驗收後合格,向乙方支付工程總價款的70%;

(2)工程結算總款額的30%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及保養金,甲方應在保養期期滿後1年後會同乙方現場複檢並辦理保養終結手續(複檢是油松的成活率需達到 %),甲方按合同約定扣除保養期間應由乙方支付的各類款項和違約金後向乙方結清。

(5)以上付款的方式均以現金的形式進行支付。

第七條:保養期

1、苗木保養期為1年。

2、保養期內,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應無條件予以保養,苗木不成活的應及時更換。否則,甲方有權另派施工隊伍施工、保養,一切費用在保養金內扣除,超過保養金的部分,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八條:雙方義務

1、甲方義務

(1)委派現場代表 負責對工程建設進行全面管理。

(2)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保證運輸道路暢通,同時提供施工用水、用電。

2、乙方義務

(1)委派現場代表 負責對施工其間的全面管理。

(2)根據甲方確認的施工路線,按照本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的施工工作。

(3)按相關安全法規進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承擔在施工過程中的放火、防盜、防止事故發生等安全責任。若出現安全問題,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4)工程交付甲方前,應負責已完工工程的保護工作,在此期間發生損壞的,由乙方自費予以修復並按合同約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誤,按違約責任中的逾期完工條款處理。

(5)乙方應確保甲方要求油松的規格和成活率。

第九條: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停工的,竣工日期應予以順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進行驗收的,由甲方承擔工程保管及風險責任。

3、甲方逾期付款的,導致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停止施工。

4、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轉讓條款

未經合同雙方共同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全部或部分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條款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

第十四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並在保養期界滿,接清餘款之日起自行終止。

4、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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