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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通用10篇)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通用10篇)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篇1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通用10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第三章?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第五章?燃氣設施建設、維護和更新

第六章?供氣安全

第七章?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第八章?_____

第九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章?違約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爭議解決

第十三章?附則

第十四章?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第十五章?附件

第一章?總則

1.1?為了規範________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市簽署本協議。

1.2?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註冊地點: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1.3?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户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_____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_____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_____地區。

2.2?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3?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燃氣管網設施:指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影響用户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著降低,影響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幹、次幹道路_____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_____或_____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_____;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並向社會公佈。

3.2?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後?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户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_________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附件三、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圖示)

3.5?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並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180日前完成談判,並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_________日前簽署終止協議。

4.5?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2)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3)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並按評估結果獲得補償。

第五章?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燃氣設施建設

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範圍內,乙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建設。

5.2?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甲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佔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未經審批,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5.3?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5.4?燃氣設施徵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

第六章?供氣安全

6.1?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依法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傳負責。

6.2?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燃氣安全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對出現燃氣事故和在事故期間,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6.3?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

乙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6.4?強制_____

乙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_____,並承擔_____費用。

6.5?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事關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

6.6?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

6.7?影響用户用氣工程的報告

乙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應當在開展工程作業前____小時告知用户,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户和社會公眾預告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相關情況。

6.8?緊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處理燃氣緊急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範圍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氣時,乙方應在處理的同時報告甲方,並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

第七章?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7.1?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向用户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管輸和灶前壓力、燃燒熱值、華白指數、燃氣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7.2?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五所規定的標準。

第八章?_____

8.1?批准的價格

乙方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銷售價格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户收取費用。

乙方其他_____價格標準須經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另行批准。

8.2?燃氣費計算

燃氣氣費的計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單價乘以用氣量計算,或採用熱量單價計算。燃氣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表並結算燃氣費。

8.3?價格調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氣_____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8.4?成本監管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並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

第九章?權利和義務

9.1?甲方權利

(1)甲方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並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

(3)享有審查乙方管道燃氣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權利;

(4)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並依法處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9.2?甲方義務

(1)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內,再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

(2)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訂臨時接管乙方管道燃氣設施及運行預案,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9.3?乙方權利

(1)享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業務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4)對用户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對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拒絕供氣的權利;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9.4?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建設進度和設施的運行;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後,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於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5?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於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9.6?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或發生人員變更;

(3)乙方的股東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5)乙方簽署可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6)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7)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章?違約

10.1?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於非違約方作為或_____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並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乙方及乙方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3?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並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後____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接到異議後____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做出取消或不取消決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責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1.2?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備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何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二章?爭議解決

12.1?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12.2?_____或者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12.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適用法律通過_____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適用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13.1?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籤署本協議,並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准本協議的程序。

13.2?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3.3?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3.4?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_____庭或法庭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3.5?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四章?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4.2?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五章?附件

附件一、甲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二、乙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三、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圖示

附件四、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五、項目和企業相關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外國設計商的資質審查及設計合同、設計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國建設承包商資格審批和資質證書、_____合同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的驗收、竣工驗收、衞生許可證、土地復墾驗收、管道燃氣設施產權登記及其他權利登記、公司登記和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財政登記、統計登記、海關登記備案、勞動管理有關事項、項目融資的批准和登記等)(注:請協議各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相應修改)

附件六、技術規範和要求

附件七、設施維護方案

附件八、_____(注:應包括但不限於,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_____)

附件九、工程技術方案

附件十、管道燃氣質量標準、供氣服務標準

附件十一、安全管理標準?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年?月?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乙方:

簽字: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公章)(公章)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篇2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規範_________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_________(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_市簽署本協議。

1.2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_________局(委)(下稱甲方)和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

1.3 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户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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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2.2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3 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 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 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 燃氣管網設施:指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 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 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

(1)造成户以上用户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著降低,影響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幹、次幹道路車輛和行人通行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 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 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並向社會公佈。

3.2 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後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户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 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 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南至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3.5 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並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 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 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 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 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 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 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180日前完成談判,並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日前簽署終止協議。

4.5 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2)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3)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並按評估結果獲得補償。

第五章 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 燃氣設施建設

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範圍內,乙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建設。

5.2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甲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佔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未經審批,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5.3 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5.4 燃氣設施徵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

第六章 供氣安全

6.1 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依法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傳負責。

6.2 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燃氣安全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對出現燃氣事故和在事故期間,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6.3 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

乙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6.4 強制保險

乙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並承擔保險費用。

6.5 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事關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

6.6 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

6.7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的報告

乙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應當在開展工程作業前____小時告知用户,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户和社會公眾預告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相關情況。

6.8 緊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處理燃氣緊急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範圍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氣時,乙方應在處理的同時報告甲方,並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7.1 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向用户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管輸和灶前壓力、燃燒熱值、華白指數、燃氣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7.2 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五所規定的標準。

第八章 收費

8.1 批准的價格

乙方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銷售價格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户收取費用。

乙方其他有償服務價格標準須經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另行批准。

8.2 燃氣費計算

燃氣氣費的計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單價乘以用氣量計算,或採用熱量單價計算。燃氣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表並結算燃氣費。

8.3 價格調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氣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8.4 成本監管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並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

第九章 權利和義務

9.1 甲方權利

(1)甲方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並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

(3)享有審查乙方管道燃氣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權利;

(4)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並依法處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9.2 甲方義務

(1)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內,再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

(2)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訂臨時接管乙方管道燃氣設施及運行預案,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9.3 乙方權利

(1)享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業務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4)對用户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對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拒絕供氣的權利;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9.4 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建設進度和設施的運行;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後,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於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5 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於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於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9.6 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或發生人員變更;

(3)乙方的股東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5)乙方簽署可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6)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7)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章 違約

10.1 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於非違約方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並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乙方及乙方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3 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並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後_________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接到異議後_________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做出取消或不取消決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責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1.2 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備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何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

12.1 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未能解決上述爭議,則適用第12.2條的規定。

12.2 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12.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適用法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適用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13.1 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籤署本協議,並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准本協議的程序。

13.2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3.4 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庭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3.5 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四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4.1 本協議連同附件均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執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執_________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甲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二、乙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三、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圖示

附件四、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五、技術規範和要求

附件六、管道燃氣質量標準、供氣服務標準

附件七、設施維護方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篇3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第三章?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第五章?燃氣設施建設、維護和更新

第六章?供氣安全

第七章?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第八章?_____

第九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章?違約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爭議解決

第十三章?附則

第十四章?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第十五章?附件

第一章?總則

1.1?為了規範________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市簽署本協議。

1.2?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註冊地點: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1.3?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户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_____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_____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_____地區。

2.2?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3?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燃氣管網設施:指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影響用户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著降低,影響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幹、次幹道路_____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_____或_____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_____;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並向社會公佈。

3.2?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後?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户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_________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附件三、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圖示)

3.5?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並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180日前完成談判,並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_________日前簽署終止協議。

4.5?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2)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3)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並按評估結果獲得補償。

第五章?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燃氣設施建設

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範圍內,乙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建設。

5.2?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甲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佔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未經審批,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5.3?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5.4?燃氣設施徵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

第六章?供氣安全

6.1?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依法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傳負責。

6.2?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燃氣安全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對出現燃氣事故和在事故期間,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6.3?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

乙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6.4?強制_____

乙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_____,並承擔_____費用。

6.5?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事關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

6.6?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

6.7?影響用户用氣工程的報告

乙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應當在開展工程作業前____小時告知用户,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户和社會公眾預告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相關情況。

6.8?緊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處理燃氣緊急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範圍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氣時,乙方應在處理的同時報告甲方,並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

第七章?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7.1?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向用户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管輸和灶前壓力、燃燒熱值、華白指數、燃氣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7.2?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五所規定的標準。

第八章?_____

8.1?批准的價格

乙方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銷售價格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户收取費用。

乙方其他_____價格標準須經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另行批准。

8.2?燃氣費計算

燃氣氣費的計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單價乘以用氣量計算,或採用熱量單價計算。燃氣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表並結算燃氣費。

8.3?價格調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氣_____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8.4?成本監管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並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

第九章?權利和義務

9.1?甲方權利

(1)甲方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並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

(3)享有審查乙方管道燃氣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權利;

(4)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並依法處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9.2?甲方義務

(1)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內,再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

(2)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訂臨時接管乙方管道燃氣設施及運行預案,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9.3?乙方權利

(1)享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業務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4)對用户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對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拒絕供氣的權利;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9.4?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建設進度和設施的運行;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後,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於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5?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於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9.6?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或發生人員變更;

(3)乙方的股東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5)乙方簽署可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6)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7)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章?違約

10.1?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於非違約方作為或_____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並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乙方及乙方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3?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並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後____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接到異議後____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做出取消或不取消決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責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1.2?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備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何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二章?爭議解決

12.1?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12.2?_____或者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12.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適用法律通過_____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適用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13.1?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籤署本協議,並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准本協議的程序。

13.2?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3.3?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3.4?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_____庭或法庭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3.5?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四章?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4.2?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五章?附件

附件一、甲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二、乙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三、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圖示

附件四、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五、項目和企業相關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外國設計商的資質審查及設計合同、設計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國建設承包商資格審批和資質證書、_____合同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的驗收、竣工驗收、衞生許可證、土地復墾驗收、管道燃氣設施產權登記及其他權利登記、公司登記和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財政登記、統計登記、海關登記備案、勞動管理有關事項、項目融資的批准和登記等)(注:請協議各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相應修改)

附件六、技術規範和要求

附件七、設施維護方案

附件八、_____(注:應包括但不限於,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_____)

附件九、工程技術方案

附件十、管道燃氣質量標準、供氣服務標準

附件十一、安全管理標準?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年?月?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乙方:

簽字: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公章)(公章)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篇4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規範________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市簽署本協議。

1.2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註冊地點: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1.3 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户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1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2.2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3 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 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 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 燃氣管網設施:指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 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 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著降低,影響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幹、次幹道路車輛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 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 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並向社會公佈。

3.2 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後_______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户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 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 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_________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附件三、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圖示)

3.5 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並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 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 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 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 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 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 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180日前完成談判,並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_________日前簽署終止協議。

4.5 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2)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3)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並按評估結果獲得補償。

第五章 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 燃氣設施建設

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範圍內,乙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建設。

5.2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甲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佔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未經審批,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5.3 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5.4 燃氣設施徵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

第六章 供氣安全

6.1 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依法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傳負責。

6.2 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燃氣安全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對出現燃氣事故和在事故期間,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6.3 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

乙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6.4 強制保險

乙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並承擔保險費用。

6.5 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事關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

6.6 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

6.7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的報告

乙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應當在開展工程作業前____小時告知用户,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户和社會公眾預告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相關情況。

6.8 緊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處理燃氣緊急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範圍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氣時,乙方應在處理的同時報告甲方,並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7.1 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向用户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管輸和灶前壓力、燃燒熱值、華白指數、燃氣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7.2 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五所規定的標準。

第八章 收費

8.1 批准的價格

乙方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銷售價格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户收取費用。

乙方其他有償服務價格標準須經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另行批准。

8.2 燃氣費計算

燃氣氣費的計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單價乘以用氣量計算,或採用熱量單價計算。燃氣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表並結算燃氣費。

8.3 價格調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氣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8.4 成本監管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並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

第九章 權利和義務

9.1 甲方權利

(1)甲方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並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

(3)享有審查乙方管道燃氣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權利;

(4)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並依法處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9.2 甲方義務

(1)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內,再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

(2)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訂臨時接管乙方管道燃氣設施及運行預案,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9.3 乙方權利

(1)享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業務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4)對用户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對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拒絕供氣的權利;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9.4 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建設進度和設施的運行;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後,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於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5 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於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9.6 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或發生人員變更;

(3)乙方的股東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5)乙方簽署可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6)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7)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章 違約

10.1 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於非違約方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並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乙方及乙方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3 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並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後____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接到異議後____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做出取消或不取消決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責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1.2 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備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何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

12.1 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未能解決上述爭議,則適用第12.2條的規定。

12.2 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12.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適用法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適用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13.1 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籤署本協議,並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准本協議的程序。

13.2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3.4 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庭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3.5 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四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4.1 本協議連同附件均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執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執_________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 甲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二 乙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三 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圖示

附件四 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五 項目和企業相關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外國設計商的資質審查及設計合同、設計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國建設承包商資格審批和資質證書、建設施工合同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的驗收、竣工驗收、衞生許可證、土地復墾驗收、管道燃氣設施產權登記及其他權利登記、公司登記和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財政登記、統計登記、海關登記備案、勞動管理有關事項、項目融資的批准和登記等)(注:請協議各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相應修改)

附件六 技術規範和要求

附件七 設施維護方案

附件八 保險(注:應包括但不限於,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

附件九 工程技術方案

附件十 管道燃氣質量標準、供氣服務標準

附件十一 安全管理標準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簽字: 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公章) (公章)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篇5

一線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書

第一章總則

1.1為了規範________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市簽署本協議。

1.2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註冊地點: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1.3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户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2.2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3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燃氣管網設施:指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影響用户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著降低,影響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幹、次幹道路車輛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並向社會公佈。

3.2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後_______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户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_________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3.5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並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180日前完成談判,並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_________日前簽署終止協議。

4.5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2)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3)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並按評估結果獲得補償。

第五章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燃氣設施建設

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範圍內,乙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建設。

5.2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甲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佔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未經審批,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5.3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5.4燃氣設施徵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

第六章供氣安全

6.1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依法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傳負責。

6.2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燃氣安全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對出現燃氣事故和在事故期間,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6.3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

乙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6.4強制保險

乙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並承擔保險費用。

6.5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

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事關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

6.6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

6.7影響用户用氣工程的報告

乙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應當在開展工程作業前____小時告知用户,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户和社會公眾預告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相關情況。

6.8緊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處理燃氣緊急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範圍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氣時,乙方應在處理的同時報告甲方,並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

第七章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7.1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向用户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管輸和灶前壓力、燃燒熱值、華白指數、燃氣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7.2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五所規定的標準。

第八章收費

8.1批准的價格

乙方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銷售價格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户收取費用。

乙方其他有償服務價格標準須經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另行批准。

8.2燃氣費計算

燃氣氣費的計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單價乘以用氣量計算,或採用熱量單價計算。燃氣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表並結算燃氣費。

8.3價格調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氣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8.4成本監管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並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

第九章權利和義務

9.1甲方權利

(1)甲方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並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

(3)享有審查乙方管道燃氣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權利;

(4)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並依法處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9.2甲方義務

(1)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內,再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

(2)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訂臨時接管乙方管道燃氣設施及運行預案,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9.3乙方權利

(1)享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業務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4)對用户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對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拒絕供氣的權利;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9.4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建設進度和設施的運行;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後,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於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5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於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9.6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或發生人員變更;

(3)乙方的股東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5)乙方簽署可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6)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7)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章違約

10.1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於非違約方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並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乙方及乙方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3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並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後____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接到異議後____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做出取消或不取消決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責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1.2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備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何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二章爭議解決

12.1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未能解決上述爭議,則適用第12.2條的規定。

12.2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12.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適用法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適用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13.1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籤署本協議,並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准本協議的程序。

13.2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3.3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3.4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庭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3.5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四章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4.1本協議連同附件均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執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執_________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篇6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了規範_ 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_ _年__月__日在中國 簽署本協議。

1.2 協議雙方分別為: (下稱甲方),和 (下稱乙方)。

1.3 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户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1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2.2 法律: 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3 燃氣: 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 管道燃氣: 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 管道燃氣業務: 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 燃氣管網設施: 指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 市政管道燃氣設施: 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 庭院管道燃氣設施: 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 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

(1)造成_1000_户以上用户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著降低,影響用户使用_24_小時以上;

(2)未向有關部門申報,阻礙主幹、次幹道路車輛和行人通行_72_小時以上;

(3)嚴重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 燃氣緊急事件: 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許經營權: 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更新、改造市政管道燃氣設施、CNG/LNG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汽車加氣站,從事汽車加氣站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12 不可抗力: 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公司的設立

3.1 乙方負責成立具體運作開發利用項目的獨立公司,由該公司全面負責項目經營活動。

3.2 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以下簡稱“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在遵守中國法律的前提下,從事其經營活動。

第四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4.1 特許經營權授予

(1) 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 本協議簽署_7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並向社會公佈。

(3) 甲方保證乙方獨家開發建設經營 境內的居民用户、工業用户、經濟技術開發區用户、工業園區用户、汽車加氣站項目的燃氣利用項目。政府不再審批新的民用、工業、汽車燃氣項目。初期氣源以CNG、LNG拉運供應 的居民、工業及汽車加氣項目。乙方積極配合甲方申請開口,鋪設管道供氣。

4.2 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30_年,自_ _年__月__日起至_ _年__月__日止。

4.3 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 行政管轄區域。如果行政管轄區域擴大,本協議約定的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隨之擴大。

4.4 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獨家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更新、改造城市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獨家向用户供應天然氣、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燃氣門站、CNG母站及汽車加氣站、LNG利用項目;民用户、工業户、工商户、公服户燃氣配接;燃氣管網及配套設施設計、安裝、建設和經營,提供與此相關的維修、搶修服務業務;為民用、工業、公建、交通領域提供燃氣的供應和銷售服務;開發燃氣的存儲、運輸和輸配設計以及建設和經營管理業務。

特許經營期間,任何構成對本協議規定業務的替代、有關燃氣的新的業務項目的增加,乙方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應在乙方提出申請後10天內予以安排協商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協議約定的特許經營業務範圍予以修改或擴充。超出期限未予安排協商,視為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請。

4.5 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及乙方為燃氣項目建設而進行的融資情形外,不得擅自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4.6 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可以暫時中止本特許經營協議,並責令乙方限期整改: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情節嚴重,足以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2)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3)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乙方整改合格後,繼續享有特許經營權。整改期滿後,乙方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取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

第五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5.1 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5.2 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乙方出現本協議4.6條所列情形致使特許經營權被中止,乙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5.3 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5.4 特許經營協議的延長

(1)本協議在必要時可以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延長,甲方負責辦理延長的有關手續。

(2)若下列任一情形發生,則甲方應當相應延長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的特許經營權期限:

①因甲方違約而造成延誤;

②在管道燃氣工程建設用地上發現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其他物品;

③因法律變更導致乙方的資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增加;

④不可抗力事件。

5.5 特許經營權期限期滿後特許經營權的重新授予

(1) 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權期限期滿前12個月,雙方將重新協商確定是否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另外簽署新的特許經營協議;

(2) 如果甲方決定重新授予特許經營權,應優先授予乙方。

5.6 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 誰投資誰所有;

(2) 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3) 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並按評估結果獲得補償。

第六章 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6.1 燃氣設施建設

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範圍內,乙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建設,並可按照政府相關規定向用户收取費用。

6.2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甲方應按規劃為乙方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乙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佔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享受政府對該燃氣項目給予的税費優惠政策。

6.3 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6.4 燃氣設施徵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補償包括:

(1) 乙方的投資和預期收益;

(2) 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給燃氣用户或其他方的補償或賠償;

(3) 乙方由此而遭受的其他所有損失。

第七章 供氣安全

7.1 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依法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傳負責。

7.2 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燃氣安全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對出現燃氣事故和在事故期間,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7.3 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

乙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7.4 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事關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

7.5 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

7.6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的報告

乙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應當在開展工程作業前_24_小時告知用户,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户和社會公眾預告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相關情況。

7.7 緊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處理燃氣緊急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範圍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氣時,乙方應在處理的同時報告甲方,並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

第八章 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8.1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向用户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管輸和灶前壓力、燃燒熱值、華白指數、燃氣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8.2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五所規定的標準。

第九章 收費

9.1 批准的價格

乙方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銷售價格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户收取費用。

乙方其他有償服務價格標準須經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另行批准。

乙方與企業、工商業用户在政府批准的價格範圍內自行協商供氣價格。

9.2 燃氣費計算

燃氣氣費的計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單價乘以用氣量計算。燃氣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結算燃氣費。

9.3 價格調整程序

乙方因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燃氣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經有關部門核准後,乙方執行新收費標準。

第十章 權利和義務

10.1 甲方權利

(1)甲方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並向乙方提出建議;

(3)享有審查乙方管道燃氣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權利;

(4)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並依法處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10.2 甲方義務

(1)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專營性和排他性不被侵犯,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內,再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對於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侵害乙方特許經營權的行為,應及時依法予以制止並處罰;

(2)維護特許經營區域及範圍內燃氣市場秩序;

(3)負責與上游企業協調,協助乙方落實氣源及氣量問題。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價格調整和經濟補償相關職責;

(4)制訂臨時接管乙方管道燃氣設施及運行預案,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在乙方處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違章佔壓等情況時,予以協調;

(5)保障乙方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的自主權。在對乙方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運營。

(6)當完成甲方交辦的具體應急、公益性質的任務後,乙方有權提出補償申請,甲方應予協助落實;

(7)為乙方實施燃氣發展規劃提供指導,並予以協調。

(8)項目用地:天然氣門站佔地30-50畝,管網等臨時用地另計。此徵地甲方積極協調有關單位予以配合。

10.3 乙方權利

(1)享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燃氣業務獨家經營的權利,擁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2)依據政府和本協議的規定,向用户收取氣費和相關服務費的權利。對拒繳或欠費的用户依法追繳氣費和違約金,按照法定程序對欠繳氣費或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暫停供氣;

(3)對用户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對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拒絕供氣的權利;

(4)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10.4 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依法向受損方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受損害方、第三人過錯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後,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於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乙方根據當地政策法規依法納税。

10.5 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於每年的_5_月_30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

(2)乙方應於每年_5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5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10.6 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後 30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董事、監事、總經理的確定或發生人員變更;

(3)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4)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5)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10.7 補償

本協議項下的補償可以採取調整氣價、延長特許經營權期限、給予財政補貼等方式。

甲方收到乙方補償申請15日內,應書面通知乙方審核意見和擬採取的補償方式等。

第十一章 違約

11.1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於非違約方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1.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並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

11.3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並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後_180_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接到異議後_10_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做出是否予以整改的決定,若仍決定乙方整改的,則補救期限重新計算。

11.4免責

因上游企業管道供氣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安全等質量標準而導致乙方的供氣無法達到本協議約定的供氣標準的,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證實後可以免除乙方的違約責任。但乙方應加強檢測和監控,並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情況。

因上游氣量嚴重不足或政府部門徵用、徵收燃氣設施或甲方要求乙方執行其指令性任務而導致乙方無法正常履行供氣義務的,經證實後可以免除乙方的違約責任。但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免責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2.2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乙方資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增加,甲方應給與合理補償。

第十三章 爭議解決

13.1 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未能解決上述爭議,則適用第13.2條的規定。

13.2 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13.1條規定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章 附則

14.1 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籤署本協議,並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准本協議的程序。

14.2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4.3 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4.4 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庭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4.5 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五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5.1本協議均用中文書寫。正本_四_份由甲方、乙方各執_兩_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5.2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_ _年_ 月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公章) (公章)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篇7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第五章 燃氣設施建設、維護和更新

第六章 供氣安全

第七章 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第八章 收費

第九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章 違約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十四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規範________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市簽署本協議。

1.2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註冊地點: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1.3 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户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1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

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2.2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3 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 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 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 燃氣管網設施:指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 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 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着降低,影響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幹、次幹道路車輛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 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 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

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並向社會公佈。

3.2 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後_______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户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 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 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_________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附件三、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圖示)

3.5 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並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 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 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 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 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

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 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 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 日前完成談判,並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_________日前簽署終止協議。

4.5 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2)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3)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並按評估結果獲得補償。

第五章 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 燃氣設施建設

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範圍內,乙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建設。

5.2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甲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佔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未經審批,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5.3 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5.4 燃氣設施徵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

第六章 供氣安全

6.1 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依法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傳負責。

6.2 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燃氣安全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對出現燃氣事故和在事故期間,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6.3 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

乙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6.4 強制保險

乙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並承擔保險費用。

6.5 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事關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

6.6 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

6.7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的報告

乙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應當在開展工程作業前____小時告知用户,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户和社會公眾預告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相關情況。

6.8 緊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處理燃氣緊急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範圍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氣時,乙方應在處理的同時報告甲方,並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7.1 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向用户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管輸和灶前壓力、燃燒熱值、華白指數、燃氣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7.2 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

夠達到附件五所規定的標準。

第八章 收費

8.1 批准的價格

乙方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銷售價格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户收取費用。

乙方其他有償服務價格標準須經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另行批准。

8.2 燃氣費計算

燃氣氣費的計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單價乘以用氣量計算,或採用熱量單價計算。燃氣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表並結算燃氣費。

8.3 價格調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氣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8.4 成本監管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並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

第九章 權利和義務

9.1 甲方權利

(1)甲方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並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

(3)享有審查乙方管道燃氣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權利;

(4)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並依法處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9.2 甲方義務

(1)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內,再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

(2)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訂臨時接管乙方管道燃氣設施及運行預案,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9.3 乙方權利

(1)享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業務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4)對用户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對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拒絕供氣的權利;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9.4 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

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建設進度和設施的運行;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後,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於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5 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於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9.6 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或發生人員變更;

(3)乙方的股東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5)乙方簽署可

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6)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7)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章 違約

10.1 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於非違約方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並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乙方及乙方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3 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並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後____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接到異議後____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做出取消或不取消決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責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1.2 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備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何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

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

12.1 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未能解決上述爭議,則適用第12.2條的規定。

12.2 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12.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適用法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適用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13.1 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籤署本協議,並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准本協議的程序。

13.2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3.4 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庭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3.5 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四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4.1 本協議連同附件均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執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執_________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 甲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二 乙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三 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圖示

附件四 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五 項目和企業相關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外國設計商的資質審查及設計合同、設計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國建設承包商資格審批和資質證書、建設施工合同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的驗收、竣工驗收、衞生許可證、土地復墾驗收、管道燃氣設施產權登記及其他權利登記、公司登記和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財政登記、統計登記、海關登記備案、勞動管理有關事項、項目融資的批准和登記等)(注:請協議各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相應修改)

附件六 技術規範和要求

附件七 設施維護方案

附件八 保險(注:應包括但不限於,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

附件九 工程技術方案

附件十 管道燃氣質量標準、供氣服務標準

附件十一 安全管理標準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篇8

【合同各方】

合同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人民政府(下稱許可方)和_________公司(下稱投資方)。

第一章一般條款

1.名詞解釋

1.1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1.2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1.3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1.4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1.5燃氣管網設施:指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1.6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1.7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1.8影響用户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著降低,影響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幹、次幹道路車輛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1.9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1.10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合同中許可方授予投資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先決條件

3.聲明和保證

第二章特許經營權

4.特許經營權授予

4.1本合同簽署____日內,許可方向投資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並向社會公佈。

4.2特許經營地域範圍

本合同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_________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投資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附件三、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圖示)

4.3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合同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並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4.4他項權利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投資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5.履約擔保

5.1簽訂合同後_________日內,投資方應向許可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投資方履行本合同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5.2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____。

6.特許期限

6.1本合同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6.2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投資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許可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合同,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項目營運

7.設施建設

7.1在本合同規定的區域範圍內,投資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建設。

7.2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投資方在許可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佔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投資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未經審批,投資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7.3徵用及補償

許可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投資方應予配合,許可方應給予投資方合理補償。

8.供氣安全

8.1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投資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依法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傳負責。

8.2燃氣安全制度

投資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燃氣安全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對出現燃氣事故和在事故期間,投資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投資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投資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許可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許可方接到投資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8.3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投資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投資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許可方。

投資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8.4強制保險

投資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並承擔保險費用。

8.5應急搶修搶險

投資方要建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事關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投資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

8.6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投資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

8.7影響用户用氣工程的報告

投資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應當在開展工程作業前____小時告知用户,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户和社會公眾預告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相關情況。

8.8緊急事件的通知

投資方處理燃氣緊急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範圍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氣時,投資方應在處理的同時報告許可方,並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

9.供氣質量

9.1供氣質量

投資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向用户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管輸和灶前壓力、燃燒熱值、華白指數、燃氣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合同附件四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9.2服務標準

投資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篇9

福建省建設廳編制

第一章 總則

1.1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公司法》《民法典》、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由協議雙方簽署本協議。

1.2協議雙方為:

(1)甲方(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燃氣經營企業):

註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特許經營項目

本特許經營項目名稱為。

1.4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户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1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2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

2.3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燃氣。

2.4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5燃氣設施:是指專用於燃氣生產、貯存、輸配、銷售的各種設施及附屬設備,包括氣源廠、門站、氣化站(含瓶組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計量站、供應站、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

2.6燃氣管網設施:指在本協議規定的地域範圍和業務範圍內,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8特許經營權:是指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限和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內獨家建設、運營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克服和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和收回

3.1授予

乙方必須依法取得管道燃氣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及其頒發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許可證,並與甲方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3.2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後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户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乙方投資、建設達到特許經營項目估算投資的%並供氣後,可撤消該履約保函。

3.3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3.5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

3.6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質押和擔保

在特許經營期間,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擅自將燃氣設施作為資產抵押向第三方承擔擔保責任。

3.7特許經營權的收回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並實施臨時管理:

(1)無法滿足本協議5.1要求或氣源無法保障的;

(2)轉讓、出租、質押特許經營權的;

(3)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擅自處置或者抵押保障供氣的設施、設備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

(5)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6)擅自停業、歇業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臨時管理期間,乙方應當接受臨時管理,保障正常供氣。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然終止。

4.2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乙方違反本協議第3.7條約定,甲方終止本協議;

(3)因特許經營權被終止,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4.4終止協議的補償

特許經營權終止前,乙方應負責清償其在特許經營期內形成的所有債務。特許經營權終止後,乙方經營的全部燃氣管網及設施應移交給甲方,甲方對乙方移交設施給予補償。

(1)自然終止、協商終止的補償

按照甲乙雙方共同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乙方移交設施的評估值,給予補償。

(2)特許經營權被提前終止的補償

因乙方違約,甲方提前終止本協議,甲方委託中介機構對乙方投資建設和更新的管道燃氣設施資產進行評估,扣除乙方違約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的款項後給予補償。

4.5燃氣設施及資產移交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或者特許經營權被終止後,乙方應當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將維持燃氣正常供應所必需的設施、資產及檔案,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移交甲方指定的單位。

乙方須向甲方移交的燃氣管網及設施資產包括:

(1)特許經營範圍內的全部燃氣設施、設備;

(2)相關的運營手冊、運營記錄、燃氣工程檔案資料和其他保障正常供氣的文件資料。

4.6人員處置

協議終止前後,甲乙雙方應按照約定及有關規定處置職工,保障企業正常生產及人員穩定。

第五章 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燃氣設施建設

乙方在本協議簽訂日內,依據燃氣專業規劃和特許經營權投標時的承諾,制定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的具體項目實施計劃,報甲方備案。該實施計劃應包括管道燃氣工程的投資計劃、建設進度計劃、供氣時間、管道燃氣氣化率指標、建設資金籌措方案等。

乙方承諾:在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按照實施計劃投資建設管道燃氣工程。本協議生效後年內,達到投資規模,自年月日開始供氣。

5.2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及其配套生產服務設施所佔用的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未經審批,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5.3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養護、維修及更新。

5.4燃氣設施徵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補償包括:

(1)乙方為保持或恢復供氣能力所需要的投資;

(2)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給燃氣用户的合理補償或賠償。

第六章 燃氣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6.1資產權屬

(1)誰投資誰所有;

(2)乙方負責對其經營區域範圍內的燃氣設施進行建設、養護、維修和更新,保證設施的良好運轉。

6.2處置權限

(1)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2)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並按評估結果獲得合理補償;

(3)乙方不得轉讓或擅自抵押保障供氣的燃氣設施。

第七章 股東及股權變化的處置

7.1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的投資主體應保持穩定,其承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得受股東及股權結構變化的影響。

7.2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如改變股東及股權結構,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乙方控股股東擅自轉讓控股權的,甲方有權作出是否終止特許經營權的決定。

7.3乙方的股東進行股權轉讓時,不得將所獲得的特許經營權及其所衍生的權益作價轉讓,僅對其投入所形成的資產評估後轉讓,轉讓過程發生溢價部分不作為燃氣銷售價格調整的依據。

第八章 供氣安全

8.1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負責。

8.2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以及安全責任等制度,健全燃氣安全保障體系,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及時處理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確保正常安全供氣。應急預案報甲方備案。

發生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8.3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建立嚴格的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對居民用户的燃氣設施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安全建議,並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發現用户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督促糾正。

乙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8.4強制保險

乙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購買保險。

8.5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配備搶修人員和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信設備等,並向社會公佈搶修電話。

8.6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要求,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乙方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向用户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宣傳安全使用常識,指導用户安全使用燃氣;定期對用户的燃氣計量儀表、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燃氣器具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及時更換達到國家規定使用期限的燃氣計量儀表。

8.7應急供氣要求

乙方的燃氣工程設施應滿足國家和行業對應急供氣的要求。

第九章 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9.1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提供燃氣的熱值、組份、嗅味、壓力、計量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9.2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對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務義務,遵守相關服務標準和規範,公佈並履行服務承諾。對提出使用管道燃氣並符合供氣條件和使用條件的居民用户,乙方應當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燃氣行業標準。

乙方因突發事故造成降壓供氣或者停止供氣,應當及時報告甲方,並通知用户;因施工、檢修等原因停止供氣,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户。恢復供氣時間可以事先確定的,在停止供氣的通知中同時告知恢復供氣時間;無法事先確定的,應當在恢復供氣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户。

乙方不得在二十一時至次日六時恢復供氣,企業用户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章 價格與收費

10.1燃氣銷售價格

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

10.2收費

乙方的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遵守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

10.3燃氣費計算

燃氣費的計算可按體積計價,或者採用熱能計價。

管道燃氣的用氣量,應當以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儀表的記錄為準。

10.4價格調整程序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經甲方核實後,乙方可提出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調整申請。

10.5成本監管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乙方應予配合。

第十一章 權利和義務

11.1甲方權利

(1)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並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乙方經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甲方認定乙方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的能力時,有權提前終止本特許經營協議;

(3)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並依據法律、法規或本協議約定處理;

(4)在本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內,因乙方原因無法滿足供氣需求的,甲方可調整特許經營區域範圍;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它權利。

11.2甲方義務

(1)在特許經營期間,非乙方原因,甲方不得在本協議約定的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內授予第三方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

(2)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的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甲方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11.3乙方權利

(1)本協議約定的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內,乙方獨家經營管道燃氣業務;

(2)擁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4)對用户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者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拒絕供氣的權利;

(5)按有關規定向用户收取相關費用的權利;

(6)乙方承擔甲方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7)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11.4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建設進度和設施的運行;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後,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於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甲方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11.5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於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乙方不出具定期報告,或定期報告有重大虛假內容的,甲方可根據其對正常供氣或本協議的履行的影響程度,作出不損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的決定,乙方應予服從和執行。

11.6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確定或變更;

(3)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4)乙方簽署可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5)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6)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二章 臨時管理

12.1乙方出現本協議3.7條行為之一的,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對其實施臨時管理。

12.2甲方有權組織臨時管理機構或委派管理人員或指定單位進駐乙方進行接管,並監管乙方的資金帳户。

12.3臨時管理期間,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對其工作人員、生產物資的調配,保障正常供氣。

12.4臨時管理時間不得超過個 月。

第十三章 違約

13.1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於非違約方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3.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並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乙方及乙方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3.3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終止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並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後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接到異議後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做出決定。

13.4繼續履行

違約金的追償期,均自情形發生之日起至特許經營權終止後 年。除非構成協議的解除,針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責任的追究及責任承擔,均不影響本協議的繼續履行。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免責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4.2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施設備或備用零部件存量不足而引起的設施設備故障或損壞;

(2)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14.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何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五章 爭議解決

15.1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未能解決上述爭議,則適用本協議15.2條的規定。

15.2仲裁或訴訟

甲乙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協議約定:(將不選定的解決方式劃去)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章 附則

16.1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籤署本協議。

16.2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6.3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6.4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庭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6.6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7.1本協議連同附件均用中文書寫。正本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份,副本份仍由上述各方各執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7.2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八章 其他

由甲乙雙方根據合同具體情況另外需要增加補充內容。

第十九章 附件

附件一、甲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二、乙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三、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圖示

附件四、履約保函

附件五、項目和企業相關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公司登記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注:由甲乙雙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附件六、項目實施計劃

附件七、供氣服務承諾

附件八、技術標準規範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簽署本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篇10

第一章總則

1.1為了規範________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市簽署本協議。

1.2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註冊地點: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1.3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户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2.2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3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燃氣管網設施:指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影響用户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著降低,影響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幹、次幹道路車輛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並向社會公佈。

3.2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後_______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户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_________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3.5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並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180日前完成談判,並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_________日前簽署終止協議。

4.5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2)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3)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並按評估結果獲得補償。

第五章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燃氣設施建設

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範圍內,乙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建設。

5.2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甲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佔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未經審批,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5.3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5.4燃氣設施徵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

第六章供氣安全

6.1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依法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傳負責。

6.2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燃氣安全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對出現燃氣事故和在事故期間,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6.3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

乙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6.4強制保險

乙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並承擔保險費用。

6.5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

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事關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

6.6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

6.7影響用户用氣工程的報告

乙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應當在開展工程作業前____小時告知用户,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户和社會公眾預告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相關情況。

6.8緊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處理燃氣緊急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範圍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氣時,乙方應在處理的同時報告甲方,並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

第七章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7.1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向用户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管輸和灶前壓力、燃燒熱值、華白指數、燃氣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7.2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五所規定的標準。

第八章收費

8.1批准的價格

乙方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銷售價格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户收取費用。

乙方其他有償服務價格標準須經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另行批准。

8.2燃氣費計算

燃氣氣費的計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單價乘以用氣量計算,或採用熱量單價計算。燃氣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表並結算燃氣費。

8.3價格調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氣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8.4成本監管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並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

第九章權利和義務

9.1甲方權利

(1)甲方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並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

(3)享有審查乙方管道燃氣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權利;

(4)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並依法處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9.2甲方義務

(1)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內,再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

(2)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訂臨時接管乙方管道燃氣設施及運行預案,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9.3乙方權利

(1)享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業務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4)對用户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對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拒絕供氣的權利;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9.4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建設進度和設施的運行;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後,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於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5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於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9.6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或發生人員變更;

(3)乙方的股東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5)乙方簽署可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6)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7)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章違約

10.1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於非違約方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並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乙方及乙方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3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並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後____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接到異議後____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做出取消或不取消決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責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1.2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備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何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二章爭議解決

12.1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未能解決上述爭議,則適用第12.2條的規定。

12.2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12.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適用法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適用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13.1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籤署本協議,並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准本協議的程序。

13.2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3.3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3.4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庭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3.5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四章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4.1本協議連同附件均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執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執_________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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