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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郵品開發項目合同(通用3篇)

特許經營郵品開發項目合同(通用3篇)

特許經營郵品開發項目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

特許經營郵品開發項目合同(通用3篇)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定義

1.1“郵品”:指使用徽記製作發行的____系列郵品,具體包括____、____、____等郵票;

1.2“徽記”:指由_組成的標誌,詳見附件1;

1.3“協議期限”:指本協議第條約定的期限;

1.4“區域”:指中國內地境內。

第二條甲方權利義務

甲方以無形資產投入本協議所涉及的郵品開發項目,承擔由於郵品開發不利造成的市場機會喪失的風險。甲方應當:

2.1負責郵品的報批工作;

2.2向丙方提供徽記在郵品上的使用權;

2.3向丙方提供名稱在郵品上的使用權;

2.4向丙方提供委託印製協議;

2.5向乙方及丙方提供郵品委託銷售授權書;

2.6負責郵品宣傳廣告的把關併為廣告的發佈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條乙方權利義務

乙方以甲方特許郵品的獨家開發權投入本協議所涉及的郵品開發項目,承擔由於郵品開發不利造成的市場機會喪失的風險。乙方應當:

3.1向丙方提供徽記在郵品上的使用權及郵品開發權,不得單獨或與其他人合作開發本協議所涉及的郵品;

3.2負責郵品的設計,並負責解決設計素材的版權問題,保證時限;

3.3負責郵品的銷售並保證銷售額達到郵品總價值的____%以上;

3.4向丙方提供委託印製協議。

第四條丙方權利義務

丙方以資金投入的方式投入本協議所涉及的郵品開發項目,並自願承擔由於郵品銷售不利造成的經濟損失。丙方應當:

4.1協助甲方辦理郵品的報批及協調工作並支付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

4.2按照郵品設計、發行方案及郵品設計樣稿(見附件二、三)的要求製作郵品,保證時限及郵品質量;

4.3負責郵品的銷售並保證銷售額達到郵品總價值的____%以上;

4.4負責郵品製作費、無形資產使用費等資金的投入,具體資金投入項目詳見附件四。

第五條郵品的設計、發行和製作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制定並認可了“郵品設計、發行方案”(見附件二)和“郵品設計樣稿”(見附件三),並將以此兩份文件作為郵品設計、發行、製作的原則,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任何與之不符的情況,三方須共同協商決定,並將修改內容以補充協議的形式予以約定。

第六條郵品的銷售

6.1乙、丙雙方共同銷售郵品,原則上各自承擔____%的銷售任務,若遇某方超額銷售或達不到銷售目標的情況,雙方將共同協商解決。甲方不負責郵品的梢售,但作為合作一方,有權利隨時瞭解乙、丙雙方的銷售情況、查看銷售報表,乙、丙雙方應給予配合;

6.2乙、丙雙方在共同銷售郵品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關於郵品經梢價格的規定”(見附件五)執行,不得擅自調價。若有必要調整郵品價格來適應市場,應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並以補充協議的形式予以約定;

6.3乙方將建立並負責管理郵品開發專用帳户,用於本協議所涉及郵品開發項目的財務核算;

6.4自首批郵品上市後,乙、丙雙方應每週出具銷售報表,並在累計銷售收入達到____時,將銷售收入劃轉到郵品開發專用帳户。

第七條徽記使用費的支付

三方理解並同意,由丙方分三次以資金和實物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徽記的使用費:

7.1第一次支付,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税後額人民幣____萬元;

7.2第二次支付,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税後額人民幣_____萬元;

7.3第三次支付,____年____月____日前,____郵冊____本,____郵冊____本,____郵冊____本。

第八條利潤分配

8.1三方理解並認可,將以扣除郵品製作、銷售、宣傳成本及金牌運動員肖像使用費後的淨銷售利潤為依據(淨利潤的具體計算方式詳見附件六),計算各方的利潤分配額;

8.2鑑於甲、乙、丙三方的投入方式和各自所承擔的風險,三方協商確定利潤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配淨利潤的____%;乙方分配淨利潤的____%;丙方分配淨利潤的____%。

第九條保密條款

甲、乙、丙三方鄭重承諾,對本協議中的所有不宜公佈的材料予以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與他方(聘請的律師、會計師除外)討論或向他方披露。本協議終止後,各方在本協議本條項下的保密義務並不隨之終止。

第十條知識產權

甲、乙、丙三方承認並確認,徽記和名稱及相關的知識產權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相關法律的保護。所有本協議項下郵品的資料均由乙方依照甲方的要求設計,且丙方答應按時製作。作品應於完成時,視同自動成為甲方獨家的、排他的、永久的資產。甲方擁有這些產品資料的全部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知識產權。甲方應被視為產品資料的唯一作者;產品應被認定為適用於法律意義上的、為甲方提供的“委託創作作品”。

第十一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協議(含附件)包含了甲、乙、丙三方對本協議的全部理解,並取代以前所有的有關口頭、書面的意向、安排和約定。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應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補充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須經三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並與本協議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第十二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署後生效,效力持續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三條保證陳述

三方互相陳述、保證和承諾如下:

13.1三方均具有完全的權利和法律權限或有效的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13.2本合同經三方簽署,即依其中條款構成對三方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責任,因為破產、清盤或其他影響債權人權利的法律對履行造成的影響除外。

第十四條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違反了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三方須及時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喪失了其根本目的,那麼將認同三方同意終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條而終止,款項應支付至終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為將來而已支付的款項應按比例退還,除了明確規定在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以外,任何一方將不就本合同而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5.1如果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實質違背本協議而致使本協議終止,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15.2如果因丙方原因,導致交貨日期推延或供貨數量少於約定的數量,丙方應按日向甲方和乙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的部分逾期交貨違約金。如因不可抗力導致交貨日期推延或供貨數量少於合同的約定數量,丙方應於供貨截止日期前書面通知甲方和乙方,並協商具體解決方式;

15.3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交貨日期的延誤,乙方應按日向甲方和丙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的部分逾期交貨違約金。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16.1由於水災、火災、地震、罷工、勞工運動、疾病或本屆賽事比賽日程正式公佈後政府部門頒佈的命令等不可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不是由於一方的過失而引起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應被視為違約和應時另一方就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負責,而且履行時間應相應延長;

16.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須及時將不可抗力的性質、影響程度通知另一方並提供證據。如果不可抗力持續或累計超過一個月,三方在所有合理情況允許下為減輕影響或制定替代安排而進行真誠的協商。

第十七條協議的變更、解除

17.1本協議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三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除本協議已約定外,須經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協議依然有效;

17.2本協議的修改、變更、解除、終止,均應以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的書面文件為準;

17.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協議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經三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17.4一方不履行協議使本協議目標不能實現,其他方可解除本協議;

17.5一方因解散、破產等因素喪失履約能力,其他方可解除本協議;

17.6本協議任一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全部或者部分無效或者不具有執行力或者違反所適用的法律,則甲、乙、丙三方同意該條款全部

或者部分被視為刪除,但並不影響本協議的整體效力。

第十八條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三方均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機制:

18.1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8.2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其他

19.1所有根據本合同要求和許可發出的通知都必須是書面的,在親手送達或在以特快專遞(需要有回執)發出三天後視為正式生效;

19.2本合同構成三方之間就本合同所述內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關所述內容的協議;

19.3甲、乙、丙三方確認,在合作期間,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資料。三方同意除非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資料,三方將保護保密資料,只在履行本合同時對同樣知道該等資料是保密資料並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資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範圍為限。保密責任不包括非經一方違反保密責任而已為公眾所知或根據法律要求披露的資料,本合同終止之後保密責任繼續有效;

19.4本合同未經三方同意並特別指明是對本合同的修改,以書面形式經三方授權代表簽署,不得修改;

19.5一方未對另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行為或之後的違約行為作出反對或採取行動不得視為棄權。本合同中的權利和補救方式是累積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項權利或補救不排除或放棄其對其他權利和補救方式的行使;

19.6本合同中標題只為方便查閲,不構成本合同的實質內容;

19.7任何一方沒有另一方的事先書面許可不得轉讓或授權本合同下的權利和/或責任;

19.8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合同條款同樣有效,對合同三方構成約束力;

19.9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三方各執____份;

19.10本合同未盡事宜,由三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公章) 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

特許經營郵品開發項目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___

一、甲方為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採用BOT方式建設煤炭運輸專用高速公路的批覆》(內政發[26]113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議紀要的通知》(內交發[25]77號)等文件的精神,經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授權與乙方簽署本協議;

二、乙方為依法設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經營管理和維護;

三、為了確保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轄部門給予乙方的權利,保證項目投資主體及乙方全體股東的權益,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協議所規定的特許權。

因此,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決定以"BOT"模式建設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本特許權合同書:____________

第一章 特許權的內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條 特許權的內容

1.1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該公路項目的批覆,甲方特許乙方獨佔排他享有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以下簡稱"託縣至興和")特許權,該權利在整個授權期內有效。

甲方鄭X保證:____________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協議中乙方享有之託縣至興和特許權。並將確保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其他權利和優先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和妨礙。

特許權主要包括以下權利:____________

建設管理權;

運營管理權和車輛通行收費權;

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權、經營管理權。

1.2甲方特許乙方享有獨立、排他的託縣至興和特許權,甲方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在授權期間內是專屬於乙方的。甲方確保特許權的任何部分在授權期間內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許乙方享有託縣至興和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區的開發建設經營權。含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同期。

1.4特許權的補充規定

1.4.1託縣至興和收費站地址應當根據自治區政府的批准設立。

1.4.2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內政字[2]45號),特許經營新建公路經竣工驗收後,達到收費的必要條件方可收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有關部門批准文件執行。

1.4.3公路建設和經營期限內,乙方享有國家、自治區有關公路建設和開發優惠政策和西部開發相關優惠政策,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沿線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

1.4.4乙方有權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項目合理的經營成本等因素的變動情況,擬定公路收費價格調整方案,經報自治區政府批准後執行。乙方應當依法經營,照章納税。

第二條特許權的方式

2.1該特許權以BOT(建設、運營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條特許權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許權期限(以下簡稱"特許期")始於本協議締結之日,於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期限屆滿終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費經營期限為3年(不含建設期)。

3.2上述收費經營期限指託縣至興和,從托克托經和林縣、涼城縣、察哈爾右翼前旗,至興和縣公路項目(以下稱該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的收費經營期限。

3.3鑑於重載高速公路維護任務重、費用高,為保證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給予乙方投資建設的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3年收費經營權。

3.4服務區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期限相同。

3.5經雙方書面同意,並符合國家現行和日後頒佈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自治區交通廳批准,特許期限可以延長。

3.6在特許期內,如因本協議規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實施或繼續實施項目建設、運營、移交的,特許期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當與不可抗力持續的時間相同。

第四條乙方享有特許權的先決條件

4.1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參照BOT模式投資建設託縣至興和文件。

4.2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和交通廳對託縣至興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

4.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託縣至興和建設用地取得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關於內蒙古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的意見。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關於託縣至興和工程投融資計劃以及銀行貸款承諾書。

第五條特許權的轉讓、擔保、出租

5.1轉讓

5.1.1乙方依據本協議享有的投資建設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乙方股東或投資聯合體調整和變化需報甲方備案,但新的股東或投資聯合體必須承認本協議並按本協議承擔相應的義務。具體項目由乙方依據本協議專門成立的項目公司實施投資建設。

5.1.2乙方根據本協議享有的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經營權可以轉讓,但是必須具有以下先決條件:____________

乙方事先將轉讓的內容、方式及受讓人的概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同時向甲方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並同時在此期間出具同意與否的書面意見。

乙方已經獲得受讓方的同意,取得受讓方承諾嚴格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的書面文件,並將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給甲方。

5.1.3乙方與受讓方簽署的轉讓合同中,受讓方對乙方承擔的義務,不得少於本協議中所規定的乙方義務。

5.2擔保

5.2.1乙方有權將其依據本協議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費權以及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經營權進行擔保。

5.2.2乙方用上述權利進行擔保的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權將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權進行出租。

5.3.2上述設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4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轉讓、擔保、出租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特許權,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章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第六條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礎設施和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認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依照我國法律得到體現。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甲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在整個特許期內,對乙方享有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設施及其他資產不進行徵用、充公、收歸國有。

6.3在特許期內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佔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構築、設置構築物、管線,增設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線公路兩側經營性網點、房屋開發,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設施和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各種宣傳、廣告設施,必須徵的乙方同意後,甲方方可辦理路政審批許可證手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與賠償。

6.4特許權期限屆滿後,甲方無償收回託縣至興和及其配套的服務設施所有權。公路設施所有權移交給甲方的日期為特許權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

第七條 設施的轉讓、抵押、出租

7.1在特許期內,公路基礎設施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擔保,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7.2乙方有權對公路沿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進行轉讓、抵押,但是必須事先告知受讓人或抵押權人,甲方在特許權期限屆滿後有權無償收回上述設施。

7.3乙方對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有權進行出租。

7.4乙方違反本協議進行轉讓、抵押、出租公路基礎設施的,甲方有權予以制止,並提前收回設施所有權,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條 工程的建設施工

8.1建設施工的一般性規定

8.1.1本協議項下工程的正式名稱為:____________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工程。該工程的組成詳見本協議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及其附件。該項目沿線屬平原微丘地貌,地勢起伏不大,根據現有公路技術狀況、發展環境、預測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議推薦方案:____________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寬度26米的標準投資建設。

8.1.2乙方對《施工圖設計》中列舉的項目,執行項目自建總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設方式。乙方應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方進行設計、施工。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頒佈的有關設計、施工規範。經甲乙雙方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認為確需更改原設計,必須經過原設計單位的同意,並修訂出圖紙及説明,由此發生的工程費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負擔。

8.1.3乙方同時負有託縣至興和XX項目的建設前期工作,包括設計、施工、質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設期間的相應義務。

8.2工程交、竣工驗收

工程的交、竣工驗收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2.1工程竣工後,乙方按照規範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甲方收到報告後,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4年3號)組織驗收。工程驗收後甲方必須提交驗收結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組織進行驗收,又不能提出書面意見的,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擔。

8.2.2驗收中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國家工程質量管理部門所規定的要求,或有需要進行局部修補的項目,乙方應當負責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返工修補完工再提請驗收,直至達到要求。

8.3工程的質量控制

8.3.1乙方應自覺接受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對託縣至興和施工進行監督和檢測。並對檢測出的不合格工程進行返工,負責全部返工經費。但這種監督和檢測應儘量地避免對施工進度造成干擾。

8.3.2乙方有權派代表參加託縣至興和檢測和驗收。

8.3.3監督和檢測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8.3.4對甲方開展相應的對項目施工的監督和檢測,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為甲方代表提供協助和提供必要臨時需用的設備。

8.4工程的建設期限

建設期限為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6個月。因不可抗力導致工程工期延長的除外。

第九條 建設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

9.1乙方的權利義務

9.1.1組織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詳測與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在合同簽訂後6日內負責將施工圖設計全套文件及其他技術材料提供給甲方,費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負責項目全部建設資金的籌集落實,並按照工程進度注入資金。應按照設計規範、所有適用的其他規範、施工設計完成工程建設,並承擔費用和風險。乙方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為完成施工任務自主選擇合格的承包商並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安全操作規程,協議書格式。預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設中發生任何事故,責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單位承擔。

9.1.3乙方在工程設計施工圖文件被批准後3工作日天內向甲方提交託縣至興和施工計劃方案並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報送對施工計劃方案的修改建議。甲方必須及時回覆,自乙方報送方案之日起超過七日甲方未回覆,視為甲方同意。

9.1.4按照《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要求對項目工程建設具備法人資格的所有施工單位的資質和資信進行全面審查,並在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將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審查資料提供給甲方。

9.1.5負責支付項目工程建設所發生的徵地、拆遷、施工臨時佔地、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社會費用,工程監理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費。負責支付施工所需的採砂場、採石場、取土場的開採税費。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應每月向甲方就託縣至興和設計和施工進度進行報告。該報告應根據項目計劃,詳細説明已經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項。施工結束後,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圖紙、其它技術和設計資料、完工記錄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資料的複本。

9.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2.1向乙方提供建設、運營託縣至興和所需的投資建設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批覆文件、公路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批覆文件,協助乙方辦理徵用土地使用權文件、公路通行收費批准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並協助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文件,經甲方初審後提交審批機關審查批准。

9.2.2甲方應協助乙方取得託縣至興和及有關附屬設施連接道路和支線公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協助乙方取得託縣至興和境段及有關附屬設施(包括岱海超大服務區)連接道路和支線公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及土地使用權證書。

9.2.3成立工程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辦理工程建設區域內的土地徵用及臨時佔用手續,以及公路沿線經過地電力、通訊線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築物及附着物的拆遷工作。所涉及的費用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許期內,確保乙方享受國家、自治區及沿線各地方有關招商引資進行公路建設和開發的優惠政策和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享受各級政府關於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和税費減免政策。

9.2.5公路沿線兩側用地範圍內的土地(指徵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為植樹造林及公路、橋樑保護和建設配套服務設施用地。

9.2.6負責協調解決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採砂場、採石場、取土場等工作,並在開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能減免的減免,不能減免的按照最低標準收取。同時,給於乙方在公路兩側進行商業、旅遊、廣告、服務業開發的權力。

9.2.7協調辦理公路收費申請報告的呈報,沿線文物保護的手續。協助處理和排除建設、運營中出現的各類社會問題及人為干涉,協助做好工程安全保衞工作,確保工程建設人員及設施的安全。

9.2.8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質量監督程序,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能,會同審定施工設計文件,負責組織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章 公路運營

第十條 公路養護

1.1乙方應當在特許期內負責託縣至興和管理、運營、維修、維護和大修。在項目預計竣工日期之前9天,乙方應準備並向甲方提交其用於託縣至興和運營、養護和維修,並符合交通部和其他相關機構的技術標準的管理辦法。乙方應按照上述管理辦法及全部適用的法律法規運營、養護並維修託縣至興和;

1.2運營期間,如果達不到《內蒙古自治區公路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和簽約時約定的養護技術標準,應當立即停止收費進行養護維修,達到標準後並經驗收合格後,重新開始收費,但是其收費天數只相應減少並不後延。

1.3公路養護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對公路養護所需要的挖砂、取土、採石以及取水,應當給與支持和協助。

第十一條 公路的運營

11.1乙方有權獨立行使公路通行收費權,合法經營不受干涉。公路投入運營後,公安、煤炭、林業、畜牧等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公務時,如需設卡的必須經過甲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進行。

11.2出於安全考慮,或為了預定的或緊急的養護及清潔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請關閉託縣至興和全部或部分。甲方應在會商政府有關部門後給予及時答覆。

11.3車輛通行收費

乙方有權在特許期內向該公路的使用者(國家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免徵的除外)收取通行費。

11.3.1在收取通行費期間,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在合理的項目經營成本等因素變動達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況下,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相應調整收費標準和期限的申請。

11.3.2乙方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規定,經批准後在託縣至興和上設置收費站點,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對乙方收費站的設置進行監督。

11.3.3託縣至興和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由乙方提出方案,經甲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員會及省交通廳批准後實施。為防止車輛嚴重超載,公路遭到破壞,保證行車安全,該公路收費方案原則為:____________按車載計重收費,以收費價格調控運輸者自覺合理裝載運輸。

11.4在特許期內,甲方承諾不得在允許第三方在公路兩側各3公里範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任何與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或者與本項目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當規模和技術標準的公路(含一級公路)。如託縣至興和由於交通流量增加而滿足不了車輛運行,經可研論證確需重新修建另一條公路橋或改擴建公路時,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乙方以適當的模式負責該公路橋和公路的新建和擴建任務。

第十二條 路政管理

12.1甲方擁有並行使對託縣至興和縣公路境段的路政管理權。

12.2乙方應按照內蒙交通廳、內蒙發展改革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甲方路政管理所需的房屋、設施及人員、裝備等全部經費。

第十三條 沿線設施的經營

13.1乙方擁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指公路基礎設施和公路沿線兩側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下同)內的廣告經營權,乙方經營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五章 公路的移交

第十四條 移交

14.1本章所稱的移交是指:____________在特許期屆滿後,乙方將託縣至興和XX項目全部固定資產包括後期項目工程中的建設設施,按照正常運行的技術狀態無條件的移交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時資產狀況不得附加於資產有關的擔保、租賃等債權債務關係。

14.2在特許期滿後,託縣至興和(徵地範圍內)兩側的非公路建築設施,如乙方修建的加油站、汽修廠等,雙方在移交之前聘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進行評估,將評估後的資產或有償轉讓給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處置。

第十五條 移交的程序

15.1公路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須於特許權屆滿前六個月開始至移交時候對公路進行正常維修、養護,以保證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運營和技術狀況。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個月,組織成立託縣至興和接收機構。甲方授權接受機構與乙方辦理接收的有關具體事宜,並在公路移交後全權負責該公路的運營、養護的管理事務。

15.1.3託縣至興和接收機構應當於特許期屆滿前六個月通知乙方準備進行移交,並與乙方討論確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單和具體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時認為託縣至興和設施狀況不符合雙方事先認可的有關技術標準,則乙方需自負費用開展必要的維修和更新。如果乙方不同意,則需要按照本協議有關爭端解決程序來決定這種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應當於移交日前安排好有關人員接收公路,在甲方認可乙方所移交公路符合標準,辦理有關手續後,公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正式移交給甲方,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則按照本協議14.2款執行。

第六章 雙方的一般性義務

第十六條甲方的一般義務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時,應遵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保證乙方依法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承諾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或妨礙。

16.2甲方應按照法律法規,在其權力和管轄範圍內通過努力給予乙方進行項目施工、運營、養護及管理所必須的批准;並協助乙方獲得本協議項下所需的其它批准。

16.3根據本協議,甲方不干預乙方的施工、運營、養護及管理,除非此種干預是為保護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規所要求的。

16.4甲方應保證連接託縣至興和道路和其它基礎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與運行狀況,以保證通往託縣至興和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16.5甲方承諾,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政府明文規定乙方應繳納的税費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甲方確保沿線各級政府及部門頒佈之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不與本協議條款相沖突和對本協議之執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

第十七條乙方的一般義務

17.1乙方應遵守適用於項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規,根據國家和交通部頒佈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17.2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實施本項目,自擔風險,在特許期限內按照本協議對託縣至興和縣XX段進行投資、開發、融資、施工、驗收、運營、管理和維修。

17.3乙方應根據交通部頒佈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其經營管理的公路項目及其有關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17.4乙方應接受甲方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對其的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違約及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違約及賠償

18.1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18.2合同簽訂後,甲方在開工前單方終止合同,除承擔乙方前期實際支出的費用外,還需向乙方支付項目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在項目工程建設期內甲方終止合同,要向乙方賠償實際發生的工程費用,並承擔項目工程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運營期間,甲方終止合同,要向乙方賠償工程總投資額及合同期內的的總利潤。

18.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備徵收車輛通行費的情況下,由於甲方的原因不能開徵的,每推遲一天,原定乙方運營收費期限順延一日,並且由甲方承擔每日1萬元賠償。

18.4乙方未保證資金到位,導致工程延誤的,總工期不後延,只相應減少收費天數。若乙方在竣工前單方面終止合同,除承擔項目工程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外,尚需承擔停工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18.5乙方未能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因補修返工造成延誤通車的,對於離婚協議書的格式。相應的減少收費天數。

第八章 協議的終止

第十九條除按照本協議所進行的特許期展期或提前終止,本協議授予的特許權應在特許期滿時結束。

第二十條甲方因乙方違約事件而單方終止協議

2.1如果下面所列事項或條件中的一項或幾項發生,甲方可以通過對乙方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隨時終止本協議:____________

2.1.1乙方發生清算、破產;

2.1.2建設期和經營期內,乙方發生嚴重的建設質量或養護質量問題,且不能在甲方指出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整改,或整改後仍不達標的;

2.1.3乙方因為主觀因素造成建設速度嚴重滯後,且無望在規定的工期內完成施工任務的;

2.1.4乙方不能承諾建設資金按期到位,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

2.1.5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主要義務,並且不能在自甲方發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起3日內糾正此行為。

第二十一條乙方因甲方的違約事件而單方終止協議

21.1如果甲方違反了其在本協議中承擔的主要義務,並且不能在自乙方發出要求甲方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起3日內糾正,乙方可以根據本協議的規定,通過發出對甲方書面通知的方式隨時終止協議。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條不可抗力

22.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況

22.1.1雙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如因不可控制的情況阻礙,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權中止這種義務的履行。這種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自然災害、戰爭和法律改變。

22.1.2聲明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只有在本協議簽訂時不能預見這種情況,或儘管採取了一切努力,仍無法避免或克服這種情況或其後果時,才可根據前款中規定的情況中止其義務的履行。

22.2乙方不得將下列情況視為不可抗力:____________

22.2.1承包商、運營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義務履行中的延誤;

22.2.2材料、設備、機械或項目組成部分的故障或正常損壞;

22.2.3在建設和運營期間內,由乙方、承包商、運營商和任何其它參與託縣至興和縣XX段的施工、運營或養護單位的僱員開展的罷工。

22.3相關程序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其發生後或意識到發生不可抗力的24小時之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該通知應詳細説明不可抗力的影響,包括開始的日期,以及對受影響方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所造成的影響。在意識到不可抗力即將停止的時候,也應儘快向對方通知。

22.4費用及相應對合同履行時間的修改

22.4.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各自承擔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費用,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

22.4.2如果聲明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已經按照前條規定的程序進行了通知,並且符合本條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履行期限就要進行適當的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當同不可抗力對這義務所造成的影響的期限相同。

第十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23.1本協議雙方保證履行其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對於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引起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或索賠(以下簡稱"爭議"),應由雙方儘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3.2如上述爭議通過協商途徑不能解決,本協議雙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生效

24.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其他

25.1本協議正本一式捌份,甲、乙雙方各執叁份。報內蒙古交通廳、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員會各壹份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附件

25.2.1《關於採用BOT方式建設煤炭運輸專用高速公路的批覆》(內政發[26]113號)

25.2.2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議紀要的通知》(內交發[25]77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特許經營郵品開發項目合同 篇3

1.特許經營受許人可使用“五穀”商號。

2.特許經營協議終止,受許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特許人授予的商號,否則,特許人將全額扣罰受許人的特許經營保證金,並按特許經營合同規定追究受許人法律責任。

第四章特許經營確立原則

第八條.特許經營基本資格評估原則

1.受許人具有明顯的和長遠的經營目標、經營宗旨及經營機制。

2.受許人具有一定的業內經驗或相關行業的經營及管理經驗。

3.受許人具有較佳的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能力和足夠的人力資源配置。並按標準向特許人交納特許經營保證金。

4.受許人具有符合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經營場所、符合特許人標準要求的場地。

第九條.委託特許經營確立原則

1.受許人具備對區域市場進行深度開發的能力。

2.受許人年銷售額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特許經營體系市場佈局原則

第十條.一般特許經營商的經營區域原則上是在行政區劃範圍之內。

第十一條.原則上只在一級市場設立委託特許經銷商,並且其周邊二三級市場區域市場為空白市暢二、三級市場不設委託特許經銷商。

第十二條.受許人必須在規定的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向其它區域市場開展銷售業務。

第六章特許經營體系的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五穀產品特許經營體系由五穀公司負責規劃和市場佈局,並負責特許經營合作關係的確立,並負責特許經營受許人日常經營的支持、服務、培訓和監督,提出特許經銷合作關係延展或終止的建議。

第十四條.五穀公司對確立特許經營合作關係的受許人授予統一使用的“五穀”商號和特許經營授權書,終止合作關係時收回。

第七章特許經營體系的價格及結算管理

第十五條.受許人必須保證產品市場標價不超過特許人對產品的市場指導價,並維護其的價格體系,配合開展市場促銷活動。

第十六條.受許人可根據本區域市場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促銷商品、賣場樣品和殘損品的市場銷售價格。

第十七條.受許人必須遵循特許人的價格管理規定,否則特許人將根據情節扣罰部分或全部特許經營保證金,直至終止合作關係。

第十八條.五穀公司負責與受許人結算貨款,貨款結算一律採取現款現貨的結算方式。

第八章銷售獎勵形式及標準

第十九條.受許人年終完成年度銷售任務時,特許人將以實物形式對受許人進行獎勵。

第二十條.受許人年度銷售產品完成達到如下指標時,特許人以銷售產品數量為基數,以產品形式給予返利。

第二十一條.

返利條件返利基數返利標準

0-100噸銷售量0

100-200噸(含100噸)銷售量1噸

200-300噸(含200噸)銷售量3噸

300-400噸(含300噸)銷售量6噸

400-500噸(含400噸)銷售量8噸

500噸以上(含500噸)銷售量10噸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為五穀產品特許經營體系成立和運作的綱領性文件,是特許經營體系正常運作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三條.依據本細則簽署的《五穀高技術雜糧產品特許經營合同書》是其法律基穿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解釋權屬於五穀公司,對本細則的條款和內容,受許人可提出補充和修訂建議,建議被採納後,本細則可修改執行。

特 許 人:內蒙古五穀高技術雜糧加工有限公司 受 許 人: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日期:日期:

(本細則簽定地: 呼和浩特 )

附件二:營業執照及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粘帖處)

附件三:補充協議

附件四:授權書

授權書

茲授權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範圍內從事五穀高技術雜糧產品的經營,並授予其五穀產品在其有效經營區域內的獨家代理權,並可使用“五穀”商號。

該授權書有效期限為一年。

年月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zh-mo/hetong/jingying/dkk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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