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抵押短期借貸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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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抵押短期借貸合同 篇1
第一條自年月日起,由貸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貸款____元,用於___,還款期限至__年__月__日,利率按月息_‰計算。貸款利率如遇國家調整,按調整後的新利率和計息方法計算。
具體用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期用款計劃分期還款計劃
日期金額日期金額
第二條貸款方應在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和計劃的前提下,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的加息同。
第三條借款方願遵守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規定,並按本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對違約部分,按規定加收__%利息。
第四條借款方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並以______,上述財物的所有權歸______,現作價______元,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財物。借款方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又無特定理由的,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財物,從中優先受償。對不足受償的貸款,貸款方仍有權向借款方追償。
第五條抵押財物由______保管。抵押期間,借款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抵押財物,不得重複設置抵押。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抵押財物的保管方應當保證抵押財物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期間,發生抵押財物毀損、滅失的,由保管方承擔責任。
第六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和抵押財物的保管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借款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貸款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貸制裁。
貸款方按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均可直接從借款方存款賬户中扣收。
第七條貸款到期,借款方不能歸還貸款本息,又未與貸款方達成延期協議的,由貸款方按照規定程序處理抵押財物,清償貸款本息。從逾期之日起至貸款全部清償前,貸款方按規定對未清償部分加收%的利息。並隨時可以從借款方的存款賬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
第八條在借款方抵押財物之外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務時,借款方願以其財產優先償還所欠貸款方的貸款本息。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鹽城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銀行有關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借、貸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借、貸雙方各持一份。
借款方
借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章
經辦人章
開户銀行及帳號
貸款方
貸款單位公章
負責人章
經辦人章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
財產抵押短期借貸合同 篇2
抵 押 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本着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抵押事項進行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清嘗債務以合法擁有的座落在 鎮(鄉) 路(村) 巷(組) 號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經濟擔保。其四至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案;抵押土地面積 平方米現用途為 用地。地上建築物 幢 平方米;地上附着物 平方米。
二、擔保範圍
1、抵押借款的貸款本息。
2、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3、甲、乙雙方應繳納的税費。
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額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於乙方期限 年(月)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地塊經評估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權抵押出讓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分。乙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權總地價的 %摺合人民幣萬元大寫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分為最高額貸款付給甲方。
四、民事責任
1、甲方對產權的責任抵押期間甲方應維護抵押地塊土地使用現狀的完好。乙方有權按抵押合同約定檢查由甲方佔管的抵押物使用狀況。
2、甲方佔管期間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的土地出租、變賣、贈與、調換不得任意改變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辦法。
六、抵押物的處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權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履行債務抵押權人佔有或處分土地使用權時處分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雙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納抵押人與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應交的出讓金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抵押合同如發生變更甲、乙雙方應在變更之日起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2、抵押關係終止甲、乙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台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註銷抵押登記。
八、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議定補充如下———————————————————————————————————————————————————。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並經 國土資源局辦理登記後生效。
十、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一式一份甲、乙雙方、登記機關有關部門各執一份。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簽章) : 抵押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財產抵押短期借貸合同 篇3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抵押人住所地: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抵押權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自願公平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房產抵押事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為了確保乙方與 於 年 月日已達成的《合同》(以下簡稱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完全產權的房產抵押給乙方,作為履行該主合同的擔保。該抵押物名稱、數量和價值等情況具體如下:
1、房地產產權證號:
2、坐落在:
3、用途:
4、建築面積:
5、結構:
6、房地產價值:
第二條 本抵押合同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三條 甲 、乙雙方特別聲明,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保險、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在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甲方還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後,在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前,房地產權證等證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抵押期間,未經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處置或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甲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税費。甲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八條 發生以下情況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
1、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第六條:
2、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九條 甲方保證乙方對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的利益有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第十條 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清償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第十一條 處分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十二條 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聲明及保證如下:
1、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2、甲方在佔有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並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3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甲方保證在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在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債務人已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償了債務或已提前清償了債務,或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並完成登記後,抵押權自動撤銷。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物:
1、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產生後,甲方未依約清償債務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償債務。
2、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
第十六條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構成違約行為。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一切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既得利益、預期利益和為處理此違約行為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等)。
第十七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的協議。在未達成書面的協議之前,本合同的各條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在雙方協商後仍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補充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附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至雙方債權債務清理完畢時終止。
甲方(簽字): 乙方: 企業法人: 公司(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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