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版)
- 房地產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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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國家和深圳市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在規範商品房預售行為、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本》(xx版)進行了修訂,經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召開聽證會,數易其稿,形成了《〈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本》(xx版),現就啟用新版預售合同示範文本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本》(xx版)自xx年3月15日起啟用,xx版預售合同示範文本同時停止使用。
二、自xx年3月15日起,凡經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核准預售的房地產項目,一律通過“一手房網上銷售系統”簽訂xx版預售合同,並且使用統一印製的封皮,直接從售房者的電腦打印《〈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本》(xx版)文本。
三、市國土房產主管部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監管,對利用違規合同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本》(xx版)
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xx版
合同編號: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別提示
1.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買方可要求賣方出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等與房地產開發和銷售有關的證明文件,並認真審閲合同內容,仔細確認其中的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內容。對合同條款有疑問時,應向法律人士諮詢。
2.為體現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買賣雙方可依照約定對本示範文本條款進行選擇、補充、填充、修改。買賣雙方的約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本房地產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不得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3.本合同文本中所留空格填寫賣方既定的告知性內容或買賣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的內容。斜線“/”前後文字應在中劃“√”做出單項選擇。合同空格處未作約定的部分,均應劃線刪除。
4.本合同需手寫填寫的空格,應當用鋼筆、毛筆、簽字筆填寫。買賣雙方應在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包括補充協議)、附圖中籤字或蓋章。
5.本合同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處填寫的有效文字與符號均視為買賣雙方合意內容。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經買賣雙方共同簽署後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買賣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在簽訂時雙方應當認真核對,以確保本合同各份內容相同。
7.本合同生效後,對買賣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買賣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中所約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
8.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後,賣方應及時到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備案信息可在深圳房地產信息網()查詢。
9.本合同題頭當事人各為4個,多於4個的買、賣方的基本情況分別作為附件列出。
10.買方不應將購房款直接交給賣方,而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將預購款匯入代收銀行,以便監管。
11.買方需要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時,賣方承諾代辦按揭貸款手續的,應書面告知買方辦理按揭貸款所應具備的條件和應提交的資料,並協助買方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同。買方無法取得銀行按揭貸款的,買賣雙方可協商達成補充協議。
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
深( )房預買字(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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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訂約依據與基礎]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訂立。
第二條 [項目建設情況]
賣方與深圳市土地和房產主管部門簽訂
及
,取得位於深圳市
區
(街道)
路,宗地編號為
,土地面積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土地用途為
,建築容積率為
;土地使用權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所述土地領取的《房地產證》號碼為
;賣方經批准在該幅土地上興建商品房,項目名稱為
;該項目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本房地產項目地價款已繳清,業經深圳市土地和房產主管部門批准預售,《房地產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標的房地產情況]
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房地產項目中的第
棟
單元
層
號房(房號以附圖中樓層平面圖為準、層號以附圖中立面圖為準),是為本合同標的房地產(以下稱本房地產)。其用途為公寓/住宅/別墅/辦公/商業/廠房/
,建築面積(面積以所附測繪報告為準)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
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與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與不分攤範圍、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及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與不分攤範圍及規則均見附件一。
具體樓層和位置及尺寸見所附總平面圖、立面圖、樓層平面圖、剖面圖及分户平面圖。
本房地產項目共用設施及附屬配套項目見附件二。
第四條 [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設施設備權益]
本房地產轉讓時,轉讓人(賣方)對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綠地、休憩地、空餘地、電梯、樓梯、連廊、走廊、天台等共有部位或其它共用設施設備所擁有的權益同時轉移。
第五條 [計價方式和價款]
買賣雙方約定本房地產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購房總價款:
壹、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單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總金額為人民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
貳、按套計算:
總金額為人民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
第六條 [付款方式和日期]
買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壹、一次性付款:
簽訂本合同之日/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共計:人民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
貳、按揭方式付款:
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首期支付本房地產總價款的
%,即人民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其餘價款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向銀行貸款支付。
叁、分期付款:
1.自簽約之日起
日內付全部樓價款的
%,即:人民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
2.自簽約之日起
日內付全部樓價款的
%,即:人民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
3.自簽約之日起
日內付全部樓價款的
%,即:人民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
4.
。
第七條 [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方如無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期限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壹、按逾期時間和欠款比例,分別處理:
1.逾期在90日之內(含90 日),或逾期超過90日但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未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該筆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在該款項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半年內解除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買方按累計應付款的10%向賣方支付違約金,賣方應當返還買方已付的全部購房價款;買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賣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貳、
。
第八條 [付款證明]
買方支付購房款後,賣方應開具發票。買方已經付清購房款的,賣方應當出具付清購房款證明書。
第九條 [交付時間和辦法]
賣方應當於
年
月
日前將本房地產交付給買方,交付前應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賣方向買方交付時,應發出《入夥通知書》,《入夥通知書》中應註明實際交付的本房地產的套內建築面積。
買方對賣方所交付的房地產無異議,或異議部分經協商處理同意收樓的,應對賣方交付的本房地產的鑰匙出具收條,該收條視為本房地產實際交付的憑據。
賣方委託物業管理公司辦理入夥手續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
賣方書面通知買方入夥後,買方經驗收同意收樓的,本房地產的交付時間為賣方交付本房地產的鑰匙之日;賣方通知買方入夥後,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或無正當理由拖延驗收時間的,本房地產的交付時間為賣方《入夥通知書》中的入夥期限屆滿之日。
第十條 [交付的文件]
賣方應在本房地產交付時向買方提供有關本房地產的下列文件:
(一)深圳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認可的測繪機構出具的預售面積測繪報告和竣工面積測繪報告;
(二)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三)《房地產(住宅)質量保證書》;
(四)《房地產(住宅)使用説明書》;
(五)《收樓意見書》;
(六)《業主臨時公約》;
(七)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出具的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接管查驗清單;
(八)
。
上述文件中的(三)、(四)項,賣方應提供加蓋公章的原件;(一)、(二)、(七)項應出示原件並提供加蓋公章的複印件;(五)、(六)項應由買方填寫或簽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視為不符合交付標準,買方有權拒絕收樓,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賣方承擔。
第十一條 [交付時的驗收]
買方收到《入夥通知書》後,應在接到《入夥通知書》之日起
日內按《收樓意見書》內容對本房地產進行驗收,如有異議,應當在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視為同意接收本房地產。
買方認為本房地產不符合交付標準或條件的,應在《收樓意見書》中一次性提出異議。賣方在接到買方異議後,應在
日內對異議部分做出書面答覆和處理意見。逾期不予答覆及處理的,視為買方異議事實成立,本房地產視為未交付。
第十二條 [賣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的特殊情況外,賣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將本房地產交付買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壹、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1.逾期在90日之內(含90日)的,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按日向買方支付本房地產總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的,買方有權在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半年內解除合同。買方解除合同的,賣方應當自買方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1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購房款並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同時按本房地產總價款的1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買方實際損失的,賣方應補償其差額。
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按日向買方支付本房地產總價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貳、
。
第十三條 [共用設施與附屬配套項目]
賣方在本房地產交付買方時,本房地產項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中規定的共用設施及附屬配套項目,應一併建成並經驗收合格;經批准分期建設的,應按批准的進度建設並經驗收合格(見附件二)。
賣方未按規定時間建成共用設施及附屬配套項目並經驗收合格的,本房地產不符合交付標準,按下列第
種方法處理:
壹、買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主張權利;
貳、賣方支付本房地產總價款
%的違約金給買方,雙方繼續履行本合同。賣方承諾在
日內交付該共用設施及附屬配套項目;
叁、
。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房地產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時間交付的,賣方應及時通知買方,同時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並書面通知買方合理延期後的交付時間。
第十五條 [保修]
本房地產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以下年限: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
年(國家標準:
);
(三)牆面、廚房和衞生間地面、管道為
年(國家標準:
);
(四)牆面、頂棚抹灰層
年(國家標準:
);
(五)衞生潔具
年(國家標準:
);
(六)燈具、電器開關
年(國家標準:
);
(七)裝修工程
年(國家標準:
)。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按《房地產(住宅)質量保證書》中的承諾執行。
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在保修期限和範圍內的保修費用由賣方負擔,但因買方使用不當或不可抗力等非賣方原因造成的問題除外。
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後5日內履行保修義務;賣方對保修責任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買方通知後5日內通知買方。買賣雙方可委託雙方認可且具有資質的監理單位予以裁定,也可委託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予以檢測,所有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在保修期內,買方發出書面保修通知書5日內,賣方既不履行保修義務也不書面通知保修責任異議的,買方可以自行或聘請他人進行維修,合理的維修費用由賣方承擔。
第十六條 [質量]
本房地產因質量缺陷造成買方損失的,賣方應予以賠償。
買方在保修期內發現有質量缺陷的,應通知賣方履行保修義務,賣方應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
因質量缺陷經兩次以上維修後仍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或買方認為本房地產主體結構工程質量不合格、不能滿足安全使用的,買方可委託由政府指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檢測結果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複核確認不能滿足正常使用或安全使用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須按本合同第十二條之有關約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買方不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賣方相應減少價金。
本條所涉及檢測及複核等費用均可由買方先行墊付,檢測及複核結果為本房地產存在質量缺陷的,費用由賣方承擔。
第十七條 [面積差異的處理]
面積差異比=----------------------×100%
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本房地產價格的,賣方交付的本房地產實際套內建築面積與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如果存在差異,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本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
(一)差異值在±0.6%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互相不退、不補。
(二)差異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數)至±3%以下(含本數)的:面積超出的,超出的面積視為賣方無償贈與;面積不足的,賣方應當雙倍返還該不足部分的價金予買方(扣除0.6%的誤差後)。
(三)差異值在±3%以上(不含本數)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買方解除合同的,賣方應在10日內退還買方已付購房款並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同時按本房地產總價款的1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買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依照本款第(二)項方式執行。
二、本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的,面積差異處理的約定列於附件五。
按套計算房地產價格,買賣雙方對於該套房地產的面積有約定的,適用本條。
第十八條 [裝置、裝修、裝飾]
交付的本房地產的裝修部分達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約定的主要裝修標準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就未達標準部分進行重新裝修。因重新裝修而推遲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處理。
對賣方未經雙方約定增加的裝置、裝修、裝飾,視為無條件贈送給買方。但買方明確表示不接受這部分裝置、裝修、裝飾的,賣方有義務對其加以拆除,並賠償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損失。
賣方交付的本房地產的裝置、裝修、裝飾所用材料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的強制性規範,如不符合規範,或其對人體有害物質超過國家強制性標準,危及買方健康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予以更換、處理,造成買方損失的,賣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買賣雙方對裝置、裝修、裝飾所用材料的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性規範存在爭議的,買方可委託由政府指定的機構進行檢測,相關的費用由買方先行墊付。檢測結果為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範的,檢測費用由賣方承擔。
第十九條 [規劃、設計變更]
已預售的房地產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得隨意變更原有規劃設計。如確需變更的,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本房地產專有部分的變更,賣方應徵得買方書面同意,並依照相關規定向深圳市規劃設計主管部門申報;
二、本項目共有部位、共用設施的用途、設計和項目名稱等的變更,賣方應當徵得全體受讓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並經公證後,向深圳市規劃設計主管部門申報,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相關變更,並應自變更方案獲批准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所有購房者。
不同意變更的買方有權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做出解除合同的書面決定;賣方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方的,買方亦可解除合同。買方解除合同的,賣方須在買方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內,退還買方已付購房款並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同時按本房地產總價款的1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買方不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賣方不按上述約定的條件擅自改變原有規劃設計的,買方有權要求恢復原狀或解除合同,賣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有關約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權利之瑕疵擔保]
賣方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方主張對本房地產的任何權利。由於賣方的原因造成買方無法取得或者喪失本房地產所有權,或者所有權受到限制的,買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有關約定承擔責任。
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本房地產享有權利的,不適用前款之約定。
買方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本房地產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賣方提供了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辦證義務]
賣方應在取得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之日起180天內,完成本房地產項目的房地產初始登記。
在將本房地產交付給買方之日起240日內賣方應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為買方辦理《房地產證》:
壹、書面通知買方共同(或委託賣方)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辦理《房地產證》;
貳、待初始登記時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出具本房地產賣方委託買方自行登記辦證的備案申請,買方於本房地產項目初始登記後徑自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辦理《房地產證》。
辦理《房地產證》的有關税費,按國家、省、市的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
第二十二條 [延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如賣方未履行相關義務造成買方不能按約定期限取得《房地產證》的,賣方自本房地產交付之日後的第240日起,按日向買方支付本房地產總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如延期辦證的時間達到120日,則買方有權在該120日屆滿之日起半年內解除合同。
買方解除合同的,賣方應當自買方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10日內退還買方已付購房款並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同時按本房地產總價款的1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買方實際損失的,賣方應補償其差額。
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房地產交付之日後第240日起至買方實際取得《房地產證》之日止,賣方按日向買方支付本房地產總價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結構與用途禁制]
本房地產僅作
使用,買方不得改變該房地產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若違反此約定,買方應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造成賣方或第三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前期物業管理]
賣方應依照物業管理法規規定,以招標/協議方式聘請具有
級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對本項目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
特區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為2年,業主委員會在此期間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應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委託管理合同,並行使《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但不得終止委託管理合同;寶安、龍崗兩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為2年(自首個業主入夥之日起計),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物業管理費由買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元交納,本體維修基金由買方按政府規定的標準交納。
賣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前向買方明示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所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
買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同時簽署本房地產項目的業主臨時公約。
賣方應依法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產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
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物業管理用房,其位置見附圖6。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產,由賣方按政府規定的標準交付本體維修基金,並自首次入夥之日起按本條第三款約定的標準交付物業管理費。
賣方應按物業管理法規規定交納公用設施專用基金。
第二十五條 [文件便利]
賣方應當將本房地產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或者其複印件提供給買方,並有向買方提供查閲、複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之義務: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房地產預售許可證》;
(二)主管部門批准的總平面圖、立面圖、樓層平面圖、分户平面圖;
(三)賣方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 [合同備案]
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機關作備案登記。
如賣方未履行此項義務,造成買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買方有權督促賣方履行備案義務。
第二十七條 [通知與送達]
本合同中通知均採用書面形式。通知書如系單位發出應加蓋公章,如系個人發出應有簽名。如無蓋章或簽名,視為未通知。買賣雙方在收到對方的書面通知時,應當簽收。
買賣雙方地址以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為準。如地址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對方。未通知或延遲通知的,由其承擔法律後果。
第二十八條 [附件與合同組成]
買賣雙方可約定其他條款列於附件五中。
附件須經雙方簽字、蓋章方為有效。
本合同的附件及附圖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賣方所做的售樓廣告、售樓書等符合要約條件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賣方應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糾紛處理]
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壹、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貳、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申請仲裁;
叁、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合同數量及持有]
本合同包括附件及附圖,共
頁,為一式
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交有關部門。每份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補充和修改]
對本示範文本內容的任何補充和修改,除非是由買方提出的,否則均被視為由賣方提供的格式條款。
第三十二條 [生效]
本合同自公證/簽章/
年
月
日起生效。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賣方代理人(簽章):
買方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賣方代理人(簽章):
買方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賣方代理人(簽章):
買方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賣方代理人(簽章):
買方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1.本合同建築面積計算的規則為:國家規範或標準:《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1-xx)和深圳市地方技術規定:《深圳市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規程》。
2.法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測繪圖》
3.法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共有建築面積彙總表》
附件二:
共用設施和附屬配套項目及其建成並驗收合格時間:
1.
2.
3.
4.
5.
6.
附件三:
裝置、裝修、裝飾標準:
1.外牆:
2.內牆:
3.天花:
4.地面:
5.門窗:
6.廚房:
7.衞生間:
8.陽台:
9.電梯:
(1)產地
(2)品牌
(3)型號
(4)其他
10.其他:
附件四(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約定選擇第貳種方式時使用;所填地址須與本合同正文載明的一致):
深圳市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轉讓方
申請人 身份證號 份 額
地 址 電
話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電 話
申請人 身份證號 份 額
地 址 電
話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電 話
受讓方
申請人 身份證號 份 額
地 址 電
話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電 話
申請人 身份證號 份 額
地 址 電
話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電 話
房地產座落
區
街道辦
路 房地產名稱
房地產證號 宗 地 號 轉移價款 元
套內建築面積 棟號 房號 建築面積
轉移方式:買賣
贈與
交換
繼承
強制性轉移
其它
備註
申請人承諾:本表填報內容及提交材料是真實的。因提供虛假資料及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責任,均由申請人承擔。需郵寄送達的,按本表填寫的地址郵寄送達。
轉讓方:
受讓方:(簽章):
(簽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五:
買賣雙方補充約定:
1.
2.
3.
4.
5.
附圖:
1.總平面圖:
2.立面圖
3.樓層平面圖
4.樓層剖面圖
5.分户平面圖
6.物業管理用房位置圖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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