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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協議效力(精選20篇)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精選20篇)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1

房屋屬於不動產,其於不動產的特殊性,買賣房屋所有權應從產權過户手續辦理完畢之時起轉移給買受人。依據物權變動原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界限只適用法律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然而,我們應當知道,不動產權利轉移的時間界限,又因權利取得原因不同而有差異。各國民事法律將不動產權利取得原因區分為兩種:以法律行為方式取得和以法律行為之外其他方式取得。以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權利的,須將移轉權利的意思登記公示,否則不能產生取得不動產權利變動的效力。之所以規定以法律行為方式變動不動產物權需要經過登記公示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是為了保護交易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鼓勵交易之實施。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精選20篇)

近年來,隨着我國房地產業的不斷髮展,現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變為貨幣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間買賣私房的現象也將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規範、管理房屋買賣當事人的行為,確保房屋買賣的公平、公正、合法的進行,已成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在此,依現行有關法律和法規就房屋買賣協議效力談談認識。

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根據

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範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於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主要是國務院發佈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立法機關頒佈的《民法典》。其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購買房屋辦理過户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並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範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典》第50條之規定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不可撤銷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係,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法律的後果(或按違約制裁或按繼續強制履行處理)。

二、淺談房屋買賣存在的幾種類型

1、關於農村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近年,農村的房地產市場逐漸活躍,農民往往將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與他人。購買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來打工者,還有的則是城鎮非農業户口居民,在類似的房屋買賣中產生的糾紛也較多。該類案件訴至法院後,涉及的首要問題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種意見認為,如果購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則應認定合同有效。另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而無處分的權利,而出售住房的行為,實際上已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故合同應認定無效。 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於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

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並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並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係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看待這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築物的權利關係。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

如果只能允許房隨地走,那麼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將影響其房屋的所有權的行使。他只能對其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無從行使最重要的處分的權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慾走出農村、到處面的世界開創一番事業,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築只能通過出租來發揮物的效用。無疑,這使其權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許地隨房走,即村民有權出售住房,村民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將不存在任何障礙,那麼此舉是否有礙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呢筆者認為,並不影響。宅基地一旦劃撥給村民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實際上並不能行使更多的權利。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並不能通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築物的利益。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並不存在侵犯的問題。且允許農村房屋自由轉讓,將使農村的房屋發揮最大的效用。

民法典草案第十五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從草案規定可看出,草案允許農村房屋出售。該草案第272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第273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抵押的,在實現該抵押權時,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由此可見,草案對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係采地隨房走。

應該説草案的規定是積極、合理並可行的。我們可以比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與農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權。城市居民出售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法律並未設置特別的規定。城市的房改房與農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房改房的售價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設部規定已售公房上市應當向國家或產權單位補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國家對城市房地產二級市場持積極的開放政策。農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權與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權的權屬方面並無二致,如果對村民售房採限制性政策,對村民來説是不公平的。為此,筆者建議,國家對村民售房也可考慮參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關做法,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為村民,其無償使用宅基地是基於其特定的社員身份,通過購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如果不具有社員身份,完全可以通過向土地的所有權人交納一定的費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是具有社員身份的人,可分為兩種情況:其已有宅基地且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可以購買他人的住房,但必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果是沒有宅基地或達不到規定的標準,可以經過報批後,無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此考慮與國家的土地政策並不矛盾,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是採取嚴格的政策,而宅基地與耕地性質不同,經過合法報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 築物或附着物,一般不會再恢復到耕地性質,允許農村村民出售房屋與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政策並無牴觸。因此,對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應當採用放開的政策。關於宅基地的控制應當在宅基地的申請上從嚴把關。“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議改為“一户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總之,筆者認為,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如果沒有其他違法行為,以認定有效為宜。

2、關於城鎮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這個問題是處理和解決房屋買賣糾紛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私有房屋買賣是私有房屋所有權產生轉移、變動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房屋的買賣與一般動產的買賣有着不同的要求:1、房屋買賣合同為要件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從而排除了口頭形式達成房屋買賣合同。2、對房屋買賣合同主體的限制。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此條規定明確了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尚需一定的程序。私有房屋分為農村和城鎮兩方面,其中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國家並未明確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准和辦理任何手續,但國家對於宅基地的轉讓是有規定的,例如:1985年國務院《關於制止農村建房侵佔耕地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分配給社員的宅基地等,社員只有使用權,即不準出租、買賣和擅自轉讓,也不準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發佈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由於買賣房屋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這一方面不再多述。3、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在司法界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是否為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呢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買賣合同是否就無效呢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應認定為無效,因為這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筆者贊成下面一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兩種情形:一是須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這種批准、登記指的是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後,將合同在規定的部門辦理批准或登記才生效。二是合同一經簽訂,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無需批准或登記。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屬於第二種情形,他調整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買賣後的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對買賣合同及其效力並無影響。另外從《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所有權登記手續僅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經程序,而不是買賣合同的有效條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能認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但不能以此來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另一方面,買賣合同是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必須證件之一,而無效合同是不能作為產權登記證件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的文件中所指的“買賣無效”應當理解為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在實踐中,如果將登記要件絕對化,不區分具體情況,則不利於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和財產秩序。

3、如何解決城鎮私有房屋中雙重買賣糾紛中存在的問題

某商品房銷售中心或公民個人將自己的房屋首先銷售給了一方,之後又重複將該房賣給另一方,法律應當支持哪一方購房户,這類糾紛在現實生活中也並不少見,這裏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1、如果先購房一方已進行了產權登記,後購房方未予登記,則可依法支持前者,認定後者的購房合同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2、如前、後兩方都進行產權登記,則應根據雙方產權登記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或登記先後順序來認定各自的效力問題。3、如果前、後兩方均未辦理產權登記,前方的購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實,買賣合同依法有效成立,雖未進行登記,但根據現實中分房、買賣房屋的交易慣例,交付了鑰匙、產權證書等,即購方就可對住房進行居住使用和控制,也並未有違反禁止性的法律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已經交付,所有權已經轉移。後者的購房合同也應認定為有效,但由於賣方已經將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轉移給他人,從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賣方對其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4、如果前者未辦理過户手續,後者卻辦理了過户手續,那麼就要看後者是否具有侵害前者債權的惡意,或具有與銷售方惡意串通的行為,或故意採用違法的、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前者的利益,即所謂的善意取得。如具有這些因素,也應認定後者的房屋買賣合同和產權登記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不具備這些因素,則後者的產權變更登記的效力應當受到法律的維護,即不能否認已通過登記對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權,也只有這樣才能確認並保護因登記取得的權利,否則的話,產權登記的公信力難以維護。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保護後者對房屋的所有權時,會遇到一個矛盾,即前者可能對房屋進行裝修、修繕,這樣當後者要求交付房款時,前者即使已交付,也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在經濟利益上是極不合理的,如不恢復原狀,則前者對房屋所作的裝修不一定符合後者的需要,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後者一定要求前者必須搬出,這裏我們應當考慮到,前者也是有責任的,因為前者應當知道在自己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前,自己還沒有在法律上取得對房屋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他冒然對房屋進行裝修,則應承擔這種不利的風險後果,但又要考慮到在前者的購房合同未被確認無效前,不能不説前者對房屋的佔有是無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除各方當事人依法請求返還財產或支付各種損失及各種費用外,裝修、修繕的相關費用前者也應當有權獲得補償,在必要時前者還可獲得搬出房屋的搬遷費用。

四、如何解決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轉讓糾紛的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如a將其所有的房屋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賣與b,並將房屋實際交付,但雙方未辦理房屋轉移登記,b在使用一段時間後,又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屋賣給c,並交付給c。上述交易活動中,對a與b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無什麼岐義,但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存在如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法》)第37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雖然b與a簽訂了房屋協議,由於雙方未辦理產權過户,a仍然是該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處分他人的財產”以及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b與c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上述規定,故b與c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b與c之間簽訂的合同應是有效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的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應着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由此從a公司與b簽訂協議並交付房屋時起,b事實上已對該房屋享有物權的職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雙方只是欠缺房屋產權轉移過户的形式要件。b與c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的買賣行為應受法律的保護,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在房屋買賣案件中,常常認為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如前所述,買賣後的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買賣合同是一種債權,標的物是否轉移對合同本身的效力並無影響。當然,c為了標的物的產權有效轉移,使標的物的產權無瑕疵,尚需辦理產權過户,但是,c不能通過與b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產權過户。在實際操作中,a要通過與b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標的物過户給b,b再通過與c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轉移給c,通過這種程序,也避免了國家税收的流失。

五、拆遷户對拆遷安置房屋進行買賣時其合同效力及相關問題法律分析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時尚未領取權屬證書,此類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着特殊性質,為此從物權理論出發,結合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和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對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及履行中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與普通的房屋買賣糾紛不同的是,拆遷安置房在進行交易時尚未領取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性質也有特殊性,因此在處理之際觀點紛呈,做法不一。

實例一,XX年9月8日,原告華某與被告應某簽訂《賣房協議》一份,約定被告將其即將交付的拆遷安置房一套賣給原告,房屋面積77.63平方米,總價款22.5萬元。協議簽訂後,原告按約支付了定金和預付款,被告於同年11月8日將房屋交付原告並由後者入住。XX年4月初,被告領取房產證和土地證後卻拒絕履行協議,至今未辦理過户手續。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協議,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庭審時,被告以雙方簽訂協議時,轉讓的房屋尚未交付,也沒有領取任何權屬證書,原、被告之間這一買賣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這一強制性法律規定,要求確認雙方買賣協議無效。

實例二,原告陳某與被告汪某房屋買賣糾紛。與案例一情況相同,被告在雙方簽訂協議並收取原告預付款,原告也入住的情況下,卻拒絕履行協議,辦理房屋過户手續,被告以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未經共有權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未領取權屬證書房屋(預購房屋)轉讓的效力問題

要確認兩個案例中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必須正確理解《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首先要澄明的一個問題是,“房地產不得轉讓”不等同於“房地產不得買賣”。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因此,“房地產轉讓”應包括簽訂合同、付款、房屋交付,過户登記等一系列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所謂“不得轉讓”應理解為上述系列行為不能徹底完成,不能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據此認為法律禁止訂立預購房(期房)轉讓合同或所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

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從此條的立法含義可以看出,預售商品房在取得權屬證書之前再行轉讓是可行的,否則應當明令禁止。其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規定禁止預售房再轉讓,但該法正式頒佈時,卻又改為上述45條的規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預售房再轉讓予以認可的基本精神。從上述兩案來看,雙方在簽訂協議時,被告的拆遷安置房尚未建成,但這並不影響該轉讓協議的效力,而且,以尚不存在或尚未實際取得的物作為標的物訂立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合同法也持肯定態度,典型的例子是融資租賃合同、期貨交易等。

當前理論界對於未辦理過户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已趨於統一,已認識到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而非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這一做法的轉變有力地制止了一些藉口不動產買賣未登記就主張合同無效,以追求更大利益的不誠信行為。而正確認識並區分預售房再轉讓合同的效力也有與之相同的社會效果。就上述兩案而言,雙方在簽訂賣房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雙方對買賣房屋約定明確,產權亦無其他爭議,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並且訴訟發生前被告已領取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僵化地理解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勢必會助長一種隨意悔約,違背誠信的不良社會風氣,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踐踏。

誠然,當前造成一些地方房價飛漲有“惡炒樓花”的原因,目前各地也都有相應的禁止期房買賣的規定,這些地方性規定或其他部門規章也不能作為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預購房買賣的原因眾多,一味禁止預購房轉讓的立法意圖也難以得到貫徹實現。在房地產市場發展初期,禁止轉讓可能會在一定範圍內達到抑制房價的作用,但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秩序可能更需要的是市場因素的自然調節。

總之,上述案例一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標的物確定也未違反法律規定,並且被告在起訴前已經領取了房屋權屬證書,應當確認買賣合同的效力。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效力

處理第二類案件時首先要查明被告汪某在出賣他們共有的房屋時是否屬於擅自處分,現實生活中相當多的情況都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處分共有財產,具體由一人出面與買方商談,當另一方對約定的價格不滿意,這種情形則不構成無權處分,不影響已簽訂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因此,本案中即使被告汪某出賣房屋沒有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屬擅自處分不動產行為,原告也構成善意第三人,其依據合同可獲得的利益也應予以保護,而房屋共有人之損失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賠償。理由在於:

1、善意取得制度作為各國普遍實行的一項維護交易安全的民事制度,其適用對象不僅限於動產,也應包括不動產。因為不動產交易也會因登記錯誤、疏漏、未登記等原因發生無權處分問題,而第三人也同樣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為善意的問題。如果不動產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應當允許第三人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在瑞士、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上也有規定。具體到本案中,因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被告房屋尚未領取權屬證書,原告也無從審查不動產共有人情況。原告取得房屋支付了當時合理的市場價格,並且已經入住該房屋,雖然這時原告尚未取得房屋的登記證明,但這也是由於被告違約,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所造成的局面,並不影響原告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地位,應當説原告在一系列過程中是善意且無過失的。

2、從利益衡量角度觀之,如果以被告主張的未經共有人同意的理由確認合同無效,則會使買受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徹底落空。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尚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若合同無效,則使這種可能性完全喪失。而我們知道,此時適用締約過失追究被告責任與正常的合同履行利益之間是存在很大差距的。如果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則交易中大量的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將極大地降低合同制度的可信賴程度,損害市場信用。不利於市場信用機制的建立,也不符合市場經濟對交易便捷的基本要求。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拆遷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質一般情況下是國有劃撥土地,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許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基於這一規定,有觀點認為,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如未到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則買賣合同未生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得轉移。”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並未規定合同必須在報批、登記後才生效(這與民法典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有着顯著區別),因此,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雖暫時沒有履行報批、登記手續,但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發生轉移,當事人訂立合同之物權變動的目的無法實現。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實例中,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都是放在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户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再由房管部門批准交易並着手核發房產證。從實際操作的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並不受批准、登記手續的影響。

三、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購房者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包括房屋買賣行為,因為房屋買賣涉及的金額巨大,也很複雜,很明顯地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由他的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監護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當購房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時,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來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則買賣行為是無效的。

②售房者必須有銷售房屋的權利,如果售房者為企業的話,那麼在該企業的經營範圍中必須有房地產銷售這一項,因為企業法人必須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目前各地對商品房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如北京市對外銷的商品房實行外銷許可證,內銷的商品房實行內銷許可證,預售的商品房還要辦理預售許可證。售房單位必須辦理銷售的許可證後,才允許將商品房上市銷售。所以,如果售房者銷售的商品房未辦理有關的銷售許可證,那麼售房者無權銷售商品房。

(3)售房者和購房者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必須是雙方共同意願的表示

房屋買賣合同應該是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共同協商的結果。購房者在選好房後,準備購買時,售房者通常要把事先起草好的房屋買賣合同交給購房者簽字。對此,購房者有權對合同中不合理的條款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提出修改意見和增加補充協議。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籤訂合同。

目前,售賣商品房必須使用政府印製的商品房買賣示範文本,其中內容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修改、刪除和補充。

(3)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

法律和行政法規是國家制定的,具有強制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和法規。因此購房者和售房者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比如購房者和售房者在合同中約定,購房者所應交納税費一律免繳,該條款就違反有關的税法,因而合同中的此項條款無效。

(4)合同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因此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就無效。

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違反了上述四項條件,那麼該合同就是無效合同(或部分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護。確認合同部分無效的,假如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2

售房人: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合法、平等、自願、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自願將自有坐落於營口市鮁魚圈區 路 號 小區 棟 #樓 單元 樓 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 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二、房產轉讓價格

1、甲、整( )。

2、該房屋售價中包含

三、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按照銀行按揭付款方式辦理。

1、簽署本合同時,乙方支付甲方付房款人民幣(大寫)( );甲方必須將該房屋所有權證及契税證原件交與乙方。

2、簽署本合同後,由乙方代甲方繼續交納銀行按揭貸款等其它相關費用,甲方有義務提前告之乙方。甲乙雙方不得藉故推託,否則視為違約。

四、相關事宜

1、甲乙雙方議定:月

2、甲方將該房屋移交給乙方前,所有該房屋發生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均由甲方負責結清。該房屋待全部房款結清後,交易全部費用由 承擔。

3、該房屋以現狀售予乙方,甲方須保證該房屋與甲乙雙方簽署合同時約定的房屋原狀。

五、違約責任

1、辦理房產更名手續當日,甲乙雙方及甲方配偶須同時到場,如因甲乙雙方原因,延誤辦理時間的,由延誤方負責。

2、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須按合同條款進行交易。如屬乙方違約,甲方不退還乙方所交定金,如屬甲方違約,甲方則雙倍返還乙方定金,並退還乙方所付其他款項(不另計利息)。

3、乙方須按時間向甲方交付購房首付款,如超過日未用甲方支付購房款,則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沒收其購房定金,同時終止本合同。

4、甲乙雙方的通訊聯絡以本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地址為準,甲乙雙方必須保證上述電話、地址的真實性。

六、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七、其他約定事宜

八、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兩份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3

甲方:

聯繫電話:

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乙方:

聯繫電話:

營業執照註冊號:

通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代理權限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本合同約定的事項,乙方為甲方提供諮詢、勞務方面的服務,協助甲方達成交易並簽訂合同,辦理相關手續。

二、代理事項

甲方授權乙方對位於____區域的房屋提供以下代理服務:

(1)出售;

(2)出租;

(3)置換;

(4)求購;

(5)求租。

三、限制交易的情況

如該房地產有以下限制交易的情況,甲方不得授權乙方為其代理交易,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概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委託的下列服務或在履行中發現下列情況後隨時終止合同。

1、被司法機關查封、罰沒、進行財產保全等;

2、屬公告拆遷範圍,即將實施拆遷;

3、已作為抵押擔保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或未告知受讓人的;

4、共有人或同住家庭成員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

5、其他法律、法規限制交易的情況。

四、甲方的責任

1、甲方在授權乙方代理上述房地產交易事項後,不得再授權他人重複代理,若發生多頭授權代理的情況,視為違約處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凡是乙方提供的房源或客户,甲方應充分尊重乙方的代理權及勞動成果,恪守本合同約定,不得擅自將乙方提供的房源推薦給第三人,或未經乙方許可,私自與乙方提供的客户聯繫,並進行交易,若發生此種情況,視為違約處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經過乙方代理成功的交易,甲方應將簽訂交易合同的準確時間及地點告知乙方,由乙方協助甲方辦理;

4、甲方向乙方提供代理交易的房地產權證應真實、合法、無糾紛、並且房地產交易手續完備;

5、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支付佣金。

五、乙方的責任

1、將甲方的授權信息進行廣泛傳播,並運用其客户網絡為甲方尋找房源或促銷;

2、及時向甲方通報其代理事項的真實進展情況及市場供求情況;

3、陪同甲方及客户看房,如實介紹房地產基本情況,協助甲方洽談並簽訂交易合同,在成交價格、付款方式、房屋交割、交易登記及產權過户等方面為甲方提供諮詢服務;

4、不得向客户或第三人作虛假承諾或虛假廣告宣傳,因此而給甲方造成損害的,視為違約處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為甲方保守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

6、根據市場及客户要求需變更代理事項或轉移代理的,乙方應徵得甲方得同意,並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乙方不得超越代理權限或範圍開展工作。超越授權或擅自變更代理的視為違約處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7、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費用;

8、乙方同時接受交易雙方委託代理的,應向雙方當事人如實説明情況,在雙方同時允許的情況下,方可辦理代理事項。

六、代理期限

此代理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代理期限屆滿,若甲方未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請求,則本合同有效期順延,續約期為____個月。

七、佣金

1、乙方完成甲方所授權的代理事項,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佣金,其金額為成交額的____%;

2、付款方式及期限:甲方於取得成交額時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佣金;

3、甲方所付佣金以乙方加蓋印章的財務專用章為收款憑據(税收發票)。

八、違約責任

若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給守約方,違約金按交易合同金額的____%計算。

九、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它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蓋章即刻生效。

甲方: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開户銀行:

賬户: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4

出賣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願將自有坐落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房屋__________間,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台、走道、樓梯、衞生間、灶間及其他設備。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設備,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准過户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過户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轉移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户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税收、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户登記費、契税、估價費、印花税由乙方負擔。其他税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價總額的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5‰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後,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鑑定屬實,甲方應於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並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執1份,另2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

立約人:

甲方:____________(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訂於________________市(縣)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5

出賣人(甲方)

居間方(丙方):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

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通過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居間介紹,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產權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預售合同登記號為: 。

(二)房地產座落:貴陽市小河區珠江路小城故事B3棟1單元負1層3號

(三)房地產建築面積:112.39 平方米。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

(四)隨該房地產同時轉讓的設備及裝飾情況見本合同附件一。

(五)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係(包括交房、租賃、户口等其他關係)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二條 甲方保證該房地產權屬無爭議,在將房地產出售前,已經與其配偶及房地產權證內的權利人協商一致,若出售後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權利人承擔法律責任,並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係,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願買受該房地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叁拾叁萬元整淨收,小寫:(¥330000.00)。(若與到產權處和地税局申報的過户價格有衝突的,以本合同協定的價格為實際成交價格)。

第四條 甲乙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後,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給乙方。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交房方式和交房時間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約定明確,甲方騰出該房屋並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後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值雙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甲、乙雙方確認,在 20xx 年 5 月 23 日之前,甲乙雙方共同委託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辦理該房地產的委託公證手續(若遇特殊原因延長5個工作日),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拖延辦理手續,若到期未前來辦理交易手續,按定金協議上的違約條款處理。

第八條 上述房地產交易產生的相關税費、中介服務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與該房地產交易相關的其他費用的承擔和支付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三約定支付。

第九條 若乙方採取貸款方式購買該房地產,甲乙雙方有義務配合丙方為乙方辦理貸款手續,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和銀行徵信符合貸款條件,如因乙方資料不屬實或銀行徵信不符合貸款條件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應使用現金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附件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附件條款為準。

第十一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簽字): 電話:

乙方(簽字): 電話:

丙方(簽章):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置業顧問: 電話: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6

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房產的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制定以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一、甲方將位於________小區(街)區________號樓單元室房產一套,系私人產權房(房產證號),建築面積平方米,雙方同意按新測繪面積為準。並與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給乙方。

二、房屋交易價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到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由房管局受理當日,乙方應付清全部購房款。不能拖期。甲方將空房及房屋鑰匙一同交給乙方驗收。

五、甲方售房以前所發生的水、電、煤氣等費用由甲方付清,乙方不承擔。電錶止碼數度,水錶止碼數________立方,煤氣表止碼數________立方。

六、甲方確保此房產權明確和真實併合法,無任何糾紛、無抵押和債權債務,否則出現糾紛由甲方負全部責任,並賠償乙方按成交價________%的經濟損失。

七、甲方將此房出售後,此房一切事宜無權過問,並無條件的配合乙方到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或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買賣。辦理過户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雙方協商由方承擔,方不承擔。

八、此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不得違約。如乙方違約定金不退,如甲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並按成交價的__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7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存量房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權屬情況

1、甲方自願將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房權證並字第__________________號房屋性質為的自有房屋出售給乙方。

房屋租賃情況:無

買受人為該房屋承租人

賣方應在房屋出售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共有的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如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情況已充分了解,願意買受該房地產。

二、成交價格、付款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

買受人採取第種方式付款。

1、自願委託太太市房地產交易市場辦理資金託管。

2、自原放棄託管,自行交割,責任自負。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次付清給甲方,購房定金將在最後一次付時衝抵。付款方式:

三、甲乙雙方同意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方將上述房地產正式交給乙方甲方應當將該房屋建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附屬設施及其減色印刷裝修隨同該房屋一併轉讓給乙方。

附屬設施情況:

四、違約責任:乙方中途悔約,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甲方中途悔約,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______日內將定金退還給乙方,另給付乙方相當於定金數量的違約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方向對方給付相當於上述房地產價款千分之違約金。

五、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甲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約定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______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慎造成自來水跑水,將乙方房屋及水泥地面弄濕。為解決跑水後的賠償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由甲方一次性賠付乙方人民幣*元整(:_________________冬季取暖費),解決跑水對地熱造成的問題。:_________________年開春乙方裝修時,如確因跑水造成的棚頂刮不上大白,甲方需賠償乙方因該問題多花費的款項(**元)。如裝修時無影響,則無需賠償此**元。至此,賠償完結。

二.雙方約定,在甲方履行了上述全部款項賠付義務後,乙方不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再行賠償和補償要求。以後該房屋出現任何問題與甲方無關。

三.此協議甲、乙雙方及雙方見證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成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9

售房人:李世民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510234

購房人:朱元璋(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5102311

中介方:晨光房產經紀有限公司

第一條 總則

甲乙雙方在丙方的介紹下,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自願將本協議第二條所列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基本狀況並實地看房,決定購買。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願、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承諾共同遵守。

第三條 相關費用:

1、經甲乙雙方約定在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時所產生的相關税費由乙方承擔;若該房屋產權證性質是贈與,其贈與税費由甲方承擔。(税費標準以產權過户當日國家政策規定為標準)

2、在簽訂本協議時,甲乙雙方按丙方約定的收費標準付清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服務而產生的代理佣金,其中甲方應支付人民幣貳仟肆圓整(小寫:2400元);乙方應支付人民幣貳仟肆佰圓整(小寫:2400元)。

3、甲方將房屋實體轉交給乙方時甲方必須結清以前產生的水電氣、閉路、電話費、網費、物管費、以及實體交接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應及時配合乙方辦理房屋設施(四通)過户的相關手續,其四通過户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 付款約定、期限交房、辦理過户(本條各項均不計利息)

銀行按揭付款

1)甲乙雙方約定於20xx年02月28日由乙方交購房定金人民幣叁萬圓整(小寫:30000元)給甲方,此定金自動充入房款,當甲方收到購房定金之時起不得將房屋轉售第三方.

2)甲乙雙方約定於20xx年02月28 日在中國銀行榮昌支行(以下簡稱中行)辦理賬號(有賬號不必辦理),同時由乙方支付購房首付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圓整(小寫:120xx0元)給甲方,甲乙雙方立即提交完整的貸款所需相關資料,乙方立即付清辦理按揭貸款所需費用人民幣 肆仟圓整(小寫:4000 元)給丙方,購房尾款人民幣貳拾貳萬圓整(小寫:220xx0元)由乙方委託丙方向中行申請按揭貸款付給甲方,隨後在榮昌縣行政服務中心登記過户。

3)按揭貸款具體事宜以中行審批為準,如中行實際貸款金額低於申請貸款金額,不足部分由乙方於過户當日同時支付給甲方。

4)乙方在房產證領取當日立刻向中行申請抵押貸款,中行審批完畢一次性將按揭貸款人民幣貳拾貳萬圓整(小寫:220xx0元)直接劃入甲方賬號,甲方隨即將該房屋實體轉交給乙方。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自覺遵守本協議所約定事宜,並按本協議約定履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則雙倍返還乙方定金;如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甲方則不退還定金,若甲方已收乙方首付款,應將首付款全額退還乙方。

2、本合同簽訂後代理佣金不予退還,若因故由違約方支付。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宜(此約定事宜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1、室內物品包括:沙發一套、一套餐桌、茶几一套、二個窗機空調、三張牀三個牀墊、一個電腦桌、三個衣櫃、一台電視、一台冰箱、一台飲水機及房屋固定物品。

2、甲乙雙方同意將房管局買賣合同成交價定為人民幣貳拾貳萬圓整(小寫:220xx0元)。

3、由於不在由他代簽並承擔一切責任。

4、甲方應提供的資料是:產權證、婚姻證明、身份證、户口簿。

5、乙方應提供的資料是:婚姻證明、身份證、户口簿、工資證明。

6、本協議未盡事宜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甲方保證在該房屋交接時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以甲乙丙三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以甲乙丙三方相關事宜完善終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電話: 電話: 電話:

、61482085

地址: 地址: 地址:

簽約時間:20xx 年12月12日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10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

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位於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不包括±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為(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

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税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税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經_____公證(指涉外房屋買賣))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          乙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籤於_____             籤於_____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略)

附件二:室內附着設施(略)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11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房屋情況及付款方式

1、出售的房屋位於____市____區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

2、隨房屋一併出售室內現有裝飾,附屬設施以及。

3、甲、乙雙方商定上列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

4、簽訂本合同時,乙方交付甲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此定金抵作乙方的首期購房款。

二、履行義務

1、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上列房屋保證未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查封、扣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且有關權益人均同意出售。如出現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2、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三、違約責任

1、因不可抗力的房屋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責,定金、購房款如數返還乙方。

2、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轉給甲方的購房款當日配合乙方辦理房屋變更手續,甲方如收到購房款不配合乙方,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且甲方退還乙方全部購房款。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每逾期____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交易價格的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工作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已付的定金不退還作為賠償甲方的賠償金。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產生爭議,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12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姓名:_______ 國籍:_ 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 ______郵政編碼:______聯繫電話: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姓名:____國籍: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地址:___ ___郵政編碼:______聯繫電話:_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_;共___層,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 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 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

(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 (原產權證上標明) (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不包括±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包括±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 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 總建築面積 ) ( 實際建築面積 )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___ __元,總金額為( 幣千_百拾萬千百_拾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幣) 百_ __拾_ __萬_ 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 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力延伸的規定

該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利由甲方保證為本人所有,且甲方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按照合同規定將所屬房屋售於乙方。乙方作為購買者依法享有該房屋及其土地使用的一切權利,且雙方需聲明乙方在合法購買該房屋後,擁有對於房屋及與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處置權利(包括被徵用、改造、遷移產生的賠償或者其他形式所產生的賠償均由乙方所得,與甲方無任何關係,且甲方後代不得對乙方及其後代進行追償)。該合同由雙方所在村委會給予認可,甲方應將該房屋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轉交於乙方,乙方在法律規定和適當機會下予其作廢,並在村委會的證明和市/區政府給予的條件下重新辦理乙方對於該房屋的農村集體使用證。

第十一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税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税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四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經____ _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 乙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籤於_____ 籤於_____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13

房屋買賣協議書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為了確保甲、乙兩邊的正當權柄,現就住宅及車庫交易有關事變簽署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經甲乙兩邊配合協商,甲方誌願將位於市號2棟4單位8樓的住宅壹套及一樓車庫雜物房壹間出售(出讓)給乙方,此中:住宅修建面積為153.18平方米,車庫雜物房修建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出售價(含出讓價,下同)為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160000元)(以下金額均為人民幣)。此代價自甲乙兩邊簽署協議書之日起不得變動。

第三條 付款方法:實驗分期付款,首期付出陸萬元整,

第二期付出壹拾萬元整。詳細付出時間及方法如下:

(一) 乙方陪伴甲方到銀行送還上述住宅按揭貸款餘額取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部權證》(以下簡稱《房產證》時支付甲方售房款陸萬元整。

(二)在甲方辦好上述住宅全部權過户手續並將新的 《房產證》及車庫雜物房的《利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確當天支付壹拾萬元整。

第四條 甲方必須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購房款並送還按揭貸款餘額取回《房產證》後的____日內,與乙方配合到房產部分管理上述住宅全部權過户手續,並將新的《房產證》交給乙方。上述住宅一經管理所有權過户手續,產權及利用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擁有產權及利用權,原入住職員或存放的物品必須在住宅所有權過户後的____日內搬離。

第六條 鑑於甲方原來只擁有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僅取得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出讓證》,而《使用權出讓證》又不克不及到發證構造管理使用人變動手續的現實環境,該車庫雜物房及對應的《使用權出讓證》自乙方付清上述購房款(含車庫雜物房的出讓金)之日起至該車庫雜物房使用權停止之日止歸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七條 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生意業務金額(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不包羅售房應繳税費及辦理住宅所有權過户手續費等種種税費,此項税費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 乙方未在劃定的時間內將購置上述住宅、車庫的款子支付給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違約金額的百分之a;的違約金。

(二)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購房款後未按劃定時間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户手續並將新的《房產證》以及車庫雜物房《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的,甲方除必須將住宅《房產證》及車庫雜物房《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外,必須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 的違約金。

(三) 甲方未在劃定時間內搬離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必須按市場出租代價的三至五倍代價向乙方支付房屋租金。

(四) 房屋交易協議簽署後,甲方違約不出售(出讓)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購房款的,甲方除必須按乙方規定的時間退還已收取的乙方購房款外,必須另行支付給乙方三萬元整違約金;如乙方已付款但停止購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子的80%退回給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購房款,無論哪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整。

第九條 本協議經雙方具名並經 市公證處公證後見效。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市公證處存一份。甲方: 乙方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14

甲方(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甲方所有的位於房屋及車庫轉讓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標的物該宗房屋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平方米以及相應的車庫。

二、房款及支付該宗房屋及車庫共計作價___________元,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轉讓款___________元,餘款___________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付清。

三、標的的交付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交付轉讓標的。

四、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對該房屋擁有全部的所有權。

2、甲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擔房屋總價款1%的違約金。

3、乙方應擔依照合同約定交付購房款,每逾期一日承擔房屋總價款1%的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房屋價款20%的違約金。

4、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為任何租賃、擔保、買賣等損害該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5、在房屋交付之後,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各項過户手續,過户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鑑於税費等考慮,於合同簽訂後年內,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在接到乙方過户要求後,甲方予以配合。

6、所有權轉移後,該房屋上的一切權益全部歸乙方享有(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如果該處房屋因改造需要拆遷,因拆遷而產生的所有補償款及權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7、在房屋交付前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等)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房屋交付之後所產生的水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15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下列房屋買賣,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____市存量房買賣合同。

第一條甲方所有房屋,座落於武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_____________結構,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武房權證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號”。房屋附屬設施見附件。

第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上述房屋買賣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應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給甲方,餘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辦理完轉移過户手續時付清。具體付款方式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四條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____日內,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如甲方有設定抵押、按揭等行為應告知乙方,並自行約定解決。交易房屋如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時,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合同範本《____市存量房買賣合同》。

第五條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給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____日,按照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哪個支付違約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所付房款,並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乙方逾期不支付全部房款給甲方,視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____日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擔房屋轉移過户中甲、乙雙方繳納的全部税費,並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攜帶“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到相關部門辦理房地產轉移過户手續。辦理轉移過户手續應繳納的有關税費,按國家、施市政策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或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八條因不可抗力造成違約的,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議,並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力。

第十條本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____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他兩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第十三條補充協議、附件:

立合同人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16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重慶市九龍坡區 渝州路 2小區3號樓 4單元 405室(建築面積120平方米,儲藏室40 平方米,產權證號st1002105420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複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壹佰萬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100XX元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 ,即小寫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税費由 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户手續,待房產過户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户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並將抽風機一台(型號:1005648485 ),空調兩台(型號:0152468549 ),熱水器(型號:1095874554),浴霸(型號:1025456985 ),飲水機(型號:1084759264 ),音響兩台(型號:258695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後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衞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 款:

1、轉讓過後,甲方不的以任何藉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賣方):

(印) 身份證號:

住址:重慶市 電話:

20xx年04 月 28日

乙方(買方):

(印)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1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認購書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人以交付預付款性質費用的方式認購商品房的,不適用本認購書。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銷售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基本情況

認購人所認購的商品房為出賣人所開發的位於北京市_______區________項目中的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朝向為:___________。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建築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銷售依據

1.該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的,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_____________,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商品房為現房的,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___。

第三條價款與付款方式

該商品房按照計價,單價為________元/平方米,總房價款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

該商品房按照計價,單價為________元/平方米,總房價款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

該商品房按照計價,總房價款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出賣人同意認購人按照下列第____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貸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

認購人選擇第3種方式付款,認購人可以首期支付購房總價款的____%,其餘價款可以向__________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款支付。

第四條認購定金

認購人應當自簽訂本認購書之日起______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認購定金________元人民幣;出賣人在收取定金後,應當向認購人開具收款憑證,並註明收款時間。認購人逾期未支付認購定金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認購書,並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

認購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

第五條認購人未在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條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解除本認購書的,認購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

第六條認購人在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自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超過___日的,本認購書自動解除;雙方也可以協商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應當在本認購書解除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取的定金退還認購人。

第七條出賣人在認購人支付認購定金之日起至本認購書解除之日止,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的,出賣人應當向認購人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該商品房的買受人為:__________。

第九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認購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簽訂的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18

出賣人:身份證號:

買受人: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出售的房產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自願出售甲方所有的位於的房產給乙方。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為長房權字第號。同時,甲方將其自有使用權的車庫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一併賣予乙方。甲方保證此房產一切情況介紹屬實,承諾和保證此房產沒有其他權利瑕疵。同時物業交接前需付清甲方產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供暖、通訊費。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如有產權共有人的已徵得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對本房屋的現實情況已充分全面瞭解,乙方願意購買上述房屋。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房產及車庫的成交價格為: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第三條辦理過户及房屋交付。

1、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同時即交易過户日一次性付完房款人民幣______元。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乙方應將交易的房產及車庫交付給乙方使用。

3、甲方收到購房款後向乙方出具收據。

4、甲方應於交付房屋同時將水費、電費、燃氣費、寬帶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物業費等費用結清,並將單據及相關卡折交給乙方。

第五條税費承擔在本次交易過程中涉及的房屋所有權更名過户所需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將房屋及車庫出售給乙方的前提系在本次交易過程中涉及的房屋所有權更名過户所需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更名過户所需費用必須由甲方負擔時,乙方應按照甲方所交費用的金額在本合同購房款之外另行向甲方支付。

第六條本合同第二條所列交易成交價格,不包括房屋內的傢俱、家電以及其他私人物品。

第七條權利義務甲乙雙方均有積極辦理產權更名過户的義務。

第八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生效後,乙方如未能在生效當天向甲方支付約定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及車庫的,每逾期1日按房屋總價款3‰計算違約金給付乙方。逾期超過1個月,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自接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日內,返還乙方所交房款並承擔房屋總價款30%的違約責任。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房屋交付最後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房屋總價款3‰的違約金。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達成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任何一方違約除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守約方損失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此支付的訴訟費、交通費、差旅費等費用。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附:

1、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2、房屋及車庫產權證複印件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19

房屋買賣協議書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丙方(中介方):房地產置業服務處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區 裏 號的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出售給乙方。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 元),乙方由20__年月日前,一次付給甲方。

三、雙方同意於20__年 月 日由甲方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責任。

五、辦理房屋過户手續所繳納的税費,由甲、乙方負擔。

六、本協議經雙方誰蓋章後,經房地產交易主管機關審核,上述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

七、甲、乙雙方同意委託丙方承辦此件代理服務。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章

乙方(簽字): 章

20__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篇20

房屋買賣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_____ _

乙方:____ 身份證號: _____ __

甲、乙雙方就甲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賣給乙方一事,經雙方充分、平等協商,自願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房屋情況: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位於 建築面積 ,房產證號為:

二、在房屋交付給乙方前,甲方保證:

1、本合同項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利,可以自由處分。

2、本合同項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買賣協議、未因甲方個人或家庭債務與第三人簽訂抵押協議等、未因法院判決使第三人對該房屋享有權利。

三、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___ 萬元(大寫: )。

四、房屋交付: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負責騰空房屋,並將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以及房屋的全部相關證件原件交付給乙方。

五、在接到乙方辦理房產過户的書面通知後 日,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需要,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户的相關手續。辦理過户所需費用(包括甲方應繳納相關費用等)全部由乙方花費,與甲方無關。

六、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後,該房屋(包括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七、其他事項:

如果雙方就本合同事項發生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應當首先請求本村村委會協調解決。如協商不成可起訴至人民法院。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捺印後成立並生效。

甲 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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