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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度擔保合同(通用3篇)

最高額度擔保合同(通用3篇)

最高額度擔保合同 篇1

最高額度擔保合同最新的格式

最高額度擔保合同(通用3篇)

高抵字(________)第________號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1)

住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2)

住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3)

住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鑑於抵押人願為抵押權人與(下稱債務人)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簽訂的一系列業務合同(下稱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及最高額

1、抵押人自願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形成的下列債權提供擔保,擔保的債權最高本金餘額摺合人民幣(大寫金額)。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抵押擔保的範圍的全部金額。

(1)抵押權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與債務人辦理約定的各類業務所形成的債權。該期間為最高額擔保債權的確定期間,上述業務具體包括人民幣貸款、應付款保函、擔保等。

(2)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項下尚未受償的債權本金及其相應的利息、罰息、複利、費用等,其中利息、罰息、複利、費用等按相應的主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受償之日止:

合同名稱: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尚未受償本金:________________

(表中欄目不夠填寫而增加的附表,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本合同擔保的每筆業務的種類、金額、利率、期限等內容以相關法律文書或者憑證為準。

3、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抵押權人發放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等其他信用時無須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4、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發生的業務,幣種不限,抵押人按原幣種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條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户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設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詳見抵押清單,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為準。

第四條抵押人承諾

1、抵押人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要的授權。

2、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轉讓。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5、抵押人如實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設工程價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已設定抵押、已出租等情況。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2)抵押人改變資本結構或者經營體制,包括但不限於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等;

(3)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請破產、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請破產、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第五條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分離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第六條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而無效或被撤銷。

第七條抵押物的佔管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者進行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以轉讓、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3、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被徵收、被徵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八條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人應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並指定抵押權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據原件交與抵押權人保管。

2、保險費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應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並履行保險合同(含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下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抵押期間,抵押人未按約繳付保險費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的,抵押權人有權代為墊付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相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3、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單方或者與保險人協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請求權或者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4、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抵押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及抵押權人,並負責索賠事宜。抵押人未及時通知或者索賠,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抵押登記

1、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後五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或者其他權利證書由抵押權人佔管。

2、抵押期間,如需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及時到有關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3、抵押期間,抵押權人依本合同約定轉讓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協助抵押權人、受讓人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抵押權的轉讓

1、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2、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後,抵押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不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第十一條被擔保債權的確定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

1、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期間屆滿”包括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以及抵押權人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宣佈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的情形。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約定義務或者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抵押權人有權宣佈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

2、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抵押權的實現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並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抵押權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者費用等:

(1)任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期限屆滿”包括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主合同的約定宣佈主合同項下債權提前到期的情形;

(2)債務人、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3)債務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4)債務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6)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徵用;

(7)抵押人未按抵押權人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8)抵押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9)其他嚴重影響抵押權實現的情形。

2、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人的(含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抵押權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抵押權人已經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1)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2)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高額度擔保合同 篇2

最高額度擔保合同最新的範文

高抵字(________)第________號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1)

住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2)

住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3)

住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鑑於抵押人願為抵押權人與(下稱債務人)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簽訂的一系列業務合同(下稱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及最高額

1、抵押人自願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形成的下列債權提供擔保,擔保的債權最高本金餘額摺合人民幣(大寫金額)。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抵押擔保的範圍的全部金額。

(1)抵押權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與債務人辦理約定的各類業務所形成的債權。該期間為最高額擔保債權的確定期間,上述業務具體包括人民幣貸款、應付款保函、擔保等。

(2)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項下尚未受償的債權本金及其相應的利息、罰息、複利、費用等,其中利息、罰息、複利、費用等按相應的主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受償之日止:

合同名稱: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尚未受償本金:________________

(表中欄目不夠填寫而增加的附表,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本合同擔保的每筆業務的種類、金額、利率、期限等內容以相關法律文書或者憑證為準。

3、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抵押權人發放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等其他信用時無須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4、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發生的業務,幣種不限,抵押人按原幣種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條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户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設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詳見抵押清單,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為準。

第四條抵押人承諾

1、抵押人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要的授權。

2、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轉讓。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5、抵押人如實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設工程價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已設定抵押、已出租等情況。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2)抵押人改變資本結構或者經營體制,包括但不限於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等;

(3)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請破產、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請破產、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第五條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分離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第六條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而無效或被撤銷。

第七條抵押物的佔管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者進行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以轉讓、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3、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被徵收、被徵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八條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人應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並指定抵押權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據原件交與抵押權人保管。

2、保險費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應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並履行保險合同(含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下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抵押期間,抵押人未按約繳付保險費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的,抵押權人有權代為墊付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相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3、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單方或者與保險人協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請求權或者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4、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抵押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及抵押權人,並負責索賠事宜。抵押人未及時通知或者索賠,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抵押登記

1、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後五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或者其他權利證書由抵押權人佔管。

2、抵押期間,如需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及時到有關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3、抵押期間,抵押權人依本合同約定轉讓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協助抵押權人、受讓人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抵押權的轉讓

1、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2、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後,抵押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不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第十一條被擔保債權的確定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

1、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期間屆滿”包括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以及抵押權人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宣佈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的情形。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約定義務或者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抵押權人有權宣佈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

2、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抵押權的實現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並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抵押權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者費用等:

(1)任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期限屆滿”包括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主合同的約定宣佈主合同項下債權提前到期的情形;

(2)債務人、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3)債務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4)債務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6)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徵用;

(7)抵押人未按抵押權人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8)抵押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9)其他嚴重影響抵押權實現的情形。

2、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人的(含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抵押權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抵押權人已經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1)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2)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高額度擔保合同 篇3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嚴格履約。

第一條 借款限額

1、出借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餘額人民幣(大寫) 壹仟貳佰萬 元整(小寫) 12000000.00元 內,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間僅指借款發放時間,不包括借款到期時間。在此期間和最高借款本金餘額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借款額度,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憑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權出借人根據每筆借款憑證約定的時間,將借款金額直接劃入如下賬户或借款憑證中所記載的其他賬户:

賬户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户銀行:

第三條 借款利息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按 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借款基準利率計算,在借款期限內不變(即實行固定利率)。

第四條 還款

1、按月結息,到期還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結息日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併支付,逾期付息屬違約。

2、還款方式:借款人應於借款憑證中約定的結息日及還款日前備足款項直接匯入在出借人的還款賬户。出借人的賬户名、賬號或卡號、開户行如下: 賬户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户銀行:

第六條 提前還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款項。對於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還款時本合同執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需要辦理借款延期的,應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借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第七條 借款的擔保

借款人根據出借人的要求為履行本合同提供 公司的30%股份擔保。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可以為最高額保證擔保。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合同文本份數 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執 一 份,出借人執 一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本合同簽字蓋章欄,無正文)

借款人(蓋章): 出借人(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相關拓展: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範本】

貸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餘額:人民幣 元(大寫 )

5、利率為月息 。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 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瞭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並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借款實行一次核定、週轉使用、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

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外,不需徵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後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 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展期。

展期後,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計檔次重新確定。

第九條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佔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佔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佈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並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賬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託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税費。

第十五條 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 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特別説明:貸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全部條款進行仔細閲讀,並對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條款及措詞提出的疑問予以詳細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經認可貸款人的解答,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及措詞理解一致。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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