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條款(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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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條款 篇1
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條款
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用於客、貨運輸或租賃,並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汽車。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極、墜落,
(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三)暴風、龍捲風;
(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
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税)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並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併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説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 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征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條款 篇2
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條款
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非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捲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 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税)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
折舊率表
車輛種類
年折舊率
9座以下客車
6.00%
農用運輸車
12.50%
其他車輛
10.00%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並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氣並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説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條款 篇3
一、團體的定義
本酒店對團體的定義為______人或______人以上同時進店及離店的旅遊團體。
二、旅行團房數確認
所有訂房請直接與酒店營業部聯繫,能否接受臨時增減之訂房,由酒店視客房出租情況決定接納與否。貴社之正式訂房通知單及行程資料須在客人抵達酒店前三天郵寄或送達本酒店營業部。
三、取消預定規定
所有取消之訂房必須提前三天通知,旅行團之訂房如在人住前兩天內取消,貴社需負責交付所訂房數50%的費用,如酒店在貴社團體預定到達前24小時內才接到取消訂房的通知或在最後時刻團體沒有人住,則需收取一晚房租補償酒店客房空置的損失。
由於自然環境因素(如颱風、班機取消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影響,而令旅行團不能如期到達,由此造成的損失,酒店可免收損失費。
四、住宿延期及超額訂房
如旅行團超過預訂日期仍不能如期離店時,本酒店可根據客房的出租情況協助安排。
凡經本酒店確認的團體,因酒店客房全滿而安排不下,本酒店負責將團體安排至同等級或高於本酒店等級的酒店人住,不再多收房費。
五、兒童收費
本酒店對十二週歲以下與父母同住一房的兒童提供一張免費加牀。餐費則按成人標準的50%收取。
六、訂餐規定
旅行團及散客訂餐必須預先通知酒店,本酒店根據貴社計調部預訂計劃訂餐,任何陪同均不能更改取消。
七、陪同餐安排
旅行團如在酒店用餐,本酒店負責安排全陪及本地司機免費就餐。
八、付款方式
本酒店全部賬單均為月結,貴社必須在接獲本酒店賬單後十四天內付清。
本酒店開户銀行:中國銀行,FEC賬號:____________
US8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系貴社與本酒店業務往來之惟一合法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任何條款細則更改,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另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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