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万佳范文网 >

演讲稿 >精选演讲稿 >

限塑进行时演讲稿

限塑进行时演讲稿

五月十六日上午8点50分左右,人民大学校园,品园4号楼,新闻学院的一名女博士生董某从宿舍跳楼身亡。那一瞬间与无数个跳楼的瞬间一样,短促而令人惊厥。划下一道美丽的生命弧线后董某寂然离世。。。。简易车棚下被砸倒的自行车还没有扶起来,脆薄的车棚顶部被砸出了一个大坑,8楼的窗户仍然开着,地上的血迹虽然被水冲洗过,但仍依稀可见。。。。逝者已去,留给活着的人的只有无限伤悲和感慨。

限塑进行时演讲稿

任何苛责和埋怨都唤不回一个亡死的灵魂,在生死二界,我们只能做一些思考和反思性的补益,为生在者和未来生在者们叩响生命的钟摆。于是在情感和道德之外,我想追问:自杀是自杀者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是不是一种权利?人,到底有没有自杀权?如果是一种权利,那么大学生,又是谁赋予了你自杀权?当生命变得越来越脆弱不堪的时候,反思一个法律上的自杀权问题势在必行……

按照一般的法律洞见,生命权是第一人权,虽然生命权为自然人个人享有,但是,具体讨论到人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生命的问题时,分歧和争议便出现了。从理论上来说,自杀权是生命权的组成部分,自杀者放弃生命,别人和社会对此奈何不得,有时还要给予积极的协助(如安乐死)。今年的奥斯卡,金球奖的评委们突入绝大多数国家道德和法律禁区,他们把最佳外语片奖项给了取材残疾人争取“自杀权”真实故事的西班牙影片《深海长眠》。你可以说这或许只是一次艺术事件,根本不具有道德和法律的普适效应,但是你得承认,它对自杀权给予了正面的回应。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先驱李大钊很早就曾说过:“人在不与他人以迷惑与烦累的范围内,应该有他处分自己生命的自由。,李大钊从权利的角度认为自杀是个人的一项权利。

但是法律的另一个基本精神是,一个人行使权利的限度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合法利益,这就是自由的范围、限度。所以,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合法的利益,否则你的行为就是法律上所否定的,也就是违法的。自杀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自然人放弃生命是件很严肃的事情,必须遵循理性自杀这一原则,必须充分顾及到生命权属各方的利益。所谓理性自杀,就是指自杀乃系自然人在理性状态下的一种选择,死得其所,死得光荣,死得其理。换用司马迁的话,重于泰山而不是轻如鸿毛。现代法律所承认或不否定的自杀权,正是这样的理性自杀权,因为现代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所以,不计后果的自杀权不是理性的自杀权,同理,不具理性的自杀权,不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自杀权。

正如懂某,,虽然生活十分艰苦,加之去年10月到今年3月漫长的求职屡战屡败经历,,使她精神接近崩溃,但是倘若她能在深感自己不幸的同时能想想身边比我们更不幸的人群,那她应该倍感幸福了。事实上幸福是相同的,不幸又有各自的不幸啊。所以,应该学会坚强,因为痛苦也是生命的体验,痛苦着的也可以是丰富的!!

况且身为人妻,身为儿母,她自己有着不可否认的责任,她怎么能够忍心抛开深爱她和她深爱的亲人呢?一个人活着应该有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感,选择自杀,这种行为是自私的。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生命都不珍惜,他就是不负责任。”因此,在我看来,不管如何,身为大学生,我们有光明的未来,有优良的条件,选择自杀就不是理性的行为,因而不属于自杀权的范围。

XX年9月10日是全球第一个“预防自杀日”。有数据表明,自杀已成为我国人群第5位死因,而从全球范围来看,自杀在众多死因排序中高居第13位。自杀,已从个人行为演变成威胁人类发展的一大隐患。当我国的医学界和心理学界正在积极采取自杀应对和干预措施的时候,法律界也应该行动起来对自杀权进行界定。尤其是大学生的自杀问题,更应该给予清晰的界定!

标签: 演讲稿 限塑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wjfww.com/zh-cn/yanjiang/jingxuan/zgylny.html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