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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精选17篇)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精选17篇)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精选17篇)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1

溧阳市住建委、金坛区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xx年全国普通高校和我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将分别于6月7日—9日和6月18日—20日进行。为了营造良好考试环境,排除施工噪音对考试的影响,确保高、会考的顺利进行,现将我市大学联考和会考期间加强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备考及考试时间安排

1.备考时间

普通高校备考时间:6月1日至6月6日;

高级中等学校备考时间:6月10日至6月17日。

2.考试时间

(1)普通高校考试时间:6月7日至6月9日。

市区设6个考点: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常州市第一中学、常州市第二中学、常州市第三中学、常州市田家炳中学、常州市北郊初级中学。

(2)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6月18日至6月20日。

市区、新北区共设17个考点(详见附表)。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高、会考点按当地教育部门规定执行。

二、大学联考和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作业时间规定

为了给全市大学联考和会考学生营造良好的备考和考试环境,特作如下规定:

大学联考和会考备考期间,6月1日至6月6日,6月10日至6月17日全市建设工地施工作业时间为:早7点至晚6点。

大学联考和会考考试期间:6月7日至6月9日,6月18日至6月20日各考点周边的建设工地一律停止施工作业,全市其他建设工地施工作业时间为:早7点至晚6点。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施工企业要按《通知》要求,加强对各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部署,科学安排施工,合理调整工期;监理企业必须配合做好高、会考期间禁噪施工的监督工作,发现违规施工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情况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各施工企业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噪声的管理;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在工地出入口处公布告知牌,明确告知每一位建筑工人在此期间的工作时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大学联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噪声的管理,认真做好建设工地施工音量的限制和限时作业等工作,及时处理有关施工噪声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三)各建设、施工单位要迅速对所属工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布置落实,明确责任人。对各考点周围工地的责任人、联系电话,以及项目主管负责人,请各单位于6月1日前报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施工工地如有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保障工作万无一失。

(四)高、会考期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施工企业和项目部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施工作息时间,加强施工噪声管理;考试期间,要组织巡查组进行不间断巡查。

(五)市城乡建设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所辖市区项目的相关投诉,对巡查发现或被举报投诉的违规施工行为,及时到现场予以从速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影响考生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的,立即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将录入其信用记录,扣除相关单位信用分。

(六)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认真地做好组织、监管等相关保障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早作宣传、统筹安排、齐心协力,为确保高(中)考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附件:20xx年高(中)考考试时间及考点安排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xx年5月18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2

各科室、站(所)、在邛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商砼企业:

按照《关于做好20xx年普通大学联考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安排的通知》(邛招委〔20xx〕9号)要求,为保证我市6月7日至6月8日、6月13日至6月14日“两考”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广大考生考试创造一个良好的安静环境,根据市政府有关安排和部署,现将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噪声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6月1日至6月14日,全市辖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在每日20:00时至次日7:00时一律停止施工。5月22日至6月14日,我局将停止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二、大学联考考试期间(6月7日至6月8日),邛崃市城区范围所有建设工地一律24小时停止施工;会考考试期间(6月13日至6月14日),邛崃市城区范围及高埂镇、平乐镇所有建设工地一律24小时停止施工;在高、会考期间停工的建设工地禁止大型车辆出入,严格禁止噪声设备的使用。

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商砼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我局将在高、会考期间加强建筑工地噪声管理的巡查、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邛崃市城乡建设局

20xx年5月22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3

各学院:

全国普通大学联考将于6月7日、8日举行,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在校学生违规参加大学联考和替考行为,维护大学联考正常秩序,现就大学联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大学联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0xx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将入刑定罪。做好大学联考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是维护高等学校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和爱护在校学生的需要,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并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格做好大学联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学生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认真负责,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的核查工作,要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将国家“作弊入刑”等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学生,使广大学生明白参与大学联考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对已违规报考、试图参与作弊、预备充当“枪手”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只要在大学联考前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一律不予追究;否则,一经查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同时,认真总结前几年的工作经验,结合近几年学校对替考学生的处分案例,通过开会、网络等各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

三、严查学生人数,大学联考期间在校生一律不得请假

在6月7日、8日上午9∶00-11∶30和下午15∶00-17∶00大学联考时间段,各学院要对本院学生逐一清点,落实去向。对于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要通过实习指导教师清点核查,对于其他特殊情况不在校的,要确保在大学联考考试时间保持电话通畅。

请各学院分别于6月7日、8日上午11:30、下午17:00,将核查的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管理科(办公楼106,只要纸质版),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联系。

附件:学院清点学生信息报送表

大学联考时间学院清点学生信息报送表

学生工作处

20xx年6月2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4

各村(居)委会,镇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用电安全,营造良好的供电、用电环境,使电力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现将用电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电手续办理和工程安装

1、新装或增装动力用电、照明用电、临时用电等均应以书面报告或电话通知供电营业所办理用电手续,由供电所统一派专人安装。

2、凡未办理手续而私自安装、移动计量表的,供电部门将依法作为窃电处理。凡用户私自安装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负。

二、用电安全请务必遵守以下安全用电规定:

1、不准使用挂钩线打稻、抽水和其他临时性用电。需要用电者,均需到供电部门办理手续,由电力部门统一安装,同时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并装表计量。镇政府将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农忙季节的用电进行检查,私自搭火用电者将没收用电设备并依法按窃电处理,同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电部门概不负责。

2、用户线电源端到室内的一切用电设备,属于用电户的用电产权和安全责任范围,在产权范围内发生的触电和各项事故均由产权人负责;同时在产权范围内进行维修,均应按国家定额标准进行有偿服务。

3、欢迎人民群众对供电所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纪行为,请随时拨打监督电话:。

X镇人民政府

20xx年4月20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5

根据《关于做好20xx年度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的通知》、《吕梁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现将管理干部考核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核对象

学校管理岗位五级、六级职员,即处级正职、处级副职。

二、操作程序

1、考核对象填写《管理干部岗位人员绩效考核表》(双面打印一份)。其中1—4页据实填写,“政治思想考核”由各总支进行考核,加注考核意见并由总支书记签字,加盖总支公章。第5页所列项目,除“廉”中“民主测评”、 “绩”中“校领导评价”和“学”外,其余各项由各部门按照考核办法组织民主测评并赋分,(注意不要填写最后一栏“绩效考核得分”)填写至本页即可按部门统一交回党委组织部。(**月6日前)

2、党委组织部汇同纪委,根据测评和学习情况,统一填写“廉”和“学”的分项得分。(**月7日)

3、党委组织部向校领导征求对中层干部的评价并填写得分。(**月8日)

4、党委组织部汇总考核结果,综合排序,向党委报告考核情况后,将干部综合得分和评定结果反馈各部门,相关材料移交人事处。(**月9日)

附:《管理岗位绩效考核(样表)》

20xx年**月3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6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夏季学校安全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夏季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扎实有效的开展好安全教育活动。要着重开展地震、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教育,加强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溺水、防意外伤害、防暴力侵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加强手足口病等疾病预防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加强家校沟通,通过印发《致家长一封信》、家访、家长会等形式,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共同做好学生夏季安全教育工作。

二、切实加强日常活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制定严密的防控措施,切实加强学生日常活动的安全管理,尤其是学生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的教育管理,教育学生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发现有人溺水时,要呼叫成年人开展救助,防止因盲目施救而造成更大损失。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游泳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技巧和自救方法。

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范车辆运营秩序。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不合格和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同时,要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勘察力度,发现不良地质的路段要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加防范,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确保师生交通安全。

四、切实加强校舍的维护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夏季汛期前对校舍设施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排查。对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设施,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用,尽快拆除。属于B、C级的危房要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坚决杜绝因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今年夏季汛期特点和天气变化,及时修订汛期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做好防御灾害性天气和自然灾害的准备工作。遇到高危天气和突发灾害时,要果断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速度组织师生转移,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六、切实做好防雷电灾害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公寓楼等建筑物的避雷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及时装备避雷设施,防止雷击事故的发生。

七、切实做好防性侵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利用安全教育平台、安全教育课、班会等机会,组织开展“防性侵”专题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全面部署,根据夏季汛期事故多发、危害性大的特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加强对事故易发领域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X市教育局

X年5月11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7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X年6月30日上午7时左右,下东乡示范农场发生一起农事触电安全事故,造成一死一伤;7月2日下午1时左右,秩堂镇大湖村发生一起涉电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这两起事故给死者家庭带来沉重打击。“6.30”触电伤亡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用电安全工作,并委派县督查局督查用电安全工作。

当前正值夏季农事用电、高温用电峰期,属于触电伤亡事故高发期,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县用电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用电安全管理责任。电力供应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保证用电安全是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突出抓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要成立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用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的用电安全管理、用电秩序维护、用电知识宣传、用电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

二、广泛宣传,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广泛开展依法用电、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播放宣教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图片、现场辅导、安全用电督查等形式,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养殖、农机用电等重点部位、重点对象进行用电安全强化教育,确保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常识。

三、排查督导,加强安全隐患清理整治。按照电力线路的权属划分,电力企业、乡镇及村组、用电单位(户)应立即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安全隐患迅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用户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私拉乱接、电器是否老化、线路是否破损、移动式电器漏电保护是否合格、是否有无电工资质者擅自装接、改变电器电力线路等突出安全隐患。一旦发现用电安全隐患,立即按产权权属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及时督促整改。供电企业及各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敦促相关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技术支持服务到位、宣传教育落实到位和法律法规执行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组织力量抓好本区域电力线路的扫障工作。对自有产权的电力设施做好维护和保养。

四、严格责任,妥善处理好电力安全事故。发生用电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安监局、经信局报告,由安委会牵头,安监局、经信局、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电力局、工会和事发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其中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事故处理和维稳工作,要提前介入、主动化解、确保稳定;县经信局、安监局、检察院、工会负责事故的调查和责任划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可能由事故诱发的突发事件的监控和处置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处理需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用电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当地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部门配合不力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无理取闹和妨碍事故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

X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8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近期鄞州区发生多起触电导致的亡人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当前正值夏季用电高峰期,为切实加强用电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同类事故发生,X乡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用电安全监管。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用电安全检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电气设备运行、保养、检测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尤其要注意房屋装饰装修、设备维修作业中的用电安全,确保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用电设备安全管理。各村(社区)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如开关、插座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用电设备(落地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等)不得带电移动,厂区内电线不能私拉乱接,对老旧电线应定期更换,严禁采用铜线、铝线、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等。

三、加强用电安全教育培训。各村(社区)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关宣传,在全体员工中普及用电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电工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X乡人民政府

X年8月6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9

尊敬的(物业管理项目名称)业主:

大家好!

感谢广大业主一直以来对(物业公司名称)的关注与支持!正是有了大家的支持,才使我们的物业服务品质不断地提升。物业管理费收入是物业公司提高服务的基础和各项开支的来源,是小区治安秩序、环境绿化及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的根本保证。

(催费年限)年工作已接近尾声,至今仍有部分业主未能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管理费不能按时缴纳,将会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严重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再次郑重提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名称)物业服务协会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义务向物业管理公司按(交费周期)在首季(交费日期)交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未缴纳,从逾期之日起将产生违约金。

请拖欠多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拖欠多年的物业费一并交齐。对逾期不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将秉公办事,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拖欠的全额物业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收取违约金。

物业管理费应缴金额您可前往物业管理处或致电(服务电话)查询,如您平时工作繁忙,也可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

最后,祝您及家人生活愉快!

北京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8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测量标志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宝贵财富,对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现就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省、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依法将测量标志保护职责具体落实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点保护好辖区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要进一步明确保护的具体对象、数量、范围和主要任务,每一座永久性测量标志都要落实到具体保护责任人,建立起完善的管护网络与巡查制度。

二、依法制定测量标志检查维护维修计划。定期开展测量标志巡查、普查、建档工作;对损坏的测量标志要进行维修,及时恢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维护计划,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依法设立明显标记或标牌,方便管理和使用。

三、推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测量标志保管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测量标志管护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并借鉴有关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逐步推进制度的实施。

四、积极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确权发证工作。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加强指导、抓紧抓实。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依法办理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权证作为重要工作来安排,列入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切实组织实施。

五、实行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管理。根据目前技术条件,在充分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采取普查摸底、用地确权、加强维护、重点监管的措施,对一般保护的标志实施常规保护。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濒临倒塌的三角点的觇标予以拆除,重点保护地面标石,以减少因觇标倒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六、认真执行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制度。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对项目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根据分级管理权限报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支付迁建费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实施迁建任务。

七、建立和完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数据库。要在开展测量标志普查维护的基础上,建立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数据库,实现测量标志建设、保管、使用、维护维修、日常检查、拆迁审批、津贴发放、确权发证等信息的自动化管理。并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力争将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纳入城乡规划和用地审批系统。

八、要依法建立稳定的测量标志维护保管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基础性的测量标志的建设、保管、普查、维护维修、日常检查等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九、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违规或非法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违法行为,以及故意破坏测量标志、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

十、要进一步加大测量标志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先进人物事迹等;对在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测绘局

xx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11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各工作部门,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直属事业机构,各群众团体:

从20xx年4月起,我县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施行按月考勤与工资(含津补贴和绩效工资)发放相关联的管理办法以来,大部分单位非常重视,落实了考勤制度,按规定对部分人员扣发了工资,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项工作也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考核,把机关建设与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提高干部整体素质,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高效完成,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考勤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认真负责,继续严格执行勉人社发[20xx] 28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考勤相关规定,按实际上班人员和工作时间严格考勤,禁止他人代签。对受行政、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的要及时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并在考勤表上体现。

2、考勤要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对于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内因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在当年不得兑现考核结果的相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进行专业技术的评聘和晋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3、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4、每年1月15日以前,各单位要把上一年度的考勤情况和工作人员当年受行政、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情况汇总后归口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以此作为对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单位不汇总报送的,组织、人事部门将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财政部门不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

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8月1日印发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12

各县(市、区)住建局,漳河新区住建环保局、屈家岭管理区建设管理局,在荆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49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9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实时掌握动态信息

(一)凡在荆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检测机构在荆开展检测业务之前,应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并在我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合同)登记手续。凡未在省级检测监管平台信息登记和我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登记的检测机构,一律不得在荆从事检测业务,其相关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我市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在市住建委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其检测机构在荆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登记;检测业务在县市区的检测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登记(见附件1)。

(二)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与工商注册地址不同),检测场地、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必须相对固定、合理配置,满足基本的检测条件,质量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符合鄂建办〔〕299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之要求。

二、加强检测程序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一)严格执行有关委托检测工作的规定,委托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类别检测项目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管理及检测操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从事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市、县)开展业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严禁采取压低检测费用、减少检测参数等手段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等按比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并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确保样件来源可溯性;做到盲样检测全覆盖,确保样件标识唯一性;落实见证取样检测和地基基础静荷载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报告应科学、公正、真实、准确、合法。

三、加强检测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检测质量水平

(一)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取证和考核工作管理。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操作能力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xx)规定以及国家、省资质标准有关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年度培训(包含继续教育)计划,按检测专业分别进行理论培训、操作训练和考核评价,检测理论基础培训、实践操作培训必须达到规定学时,并形成完整、规范的培训记录档案。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方可持证上岗。

(二)强化企业内部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组织机构和人员到位,运转正常,从“人、机、料、法、环”各环节入手,加强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适时开展业务内审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升检测能力。

(三)严格质量检测工作流程。按照《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要求,做好内控,把好“三关”即受托、收样、标识、交样等入口关,领样、核样、试验、数据整理、校核、结果处理等过程关,以及报告复核、签批、存档、发放、上报处理等出口关。

四、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一)加强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各地要通过网上核查检测机构、设备和人员等登记信息、实地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状况、组织检测机构能力比对和检测人员能力验证等方式,加强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监管,并将分支机构检测能力纳入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对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信息、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弄虚作假、检测人员能力不满足要求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对性质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实施处罚,计入诚信信息并在网上公告;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按程序分级上报至省住建厅作出撤回资质证书或撤销资质处理。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管工作,明确具体承担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政府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测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见附件2),严格事中、事后动态监管。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登记信息,是否按要求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是否按要求组织检测人员培训、考核,是否人岗分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检测、复核和签章,对不合格报告和发现的相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是否按规定程序上传和上报,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有关标准要求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进行通报,处置情况上报市住建委。涉及检测机构资质的,提出处理建议上报省住建厅。

(三)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住建厅关于“红顶中介”清理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力度,支持脱钩改制后的检测机构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四)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构建检测机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动态监管机制,逐步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促进检测行业诚信建设。将检查、巡查结果纳入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实施检测机构分类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引导质量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X局

xx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断提高驾驭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根据市委组织部《20xx年南通市干部调训计划》,定于10月13日至14日举办全市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

二、参加人员

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安监局局长;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名单附后)分管负责同志。

三、时间地点

时间: 20x年10月13日至10月14日(10月13日8时45分前报到)。

地点:江苏中庭国际酒店(南通市青年中路128--2号崇川区政务中心东隔壁)。

四、有关事项

1、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集中时间精力,深入学习思考,确保参训效果。培训期间学员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履行请假手续。

2、学员参训前要结合本次培训专题,提前思考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带着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参加培训。

3、本次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培训费等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承担。

4、请于9月29日前将参训人员名单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14

尊敬的x小区业主:

您所购买的位于x小区号房自xx年xx月-xx年xx月的物业服务费、空调及水电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x元(其中含滞纳金x元)至今尚未结清,小区管理中心已多次向您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并就欠费问题与您进行过沟通,但至今仍未见您交纳相关欠款。截止xx年xx月xx日,水费xx元、电费xx元、公摊电费xx元、公摊水费xx元、空调费xx元、城市垃圾处理费xx元。因此,这已严重影响了小区管理中心对该房号正常服务工作的开展,小区管理中心也已无力再为该房号垫支每月水、电费用、物业人员工资、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费等大额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或者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每日加收应当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请您务必在xx年xx月xx日前交清物业服务等相关欠费。

特此函告

x有限公司

管理处

20xx年x月x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15

各位尊敬的业主:

为规范本物业的管理程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同时在享受质、价合理的物业服务情况下,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请拖欠多年物业费的业主在20xx年10月30日前将拖欠多年的物业费一并交齐,使物业中心能够更好的做到改善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建设和谐小区的目的。

对逾期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中心将秉公办事,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诉诸法律程序解决,追缴拖欠的全额物业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望广大业主周知。

物业管理处

20xx年5月12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16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全国普通大学联考将于6月7日、8日举行,为严肃考试纪律,杜绝在校学生违规参加大学联考和替考行为,维护大学联考正常秩序,确保20xx年大学联考安全、平稳、顺利举行,现就大学联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大学联考关系国家发展大计,关系千万学子前途,关系社会和谐稳定。20xx年,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出台了“四个严”措施,要求严格安全保密措施,严厉打击考试舞弊,严明考场管理秩序,严肃开展诚信教育;要求各地要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全力打造“平安大学联考”。做好大学联考期间的学生管理,维护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秩序,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高中阶段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善保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大学联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加强在校生管理

大学联考期间各高等学校要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核清原因,除常规审批程序外,要经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备案。各高校及学校各院(系)都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院(系)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点名核查工作。对无故未到校者,要逐人查清去向,对去向可疑者,要深查细究,防止学生参与替考。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要通过实习指导教师进行清点核查。各高中阶段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大学联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学生去向及网络舆情,确保信息畅通。各高校和高中学校发现可疑替考者应立即上报我厅,联系电话:0531—81676771(学生处),81916516(基教处)。

三、强化宣传,开展诚信、法制教育

各高校、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涉考违法处罚条款,将国家“作弊入刑”等法律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学生,使广大学生明白参与大学联考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对已违规报考、试图参与作弊、预备充当“枪手”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只要在大学联考前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一律不予追究;否则,一经查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明确职责,严肃责任追究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要加强领导,明确负责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对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必须坚持谁批准、谁负责。对管理不严、不认真清点和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替考舞弊者,除追究替考者的责任外,将严肃追究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教育局要速将本通知传达到各高中阶段学校。各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要速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本校每位学生,并切实组织好学生管理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

20xx年6月2日

关于加强高、会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17

机关各处(室):

进入夏季,天气炎热,诱发火灾因素增多,是电器火灾的多发期。近日,通过检查,发现个别办公室下班后,照明灯、空调和电脑有忘关的现象,为切实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做好节能、节电的工作,根据厅领导的指示要求,各处室应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机关安全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处室要加强对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器和室内线路的自检自查,发现故障、老化、破损等不安全因素以及电木胶味,请及时跟厅办公室联系,尽早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2、做好节约、节能用电,在使用空调的房间请一定关闭门窗,做到开门窗不开空调,开空调不开门窗;按要求室内空调温度设定不能低于26℃,房间无人时必须关闭空调。

3、严禁电器设备超负荷运转和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对用电设施私自改造。下班时要关闭电灯、空调、电脑、打印机等用电设备,以防长时间工作造成短路,引发火灾。

4、厅机关将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若有违反将对相关处室和人员进行通报。

20xx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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