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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幹部卸職發言

團幹部卸職發言

關於團的中央和地方委員、候補委員卸職、遞補制度實施細則

團幹部卸職發言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據團十二大通過的團章部分條文修正案關於“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幹部,調離團的崗位後,其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卸免和遞補須經全會確認”的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1、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幹部如出現下述情況,其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行卸免:

(1)因工作調動,離開團的工作崗位的;

(2)離職學習、研修並明確不再回團的崗位工作的;

(3)地方委員會成員中已調離其組織所轄區域的。

2、地方各級團委須準確掌握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分佈於本地區委員、候補委員的工作變動情況,並及時報告上一級團委;中央和地方各級團委在下一次全委會召開前,應通過下一級團委與委員、候補委員取得聯繫,再次核准情況;委員、候補委員也應主動與團委組織部門保持聯繫,及時通報本人有關情況。

3、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卸免,由同級團的常務委員會提出名單,交全委會確認。

4、委員因自行卸職、受處分撤職,自然減員等情況出現空缺時,由候補委員按得票順序依次遞補。如委員缺額較多,候補委員不足遞補時,缺額部分待代表會議增眩

5、候補委員遞補名單,由同級團的常務委員會提出,交全委會確認。遞補的委員,按姓名筆畫列入委員排序名單。

6、履行委員、候補委員卸職、遞補手續,可作為全委會第一項議程。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向卸職的委員、候補委員(並任期屆滿的委員、候補委員)頒發榮譽證書,以資紀念。

7、委員會履行委員、候補委員卸職遞補手續後,其選舉、表決以超過實有委員半數即為當選或通過。

8、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確認的同級委員、候補委員的卸職、遞補名單,須及時於團的中央和地方委員、候補委員卸職、遞補制度實施細則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據團十二大通過的團章部分條文修正案關於“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幹部,調離團的崗位後,其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卸免和遞補須經全會確認”的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1、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幹部如出現下述情況,其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行卸免:

(1)因工作調動,離開團的工作崗位的;

(2)離職學習、研修並明確不再回團的崗位工作的;

(3)地方委員會成員中已調離其組織所轄區域的。

2、地方各級團委須準確掌握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分佈於本地區委員、候補委員的工作變動情況,並及時報告上一級團委;中央和地方各級團委在下一次全委會召開前,應通過下一級團委與委員、候補委員取得聯繫,再次核准情況;委員、候補委員也應主動與團委組織部門保持聯繫,及時通報本人有關情況。

3、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卸免,由同級團的常務委員會提出名單,交全委會確認。

4、委員因自行卸職、受處分撤職,自然減員等情況出現空缺時,由候補委員按得票順序依次遞補。如委員缺額較多,候補委員不足遞補時,缺額部分待代表會議增眩

5、候補委員遞補名單,由同級團的常務委員會提出,交全委會確認。遞補的委員,按姓名筆畫列入委員排序名單。

6、履行委員、候補委員卸職、遞補手續,可作為全委會第一項議程。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向卸職的委員、候補委員(並任期屆滿的委員、候補委員)頒發榮譽證書,以資紀念。

7、委員會履行委員、候補委員卸職遞補手續後,其選舉、表決以超過實有委員半數即為當選或通過。

8、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確認的同級委員、候補委員的卸職、遞補名單,須及時報同級黨委和上級團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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