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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意見書(精選12篇)

辯護人意見書(精選12篇)

辯護人意見書 篇1

致人民檢察院之律師辯護意見書

辯護人意見書(精選12篇)

時間:20xx-11-30  瀏覽量   評論 0   1  0為了保護被告人的個人隱私,本辯護詞中的被告人姓名為化名。本辯護意見被人民檢察院採信,在起訴書中將被告人列在第四位。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大明父親的委託,並經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犯罪嫌疑人大明的辯護人。20xx年12月29日,我已向貴院提交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函和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複印一份四東公刑訴字(20xx)89號《四平市鐵東區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12月30日到雙遼市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大明,向其詢問了案情,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解。為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履行辯護人職責,協助公訴機關正確適用法律,現根據本案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39條之規定,提出以下意見,供公訴機關參考。

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大明涉嫌盜竊罪,並將其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首位是不妥的,應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第四位。

四東公刑訴字(20xx)89號《四平市鐵東區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中載明,犯罪嫌疑人大明等人,有分人合,先後計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搶走鋼筋掐子、電機、電焊機、切割機等物,將上述物品賣掉後髒款被揮霍。經辯護人會見犯罪嫌嫌疑人大明瞭解到,其一共參加兩次盜竊,第一次到了盜竊地點後才知道要盜竊,自己害怕貪責任沒有下車。第二次其明知去盜竊自己主動跟着去了,這次也沒有下車,還是在車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進到施工工地去偷了,裏面發生的一切他並不知道,他與轉化為搶劫的幾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質是不同的。他的主觀故意是盜竊,而其他幾位犯罪嫌疑人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已轉化成了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大明只在盜竊方面與其他幾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應採用部分犯罪共同説,也就是在盜竊行為的範圍內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搶劫行為是實行過限行為,大明主觀上沒有搶劫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搶劫行為,對實行犯過限行為大明不應該負刑事責任,這一點偵查機關定其涉嫌盜竊罪是準確的,辯護人對此表示贊同。但在起訴意見書中將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辯護人對此有不同見解,因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侵犯財產權利,其主觀惡性小,客觀上沒有實施侵犯人身權的行為,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其主觀惡性大,量刑上要比盜竊罪要重,所以,辯護人認為起訴意見書將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是不妥的,應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第四位。

辯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規則〉》第251條之規定提出辯護意見,望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予以重視並給予考慮。

此致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 苑海森律師

20xx年1月11 日

辯護人意見書 篇2

某盜竊案刑事辯護意見書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市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朱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並經過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劉即我本人擔任被告人朱盜竊案的第一審辯護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今天出庭為其辯護。開庭前我查閲了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移送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有關本案的證據材料,同時也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朱,向他進行了詳細的詢問,瞭解本案的有關情況,並作出了必要的調查。今天又認真的聽取了法庭的調查。作為被告人朱辯護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予以認真考慮。

因朱本人對自己的盜竊行為供認不諱,我對本案的定性無異議,但是對本案相關證據以及量刑情節有異議。

1、首先,檢察機關指控朱盜竊數額為21萬元的證據不足。根據朱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認自己有非法進入x科貿有限公司網站的網絡銷售系統以及把遊戲充值卡賣給“尋覓至愛”的行為。對於到底盜竊了多少卡以及具體的數額是多少朱並不是非常的確定。檢察機關指控的21萬元並沒有具體給出是哪些遊戲卡以及多少遊戲卡。只是僅憑公安機關在抓獲朱並對其住宅進行搜查的時候查獲一批卡共計1386張,對徐搜查時查獲卡48880張而做出的初步估計。我認為這樣的估計對我當事人權益是極大的侵害。數額的多少直接關係到我當事人的量刑以及需要賠償的範圍。我認為朱盜竊數額的確定應根據公安機關的起贓經過、證人徐證言等證據客觀認定,並依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贓物估計鑑定結論書中所列的遊戲充值卡種類單價計算。

2、其次,朱盜竊時主觀惡性很小。在量刑的時候應該予以考慮。我當事人朱並沒有預謀要盜竊x科貿有限公司的充值卡。只是在一次很偶然的情況下,我當事人點開電腦上的一個鏈接,發現居然可以進入該網絡銷售系統。其後朱本來想不再進入該銷售系統了的,但是科貿有限公司在發現自己的銷售網站被盜後沒有報案,也沒有采取相應 的保護和預防被盜的措施,這不是引誘我當事人盜竊嗎?我認為科貿公司自己也有相應的過錯。我當事人在以前從未觸犯過刑法,一直品行良好,為人正直。這次是由於科貿公司的疏忽誘導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請法官考慮到這一點,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3、對於證人王忠的證言,我認為此份證據的真實性應受到懷疑。王系科貿有限公司的職工,他的證言來證明20xx年和20xx年有人侵入其卡銷售中心並划走了總價5萬多的卡的真實性和證明力都要受到質疑。而且公安機關出具的説明書上説是,在20xx年到20xx年有xx個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盜公司的網絡銷售系統,但是隻是其中x個ip地址能證明是朱。也就是説事實上只能證明朱用兩個ip地址盜竊過被盜公司的卡。 4、再者,朱仁普事後積極退贓,給科貿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取得了科貿公司的諒解。認罪態度非常好,理應酌情減輕處罰。 以上就是我的辯護意見,請法院予以審查!

辯護人:劉

辯護人意見書 篇3

辯護意見書

秀山縣人民檢察院:

關於鍾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現已移送貴院審查起訴。重慶中欽(秀山)律師事務所接受鍾委託,指派我擔任鍾辯護人,現根據本案事實,結合現行法律及刑事政策,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予以採信:

一、 鐘有自首情節。

自首的本質是行為人在犯罪後自動認罪,並將自己交由國家追訴。因此,我們在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時,不能只單純考察行為人是否有投案的行為,而要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考察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意願,在客觀上有無阻礙其投案的是由發生等情況綜合判斷。如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具備投案的條件,在接受司法機關詢問時,承認犯罪事實並有願意接受司法機構處理的意願,則可以認定為自首情節。(《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xx年刑事審判案例卷第64-65頁,《張華故意傷害案》“解説”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11月第1版)20xx年2月15日,鍾駕駛的湘A634S6小型轎車司發生的交通事故,除了給乘車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幸外,鍾本人也受到了嚴重傷害,當時生命垂危,被送往秀山縣人民醫院搶救,後轉到湖南長沙治療。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後,因為鍾傷勢嚴重,公安機關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鐘意識清醒後,即對公安機關作了如實供述,並一直將自己置於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願意接受司法審判,應當被認定為有自首情節。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為人犯罪後逃跑,後又投案如實供述的,尚且能被認定為自首,本案中,鍾因客觀原因不能投案,但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卻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審判情形,更應該被認定為自首情節。

二、 鍾所在單位足額賠償了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鐘行為已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

交通事故發生後,鍾所在單位x有限公司積極與受害人家屬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x公司賠償傷害方各項損失69.2萬元。20xx年4月12日,秀山縣人民法院以(20xx)秀法民初字第01359號民事調解書對該協議予以確認。當日,x公司支足額付了賠償款,受害人家屬出具了諒解書,對鐘行為予以諒解。

三、前已述及,鍾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了嚴重傷害——頭部多處骨折,還需繼續治療,視病情恢復情況行固定物取出術。

四、鐘行為是職務行為。

20xx年2月15日,鍾系按照x公司的要求,對公司的客户提供優質服務,免費接送,途中不幸發生了造成客户傷亡、自己嚴重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此,鐘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當與個人行為,特別是營運行為區別對待。

綜上,辯護人懇請貴院根據本案的案件事實,結合鍾父母年老需要贍養、孩子尚幼需要撫養、妻子沒有工作,及其本人一貫表現良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的特殊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鍾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法律的公正。

辯護人:

20xx年6月29日

辯護人意見書 篇4

xx縣人民檢察院:

關於鍾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現已移送貴院審查起訴。()律師事務所接受鍾委託,指派我擔任鍾辯護人,現根據本案事實,結合現行法律及刑事政策,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予以採信:

一、 鐘有自首情節。

自首的本質是行為人在犯罪後自動認罪,並將自己交由國家追訴。因此,我們在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時,不能只單純考察行為人是否有投案的行為,而要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考察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意願,在客觀上有無阻礙其投案的是由發生等情況綜合判斷。如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具備投案的條件,在接受司法機關詢問時,承認犯罪事實並有願意接受司法機構處理的意願,則可以認定為自首情節。(《中國審判案例要覽》x年刑事審判案例卷第64-65頁,《張故意傷害案》“解説”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x年11月第1版)x年2月15日,鍾駕駛的湘小型轎車司發生的交通事故,除了給乘車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幸外,鍾本人也受到了嚴重傷害,當時生命垂危,被送往xx縣人民醫院搶救,後轉到湖南長沙治療。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後,因為鍾傷勢嚴重,公安機關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鐘意識清醒後,即對公安機關作了如實供述,並一直將自己置於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願意接受司法審判,應當被認定為有自首情節。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為人犯罪後逃跑,後又投案如實供述的,尚且能被認定為自首,本案中,鍾因客觀原因不能投案,但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卻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審判情形,更應該被認定為自首情節。

二、 鍾所在單位足額賠償了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鐘行為已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

交通事故發生後,鍾所在單位x有限公司積極與受害人家屬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x公司賠償傷害方各項損失69.2萬元。x年4月12日,xx縣人民法院以()秀法民初字第01359號民事調解書對該協議予以確認。當日,x公司支足額付了賠償款,受害人家屬出具了諒解書,對鐘行為予以諒解。

三、前已述及,鍾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了嚴重傷害——頭部多處骨折,還需繼續治療,視病情恢復情況行固定物取出術。

四、鐘行為是職務行為。

x年2月15日,鍾系按照x公司的要求,對公司的客户提供優質服務,免費接送,途中不幸發生了造成客户傷亡、自己嚴重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此,鐘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當與個人行為,特別是營運行為區別對待。

綜上,辯護人懇請貴院根據本案的案件事實,結合鍾父母年老需要贍養、孩子尚幼需要撫養、妻子沒有工作,及其本人一貫表現良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的特殊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鍾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法律的公正。

辯護人:

x年6月29日

辯護人意見書 篇5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市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朱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並經過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劉即我本人擔任被告人朱盜竊案的第一審辯護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今天出庭為其辯護。開庭前我查閲了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移送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有關本案的證據材料,同時也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朱,向他進行了詳細的詢問,瞭解本案的有關情況,並作出了必要的調查。今天又認真的聽取了法庭的調查。作為被告人朱辯護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予以認真考慮。

因朱本人對自己的盜竊行為供認不諱,我對本案的定性無異議,但是對本案相關證據以及量刑情節有異議。

1、首先,檢察機關指控朱盜竊數額為21萬元的證據不足。根據朱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認自己有非法進入x科貿有限公司網站的網絡銷售系統以及把遊戲充值卡賣給“尋覓至愛”的行為。對於到底盜竊了多少卡以及具體的數額是多少朱並不是非常的確定。檢察機關指控的21萬元並沒有具體給出是哪些遊戲卡以及多少遊戲卡。只是僅憑公安機關在抓獲朱並對其住宅進行搜查的時候查獲一批卡共計1386張,對徐搜查時查獲卡48880張而做出的初步估計。我認為這樣的估計對我當事人權益是極大的侵害。數額的多少直接關係到我當事人的量刑以及需要賠償的範圍。我認為朱盜竊數額的確定應根據公安機關的起贓經過、證人徐證言等證據客觀認定,並依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贓物估計鑑定結論書中所列的遊戲充值卡種類單價計算。

2、其次,朱盜竊時主觀惡性很小。在量刑的時候應該予以考慮。我當事人朱並沒有預謀要盜竊x科貿有限公司的充值卡。只是在一次很偶然的情況下,我當事人點開電腦上的一個鏈接,發現居然可以進入該網絡銷售系統。其後朱本來想不再進入該銷售系統了的,但是科貿有限公司在發現自己的銷售網站被盜後沒有報案,也沒有采取相應 的保護和預防被盜的措施,這不是引誘我當事人盜竊嗎?我認為科貿公司自己也有相應的過錯。我當事人在以前從未觸犯過刑法,一直品行良好,為人正直。這次是由於科貿公司的疏忽誘導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請法官考慮到這一點,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3、對於證人王忠的證言,我認為此份證據的真實性應受到懷疑。王系科貿有限公司的職工,他的證言來證明20xx年和20xx年有人侵入其卡銷售中心並划走了總價5萬多的卡的真實性和證明力都要受到質疑。而且公安機關出具的説明書上説是,在20xx年到20xx年有xx個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盜公司的網絡銷售系統,但是隻是其中x個ip地址能證明是朱。也就是説事實上只能證明朱用兩個ip地址盜竊過被盜公司的卡。 4、再者,朱仁普事後積極退贓,給科貿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取得了科貿公司的諒解。認罪態度非常好,理應酌情減輕處罰。 以上就是我的辯護意見,請法院予以審查!

辯護人:劉

辯護人意見書 篇6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親屬的委託,經指派並徵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擔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辯護人,依法出庭履行職務。在開庭審理之前,本辯護人認真閲讀了xx市人民檢察院任檢刑訴字(98)第149號起訴書,查閲了本案的有關材料,會見了被告人,並對有關事實進行了調查。在法庭審理階段又聽取了各被告人的陳述,參加了法庭調查,對本案有所瞭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幾位辯護人的意見,我認為:xx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邸某沒有構成搶奪槍支罪。現就本案的事實及應適用的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審議:

一、關於本案的事實: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樣,都是七間房鄉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農村婦女奪槍,這案件較為稀奇,八名婦女竟然敢搶奪人民警察佩帶的槍支,真可謂膽大包天,那麼,八名婦女為什麼要奪槍呢?這裏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澱湖畔,是一個僻靜的村莊,在這裏曾發生過幾起持槍搶劫案,特別是在八名婦女奪槍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節前夕,持槍歹徒搶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鳳洲。可以説,這起搶劫震驚了全村,村民們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備增。這是一個因素。

2、本案是由八個婦女與人民警察發生了誤會而引起來的。x年5月15日晚7時30分左右,一輛牌照為京汽車停在了白洋澱的大堤上,從車上走下來幾名陌生人,他們身着便衣,先是打聽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讓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當李小仙讓他們下來時,由於雙方嗓音都很大,引來了不少村民,來人沒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證件,也未説明來意。雙方在口角之中,幹警史配槍無意之間袒露出來,這便拉開了本案八女奪槍的序幕。為什麼説八名婦女與幹警發生了誤會呢?很簡單:

第一、在曾發生過持槍搶劫的事件;

第二、xx市七間房鄉派出所的公安幹警執行公務為什麼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車?這無疑給村民們造成了錯覺,產生了懷疑;

第三、村民與公安幹警不相識,幹警們又身着便衣並且沒有出示證件,也沒有説明來意,村民們怎麼知道他們是警察呢?

基於以上原因,發生誤會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當天正在家中幹家務,聽到外面爭吵,不知發生了什麼事了,當她出來時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槍打人,快奪他的槍。”由於在春節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槍歹徒搶劫過,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顧一切地往起擠,其目的是害怕用槍傷了人,但是她兩次擁擠上去,兩次被擠出來。按照她自己的話説:“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還被擠出來了,我歇了一會兒,也上前漆糊就聽見有人説槍奪過來了。”這一點可以説被告人在奪槍過程中只是“幫幫忙”而已。槍奪過來後,她即回家幹自己的家務。

4、在八女奪槍過程中,場面們王郎、王國平立即打電話報警,這也可以證明這次奪槍是一場誤會。

5、槍奪過來以後,村幹部來了,當他們説出持槍人是警察時,被告人等沒有作出任何反抗,隨即將槍支還給了村幹部,請他們轉交給了公安幹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實。依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公安幹警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第9條、第23條)。而本案的公安幹警並未出示證件,八名婦女在弄不清來人的身份時,奪了幹警的槍,得知後立即將槍交了出來,其本心沒有故意佔為己有的目的。實際上完全是一場誤會,也就是剛才有的辯護人所説的,八名被告人的行為是假想防衞。

二、被告人邸某沒有犯搶奪槍支罪:

我國刑法規定的搶奪槍支罪,是指故意搶奪他人配製槍支的行為。主觀要件是故意,什麼是故意?刑法學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這就是説,犯罪的故意需要兩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第二、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將會引起的危害結果,是抱着希望它發生或者放任它發生的態度。也就是説,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是行為人通過自己一系列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認定是故意犯罪。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本辯護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婦女搶奪槍支是為了什麼目的?從法庭審理來看,她們想佔為己有嗎?不是。她們既然不想佔為己有,搶槍幹什麼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內的八名婦女搶槍的目的,就是怕持槍人用槍傷人,她們要奪槍是為了不傷人。她們主觀上不存在惡意,是一種假想的防衞,她們根本也不會意識到她們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所以,本辯護人認為,由於缺少主觀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婦女不能構成搶奪槍支罪。特別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説的,她從自己家出來的較晚,對前面發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奪槍的過程中,只是“幫幫忙”把槍奪過來而已,之後她便回家了,這更不能認定她犯了搶奪槍支罪。

最後,我只想就本案的起因談一點看法:本案的起因應追溯到當天上午的徵税,税收管理人員的蠻橫態度,激起了村民們的憤怒,也即發生了一場糾紛。到晚上公安幹警來村裏調查,村民們不明他們的真相,發生誤會。黨的xx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方針,這是完全正確的。如果我們的國家工作人員都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就不會發生這場誤會。正是由於幹警不依法辦事,不着裝,不出示證件,誤導羣眾,把無辜的八名婦女推上了被告席,這與法何在?

我們的工作人員應該想到,我們手中的權力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是人民羣眾給的,我們應當作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與人民羣眾保持密切的聯繫,我相信只要我們接近羣眾,體貼羣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我們的人民羣眾就一定會支持我們工作的。

以上是本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審議定奪!

辯護人意見書 篇7

某某縣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

李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安徽治邦律師事務所接受其親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20xx年12月29日,因證據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貴局對李某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現已三月有餘。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以上規定,李某被取保候審期間,貴局也不得中斷對該案的偵查,亦即不得拖延。

實體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詐騙罪,從辯護人的角度來看,不是證據不足的問題,而是是否構成該罪。批捕程序中,辯護人已向某某縣檢察院遞交書面律師意見書,其中就詳細闡述了本案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從本罪的主客觀要件上分析,本人還是堅持認為李某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請貴局再仔細斟酌之。

從證據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後被取保候審。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几天后即被取保。就是説,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獲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陳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應的書證——雙方簽訂的《購車協議》(雖然未親眼所見控告人提交的該書證,但推測缺少不了這一控告關鍵的證據;李某父親處也保有一份《購車協議》)。關於涉案車輛的轉讓、過户信息,我想貴局也應已掌握。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的主要證據應該説都已基本收集到位。憑此如仍不能確鑿定案的話,時間恐也難以改變這一切。

實踐中,有些案情並不複雜、取證並不困難、在偵查階段被取保候審的案件,往往會被拖延至取保候審期滿後再結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審結束後,再變更為監視居住措施,繼續拖延。辯護人認為,這些都是違背法律精神的行為,既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威信,也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終的司法處理結果,而使其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辯護人請求貴局依法儘快偵結此案,或移送,將李某交由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或撤案,還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見,請貴局慎思,並期待儘快給予答覆。

此致

李某辯護人:李軍律師

3月11日

辯護人意見書 篇8

南昌市灣裏區人民法院:

並尊敬的魏*麗審判長、左*娜法官:

本律師接受劉*培受賄一案被告人之妻孫*琴委託並經他本人確認,作為劉*培的辯護律師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首先對法庭能接受我的辯護工作表示讚賞:因為儘管刑訴法第43條對當事人在訴訟中更換辯護人有明確規定,但有的法庭還是百般阻撓、十分不情願。在這個問題上貴院及法庭自覺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應當得到肯定。

在瞭解本案前段的訴訟過程後,我十分遺憾地發現貴院在審理此案期間存在不少的於法無據或有法不依的情形。作為辯護人因職責所在,我不得不向貴院和諸位法官提出。

一、 貴院對劉*培受賄案沒有管轄權。

劉*培被控的犯罪行為或結果沒有一起發生在灣裏區。貴院所受理的灣裏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並由南昌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劉*培受賄案(庭審筆錄記載由中院於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後主審法院也向本律師説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個單獨案件。在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當中,沒有一起是劉*培一人單獨所為,均與他人共同實施受賄行為,也就是説此案分明是明確的共同犯罪。我們注意到同案當中的萬*揚案由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別由南昌市下屬的各個區縣法院管轄,並且已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條明確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2條第4款也明確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出這樣強制性管轄規定,不僅是查清本案事實的需要,也不僅是從節約司法資源的角度考慮,更是對同案犯起碼的司法公平考慮。按照目前的違法分案審理,同案不同審級的情形,也就等於剝奪了劉*培等人的實質上的上訴權。

因此,你院審理此案是嚴重的程序違法,毋庸置疑,嚴重的程序違法之下的一切審判活動都是違法的。

不管這樣強行的人為分案起訴、分案審判的決定是南昌市檢察院、南昌市中級法院作出的,還是由省級司法機關,哪怕是更高的什麼機關或者領導作出的,這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貴院作為執行機關難辭其咎,而案件的承辦法官則是違法行為的直接執行者,必然要承擔違法審判的法律責任。

另外,據悉貴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常務副院長黃*夏曾在灣裏區檢察院擔任副檢察長,並參加了對劉*培受賄案的偵辦工作,目前又主管貴院刑事審判工作。本辯護人目前沒有確切的證據,但誠如是,再由貴院審理此案,明顯不合適。

劉*培的其他辯護律師也對貴院管轄權提出異議,主審法官於7月14日向本律師説明:貴院也曾以書面形式報告南昌市中級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頭而不是相應的、必須的書面形式維持了對貴院管轄的指定。據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向中院有關人員詢問,得到的信息卻是南昌中院並沒有指定!

本律師再次就管轄問題提出書面意見,並強調:上級法院的違法行為不能成為下級法院違法審判的理由,而審理此案的合議庭成員無疑是違法審判的直接責任人。作為辯護律師,本人將會對貴院的嚴重違法問題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訴權。

二、貴院違法管轄,強行審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視的違法行為或嚴重的失職行為。

(一)劉*培於20xx年4月16日晚被灣裏檢察院偵查人員從湖南長沙明珠酒店抓走,並於次日解押回灣裏檢察院。而案卷裏的法律文書顯示,同年4月23日才對劉*培實施刑事拘留。也就是説,從4月16日到4月23日長達七天的時間裏,劉*培被偵查機關及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於灣裏檢察院的審訊室,對這一嚴重違法甚至是犯罪的行為,劉*培在庭審中多次強調,但貴院並沒有查明。

(二)貴院曾召集訴訟參與人觀看部分審訊同步錄像(應當是全部錄像),但並沒有讓作為直接當事人的劉*培參與,嚴重侵犯了劉*培的訴訟權利,也使得非法證據排除連走過場都顯得太不完美。

(三)沒有真正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對被告人劉*培刑訊、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沒有進行實質性審查。

(四)未按照刑訴法第182條第3款的規定,給被告人送達開庭傳票,這樣使得被告人對庭審沒有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貴院在20xx年10月30日開庭審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拿庭審筆錄到看守所讓被告人閲讀、簽名。且整個庭審筆錄沒有審判長、辯護律師的簽名,違反了刑訴法第201條、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訴法解釋第238、239條的規定。

(六)法庭拒絕辯護律師查閲、複製貴院向上級法院報批延長期限或公訴機關補充偵查的這些重要訴訟文書。這嚴重地違反了刑訴法38條的規定,侵犯了辯護律師起碼的知情權,影響了辯護律師的辯護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認為貴院對劉*培一案的審理已經嚴重違反了刑訴法第96、97條的規定,應當立即釋放劉*培或變更強制措施。

(七)庭審筆錄第2頁倒數第7行記載:“劉*培故意傷害一案”,如果是筆誤,本律師表示可以諒解;如果説要用捏造出的“故意傷害案”來搪塞違法指定,則十分荒唐。

綜上,本律師的意見是:

一、立即釋放劉*培或變更強制措施,因為本案不但程序上嚴重違法,實體上更加荒唐。少羈押一天,少被動一分。

二、立即將此案退回公訴機關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貴院擱置一天,違法狀態就持續一天;待同案的焦*軍、江*才二人起訴後(如果有起訴的可能的話),一併與萬*揚案併案審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

馬克思説“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 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作為法律人,辯護律師應當也必須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須尊重法律這個唯一的上司。我們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環境裏,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但是一個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註定不會有好結果。請記住:“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語)。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禮。

劉*培的辯護人:

陝西泓瑞律師事務所

律師 劉志強

七月十七日

辯護人意見書 篇9

審判長、審判員:

受xx市xx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被告人王辯護人。通過查閲相關案卷資料及法庭調查,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通過偵查機關取證,被告人王出生於x年7月17日,在x年2月份實施犯罪時,尚不滿十八歲,系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應當對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其一、被告人王無犯罪前科屬於初犯。

其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現。

被告人王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無翻供表現,認罪態度、悔罪態度好,願意接受處罰,改過自新。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與採納。

其三、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

被告人王一直遵紀守法,沒有做出過違法亂紀行為。在本案中系一時衝動,通過閲卷看出,在實行犯罪中,共犯高指使被告人實行犯罪,當時被告人王因害怕不敢去,還回去過,共犯高罵了他一句,讓他去搶。因此主觀上的惡性不大,受人指使,被人強迫。

其四、從本案事實和情節看,被告人王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主要是採取了威脅的手段,並沒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通過閲卷,法庭調查,當時因被告人害怕別人發現,就對被害人説了“你別説話”這句話。搶包時因用力太大,被告人才倒在地上。從對被害人的詢問中,也可以看出暴力手段不明顯,也不嚴重,情節輕微,並未對被害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

三、根據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被告人王應當實行預防和教育為主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預防和教育為主的原則,是我國的一貫方針。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可見,對未成年人犯的刑事處罰能輕則輕,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對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國對未成年人犯審判的一項重要原則。相信被告人王本人已經充分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特請求法院以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同時着重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從輕或減輕判處被告人王,使得被告人王投入到社會中去,為社會作出貢獻。

四、關於被告人王犯罪的原因,是個複雜的社會因素,除他本人負一定責任外,社會、學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被告人王是個農村孩子,在農村上學,,x年後就不上學了。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認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較差。父親服刑,母親在家務農,缺乏家庭教育,加上法律知識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環境的影響而走上今天的這一步。社會、學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責任。我們司法機關,也應充分運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請求法庭酌情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在這起犯罪活動中是初次犯罪,且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屬未成年人,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好,能主動坦白交待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着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謹供合議庭考慮與採納。

辯護人:金

辯護人意見書 篇10

尊敬的檢察官:

河南國基律師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託,並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張勝利律師依法承擔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詳細聽取委託人所介紹的情況,依法會見了王某,並與委託人及其親屬實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現場,也向承辦交警提交了相關辯護手續文書,簡單瞭解了案件情況;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更是詳細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法提起了複核。雖然辯護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不能全部的瞭解案情,但是基於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現就滎陽市交警部門隱瞞核心事實、錯誤認定事故責任、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等問題,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提出以下意見:

一、滎陽市交警部門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事實不清,或故意混淆事實,任意、違法加重肇事司機責任,是不能被採信的

就基本事實而言,事發路口屬於幹路與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兩個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兩個路口均設置了八角形紅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標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鄭公交認字(20xx)第00047號事故認定書中,關於“道路情況”中卻沒有記載、沒有認定南北通行路口設置的這兩個“停”字交通警示標牌!這顯然屬於事實不清!

實際上,依據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依據交通標牌國家標準,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優先通行權的是幹路的機動車輛。

另一方面,即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9條第二項,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應該依法慢行、瞭望,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也就是説,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標牌,事故發生時候依法享有優先通行權的不屬於被害人,而是屬於機動車駕駛司機王湘。

正是因為被害人違反交通規則,強行、搶佔道路,方才發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恰恰發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請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側。

所以,方方面面來看,滎陽市交警部門所認定的被害人享有優先通行權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法律法規——根本上就屬於故意混淆事實,任意、違法的認定被害人擁有優先通行權。

二、根據《河南省道路細則 》附件“過錯行為分類表”中第14條、15條、44條,被申請人安青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第一款——而過錯行為分類表”中第14條、15條、44條,均屬於主動型行為過錯類型,都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的。

《河南省道路細則 》是公安部明文授權地方公安機關制定的,是根據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所制定的,是明確、具體的責任認定規定——其更重要的意義也是對於交警行政權力的一種限制!

但涉案事故認定書明顯違反這個細則,也是屬於違法的!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前5日就刑事拘留肇事司機,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也沒有依法向肇事司機方面公開所取得證據,這些均是明顯的、嚴重的違反程序的行為

首先,6月22日上午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王某當日就被刑事拘留;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的時間則是6月28日——沒有認定事故責任,沒有深入調查取證,就已經刑事拘留肇事司機,這不僅僅是違反刑訴立案程序問題,分明就是別有用心、試圖巧取豪奪。

其次,根據《道路事故程序規定》第47條第二款,發生死亡事故的,交警部門應當在事故認定書製作之前,召集各方當事人當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但滎陽交警大隊至今未向申請人方面公開證據。這也是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的。

總而言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害人安某某嚴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強行搶佔道路所引發的。若果説肇事司機存在過錯行為的話,則是沒有按照三角形黃底黑字“慢”的指示標牌減速行駛——但若果被害人騎行自行車闖入機動車道,對於限速80公里每小時的平整路段,機動車即使減速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生!所以,肇事司機的這種過錯行為充其量屬於被動型的過錯行為!

縱觀本案,滎陽交警部門故意顛倒事實、加重肇事司機責任、又嚴重違反程序,不由得讓人疑竇縱生,這似乎就是別有用心、意圖巧取豪奪!

另外,嫌疑人王某年齡已經55歲,沒有犯罪記錄,也屬於在編在職人員,收入穩定,擁有住所;況且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實在沒有逮捕必要。

以上意見,望檢察官予以採納。

辯護律師:河南國基律師所

張勝利 律師

七月二日

辯護人意見書 篇11

審判長、審判員:

受xx市xx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被告人王辯護人。通過查閲相關案卷資料及法庭調查,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通過偵查機關取證,被告人王出生於x年7月17日,在x年2月份實施犯罪時,尚不滿十八歲,系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應當對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其一、被告人王無犯罪前科屬於初犯。

其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現。

被告人王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無翻供表現,認罪態度、悔罪態度好,願意接受處罰,改過自新。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與採納。

其三、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

被告人王一直遵紀守法,沒有做出過違法亂紀行為。在本案中系一時衝動,通過閲卷看出,在實行犯罪中,共犯高指使被告人實行犯罪,當時被告人王因害怕不敢去,還回去過,共犯高罵了他一句,讓他去搶。因此主觀上的惡性不大,受人指使,被人強迫。

其四、從本案事實和情節看,被告人王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主要是採取了威脅的手段,並沒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通過閲卷,法庭調查,當時因被告人害怕別人發現,就對被害人説了“你別説話”這句話。搶包時因用力太大,被告人才倒在地上。從對被害人的詢問中,也可以看出暴力手段不明顯,也不嚴重,情節輕微,並未對被害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

三、根據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被告人王應當實行預防和教育為主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預防和教育為主的原則,是我國的一貫方針。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可見,對未成年人犯的刑事處罰能輕則輕,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對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國對未成年人犯審判的一項重要原則。相信被告人王本人已經充分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特請求法院以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同時着重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從輕或減輕判處被告人王,使得被告人王投入到社會中去,為社會作出貢獻。

四、關於被告人王犯罪的原因,是個複雜的社會因素,除他本人負一定責任外,社會、學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被告人王是個農村孩子,在農村上學,,x年後就不上學了。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認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較差。父親服刑,母親在家務農,缺乏家庭教育,加上法律知識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環境的影響而走上今天的這一步。社會、學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責任。我們司法機關,也應充分運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請求法庭酌情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在這起犯罪活動中是初次犯罪,且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屬未成年人,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好,能主動坦白交待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着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謹供合議庭考慮與採納。

辯護人:金

辯護人意見書 篇12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輔民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親的委託,並經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犯罪嫌疑人辯護人。x年12月29日,我已向貴院提交輔民律師事務所函和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複印一份四東公刑訴字()89號《四平市鐵東區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12月30日到雙遼市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向其詢問了案情,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解。為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履行辯護人職責,協助公訴機關正確適用法律,現根據本案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39條之規定,提出以下意見,供公訴機關參考。

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盜竊罪,並將其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首位是不妥的,應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第四位。

四東公刑訴字()89號《四平市鐵東區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中載明,犯罪嫌疑人等人,有分人合,先後計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搶走鋼筋掐子、電機、電焊機、切割機等物,將上述物品賣掉後髒款被揮霍。經辯護人會見犯罪嫌嫌疑人瞭解到,其一共參加兩次盜竊,第一次到了盜竊地點後才知道要盜竊,自己害怕貪責任沒有下車。第二次其明知去盜竊自己主動跟着去了,這次也沒有下車,還是在車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進到施工工地去偷了,裏面發生的一切他並不知道,他與轉化為搶劫的幾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質是不同的。他的主觀故意是盜竊,而其他幾位犯罪嫌疑人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已轉化成了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只在盜竊方面與其他幾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應採用部分犯罪共同説,也就是在盜竊行為的範圍內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搶劫行為是實行過限行為,主觀上沒有搶劫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搶劫行為,對實行犯過限行為不應該負刑事責任,這一點偵查機關定其涉嫌盜竊罪是準確的,辯護人對此表示贊同。但在起訴意見書中將犯罪嫌疑人列在首位,辯護人對此有不同見解,因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侵犯財產權利,其主觀惡性小,客觀上沒有實施侵犯人身權的行為,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其主觀惡性大,量刑上要比盜竊罪要重,所以,辯護人認為起訴意見書將犯罪嫌疑人列在首位是不妥的,應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第四位。

辯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規則〉》第251條之規定提出辯護意見,望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予以重視並給予考慮。

此致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輔民律師事務所 苑海森律師

x年1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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