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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清潔能源議案(通用17篇)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通用17篇)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通用17篇)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1

兩會期間,政府工作報告指出,今年應突出重大項目攻堅,完成三澳核電項目公眾溝通、徵地拆遷,做好綠能小鎮規劃等工作安排。縣政府在“十三五”規劃綱要報告中也提到,要抓好發展機遇,把握三澳核電項目的能源建設機遇,積極打造全國綠色能源示範基地。

兩會期間,人大代表金瑞西提出了“以三澳核電項目為龍頭,打造蒼南清潔能源示範縣”的議案。議案指出,隨着經濟發展,能源緊缺等問題不斷凸顯。蒼南地理位置優越,自然資源豐饒,具有較大的清潔能源發展潛力。三澳核電項目的落地將為我縣建設“浙江美麗南大門”、打造全國綠色能源基地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和有力的保障。議案強調,這是我縣實現社會、經濟全面轉型升級的重大機遇。我縣應該抓住有利時機,以三澳核電項目為龍頭,充分挖掘自身優勢,積極打造清潔能源示範縣,實現經濟發展新跨越。

據瞭解,當前國家、省市正大力支持核電等清潔能源項目的發展,我縣將加快推進三澳核電項目建設,調整能源產業結構,助推經濟全面發展。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2

解決城市交通污染,讓上海的天更藍成為代表關心的話題。從大會議案組獲悉,由於今年議案提交不再侷限於人代會期間,來自上海華誼集團的張培璋代表於20xx年9月8日領銜提出的《關於加快清潔能源二甲醚汽車產業化》,從而正式成為本次人代會001號議案。

據瞭解,我國是世界第三石油消費國。預計到20xx年,我國石油需求對海外資源的依存度將達到55%以上,尋找清潔、高效的替代能源已迫在眉睫。張培璋代表經過實地調研分析,提出上海具有推廣二甲醚燃料汽車產業化的良好基礎,建議政府組織力量進行專題研究,制定相關扶植政策,使利國利民的清潔能源汽車儘快造福社會。

張培璋代表建議大力推廣二甲醚汽車,在20xx至20xx年,完善二甲醚城市公交示範車型設計、二甲醚燃料產業化示範;達到歐Ⅲ汽車排放法規,實施二甲醚城市公交運行示範和二甲醚加註站示範,積累二甲醚汽車和加註站管理、運行和維護保養經驗。在20xx至20xx年,實現二甲醚燃料、發動機與汽車產業化,二甲醚汽車商業化、大批量推廣應用,成為20xx年上海世博會達到歐Ⅳ汽車排放法規的城市公交車主力車型,成為上海世博會向世界展示“城市使生活更美好”的標誌性技術成果。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3

關於大規模利用工業廠房屋頂發展清潔能源的議案

雖然我國風電與太陽能發電均已完成“”規劃裝機目標,非化石能源發電裝機比重提高到35%,但火力發電裝機仍佔絕對比重。與此同時,20xx年全國工業用電量達到了3.9億千瓦時,佔全社會用電量的70.9%。工業用電的“清潔化”對於改善我國能源結構、實現節能減排目標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大規模利用工業廠房屋頂特別是輕鋼結構工業廠房屋頂(以下簡稱輕鋼屋頂)發展分佈式光伏發電,是快速提升我國清潔能源發電比重的一個可行方案和有效途徑。

一、我國工業廠房屋頂特別是輕鋼屋頂資源量巨大,是分佈式光伏應用的一個廣闊領域

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深化,我國工業廠房建築規模增長迅速。過去20xx年間,工業廠房及建築物累計竣工面積達到了近40億平方米,僅20xx至20xx年5年間的新增竣工面積就達到了23.6億平方米,主要分佈於各級各類開發區、園區。其中,絕大部分工業廠房及倉庫均屬於輕鋼結構建築。如將現有具備開發條件的存量輕鋼屋頂全部開發為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其潛在裝機規模可達100GW,相當於全國現有分佈式裝機規模(約7GW)的14倍。

二、制約當前輕鋼屋頂分佈式應用的主要因素

一是輕鋼屋頂載荷有限。根據屋頂分佈式光伏項目開發經驗,屋頂承載能力直接影響光伏項目安全性和可靠性。由於常規玻璃基光伏組件的重量約為12 kg/m2,採用支架安裝的光伏發電系統總重量約為15-20kg/m2,超出了我國大多數存量輕鋼屋頂的載荷餘量範圍。

二是輕鋼屋頂加固成本較高。由於輕鋼屋頂的載荷限制問題,如開發分佈式光伏則需要對屋頂進行加固,而屋頂加固費用目前成本也相對較高,這些問題直接導致佔輕鋼屋頂80%以上的屋頂資源難以建設常規光伏發電項目。

此外,屋頂產權不清晰、用電主體的經營持續性、項目融資困難等共性問題,也直接影響着輕鋼屋頂資源的大規模開發利用。這一點從全國30個分佈式光伏示範區的完成情況可見一斑。

三、輕質光伏組件的不斷成熟使得開發利用輕鋼屋頂具備了技術和經濟可行性

輕質光伏組件是指光伏組件的重量較傳統的玻璃基組件更輕的組件。當前,我國光伏組件生產廠家已開發了多種輕質光伏組件,可以滿足輕鋼廠房屋頂的載荷限制。其中,柔性薄膜太陽能發電技術為輕鋼屋頂的載荷餘量不足問題提供了成熟的解決方案。我國企業開發的銅銦鎵硒薄膜太陽能發電系統的重量僅為5 kg/m2左右,並且可採用直接黏貼等多種安裝方式,使得大規模利用輕鋼屋頂進行分佈式發電具備了可行性。

雖然現階段柔性薄膜組件成本略高於與傳統光伏產品,但隨着今後大規模的市場應用、轉換效率和工藝的提升將逐漸下降,其大規模推廣應用將具有經濟可行性。預計到20xx年,伴隨着相關激勵政策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柔性薄膜光伏發電系統成本及轉換率水平將獲得長足的進步。屆時,按現行的零售電價增長趨勢及分佈式光伏發電補貼水平即可滿足市場化投資收益要求。

從企業角度看,利用廠房屋頂建設光伏發電系統可獲得發電、削峯、減碳“光伏三效益”。發電效益,主要是電價收益和國家、省市的電價補貼;削峯效益,因為光伏系統工作時段基本上就是工業用電峯時,光伏發電可提供工廠在峯時的一部分用電需求,降低企業峯時用電成本,緩解用電壓力;減碳效益,光伏發電作為綠色電力,替代燃煤發電,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可以通過參與碳排放交易而獲得收益。

四、主要建議

1、建議國家在年度新增光伏裝機規模內,單獨劃出100MW以上規模,選擇大型工業企業輕鋼屋頂進行示範建設,以通過規模效益降低輕質光伏發電系統的初始投資,並在“十三五”期間逐步擴大應用規模。

2、建議國家制定差異化度電補貼,對輕鋼屋頂分佈式發電項目提供高於現行0.42元/千瓦時發電補貼的額外度電補貼。輕鋼屋頂分佈式發電補貼政策僅適用於“十三五”期間,是為“十三五”量身定做的分佈式清潔能源推廣、温室氣體減排與防治大氣污染專項方案。如在20xx年-20xx年間,分別為當年安裝的輕鋼屋頂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額外度電補貼0.4-0.2元/度(逐年遞減),補貼期限至20xx年底,則可將項目投資回報率提高至發電項目基準水平。

3、建議地方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牽頭,作為獨立第三方,統一與園區屋頂業主、投資方簽訂協議,制訂規劃,統一屋頂租賃、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標準。同時鼓勵地方政府及各開發區管委會因地制宜,創新開發模式,擴大分佈式光伏應用。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4

20xx年8月12日,陳某在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屬項目工地內突發疾病,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書載,直接導致陳某死亡的疾病或情況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發病至死亡大概時間間隔約3小時。

20xx年4月3日,陳某之妻楊某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xx年6月1日,該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陳某的事故“視同工傷”。

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稱根據死亡醫學證明、派出所詢問筆錄,陳某去世時間為早上7點左右。而公司員工上班時間是早上9點,因此,陳某去世時不屬於工作時間,也不屬於為工作做準備的時間,故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經調查核實,陳某發病時間與建築施工企業日常實際工作時間吻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的規定。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後,該公司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審理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據此,20xx年8月19日,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該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5

袁某於20xx年9月份進入廈門某公司工作,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20xx年1月4日,袁某在工作期間,右手臂不慎骨折,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並鑑定為傷殘拾級。袁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

經裁決,用人單位須向袁某一次性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26155元。此外,袁某還享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待遇。

許多企業在勞動者還未發生工傷前,都認為只要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就可以高枕無憂。但是,本案中用人單位即使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屬於企業社會責任應支付的部分,即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袁某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待遇,仍然還須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今,許多企業通過購買團體意外福利保險來規避此類風險。在此特別提醒用人單位,團體意外險是給職工家屬的“意外福利保險”,不能將企業的工傷責任風險進行轉移。建議用人單位聘請專業的勞資顧問師量身定製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用工的工傷保險,方是源頭化解工傷糾紛的根本要務。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6

案情介紹

趙某1981年8月20出生於莒縣棋山鎮某村,後曾就讀於淄礦集團高級技工學院。20xx年9月,趙某回到縣城所在地的山東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時住在單位職工宿舍。20xx年1月23日(大年七年級)16時30分,趙某駕駛摩托車從山東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鎮某村家途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縣大隊認定“趙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xx年3月1日,趙某之妻何某向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趙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被認定為工傷。山東某能源公司對該工傷認定不服,於20xx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傷行政訴訟。

爭議分歧

關於趙某的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形成了兩種意見。

一是不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從居住地到工作場所之間的正常路線,趙某平時住職工宿舍,並非下班之後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認定為工傷。

二是認定為工傷。趙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鎮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該村有固定住所。20xx年1月23日又適逢中國傳統節日春節,趙某下班後自單位回家過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要件,應當認定為工傷。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法院在審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時,要體現保護職工權利的原則,正確理解《工作保險條例》的規定。“上下班途中”應考慮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等合理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上下班途中”應理解為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後上下班的途中。趙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鎮某村居住。在農曆春節期間,趙某返回棋山鎮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趙某回棋山鎮某村家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應確定是在“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7

20xx年2月6日,蔡先生入職某勞務派遣公司,當天就被派遣到某傢俱公司工作,任操作工。20xx年8月21日,蔡先生在工作中受傷,經大興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其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標準八級。20xx年10月12日,該勞務派遣公司作出股東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組長及成員均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20xx年3月8日,該公司辦理了註銷手續。蔡先生訴至本院,要求陳某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工傷待遇,並要求傢俱公司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蔡先生在工作中受傷,並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其依法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陳某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唯一股東,作為其公司的清算組組長及成員,因公司註銷前並未支付蔡先生相關款項,故其應對相關款項承擔賠償責任。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蔡先生在傢俱公司工作時受傷,並被認定為工傷,故基於該工傷產生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傷殘津貼,該傢俱公司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8

關於開展農村環境污染綜合治理的提案

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交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商務部,環保部辦理

提 案 人:曹鴻鳴

主 題 詞:資源,引進

提案形式:個人

內 容: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多年保持快速增長,綜合實力顯著增強。但是,一些地方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的經濟增長方式也帶來了嚴重的問題。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由於長期缺乏環境保護措施,這一問題更為突出。

一、農村環境污染與治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生活污水和垃圾等面源污染導致很多農村水源不合格,困擾農村飲水安全。農村生活污水排放分散、處理率低。農村炊事用水直接通入屋外溝渠,流入河溝裏。沐浴、沖洗廁所的污水,一般流入房屋周邊的化糞池裏,但是滲漏嚴重,清理的次數也少。經雨水沖刷,沿着地表流入河流、湖沼、溝渠、池塘、水庫等地表水體,同時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其主要的特點是:有機物含量大,含一定量的氮、磷,可生化性強。農村缺少完善的垃圾收集與處理程序,加之農户居住分散,造成生活垃圾隨處可見,隨處堆放的特點,污染面廣且治理困難。垃圾侵佔公路、蠶食農田、阻塞河道的現象比較普遍。

2.禽畜規模化養殖對周邊及養殖場自身環境的污染程度日益加劇。首先,對水體和土壤污染。畜禽糞尿及畜產品加工業污水未經處理就隨意排放,是造成水體及土壤污染的一個重要因素。另外,當這些未經處理的污染物的進入量超過土壤的自淨能力後,就會造成礦物質和營養物質的富集,改變土壤本身的結構,破壞土壤植被的生存環境。其次,污染空氣。近年來,我國小城鎮建設呈現出向郊區農村迅速延伸的態勢,飼養場與居民點距離縮短,養殖場的空氣污染對居民生活環境造成影響的問題必將日趨嚴重。這些氣味大量而長期高濃度地排放,特別是滋生的蚊蠅大量繁殖,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的身體健康。

3.化肥、農藥對水環境污染。現在使用的農藥對水環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使用不當或分解不完全時對水生生物的影響,以及分解產物對水中微量有機物含量的影響。在一些地區,每年種兩茬作物,必須使用化肥主要是氮肥補充地力,以滿足作物生長的需要。因此,對氮肥、磷肥等化肥的需求較大。如果有效利用率達70%,則有上述使用量的30%將進入環境,並且主要以氮、磷的形式匯入水中,使水富營養化,藻類瘋長,水質變壞,產生毒素,最終對人體健康和人的生存環境產生嚴重的危害。由此可見,水中氮、磷的來源主要是未經充分利用的化肥。

二、促進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對策及建議

1、推行“三集中”是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有效措施。“三集中”就是農民向社

區集中、企業向園區集中、土地向農莊集中。城鎮化是非農化的必然結果,非農化必須以城鎮化作為支撐,城鎮作為區域社會、經濟、文化活動的中心,是非農產業理想的集聚地。非農產業向城鎮的集中可以共享基礎設施,方便協作,建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和垃圾收集系統。

2、對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生活污水生物處理、自然淨化。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鎮運、縣處理”的無害化處理工程。首先,地方政府可以聘用當地的農民作為保潔員,負責責任片區的垃圾收集與保潔,按當地物價發放一定薪酬,接受上級和村民的監督;村裏收集好的垃圾可考慮小區域集中處理或者由當地鄉鎮負責轉運至縣市,由環衞部門負責處理。在此過程中,主要涉及的是資金問題,適當向農民收取小部分,財政解決大部分則是比較合理的方式。

村鎮的生活污水處理應本着“多樣化,生態化,就近化”的基本思路。首先,對於村民比較集中,人數較多的小城鎮,可以建設中小型污水處理站,將幾十户、上百户村民分散排放的生活污水通過管網或自然溝渠收集起來相對集中處理;對居住比較分散、經濟條件較差村莊的生活污水,可採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進行處理,如建立“三格式”衞生廁所等;對於量大面廣的農民村莊集中居住點來説,可考慮採取厭氧消化 人工濕地生活污水處理技術處理污水。厭氧消化是通過淨化沼氣池在厭氧和缺氧的條件下將生活污水中的有機物分解轉化成沼氣和水。另外,有條件的村莊,應充分利用現有的農田灌排渠道與附近的荒地、廢塘、窪地和沼澤地等,建設人工濕地處理系統。

3、禽畜養殖儘量集中並加強新型技術的推廣。首先,基層鎮村政府要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督促規模化養殖業主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相關符合國家標準的污染防治措施,環保局要嚴把審批關,對防護距離和治污設施達不到要求的禽畜養殖場不予審批;對於未達到規模養殖的散養户,建議鎮村積極引導為主建設集糞池等基礎性防污設施。其次,規模化養殖場選址必須合理,儘量遠離城區和居民集中生活區。統一協調,打破鎮、村、組的界限,建立幾個集中養殖小區,建設共用的污染處理中心,減少一家一户配套設施投入。再次,加強衞生管理。儘快制定地方性規定,進一步明確衞生防護距離,明確各養殖户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對違規者提出相應的處罰辦法。最後,引導養殖户科學養殖,採取農牧、林牧、漁牧、肥牧結合等方式,重點建設循環性畜牧業工程,實行生態養殖,促進農村畜禽養殖場環境綜合治理。

4、依賴嚴格管理和科技進步發展農業。首先,正確引導農民合理用藥、科學施肥。各級農科站開發推廣和應用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介紹有機農藥的使用量,發展低毒高效低殘留新農藥;改善灌溉方式和施肥方式,減少肥料流失,增加有機複合肥的施用,大力推廣生物肥料的使用。第二,大力發展有機、綠色、無公害農產品,減輕面源污染。第三,發展現代生態農業,推進農業集約化經營,爭取在一定土地面積上投入較少的生產資料、技術措施和勞動力,產出較多的農產品,進而達到不斷提高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的目的。

5、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合理劃定供水水源保護區,制定保護辦法,特別是要在水源地周邊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的使用,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合理劃分水功能區,督促水源利用企業合理選址,儘量降低污染風險和影響,確保重點流域飲用水源安全。提倡儘量採取以地下水為水源,開發混凝、活性碳吸附法、膜分離技術等簡單易行的飲用水處理技術。另外,可利用現有河道,因地制宜地種植荷花、水芹、黑麥草等水中植物,建立污染“隔離帶”,進一步吸收和利用污水中的養分,防止其進入大江大湖。實行黨委、政府負責人入湖河流河長制,建立嚴格考核機制,按照治理目標和要求,分階段完成流域治理任務。

6、推進生態家園建設。科學規劃、合理佈局,大力實施“生態家園”工程。推動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村和生態示範户創建,切實讓農民在生態經濟發展中得到更多實惠,讓農村水環境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得到有效保護。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9

劉某從事裝卸工作。20xx年9月7日中午,劉某下班回家吃午飯,後在乘坐蘭某的摩托車返回單位途中被高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對該事故進行調查後認定: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8.9mg/100ml,屬醉酒,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高某血液中未檢出酒精,但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0.8mg/100ml,在事故中無責任。

事後,劉某之妻曹某向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確認劉某死亡屬於工傷。該區人社局認為,劉某事發時系醉酒狀態,其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後曹某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北京市某區政府作出維持原認定的決定。

曹某遂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劉某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雖然當時其處於醉酒狀態,但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與劉某醉酒行為之間缺乏因果關係,某區人社局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10

奧巴馬簽署美債議案結束政府關門,調高債務上限

美國國會當地時間16日通過了解決政府“關門”和提高美債上限的議案,目前美國總統奧巴馬已經將議案簽字成法。由此,持續多日的美國政府關門宣告結束。

華盛頓時間16日晚8時20分左右,參院以81票贊成、18票反對的表決結果通過議案,10多分鐘後,奧巴馬現身白宮新聞發佈廳,就議案發表全國講話。在極為簡短的講話中,奧巴馬感謝參院兩黨領袖共同努力,讓美國政府重新開門,並消除了美債違約對經濟帶來的威脅。

美國白宮宣佈,在參眾兩院相繼通過了旨在解決債務違約危機和結束政府停擺局面的議案後,總統奧巴馬下令所有的聯邦政府僱員於17日回到工作崗位上。

由於兩院未能就臨時撥款議案達成共識,美國聯邦政府自10月1日起“關門”,約80萬政府僱員休假。美國情報系統、航天局、環境保護署、勞工部、內政部、財政部、能源部等部門均有超過50%的僱員被迫休假,其中航天局有97%的僱員休假,情報系統有約七成僱員休假。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11

案由:關於要求儘快實施新城路道路建設的議案

提案領銜人:陳國慶 通訊地址:浙江三雷模具有限公司

郵政編碼:318020 電話:

議案全文:新城路高速公路以東路段全長約300米,按36米路面進行規劃,是城區與新前街道相連接的交通主幹道,貫穿西城模具城,是西城新堂工業區的主要出行道路,該路段兩側聚集了宏振、新霸等幾十家規模上重點骨幹企業,20xx年上半年,已實施了6米路面硬化改造,但道路兩側路基被各種經營户佔用,亂搭、亂建十分嚴重,模具加工點、小飯店、小排檔、水果攤遍佈道路兩側,馬路成了市場嚴重阻塞交通,垃圾滿地、污水橫流、臭氣沖天,髒亂不堪,隨着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和經濟的發展,道路兩偶企業對外經營業務不斷拓展,國內外客商來考察及業務洽談十分頻繁,該道路及配套設施建設滯後已嚴重影響了周邊幾十家重點骨幹企業的經營活動,嚴重影響了黃巖的對外形象,請區政府儘快啟動該段道路及配套工程設施建設,為企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附議代表:楊春芳、王愛華、陶永華、陶秀華、林永仁、吳正滿、汪光勝、徐福壽、李繼旭、王佩玲、陶新華、金美清、蔡文革、顧士謙、黃文斌、周嶽豹、符老七、王國選、林賢江、周桂仙

要求:6月底前答覆,區建設局主辦、西城辦事處協辦。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12

農村環境保護是關係提高農民生活質量、改善農村面貌、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

當前,隨着農業集約化的快速發展和農村生產方式的轉變,以及城鎮化和工業化對農村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增加,加劇了我國農村環境的總體惡化。而農村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後,環境監管能力薄弱以及環保資金普遍短缺,使農村的環境保護和治理困難重重。為此,我們建議:

一、建立統籌城鄉與區域的環境保護管理機制。加強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向農村地區的輻射和延伸,逐步實現城鄉環保一體化。

二、制定各級農村環境保護規劃。在國家層面應儘快制定出台《全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規劃》,明確指導思想、分期目標與重點方向。

三、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制度性基礎工作。儘快制定、頒佈《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農村環境保護條例》等,依法加強對農村環境的監督管理。

四、建立多元化的生態補償機制。首先,建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用於跨省行政區域的流域生態補償;建立省級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用於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的流域生態補償。其次,開徵生態補償税,集中財力支持重點生態區域的生態保護與建設。再次,建立財政轉移支付機制,上游地區為保育和改善生態環境限制了地方經濟發展,流域下游地區政府應對上游地區進行財政轉移支付。

五、強化農村環境污染治理資金保障機制。建立完善以各級政府財政支持為導向、農村集體和農户投入為主體、工商企業及社會團體等其它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的穩定投入渠道。

六、研究普及農村環保實用技術。結合發展農業循環經濟、清潔生產,把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秸稈等廢棄物綜合利用有機結合起來,實現農村生活污水的生態化處理和糞便、垃圾、秸稈等的資源化利用。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13

一、議案背景:

素來具有“宜居之城”的美譽,憑藉山海相擁、氣候宜人的環境優勢,以及“生態優先”、“資源節約”的科學發展模式,在近幾年眾多適合退休養老城市的民意調查中,始終遙居榜首。然而,我市養老事業的發展仍存在諸多困難。為此,我們就目前xx市養老機構發展現狀進行了分析,結合《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3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粵府)25號文件對養老服務建設的總體方針及政策規定,認為目前需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統籌利用醫療、保險等資源建設公辦民營型養老機構,提供多樣、靈活的養老服務,確保xx人人享有基本的養老服務。

二、養老發展現狀:

從x年起,我市除橫琴新區外,其他區已全部進入輕度老年化社會。一方面是當地老年人口的持續上漲,另一方面由於多年來實施特區人才引進政策,新移民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老齡化的進程,但其父母也不同程度地隨之遷至本地生活,使得我市實際和潛在的養老需求均在不斷加大。

雖然,我市剛進入老齡化社會,但多年來我市採取了機構養老、社區養老、居家養老、信息化養老等多種方式促進養老事業的發展。按省的養老牀位統計口徑,我市x年養老牀位3700多張,比x年增加了380多張,每千名户籍老年擁有牀位26.5張,我市養老機構的養老牀位使用和空置率各為50%,其中西部地區的養老機構空置率過60%;即使在以民辦養老機構為主的香洲主城區,大多仍有空置的養老牀位,對一般老年消費者而言不存在“一牀難求”的情況。在民辦養老機構現有的入住老年人中,有20%左右的老年人為非本市户籍老年人。

金灣有3家鎮級養老院,斗門有7家鎮級敬老院和1家區社會福利院,香洲區則分別有3家民辦和18家公辦養老院;平均每家養老院牀位80左右,民辦養老院中牀位最多為200張;基礎設施建設相差較大,民辦養老機構提出“醫院式管理、酒店式服務”的服務理念,託老、養老模式靈活多樣,但仍存在管理、服務人員素質層次不齊的情況,而公辦養老機構則存在周邊環境及衞生條件差,管理主體不明確,服務人員不到位等現象。

三、養老機構存在問題:

經調查走訪,發現養老機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使得有需要的家庭和老人不願意選擇養老院進行養老。

1、基礎設施較差,配套服務跟不上。部分養老院地處鄉鎮,環境閉塞,周邊環境及衞生條件不理想,生活設施和娛樂設施不齊全。隨着經濟水平的發展,老年人對精神文化需求也日益日益凸顯,新興的娛樂活動(攝影、美術、音樂、旅遊等)逐漸代替傳統的娛樂活動(運動、棋牌類),而養老機構在該類配套服務方面還遠遠跟不上,與老年人多元化的服務需求相差較大。

2、服務隊伍薄弱,專業化水平欠缺。多數養老機構沒有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配備管理和服務人員,從業人員匱乏,專業素質偏低,持證上崗制度尚未建立。尤其是中高級養老護理員、心理諮詢師、康復人員和社會工作者基本上是空白。現有養護人員基本上是下崗職工或外來打工人員,沒有工作技能,年齡偏大,大多也只是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一些基本服務而已,很難提供有針對性的全方位的高質量服務。

3、管理主體缺位,監管模式不健全。目前xx90%的養老機構為鎮級公辦,由鄉鎮街道辦組織管理。而養老機構的經營管理卻涉及民政、工商以及衞生等多個部門,養老機構管理主體仍不明確,致命傷分佈不均等,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從而使得養老機構監管工作不到位。

4、政府力量有限,資金投入不靈活。公辦養老機構目前資金來源於政府投入和社會捐助,社會民營力量投入不足,資金使用不靈活,服務項目發展具有較多限制。

5、公辦機構與民辦機構優劣參半。公辦養老機構在設施建設、資金使用、專業人員配備方面均優於民辦機構,而民辦機構開展服務靈活多樣,更加市場化,能滿足老年人多元需求。

四、主要對策及建議:

綜上所述,必須要通過創新體制機制,激發社會活力,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引進專業護理保健管理專業團隊機構入院經營,探索靈活的養老機構辦設模式,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樣、品種豐富的養老服務產品,滿足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我們將圍繞建立適度普惠型老年人福利制度,重點夯實基本養老設施和基本養老服務,促進我市養老事業的發展。思路及舉措如下:

1、大力建設醫養結合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根據國家醫療養老結合的政策要求和部署,應以衞計部門牽頭出台我市醫養結合實施方案,推動我市醫養結合工作的開展;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結合社區(農村)衞生服務中心加快建設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康復服務、養老照料服務、居家服務、老年活動、社工服務為一體的社區型醫養服務設施(平台),市財政部門應加大對社區醫養服務設施(平台)建設的補貼力度,以實現省政府規定的20xx年養老服務設施覆蓋城市所有社區和60%以上的農村,滿足社區老年人在熟悉的社區環境下就近享受到健康養老服務。

2、大力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名區政府應切實轉變公辦養老機構傳統的建設管理的觀念,本着公開、公平和保持公辦養老機構公益福利性質的原則,大膽引導社會力量、社會資金和管理技術,破解當前公辦養老機構政府資金投入不足、管理技術低下的突出問題,特別是香洲前山社會福利中心、南屏社會福利中心和高新區金鼎社會福利中心應加快公辦養老機構設施建設步伐,將公辦養老機構打造成為以介護、介助為主的醫護型、護養型的養老實體,重點解決和滿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員的養老服務需求。同時,斗門區、金灣區、高欄港區要積極探索和總結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大力推廣和深化公辦養老機構的公建民營管理體制,加快設施建設和設備更新步伐,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提高牀位利用率,將公辦養老機構建設成具有農村生態特色兼具健康養老功能、並以此為服務平台將養老服務延伸至廣大農村社區和居家老人。

3、建立養老服務標準。市民政部門應抓緊質量標準部門制定機構養老、社區養老和居家養老服務標準,並以服務標準評價養老服務主體的養老服務質量,規範養老服務行為,促進養老服務質量的提升。在標準的基礎上,要探索建立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等級評估制度,公開養老服務機構的評估等級,讓有養老需求的老年人或家屬從公開的等級信息中自主選擇養老服務機構;

4、建立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市財政、民政部門應按保重點、保基本的原則,儘快制定我市户籍經濟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補貼政策,減輕經濟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經濟負擔,使經濟困難老年人能夠平等地享受到養老服務,體現社會經濟成果與經濟困難老年人共享的政府保障經濟困難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的實施理念。

5、創新養老模式,打造醫療、康護、旅遊型養老示範區。創新、優化養老服務,機構選址上結合地理環境優勢,營造自然條件優美、適宜居旅的養老環境,周邊醫療、商業設施配套齊全;醫護方式上按需提供,如特別護理、全護理、普通護理以及心理陪護、臨終護理等等;託管形式上多樣化,日託、全託相結合,居家養老與機構養老同步進行;服務類型上多元化,傳統型和現代型娛樂活動均需開設,與時俱進,滿足當代老年人需求。努力實現醫療、康護、旅遊型生態養老示範區。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14

秦和:關於發揮教育優勢助力脱貧攻堅的議案 消除貧困、改善民生、逐步實現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義所在。20xx年11月下旬,中央召開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打贏脱貧攻堅戰的決定》,明確了到20xx年扶貧開發的總目標,即“確保我國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脱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的脱貧攻堅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

教育是人力資源開發最為重要的渠道。通過發展教育,提升貧困人口受教育水平,增長他們的知識和技能,對於促進貧困人口就業、提高貧困家庭收入水平、從源頭上阻斷貧困的代際傳遞具有重大意義。多次指出,“治貧先治愚,扶貧先扶智”。在這次中央扶貧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實施“五個一批”工程,實現7000多萬貧困人口脱貧,其中就包括“發展教育脱貧一批”。落實中央脱貧攻堅的決策部署,教育肩負着重大使命。

近年來,雖然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受教育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總體而言,我國教育公共服務的城鄉差距、區域差距和羣體差距仍十分顯著。許多貧困地區,同時也是教育公共服務供給最為薄弱的地區。不少貧困家庭的子女,既難以接受公平且有一定質量保障的基礎教育,也較少機會獲得有效的職業技能培訓。對這一貧困羣體而言,由於教育的差距,直接導致思想觀念保守陳舊和就業創業能力嚴重不足,在人生的起點上就種下了貧困的“種子”,完全依靠自身努力難以從根本上改變貧困的面貌。為確保如期完成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十三五”脱貧攻堅任務,建議國家層面加強頂層設計,將治愚、扶智作為扶貧開發的長遠之策和根本大計,對各地教育扶貧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作出系統部署,切實加大對貧困地區、貧困人口的教育扶持力度,着力從源頭上阻斷貧困的代際傳遞。

一、全面完成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任務,基本實現義務教育辦學條件標準化。目前,我國義務教育階段薄弱學校主要分佈在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特別在一些邊遠山區,有的學校連課桌椅等最基本的辦學條件都難以保障,大班額、超大班額現象普遍存在,當地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仍面臨諸多困難,失學輟學現象十分突出。有調查顯示,一些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國中輟學率超過20%。大量貧困家庭子女,在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情況下就在家待業或進入廉價勞動力市場。“十三五”期間,應加強教育資源統籌和項目整合,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全面完成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任務,確保貧困地區每一名適齡兒童少年都有機會接受有一定質量保障的義務教育。

二、大力支持貧困地區鄉村幼兒園建設,加快構建貧困地區鄉村學前教育體系。“”期間,我國學前教育發展迅速,鄉村學前教育普及水平有了明顯提升。但總體上看,貧困地區鄉村學前教育發展嚴重滯後,絕大多數貧困地區鄉村都沒有公辦幼兒園,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嚴重緊缺。國際國內的大量研究顯示,接受學前教育對於兒童智力開發和一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貧困地區貧困面大、貧困程度深、貧困代際傳遞的問題,必須從學前教育抓起,為貧困家庭子女提供學前教育機會。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應大力支持鄉村幼兒園建設,從最貧困地區、最貧困人口做起,逐步建立和完善學前教育資助政策體系,切實減輕貧困家庭學前教育負擔。

三、以中等職業教育為重點,加大對貧困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支持力度。黨的xx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十三五”期間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任務。目前,我國城鎮地區和東部發達地區已基本實現普及高中階段教育。落實五中全會關於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要求和部署,關鍵是普及貧困地區高中階段教育。這是一項艱鉅的任務,也是一項具有歷史深遠意義的扶貧舉措。普及貧困地區高中階段教育,一方面中央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支持貧困地區擴大高中教育資源,完善貧困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健全學生資助體系,着力化解普通高中債務問題。另一方面,要結合貧困地區的實際情況,突出就業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為重點,避免將高中階段教育完全辦成升學教育。

四、大力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升貧困地區貧困人羣就業創業能力。在各類教育中,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與勞動力市場的關係最近,直接面向就業特別是青年人就業,在扶貧脱貧中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實踐證明,接受職業教育是貧困家庭子女獲得勞動技能、提升勞動力價值的最便捷途徑。做好“十三五”時期扶貧工作,應當格外重視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在促進就業、改善民生方面的特殊作用,支持貧困地區辦好一批職業院校。要指導貧困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重點建設一批特殊優勢專業。要進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大力發展面向農村勞動力的技術技能培訓,支持貧困地區學生到東部地區接受職業教育,努力使貧困地區每個適齡青少年都能學會一項實用技能、每個勞動者都有機會接受職業教育和培訓。

五、進一步調整完善保障貧困地區農村學生上重點大學的政策措施,拓展貧困家庭子女縱向流動的通道。長期以來,接受高等教育是貧困家庭子女改變個人和家庭命運,從根本上實現脱貧的主要渠道。近年來,針對農村寒門子弟上重點大學機會減少的現象,國家實施了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計劃,農村學生上重點大學機會明顯增多,促進農村貧困地區學子縱向流動效應已初步顯現,得到全社會普遍讚譽。但這項政策還不夠完善,在一些貧困地區,存在非貧困家庭子女也享受了這一政策的現象。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在貧困學生精準識別、完善監督機制等方面有針對性地採取政策措施,確保這項政策真正惠及貧困家庭子女。

六、加強貧困學生信息與貧困家庭人口信息的對接,實現精準資助。學生資助是教育扶貧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國已建立從學前到研究生階段的學生資助體系,從制度上保障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再因貧失學、輟學。下一步,在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資助政策的同時,要在精準資助上多下功夫,貧困學生信息要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信息有效銜接,精準識別貧困學生。既要做到“應補盡補”,又要儘可能避免資助非貧困家庭的學生,將有限的資助經費用在“刀刃上”,提高資助經費的效益。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15

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只有合理流動,才能提高使用效益,也只有合理流動才能真正體現土地生產要素的性質,土地流轉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10月19日,中共xx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隨着《決定》的公佈,人們又從相關章節中看到了“土地流轉”的身影。

所謂農村土地流轉,是指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屬和農業用地性質不變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轉移給其他農户或經營者,其實質就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流轉能夠有效改善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進一步激活農業剩餘勞動力的轉移,為農業規模化、集約化、高效化經營提供廣闊空間。另一方面,構建和規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機制,可以使農民更充分地參與分享城市化、工業化的成果,顯化集體土地資產價值,促進農民獲得財產性增收。在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通過創新農村土地流轉機制,進一步激活農村的生產力,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從而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和諧發展,尤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土地流轉的本質,就是推進土地要素的市場化,必然會引發其他要素市場包括農村資本市場的發育。海南作為中國最大的經濟特區,理應在農村土地流轉問題上先行先試,但現實情況卻是我們在此問題上問題多多。主要包括:

1.土地權屬糾紛問題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隨着農村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新政策的出台,我省農村在生產和建設迅速發展的同時,土地資源也日趨緊張,因爭奪土地資源而造成的土地糾紛開始增加。這些糾紛有的是農場與農民集體之間的糾紛,有的是農民集體與農民集體之間的糾紛,較突出的是場社糾紛。據介紹,儘管20xx年以來,海南省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和糾紛排查調處,糾紛的宗數大量減少,但剩下來的一般也是很難解決的問題。到今年初,據初步統計,仍有533宗土地權屬糾紛尚未解決,涉及土地面積37.8萬畝,其中跨市縣範圍的土地糾紛有133宗。

2. 徵地遺留問題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我省房地產開發過熱,有的市縣徵地過濫過亂,既有政府徵地,又有企業徵地,而且徵地底數不清,當時的一些賬冊也不全。在徵地過程中有的市縣被徵地農民安置沒有落實,部分農民失地又失業,生活無保障。另外有的土地徵用以後長期閒置,也導致部分農民在被徵用的土地上繼續耕作,但是隨着閒置土地的處置和開發,拖欠農民徵地款等徵地遺留問題就不斷暴露出來。徵地拆遷補償沒有付,農民當然不幹,即使有的徵地補償付了,由於長期閒置,農民已經在這種地安家了,也有一個處理問題。此外還有閒置建設用地處置遺留問題和農業用地對外流轉遺留問題。前者據不完全統計有281宗、涉及土地2.5萬畝,佔整個全省閒置土地總宗數的8.6%和總面積的7.0%。後者造成的原因是由於一些地區農村集體土地對外流轉的操作程序仍舊不規範,有些村委會幹部未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或未經法定程序報經鎮政府批准就自作主張對外發包土地,造成了一些村民失地,生產生活困難。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有一些因片面追求農業規模化發展,在招商引資時隨意承諾大面積、長期限、低地價,甚至以行政命令迫使村鎮對外流轉土地,造成嚴重的面積過大、期限過長、地價過低的‘三過’問題。

3.土地流轉身份上的限制 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權的流轉一般限於特定的農村集體組織內部,《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經本集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見,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被作為例外受到了嚴格的限制。這種受讓主體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權流轉的封閉性,從而使土地承包權無法按照市場方式自由轉讓,對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製造了障礙。目前我省農村中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生產能力各異,如果仍舊停留在原有的生產格局,各地差異將越來越大,這與共同富裕的目標相悖。同時,這種格局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集體組織間在土地利用上的餘缺調節,這不僅將對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產生不利影響,也會使得農村土地流轉很可能侷限在一個個孤立的小範圍內,以至培育出十分零散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與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是不相協調的。

4.土地流轉條件上的限制 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來講,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其轉讓必須經發包人同意。但我們認為,既然已經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定性為物權性質,就應賦予承包經營人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流轉權是農户依法享有的權利,它與承包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一道構成了市場經濟情況下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礎:承包農户是流轉的主體,土地流轉主要通過市場機制,流轉收益全部歸承包農户,農民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應當有自主權,這樣才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則,也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開放。當前侵害農民土地流轉權的現象較多,正是因為這種對農户自主決策的限制使有些所謂集體組織以土地規模經營為藉口,以所謂“反租倒包”等花樣,以低價強行“租用”農户承包地,在流轉過程中與民爭利,或者隨意調整承包地,分出所謂“口糧田”、“機動田”,變相剝奪農户土地。

5.土地價值實現上的限制 隨着社會的發展,財產權已由原來注重於對標的物的現實支配的具體權利,演變為注重於收取代價或獲取融資的價值權。農村土地承包權作為一項財產權利,應當具有相應的融資功能,但我國《擔保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權不準設立抵押權,《物權法》中也並未將抵押設定權加以明確規定。農民所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不完善的產權,土地收益權不完整、不清晰,難以形成土地融資市場,抑制了農地的價值擔保功能,限制了土地承包權價值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針對海南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加快海南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1. 對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做全面排查 因為有些土地歷史遺留問題隱藏較深,只有發生矛盾衝突時才會顯現。正如姜斯憲副省長所舉例,如拖欠農民徵地補償款等徵地遺留問題,往往當閒置土地要重新開發遇到農民阻撓時,才會暴露出來。在具體的解決方式上,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堅持協商為主、慎重裁決,以防矛盾激化或產生新的問題。對於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等單位與農民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要努力協調,在法律的範圍內讓利於民,通過依法確權與讓利於民相結合,促進問題的協商解決。對於農民集體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則要在全面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尋求各方利益的平衡點與結合點,通過耐心細緻的溝通協調工作,協商解決。不能為追求結案率而倉促裁決,要避免因裁決導致矛盾激化,產生新的問題

2. 其次是加快徵地補償安置地方立法工作 制訂《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和《海南省土地徵收補償爭議裁決辦法》,建立規範的徵地補償安置體系,完成“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頒佈實施。此外還要結合海南的實際情況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期限、價格和麪積作出限制性規定,把“三過”問題解決好。

3.完善法律條文,促進土地流轉 法律應明確規定所有權歸屬及對農民的土地流轉權提供法律保障;對於使用權流轉的補償標準及利益分配、土地流轉的管理、土地糾紛的處理等基層難以解決的問題,應通過調查研究加以規定;鑑於《擔保法》中對於農村土地使用權不得流轉的規定,我們可以充分利用特區立法權,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條例或辦法,指定土地流轉格式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法律的形式對本地農村土地流轉加以規範,使土地流轉有序進行,從而達到集約利用、規模經營的目的。應爭取儘快出台《海南省土地權屬確認與糾紛調處條例》,通過這個條例解決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法規不完善、證據不足時如何裁決、怎樣認定和保持土地利用現狀的問題,完善糾紛調處工作的體制機制,把省委省政府解決土地糾紛問題的指導性原則進一步具體化,落實成法規和規章。

3.大力培養農村土地市場,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土地流轉機制 首先,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權轉讓機制,允許農村土地在一定範圍內流轉,並通過市場機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轉讓價格。第二、培育和發展各種類型的為土地流轉提供服務的中介組織,率先在全國建立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市場或管理中心。第三,健全和完善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的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農户將耕地向種田能手、專業大户、合作經濟組織和龍頭企業流轉,實現多種形式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第四,建立調節機制,防止土地使用權過於集中,以調節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壟斷和不公平現象。

4.有效發揮政府和村集體的職能 市場的發展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自發性、滯後性的特點,尤其是我國(包括海南)農村的土地市場還很落後。因此,一方面政府要對土地流轉有宏觀上的調控。完善產權登記制度,建立科學的農地資產評估體系,合理評價農村土地價值,逐漸形成城鄉地政一體化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建立約束政府行為過度干預的機制。準確定位政府在推進土地流轉中的角色,監控土地供需總量的動態平衡,而不是運用行政手段去調整土地資源,與民爭利。同時要加強宣傳力度,增加農民對有關法規和政策的瞭解,使土地流轉由自發逐步轉向自覺。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羣眾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因此,要抓好土地流轉,必須“以人為本”,千方百計調動廣大羣眾的積極性。

5.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 第一,大力發展非農產業,加快農業剩餘勞動力轉移。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城市工業和鄉鎮企業吸納農業剩餘勞動力的能力十分有限。而且,隨着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經營環境不穩定,兼業農民非農產業收入不穩定性將使他們難以徹底離開土地。因此,應切實加快鄉鎮城市化進程,依靠科技進步,積極主動地以國內外市場需求為導向,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使農業剩餘勞動力得以合理轉移。第二,一方面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的直接上市交易,另一方面,要把村鎮房屋納入市場經濟的商品體系,穩步推進村鎮房屋商品化、社會化;停止農村宅基地的無償分配;發展村鎮住房金融,培育和規範住房交易市場。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宅基地明晰產權的改革任務。第三,積極探索土地流轉形式的多元化。《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可見立法者並沒有窮舉土地流轉的形式,農户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

6.為土地流轉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首先,要建立多層次的農村保障體系。目前,我國廣大農民仍然把土地作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為獲取收入的主要來源,作為生老病死的保障。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離開土地的安全感和適應市場風險的能力,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的進程也將嚴重受阻。因而,必須建立多層次的農村保障體系,包括農村社會風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以及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會保險功能,為土地轉出者解決後顧之憂。其次,大膽在有條件的市縣啟動户籍制度改革,對放棄土地的農民應該在身份平等和社會保障方面提供援助,特別要強化可持續的就業能力的培訓機制,以避免城市流民階層或城市“貧民窟”的產生。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16

《關於進一步加大分佈式光伏政策支持力度的提案》

為更好地推動我國分佈式光伏發展,江蘇愛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鑫明光(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等會員企業建議:

1.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保障已安裝分佈式光伏的穩定收益。建議將現有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1.9分提高到3分錢,來解決現有的補貼資金缺口以及未來光伏裝機量大幅增長的問題。針對當前部分百姓不相信20年的光伏補貼政策能夠持續,收益的不確定性導致分佈式光伏發展受阻等問題,建議國家出台文件保障20年補貼的穩定性。

2.出台國家標準對部分建築類型強制安裝分佈式光伏。建議出台國家標準,對滿足以下條件的既有和新建建築強制要求安裝分佈式光伏系統,來促進分佈式光伏的發展:1)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煤的工業企業;2)年用電量超過300萬千瓦時的商業企業;3)新建建築屋頂面積達20xx平方米以上;4)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於1.5噸標煤的工業企業。

3.出台政策針對多層住宅小區以及高壓自管小區鼓勵物業安裝分佈式。民用多層住宅由於存在產權共有問題,往往要取得整棟單元樓的鄰居認可才能安裝光伏系統,高壓自管小區的用電也存在產權界定問題。建議出台政策鼓勵小區物業來出面安裝分佈式光伏,並實現與業主利益共享。

4.免除分佈式光伏發電增值税。免除分佈式光伏發電產業的增值税,作為促進分佈式光伏發電的重大財税政策實施。

5.簡化流程解決併網難的問題。建議國家出台政策,簡化和統一併網要求條件與流程。

關於清潔能源議案 篇17

關於完善失去獨生子女家庭社會保障的建議

失獨現象是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的一個特殊問題,隨着我國失獨家庭的不斷增多,失獨羣體越來越龐大,失獨正成為一個亟待關注的社會問題。

為完善失獨羣體的社會保障,我們建議:

一是建立健全有關失獨家庭的法律和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該條規定雖然體現了法律制度在失獨問題上的傾斜,但內容較籠統,應該對相關保障和幫助方面做出具體規定。二是完善失獨家庭的特別扶助制度。要完整、清晰地明確人口計生、財政、民政、人社、衞生等部門對失獨家庭的保障救濟責任。三是構建失獨家庭政府服務體系。四是建立失獨家庭社區救助體系。五是為失獨家庭提供更專業的精神服務。六是加強輿論宣傳,呼籲社會關注失獨羣體。加強失獨問題的理論研究,研究改善“失獨養老羣體”生存狀態的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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