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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範文大全(通用18篇)

申訴書範文大全(通用18篇)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1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申訴書範文大全(通用18篇)

申訴人:,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電話:

被訴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一、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7日至x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2,400元;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至x年8月期間申訴人墊付的社保費2,052.84元;

三、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

四、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剋扣及拖欠的工資4,883.68 元,並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年12月7日入職被訴人,擔任商場部銷售員,月工資2,800元(基本工資2500+300元車補)。x年7月,被訴人將申訴人調入團購部。x年9月7日,被訴人將申訴人辭退。申訴人認為,被訴人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一、申訴人入職後,被訴人一直未與申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訴人曾於x年8月擬與申訴人補籤勞動合同,但申訴人簽名後,被訴人並未向申訴人提供其簽章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被訴人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2,400元(2800元×8個月)。

二、申訴人在職期間,被訴人一直未為申訴人繳納社保,申訴人被迫通過另一家公司自費繳納社保,其中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共計2,052.84元,該社保費應由被訴人向申訴人返還。

三、x年9月7日,被訴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以申訴人違反公司制度為由非法辭退申訴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被訴人應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訴人x年7月的工資,被訴人僅支付1360元。被訴人辭退申訴人時,也未結清申訴人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資,以上剋扣及拖欠的工資共計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資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資2800元,9月份拖欠工資為2800×5/21.75=643.68),同時,被訴人應依法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 元。

因此,申訴人特向貴委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日期:x年 月 日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2

勞動保障監察申訴書

投 訴 人 姓 名與身份證一致性別 身份證號必須填全

聯繫電話 必須真實、有效

通 訊

地 址必須詳細、真實、有效郵 編

被投訴人 名 稱

(姓名) 必須全稱住 所主要生產、經營地址

主要負責人姓 名 性別 聯繫電話

郵 編

請求事項:(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一、依法支付X年X月-X年X月被拖欠的工資、被剋扣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最低工資差額XX元。

二、依法辦理X年X月-X年X月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三、依法訂立、返還勞動合同。

四、依法退還押金XX元、扣押的證書、強迫集資入股XX元。

五、依法辦理檔案轉移、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六、其他。

事實與理由:(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我於X年X月進入該單位,在XX部門(崗位)從事工作,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參加社會保險,每月工資XX元。(以下根據請求事項寫明有關事實經過)

1.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扣押勞動合同。

2.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麼證書,以何種形式集資入股XX元,是否開具收據。

3. 單位以何理由拒絕辦理社會保險,是否要求過提供辦理保險的材料。

4. 單位何時、以什麼理由扣減或拖欠工資XX元,是否開具扣工資的書面決定,是否開具欠工資的欠條。

5. 單位工作時間、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麼時間加班、加點,累計小時,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資的,自己計算單位還應補發加班工資XX元。

6.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是否出具了書面決定,什麼原因不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 其他情況。

説明:

1、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投訴人無法定保密義務,投訴人堅持要求保密,則視為舉報處理。

2、投訴人所填聯繫電話、通訊地址必須真實有效,否則由其本人承擔有關內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後果。

本人已閲讀並認可以上説明。

投訴人(簽名):劉

20xx年 XX月 XX日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3

民事申訴書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餘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由宋負責撫養,嚴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作為宋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年12月起計至宋xx18週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嚴各佔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應當支付給宋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並導致離婚是由於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係甚密,並已經生有一子。 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悦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後,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後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後,被申訴人宋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後的主觀臆斷,並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係,為什麼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採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並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採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於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複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複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於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於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於x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佔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並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並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於x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户轉出80多萬元,其後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樑鳳姬的帳户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採納,而一味片面的採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於x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説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並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於償還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採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採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並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註銷”,並沒有告之註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註銷的時間和註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户在註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麼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户能查得這麼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户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於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帳户內餘額5000元、帳號為帳户內餘額14390.25 元,存於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帳户內餘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係,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麼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採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着?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申訴人嚴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於無過錯方,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應該由嚴負責撫養。

由於宋從9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孃家居住,申訴人不單隻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麼?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後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自x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生活至今”的説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麼只採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生活在一起就能説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年1月之前,宋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已經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於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並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於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於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於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並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4

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辦事處主任

被申訴人:,女,1x年x月15日出生,原xx縣電機廠職工,現住xx縣xx辦事處xx村號。

關於被申訴人訴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一案,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服(x1)法民申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現提出申訴意見如下:

一、請求事項:

1、依法駁回對原告再申申請的訴訟請求。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1)法民申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x1)駐民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x1)駐民終字324號《民事裁定書》,即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由於xx省高級法院(x1)法民初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和省高院關於勞動爭議一案的指導函,xx縣人民法院 x1年2月1日又作出了(x1)西民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辦事處按照國家規定為“原告申報補辦退休手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和“補發自達到退休年齡時(XX年x月)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退休工資”,這些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務必會引起強大的社會反響,影響和諧穩定的政治大局。我們認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於事實和法律,並且不瞭解基層的情況,作出了偏袒於一方的指導意見;另一點,省高院的誤區是認為政府工作好作,個體户難纏,才把問題壓給了我們基層政府,但他們沒有考慮到社會效果。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依法和依據事實,不能拋開歷史和現實。退休和保險問題至所以形成訴訟,一是她與政府不構成勞動關係;二是因為x1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許;三是她沒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過去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無法給她辦理。而與原xx鎮政府,現xx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責任,

(一)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與原告不構成勞動關係。

首先,是電機廠職工,不論是人事關係或是工資關係均在電機廠,並非是在原xx縣xx鎮。同時,電機廠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機關法人,人、財、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別是人員編制,都是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規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鎮政府的人員編制內,不屬鎮政府編制的人員,怎能讓鎮政府給她辦理或補辦申報退休手續,並給她補發退休工資和補貼。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以來,其人員定編定崗,她一不在崗,二不在編,三未與鎮政府構成勞動關係,因此政府不能為她辦理退休手續和補發工資。辦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而沒有與政府構成勞動關係,政府就無法為她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補發工資。

(二)原xx鎮人民政府對被申訴人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等於與其就構成了勞動關係。因此不承擔訴訟請求。

XX年西勞裁5號《裁決書》、()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x市中級人民法院()駐民終字第25x號《判決書》判決原xx鎮政府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30.x3元,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這完全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對傷殘的賠償,這種賠償並不能説明原鎮政府就與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賠償是説明原鎮政府在處理原電纜材料廠的債權債務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勞動關係以及勞動保險待遇並不承擔責任,更不能説承擔了廠裏的債權債務就應當承擔解決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如這樣認為,就是混淆了債權債務和勞動關係以及勞動保險待遇的法律關係。

鎮政府為什麼當時會承擔工傷待遇,實際上鎮政府只是承擔清算責任,並不是應當承擔她的工傷待遇。按照法律規定,企業註銷後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後,債權人申報債權(這個債權人也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鎮政府並不承擔職工的勞動保險的責任。更不能將這種責任轉嫁到鎮政府身上,應當區別對待。

實際上()駐民終字第25x《民事判決書》是一個錯誤的判決,與xx鎮政府沒有任何勞動關係,xx鎮政府不應該賠償他的傷殘損失,與xx縣電機廠構成有勞動關係,xx縣電機廠是一個獨立企業法人,xx縣電機廠應該承擔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和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一切責任。

(三)勞動關係原來在電機廠,後為了照顧其工傷,調往到電纜材料廠任會計職務,後又被安排回電機廠,她的勞動關係始終就在電機廠,應由原企業為她辦理退休手續。

依據勞部發(1)2x5號《勞動部對<關於因破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行解散的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如何確認被訴人的請示>的覆函》,關於被註銷的企業電纜材料廠發生勞動爭議,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為勞動爭議被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其註銷登記的情況告知其開户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法復〔1xx4〕4號)中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歇業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視為歇業後,其債務問題應依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開辦的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實際上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與不構成勞動關係,xx鎮政府,現在的xx辦事處無法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有關手續,更不承擔退休、參保等各項責任。

(四)依據法律規定,xx街道辦事處不能為xx辦理退休手續,更不能為其申辦報參保手續和補繳養老保險金等,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提出工傷和退休是兩碼事,我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同樣認為工傷賠償和退休是兩碼事,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卹金……”,XX年x月,被xx縣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六級傷殘,在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按規定應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至退休年齡,到退休年齡後,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在處理此項勞動爭議時,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用了《辦法》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卹金的職工和因工傷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上述規定和《辦法》第五十八條和勞險(1)2號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之規定,按12年x個月一次性計發領取傷殘撫卹金的標準裁決後,並得到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於XX年x月1日自願從xx鎮領取了530.00元的一次性傷殘撫卹金和假肢安裝費,並終止了工保險關係。

在xx辦理退休及保險的問題上,犯了一個邏輯性的錯誤,就是一味地追查xx鎮的責任,而不是積極地按勞動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鎮去為她申報各項手續、補償費用、補發費用和補貼,甚至她已經核算過,什麼時間發多少錢。無論什麼情況,你沒有辦理退休,怎麼去核算退休費,補發從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補發基本養老保險和調整數額。

(五)西人勞(x1)2x號文件,《關於xx辦事處原電機廠職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調查處理報告》已明確提出三點調查處理意見:

1、原電機廠於1x年3月改製為股份制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多種原因,XX年4月廠房、土地變賣,根本沒有經過法律程度宣佈破產,也就不存在按《勞動法》執行破產企業的有關規定。

2、原電機廠改製為股份制企業後,有x名職工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辦〔〕號文XX年10月下發,重點是對生產經營正常,有繳費能力的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情況進行普查,督促單位為符合條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原參保單位漏報人員要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原電機廠屬於鄉鎮倒閉企業,不在普查範圍之內,不屬於政辦〔〕號文件執行範圍。

3、根據政〔〕2x號文件“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其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險待遇;有參保願望的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建議有參保願望的集體企業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六)在xx縣電纜材料廠XX年註銷抵債後,間隔時間多年,不積極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而是一味去追查xx辦事處的責任。因此,耽誤了她辦退休手續的時間,再一點,因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過去有關文件未出台,依據國發()x號、政()50號等文件規定,無法辦理各項保險關係,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規定,她的問題,應由社會勞動部門按文件規定的政策執行辦理。

綜上所述,xx街道辦事處與不構成勞動關係,更不能為去申報退休手續,補發退休費和補貼,更無法為申報社會養老保險手續,不承擔申報參保手續並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更不存在基本醫療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問題,因此,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申請再申訴訟請求的各項責任。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x1)法民申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x1)駐民三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以維護我辦事處的權益不受侵犯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二○xx年六月十日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5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x省xx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xx縣人民法院於 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民初字第x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6年11月x日作出的(x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x%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xx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x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説,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xx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xx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xx公司何干?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説,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户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x%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x%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説,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x%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x%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x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6)民初字第x2號民事判決書和(x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6

申訴人: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

住所:xx市x區覃家崗鎮x村花生堡社

法定代表人:彭

電話: 手機: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本廠於x年與當時的x村簽定租用土地修建廠房的協議,租用期五十年。本廠現使用廠房,始建於x年,用地建房手續:本廠書面向x村申請,x村按照土地法規協助辦理。城鄉建委經現場勘查後發給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渝沙集建99字第0843號〕〔重國土統印〕發證日期:1999年5月24日 。xx市x區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廠房竣工後,辦理了鄉村房屋所有權證。〔字第11313號〕所有權人: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房屋負責權人:彭。房屋座落:沙區覃家崗鎮x村花生堡社。房屋用途:廠房。房屋來源:自建。

xx市人民政府第55號令《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一條:為維護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徵地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的原則規定。《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十條:……住房在徵地拆遷範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該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徵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一條:被徵地單位的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閉路電視、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標準補償。《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二條:徵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建〔構〕築物。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後,原建〔構〕築物歸國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置。被搬遷企業的搬遷損失費〔含設備搬遷耗損,停工損失及搬遷費〕按所搬遷設備折舊後淨值的15%至20%計算。

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是股份合作制企業,是獨具民事行為的法人,享有與其權益相關的民事權利,也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本廠具有合法鄉村房屋所有權證的廠房,其所有權性質屬於集體,是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的固定資產。

x年花生堡社集體農轉非,x區國土局徵地辦是在本廠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與花生堡社當時的社長商談辦理的徵地補償事宜,作為本廠廠房所有權人的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完全被矇在鼓裏。〔x年2月6日才從薛家林口中知道,〕在花生堡社集體農轉非時,當時所有在社集體土地上的建〔構〕築物,國土局都視花生堡社為所有權人,一切與徵地補償相關的事宜,均與花生堡社當時的社長商談。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是本廠廠房唯一合法的所有權人。x區徵地辦避開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與花生堡社的負責人私自協商,具體與花生堡社商談的什麼內容?廠房按照什麼標準補償?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一無所知,x區國土局徵地辦一直沒有與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簽定過任何與徵地拆遷補償相關的協議書,也從來沒有面對面的商談過徵地拆遷補償等相關的事宜。本廠法人代表彭也只是得通知去x村委會與花生堡社簽定解除土地租用合同時,方知道花生堡社已集體農轉非,土地已被國土局徵用。花生堡社提出與其解除土地租用合同,並出示早已打印好的〔解除土地租用合同以及資產補償分配協議書〕。本廠當時負責人彭得知廠房的補償按照違章建築的價格計算時,〔x年2月16日才從當時負責協助徵地工作的薛家林口中知道,徵地時本廠廠房是按照55號令第九條實施的補償。〕當即提出異議:認為本廠廠房具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補償費不應該和那些沒有土地使用權證和鄉村房屋所有權證的建〈構〉築物一樣的價格計算。徵地工作人員説你把你的要求寫在上面,以後搬遷時解決。於是彭在解除土地租用合同以及資產補償分配協議書上添加了一條:本廠廠房兩證齊全,此協議未作任何補償,搬遷時,解決後再搬遷。

依據xx市人民政府第55號令《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二條,徵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建〔構〕築物。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後,原建〔構〕築物歸國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置。國土局在辦理花生堡社集體農轉非的行政行為中,沒有按照《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本廠廠房實施補償,也沒有按照文件規定對因為搬遷造就的各種經濟損失給予補償,嚴重損害了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的權益。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是股份合作制企業,是獨具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享有與其權益相關的民事權利,也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本廠具有合法鄉村房屋所有權證的廠房,其所有權性質屬於集體,是梨盛金屬雜件廠的固定資產〔不動產〕。依據xx市人民政府第55號令《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一條,第二條,本廠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x年徵地時,以為搬遷也就三五天的事情,徵地人員認同搬遷時解決也拖延不了幾天。法人代表彭才在解除合同和資產補償分配的協議書上添上了:“本廠廠房兩證齊全,此協議沒有作任何補償,搬遷時,解決後再搬遷。”誰知道國土局徵地辦不但沒有及時要我廠搬遷,反而委託x村委會繼續把土地出租給彭〔本廠法定代表人〕使用。〔這不知道是圈套還是騙局?〕土地租用合同最後不知道甲方怎麼又換成了濱江開發公司。x年濱江開發公司以租用場地合同到期為由,起訴自然人彭,x年6月2日,法院判決彭交還土地無條件搬遷。【〔〕沙法民初字第3431號】法院一審認定彭獲取了相關補償,梨盛金屬雜件廠具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已經喪失了所有權。

鄉村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產權唯一合法憑證。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變更〔如買賣、贈與、交換、轉讓、繼承、分析、合併、更名等〕,房屋狀況變動〔如新、改、擴建、拆除等〕他項權利設定〔如典當抵押〕以及註銷〔如倒塌、焚燬〕等,應及時向填證機關申請登記。一審法院説本廠具領了補償款,列具不出這補償款是由什麼構成,就斷言本廠具有合法所有權證的廠房喪失了所有權?依據xx市人民政府第55號令《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二條,徵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建〔構〕築物。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後,原建〔構〕築物歸國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置。梨盛金屬雜件廠的廠房具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沒有按照文件規定獲取相應的補償,一審法院的認定缺失法律依據。二審彭提出徵地時國土局徵地辦沒有按照文件規定補償梨盛金屬雜件廠的廠房,要求原告出示對廠房實施補償的依據,請求法院認定相關補償是什麼補償?是按照文件規定的重置價格對廠房的補償?還是按照文件規定對因為搬遷造成的各種損失的補償?同時梨盛金屬雜件廠提出廠房應該按照《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中院於x年11月1日判決,【〔〕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6047號】對梨盛金屬雜件廠的請求未作支持也未作解釋。對梨盛金屬雜件廠提出的廠房在被徵用時未獲得拆遷安置補償的問題,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説屬於另一法律關係……上訴人彭可按相關法律途徑另行申請解決。

x年12月16日,xx市x區人民法院向彭發出了執行通知書。【〔〕沙法民執字第2260號】。x年2月27日,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向x區人民法院遞交了執行異議書。理由如下:申請人濱江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的被執行人是彭,而位於xx市x區覃家崗鎮x村花生堡社的廠房所有權人是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並且具有合法的鄉村房屋所有權證。彭和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是兩個不同的主體,貴院不應該直接執行異議人,而應該終止以上案件的執行。

x年2月6日,執行局招集x區徵地辦公室、x村委會、濱江開發公司和本廠法人代表到執行局,其目的是弄清楚當初梨盛金屬雜件廠的廠房到底是按照什麼價格補償的。x區徵地辦公室主任坦言徵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建構築物,應該按照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x村x年負責協助徵地工作的薛家林證實:當年花生堡社集體農轉非,所有社集體土地上的建構築物全部都是按照《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九條執行的。有證和無證的全部是一樣的補償價格。執行對象全部是針對農村的經濟合作社,沒有單獨針對企業進行補償。梨盛金屬雜件廠的廠房沒有按照《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的第十二條執行。

國土局徵地辦在辦理徵地補償安置行為中,具體實施不與房屋的所有權人商談,任何人都可以設身處地的想一想,如果你家的房屋被開發商拆遷,開發商不與你這個房屋的所有權人商談如何補償,而是和並非房屋所有權人的其他人商談怎樣補償,不知道國土局徵地辦這樣做是依據什麼文件規定?現今的政策文件有沒有這樣的規定?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可以避開房屋所有權人,我們實在是搞不明白,這隻有你們執法者才能判斷是非,請給我們一個公斷。

農轉非前,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是x村級集體企業,因為所有人員農轉非,x村決定撤銷該企業。因農轉非人員不再是x村的村民,不能繼續留在村集體企業工作。農轉非人員政府不安置工作。徵地工作人員在動員會上宣讀文件時説辦經濟實體政府可以按照規定劃撥土地,我們當即提出書面申請,徵地工作人員説研究後答覆我們。於是我們自籌資金重組了梨盛金屬雜件廠,改製為民營集體企業。當我們找徵地工作人員劃地時,徵地工作人員説xx市沒有執行這一條,於是我們去信找國土局,國土局徵地辦給了我們一紙回函,【根據市政府64號令第二十四條三款;被徵地單位自願並有條件興辦經濟實體的,符合城市規劃安置人數10人以上的,承擔安置責任的單位可以將就業安置費撥給接收單位,並按人平20平方米的標準劃撥土地〔政府核收徵地成本費〕用作修建生產經營場地,興辦經濟實體,安置勞動力。你廠的一羣農轉非人員來信所反映劃撥建廠土地的問題,可根據上款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辦理建設用地的規定,辦理劃撥土地的手續】。

x區徵地辦公室〔公章〕

國土局徵地辦回函叫我們找相關部門劃撥土地。因為當時徵地工作已經結束,我們去找的政府機關沒有人答理我們,寫信去政府機關也沒有回覆。因為本廠人員全部農轉非,x村不願意繼續提供廠房我們使用,在四處求告無門的情況下,才於x年在花生堡社租用的土地修建的廠房。如今又要我們搬遷,我們無處可去,無處修廠房,要求政府按照xx市人民政府第55號第十八條的規定劃撥土地我們自建廠房。這些年來,本廠已為數十名農轉非人員購買了養老保險,有十多名已經退休。如今政府對農轉非人員辦企業極力支持,農轉非人員申辦企業有政策優惠,我們要求,按照政府的相關政策,劃撥土地我們自建廠房。

xx市人民政府第55號令《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是專門針對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而制定的法律文件,只要是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就應該不折不扣的遵照文件規定執行,怎麼可以視文件規定而不顧,反而要被徵地的老百姓去起訴?去申請?去告狀?非要逼老百姓去上訪?去靜坐示威?去阻斷交通?文件中載明是為了維護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而那些掌握着執行權的官員們熟視無睹,難道這世上就無真理正義之分了嗎?也許我們如今落到如此地步,也真怪我們農民太老實,太相信政府派來的工作人員。如果當初農轉非時,政府派來的工作人員不按照文件規定劃撥土地,我們就不在農轉非的協議書上簽字,農轉非的工作就無法進行。在那種情勢下,他們不劃地也得劃地。我們也就沒有後來的這些諸多的煩惱了。即便如此,我們還是相信政府,相信政府頒佈的政策法規不會是一張廢紙!我們要求按照《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的條款對本廠實施補償安置。

此次搬遷,我們也並沒有提出什麼非分要求,只是提出我們能修的起廠房,可以安全的搬移設備,能繼續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就連這點起碼的要求都得不到解決,設身處地的想一想,我們怎麼搬遷?

《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按照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政府是為了企業可以利用補償費重新修建廠房,好讓企業搬遷以後可以繼續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如今我們已經進退危谷,法院執行廳強要我廠搬遷,無人願意依照《xx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計算補償費。融匯公司深夜派人闖入本廠使用的配電房,切斷了高壓電源,砸爛了配電房裏的所有設施,挖斷了本廠進出的唯一公路,切斷了本廠使用的自來水管道。我們認為融匯公司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希望高院能為我們主持公道。我們要生存!我們要活命!請給我們一條可以活下去的路走!

xx市x區梨盛金屬雜件廠

x年2月27日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7

申訴人張某,女,x年9月19日生,漢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張某之子,電話。

被訴人某市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長。

訴求事項:

1、對患者張某積極採取有效治療;

2、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依法賠償損失。

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患有抑鬱症。x年9月16日中午,申請人因故而自服農藥敵敵畏、安定。當日下午1:30許送某市人民醫院急救室,隨即轉icu病房。入院診斷為:1、重度經口急性敵敵畏、安定中毒;2、抑鬱症。經洗胃、靜注藥物等搶救,申訴人於當晚即可與醫生和家屬進行正常的語言交流。次日下午6時許,某主任決定將申訴人轉同院的消化科。家屬曾提出疑問:能不能轉?某主任肯定的答覆:可以轉。隨後,申訴人被轉至消化科。近一小時,申請人心裏難愛,臉發紫,呼吸心跳驟停。消化科的年輕醫生自感經驗不足,聯繫重症室的醫生,而重症室的醫生15分鐘後才上5樓參與搶救,雖經心肺復甦搶救,保住了申訴人的生命,但申訴人從此呈睜眼昏迷狀。為了求得有效治療,申訴人於x年9月30日轉某市中心醫院治療。因治療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親屬於x年11月5日暫將申請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醫院的出院診斷為:“1、缺氧性腦遷延性昏迷;2、氣管切開術後。囑積極預防併發症,繼續康復治療。親屬按醫囑請康復科醫生在家給申訴人理療。

x年11月5日,法醫司法鑑定所對申訴人的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了評定,並出具了法醫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申訴人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需完全性護理依賴和一定醫療依賴維持其生命生存。申訴人現呈持續性昏迷狀態,生活完全依賴有經驗的護工,進食靠鼻管導流,對年逾八旬的父親不能盡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一個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歡樂。

申訴人的近親屬認為,申訴人的損害後果系某市人民醫院的過錯行為所致。院方的主要過錯:1、使用安定類藥物不當,靜注藥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過大;2、輸注速度過快,轉科後無醫護人員和心電監護;3、對藥物的副作用預計不足;4、轉科未經會診輕率決定轉科,延誤搶救;5、違反有關診療規範。

綜上所述,某市人民醫院的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給申訴人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害後果,依照《執業醫師法》第37條之規定,相關責任人應受到相應的處分;依照《侵權責任法》第54條、第55條和57條之規定,某市人民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特向你處提出申訴,請依法及時妥處。

此致

某市人民醫院

申訴人:張某

代理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8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xx省xx省某市人,住xx省某市府城辦事處中山街14組付家1巷51號。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省某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黃某,局長。

申訴人因不服xx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請求貴院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抗訴,要求撤銷xx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依法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x年xx省某市因城區改造,申訴人丈夫楊某將房屋搬遷至xx省某市府城辦事處中山街14組付家1巷51號(原xx省某市南大街付家巷63號)。x年申訴人與楊某結婚。x年5月因房屋老化進行原址改建,經被申訴人同意並測量,申訴人房屋所佔土地使用面積為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過户給申訴人女兒楊某某),被申訴人於當年收取申訴人徵地管理費和工本費總計1600元,同時收走了申訴人所持有的舊證,並承諾很快按測量面積(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為申訴人換新證。

x年元月,在申訴人的多次催促下,時隔兩年之久,被申訴人才給楊某頒發了安土國用[]字第478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00平方米(實際使用面積206.6平方米)。

x年10月20日,又經申訴人多次索要,被申訴人才將土地使用權總面積177.13平方米分別過户到申訴人(安土國用[]字第0726號,土地使用權面積100平方米)和申訴人的女兒楊某某(安土國用[]字第0727號,土地使用權面積77.13平方米)名下。

申訴人在x年10月到x年1月28日四年期間,與被申訴人多次交涉,要求其頒發剩餘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但是均遭到被申訴人的拒絕。x年1月28日,申訴人以請求被申訴人頒發剩餘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上訴期間,為申訴人補辦了剩餘29.47平方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登記,並於x年7月16日為申訴人換髮新證(安土國用[]第0640號,土地使用權面積129.475平方米),後申訴人撤訴。

x年8月,申訴人以被申訴人的行政不作為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一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未被確認違法,作出()安行初字第9號行政裁定,駁回申訴人的起訴。

x年9月,申訴人上訴至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同樣的理由維持了原裁定。

申訴人認為原二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在適用法律和程序方面均有錯誤。其理由如下:

一、原二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

原二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已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且申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其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賠償規定”)第二十一條第(4)項之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原二審法院據此,將申訴人在行政賠償訴訟中述及的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定義為具體行政行為,顯屬偷換概念。因為申訴人是針對被申訴人長達11年之久不發證的行政不作為,而不是x年7月16日的發證行為。被申訴人從x年5月就收取了換證所需要的各種費用,但是卻一直拖延到x年7月,在申訴人用了十一年的時間,窮盡了各種救濟手段之後,被申訴人才將證頒發給申訴人。

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屬非具體行政行為,是不作為,而不是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國家賠償法》中“違法行為”應從廣義理解,其既包括積極的作為性違法,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違法。《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也即包括了違法的不作為。被申訴人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拖了十一年之久才給申訴人換新證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行政法的誠信原則和權力濫用原則,即構成了違法的不作為。

二、適用法律錯誤

(一)事實認定部分適用法律錯誤

原二審法院錯誤地將申訴人訴求的不作為的違法行為,認定為具體行政行為,其根據是《行政賠償規定》第二十一條第(4)項之規定,“(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但是被申訴人違法的不作為行為,應該依據《行政賠償規定》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及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申訴人據以要求賠償的違法行為是非具體行政行為,所以不能適用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相關規定。

(二)原二審法院所作出的裁定部分適用法律錯誤。

原二審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顯然,原二審法院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邏輯錯誤。

同時,原二審法院還在終審裁定結尾部分,適用了一審程序才會適用的法律依據,分別是《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屬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三、 原二審法院程序錯誤

原二審法院以未經違法確認先置程序為由,駁回申訴人的上訴,違反法律程序。

根據《行政賠償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定予以賠償的案件,應當經過依法確認。未經依法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庭負責辦理依法確認事宜,並應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覆賠償請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根據以上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申訴人的行政賠償訴訟後,應就被申訴人的不作為是否違法進行確認。但是原一審、二審法院在審理期間均未通知申訴人開庭,也未向申訴人調查和了解情況,而是直接通過書面審理作出裁定,從而讓申訴人喪失了要求人民法院確認違法的權利。而且原一審、二審法院均未對被申訴人的不作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據此,申訴人認為,原二審法院駁回申訴人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程序錯誤。

綜上所述,原二審法院無論是實體,還是程序均有錯誤,申訴人特依據《行政賠償規定》和《國家賠償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訴,請求貴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撤銷原二審法院作出的()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依法進行再審。

此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__________

羅某

x年 月 日

附:1 、行政申訴書副本1份;2、證據清單1份。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9

請求事項:

1.要求被訴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間的加班工資x元;

2.要求被訴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個月經濟補償金x元;

事實和理由: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申訴人於x年x月x日進被訴人處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x元。x年x月x日,被訴人口頭通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x月x日被訴人向申訴人開具退工單,被訴人並未支付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申訴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間累計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雙休日加班x天),被訴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資。

申訴人認為:根據《勞動法》、《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安排雙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於日工資標準的%支付。現被訴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故要求被訴人依法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x元。根據《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現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工作已滿x年,故要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x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金x元。

綜上,申訴人向貴會提出申訴,要求依法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空白)

申訴人確認以下為文書送達地址:

申訴人名稱:張某 文書送達地址:虹口區*路*號*室 郵政編碼: 被訴人名稱:某某電器有限公司

文書送達地址:楊浦區*路*號 郵政編碼: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張某(簽名或蓋章)

x年10月10日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10

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辦事處主任

被申訴人:,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縣電機廠職工,現住xx縣xx辦事處xx村號。

關於被申訴人訴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一案,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服()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現提出申訴意見如下:

一、請求事項:

1、依法駁回對原告再申申請的訴訟請求。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駐民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駐民終字324號《民事裁定書》,即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由於xx省高級法院()法民初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和省高院關於勞動爭議一案的指導函,xx縣人民法院 x年2月1日又作出了()西民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辦事處按照國家規定為“原告申報補辦退休手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和“補發自達到退休年齡時(XX年8月)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退休工資”,這些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務必會引起強大的社會反響,影響和諧穩定的政治大局。我們認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於事實和法律,並且不瞭解基層的情況,作出了偏袒於一方的指導意見;另一點,省高院的誤區是認為政府工作好作,個體户難纏,才把問題壓給了我們基層政府,但他們沒有考慮到社會效果。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依法和依據事實,不能拋開歷史和現實。退休和保險問題至所以形成訴訟,一是她與政府不構成勞動關係;二是因為x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許;三是她沒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過去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無法給她辦理。而與原xx鎮政府,現xx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責任,

(一)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與原告不構成勞動關係。

首先,是電機廠職工,不論是人事關係或是工資關係均在電機廠,並非是在原xx縣xx鎮。同時,電機廠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機關法人,人、財、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別是人員編制,都是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規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鎮政府的人員編制內,不屬鎮政府編制的人員,怎能讓鎮政府給她辦理或補辦申報退休手續,並給她補發退休工資和補貼。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以來,其人員定編定崗,她一不在崗,二不在編,三未與鎮政府構成勞動關係,因此政府不能為她辦理退休手續和補發工資。辦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而沒有與政府構成勞動關係,政府就無法為她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補發工資。

(二)原xx鎮人民政府對被申訴人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等於與其就構成了勞動關係。因此不承擔訴訟請求。

XX年西勞裁5號《裁決書》、()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x市中級人民法院()駐民終字第259號《判決書》判決原xx鎮政府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3067.63元,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這完全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對傷殘的賠償,這種賠償並不能説明原鎮政府就與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賠償是説明原鎮政府在處理原電纜材料廠的債權債務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勞動關係以及勞動保險待遇並不承擔責任,更不能説承擔了廠裏的債權債務就應當承擔解決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如這樣認為,就是混淆了債權債務和勞動關係以及勞動保險待遇的法律關係。

鎮政府為什麼當時會承擔工傷待遇,實際上鎮政府只是承擔清算責任,並不是應當承擔她的工傷待遇。按照法律規定,企業註銷後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後,債權人申報債權(這個債權人也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鎮政府並不承擔職工的勞動保險的責任。更不能將這種責任轉嫁到鎮政府身上,應當區別對待。

實際上()駐民終字第259《民事判決書》是一個錯誤的判決,與xx鎮政府沒有任何勞動關係,xx鎮政府不應該賠償他的傷殘損失,與xx縣電機廠構成有勞動關係,xx縣電機廠是一個獨立企業法人,xx縣電機廠應該承擔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和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一切責任。

(三)勞動關係原來在電機廠,後為了照顧其工傷,調往到電纜材料廠任會計職務,後又被安排回電機廠,她的勞動關係始終就在電機廠,應由原企業為她辦理退休手續。

依據勞部發(x7)285號《勞動部對<關於因破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行解散的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如何確認被訴人的請示>的覆函》,關於被註銷的企業電纜材料廠發生勞動爭議,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為勞動爭議被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其註銷登記的情況告知其開户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法復〔x4〕4號)中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歇業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視為歇業後,其債務問題應依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開辦的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實際上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與不構成勞動關係,xx鎮政府,現在的xx辦事處無法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有關手續,更不承擔退休、參保等各項責任。

(四)依據法律規定,xx街道辦事處不能為xx辦理退休手續,更不能為其申辦報參保手續和補繳養老保險金等,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提出工傷和退休是兩碼事,我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同樣認為工傷賠償和退休是兩碼事,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卹金……”,XX年7月,被xx縣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六級傷殘,在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按規定應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至退休年齡,到退休年齡後,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在處理此項勞動爭議時,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用了《辦法》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卹金的職工和因工傷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上述規定和《辦法》第五十八條和勞險(x7)2號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之規定,按12年6個月一次性計發領取傷殘撫卹金的標準裁決後,並得到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於XX年8月1日自願從xx鎮領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傷殘撫卹金和假肢安裝費,並終止了工保險關係。

在xx辦理退休及保險的問題上,犯了一個邏輯性的錯誤,就是一味地追查xx鎮的責任,而不是積極地按勞動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鎮去為她申報各項手續、補償費用、補發費用和補貼,甚至她已經核算過,什麼時間發多少錢。無論什麼情況,你沒有辦理退休,怎麼去核算退休費,補發從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補發基本養老保險和調整數額。

(五)西人勞()27號文件,《關於xx辦事處原電機廠職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調查處理報告》已明確提出三點調查處理意見:

1、原電機廠於x8年3月改製為股份制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多種原因,XX年4月廠房、土地變賣,根本沒有經過法律程度宣佈破產,也就不存在按《勞動法》執行破產企業的有關規定。

2、原電機廠改製為股份制企業後,有6名職工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辦〔〕89號文XX年10月下發,重點是對生產經營正常,有繳費能力的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情況進行普查,督促單位為符合條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原參保單位漏報人員要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原電機廠屬於鄉鎮倒閉企業,不在普查範圍之內,不屬於政辦〔〕89號文件執行範圍。

3、根據政〔〕29號文件“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其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險待遇;有參保願望的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建議有參保願望的集體企業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六)在xx縣電纜材料廠XX年註銷抵債後,間隔時間多年,不積極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而是一味去追查xx辦事處的責任。因此,耽誤了她辦退休手續的時間,再一點,因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過去有關文件未出台,依據國發()8號、政()50號等文件規定,無法辦理各項保險關係,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規定,她的問題,應由社會勞動部門按文件規定的政策執行辦理。

綜上所述,xx街道辦事處與不構成勞動關係,更不能為去申報退休手續,補發退休費和補貼,更無法為申報社會養老保險手續,不承擔申報參保手續並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更不存在基本醫療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問題,因此,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申請再申訴訟請求的各項責任。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駐民三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以維護我辦事處的權益不受侵犯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x年六月十日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11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男, x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梅隴鎮xx村後場31號。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鎮xx村。地址:本市銀都路號,電話:,法定代表人金,總經理。

申訴請求

請求xx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606號民事判決書,支持申訴人的原審訴求,支持申訴人的再審請求。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原世居於xx市xx區梅隴鎮xx村後場,身份為農民,賴以生存集體所有的耕地、宅基地在x年8月6日被徵收,徵地批文:“閔府土()245號”,徵地單位系xx縣房地產總公司開發部(原徵地用途為新建景洪三村二、三、四街坊),因該開發商超過二年未動工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xx市xx區人民政府在x年2月20日經【閔府土(97)19號】文收回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x年6月27日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不是判決書中所認定的徵地單位,而是皮包公司,該公司是建造舉世聞名樓脆脆“蓮花河畔景苑” 倒樓的“梅都公司”的兄弟公司)與xx市xx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了《xx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滬房地閔字()出讓合同第128號},將該地塊以每平方米60元人民幣超級低的價格(1865.91萬元整、大寫:壹仟捌佰陸拾伍萬玖仟壹佰元整)出讓,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不到半年時間內(x年12月1日)就將該地塊高於原價約十四倍的價格(25820.2529萬元整、大寫:貳億伍仟捌佰貳拾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整)以在建工程方式轉讓(倒賣)予“至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特別需要説明的是,實際開發建設的單位是至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現該地塊的用途是建造高檔居住小區“銀都名墅”(全部為545幢獨棟、雙拼別墅),其網上公開售價在每平方米五萬以上。

根據《xx市住宅建設徵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市人民政府62號令,第六條,按照“誰用地、誰負責安置” 的原則,徵地農業人口的安置由徵用地單位負責(事實是徵地農業人口的安置沒有一人是用地單位安置的、都採取委託方式,詳見《關於辦理徵地農業人口安置手續的申請報告》)。x年2月20日,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皮包公司)與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徵地勞動力安置協議書,注,依據市人民政府62號令第十五條規定,必須三方簽訂徵地勞動力安置協議書,申訴人至今未簽訂過該協議。同年5月16日“被安置”進入xx公司。因該公司無一家自有實體企業(村企屬空殼公司,社保委託xx市xx區梅隴鎮養老所代繳),申訴人一再要求上崗(無書面),該公司回答,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徵地的勞動力有132名“被安置”在xx公司,沒有崗位安置,依據xx公司於x年9月20日公佈《關於徵地勞動力安置待遇的有關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現待崗人員當公司需要用工通知上崗時,必須到本公司上崗接受工作安排。申訴人至今未接到公司的上崗通知書,故待崗至今只拿xx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

所上證明,申訴人與被申訴人xx公司成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不能以未向被申訴人提供勞動而認定沒有勞動關係,因申訴人是否上崗(向被申訴人提供勞動)不是申訴人所能決定的。故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依法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但被申訴人至今未與申訴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又根據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滬府辦()75號】《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於本市申請低保的職工有關收入計算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本市單位職工,願意工作但單位無法提供崗位,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所在單位必須予以補足。現xx公司對土地被徵用後應當安置的勞動力不安排勞動崗位,而只發放由民政局履行發放的xx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被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權)。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xx公司既然接受用地單位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安置勞動力(俗稱用土地換取的勞動崗位),就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規章,按相關規定辦理。上述二級法院的判決,申訴人認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明顯偏袒被申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望支持申訴人的再審訴請,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百姓的合法利益。

此致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王

xx年五月二八日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12

申請人(申訴人)張三,男,x年5月30日出生,漢族,xx縣商業公司職工(或農民等),住xx縣x路x號x棟x室。聯繫電話:,手機號:。

被申請人(被申訴人)李四,男,x年8月21日出生,漢族,個體户,住xx縣xx村路號。聯繫電話:,手機號:。

申訴請求

1、要求撤銷xx縣人民法院()連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2、依法對該案進行再審,改判申訴人應向被申訴人支付拖欠的貨款1000元。3、由被申訴人承擔再審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張三與李四拖欠貨款糾紛一案,xx縣人民法院於x年1月9日一審作出()連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張三應向李四支付拖欠的貨款20xx元。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訴人對該判決結果不服,現提出以下申訴理由;

1、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定案證據不足。原審認定李四共拖欠張三貨款兩筆計20xx元,其中對第一筆欠款並沒有相關的對帳單、出貨單、欠條或是其他結算憑證可以證明,僅僅依據張三僱傭的兩個工人王五、馬六的證人證言,而這兩人均與張三沾親帶故,系同一個村出來做事的老鄉,具有一定的利害關係,因此其證人證言不足以採信。對該筆貨款法院不應當認定。

2、原審程序違法,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主審法官給張三確定的舉證期限截止於x年12月20日,但原告張三在12月24日開庭時才向法庭提交王五、馬六的證人證言。被告李四當庭提出原告逾期舉證,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不應當對該證據組織質證,但主審法官對此不予理睬(有旁聽觀眾陳某、劉某的證言和庭審筆錄為憑),並認可了該證據。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定案證據不足,且程序違法,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據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提出申訴,要求依法再審並改判。

證據與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申訴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2、()連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

3、旁聽觀眾陳某、劉某的證言。

此致xx縣人民法院

附:申訴狀副本1份

申請人(申訴人):張三

x年3月1日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13

申訴人張、男、x年5月8日出生,漢族、xx區第二運輸公司工人,住xx區xx街x委x組,電話:

x年12月31日,xx區人民法院對劉流氓一案,作出()刑字第86號判決,“認定被告人劉犯有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x年8月13日,xx區法院以()伊區刑字第57號判決,對劉重審改判六年。

x年12月15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一上字第51號判決,又將劉終審改判無罪。

法院對加害人劉終審改判無罪之後,被害人即本申訴人依照當時實施的《刑訴法》()第148條被害人對生效判決可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訴之規定,向xx市檢察院申訴。

結果,市檢察院卻向申訴人告知:對市法院的判決不服,只能向市法院申訴而不能向市檢察院申訴,因為判決不是檢察院作出的,市檢察院不予受理對市法院上述劉無罪判決不服的申訴。

申訴人無奈,只好向市法院申訴。正如民間諺語所説:“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x年12月30日,市法院通知申訴人:“駁回申訴”。

最近,申訴人經過多方諮詢律師、法官等法律專業人員得知,市檢察院當年拒不受理申訴人的申訴是錯誤的,是違反當年法律規定的違法失職行為。故現在依照現行法律再次向市檢察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上字第51號判決,提請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事實與理由:xx市法院認為(《判決書》第2頁):“劉單獨和夥同陳剛等四人兩次去張家,目的是索要勞動報酬和要求張領其看病,並非尋釁滋事,系屬民事糾紛而發生毆鬥,原審以流氓罪科刑不當。”

顯然,申訴人到底是否欠劉勞動報酬是本案基本事實。按市法院自己的邏輯,欠,就是索要勞動報酬而並非尋釁滋事,原審以流氓罪科刑不當。

問題恰恰在於,法院對“申訴人到底是否欠劉勞動報酬”之本案基本事實——根本就沒作審理,自然也就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審判決所謂“現查明”(《判決書》第1頁)“劉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晚六時許,去個體養車户張家索要工錢”完全是毫無證據的憑空認定事實,實屬認定事實確有錯誤。故請求支持申訴請求,提請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依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12條、《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第13條之規定,也請求向申訴人“當場書面答覆”受理本申訴。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x年二月二十 日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14

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某某醫院。住所地:xx省xx縣婁山關鎮。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院院長。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漆某某,女,漢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

案 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之間因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桐民初字第2334號民事判決、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7月3日作出的()遵市法民終字第314號民事判決,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於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判決和裁定:一是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二是適用法律錯誤。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20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申請的;……(三)申訴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以及該法第200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申訴:(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申訴人現依法提請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檢察機關依法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請抗訴》;

2、請求檢察機關監督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並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訴人不合理的一審訴訟請求。

申訴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原一二審判決對“傷殘等級”認定錯誤。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不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之規定,被申訴人的損傷情況達不到最低傷殘等級,可原一二審判決卻認定被申訴人的損傷為“工傷傷殘九級”,以致認定案件基本事實錯誤。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國共有三類傷殘鑑定標準,一是《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三是《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但是,三類均有嚴格的適用範圍。在這三類鑑定標準中,工傷等級的鑑定標準最低,可人身損害的等級標準卻較高。根據被申訴人的傷病情況,其行腹腔鏡下異物取出手術,完全符合“工傷九級”的鑑定標準,但是,由於本案不屬於工傷,故不能夠認定其“工傷九級”的鑑定意見,原一二審判決採信被申訴人“工傷九級”的鑑定結論嚴重錯誤,本案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評定標準”進行鑑定。但由於在此之前已經委託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鑑定中心,被申訴人的損失情況達不到傷殘十級鑑定標準,因此,被申訴人便要求鑑定機構按照工傷進行了評定。

2、原一二審法院對被申訴人的“居住地”認定錯誤。本案被申訴人居住的農村,是屬於農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記可以證實。因此,原審法院卻認定為“城鎮居民”,並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進行判決,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在一審過程中,被申訴人雖然提供了一份xx縣大漢鬆骨保健會所和元田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但其證明內容也不能夠證實其居住在城鎮的事實,xx縣楚米鎮元田村位於xx縣城附近,該證明的內容首先不真實,同時也不客觀,而且,被申訴人即便在洗足城上班,也不能夠得出居住在城鎮一年以上的結論。故,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的居住地情況為城鎮事實錯誤。與此同時,原審法院認定“被撫養人”居住地也為城鎮,並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撫養費也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3、原一二審判決對被申訴人的“醫療費”認定事實錯誤。第一、原一二審法院酌情認定被申訴人產生了醫療費20xx元錯誤,且無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原則,被申訴人主張醫療費用,就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予以證明,可是,原一二審法院卻在沒有任何依據及發票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訴人在近兩年的時間內產生了醫療費20xx元,以致認定案件事實錯誤;第二,原一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為取出紗布產生了醫療費14558.40元事實錯誤,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醫療費發票12張記載,雖然總計金額為14558.40元,但是,其住院及術前檢查的費用合計為11750.80元,對於其他的費用部分,被申訴人一是沒有提供相應的病歷證明於損害相關,二是根據發票記載的藥品名稱體現,多數是屬於支路婦科病及其他的檢查產生,與本案的醫療損害行為無關。故,原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的醫療費用為16558.40元事實錯誤。

4、原一二審判決對相關損失的認定事實錯誤。首先,申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10536.9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08.61元、鑑定費1200元有異議。認為:一是誤工費不應當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認定,應當按照農林牧副魚業平均工資或者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二是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當得到支持,且不能夠按照城鎮消費性支出計算,原因是本案的被申訴人的損傷情況達不到最低傷殘等級標準;三是精神撫慰金也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被申訴人必須是達到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後,人民法院才能夠酌情裁判精神撫慰金。

除此之外,申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護理費4727.34元、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交通費500元、醫療費11750.80元”沒有異議,人民法院可依法認定。

二、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原一二審判決適用“職工工傷鑑定標準”法律錯誤。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不屬於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糾紛,原審判決適用《工傷鑑定標準》,判決申訴人承擔“工傷九級”賠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果是按照工傷計算,那申訴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項目就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九級為6個月統籌地區職平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九級為6個月統籌地區職平工資),被撫養人撫卹金等等,並不是賠償殘疾賠償金。可原一二審法院在認定工傷九級鑑定標準的同時,又按照了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進行計算,並判決上訴人賠償一次性殘疾賠償金(4年×20667.07元)82668.28元 ,以致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改判。

2、原一二審判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適用法律錯誤。本案被申訴人及撫養人均居住在農村,是屬於農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記可以證實。因此,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原審法院對被上申訴人所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均按照“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計算和判決,其適用法律錯誤。

3、原一二審判決對相關損失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首先,對於傷殘賠償金82668.2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08.61元,以及精神撫慰金5000元等等,其得到支持的前提條件是:被申訴人必須達到最低的傷殘程度,如果達不到,即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其次,對於被申訴人主張的誤工費10536.90元,由於被申訴人是農民,且自己陳述也是洗足城的服務員,故依法應當按照農林牧副魚業平均工資或者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原審法院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適用法律錯誤;第三、對於鑑定費1200元,因是按照工傷標準進行鑑定產生,該費用的產生與申訴人的醫療行為無關,故依法不應當採信。第四、對於鑑定機構工作人員出庭產生的費用700元,因採用的是工傷鑑定標準,與案件醫療糾紛無關,原審法院判決申訴人予以承擔,也同樣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現依法提出申訴,請求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請抗訴,並支持申訴人訴請為感!

此 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xx縣某某醫院

(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x年八月十三日

附:1、本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申請人組織機構代碼證、醫療機構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

3、一二審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書、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於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號《民事裁定書》複印件各一份。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15

申訴人:A,男,××歲,×族,××市××公司員工,住××市××路×樓×號。

被申訴人:B,男,××歲,×族,本市人,××廠工人,住××市××路××號。

申訴人因B傷害一案,不服××區人民檢察院××年××月××日作出的[1998]×字第×號不起訴決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上級檢察機關查明案情,對B作出起訴決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應祥述事實和理由,此略。)因此,我認為應當對B提起公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我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A

××年××月××日

附:1.原不起訴決定書抄件1份

2.證人李××證言1份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16

申訴人:許某某(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於11月24日出生,住路號,電話:。

被申訴人:劉某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x年x月26日生,住路號.

申訴人不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x2)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特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高院提審,依法撤銷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x2)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

2、請求高院提審,依法分割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於城北路x3號的6x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

二、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漏洞百出,嚴重背離客觀現實,不會是法官“眼花”了吧?

..................

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為:位於城北路x3號的面積為6x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傢俱、家電和少部分債權債務

...............

四、文明商店屬於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一、二審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的公然侵犯!

.....................

五、一二審法院公然剝奪申訴人的城北路x3號房屋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把申訴人應有的財產份額判給被申訴人,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

玉林中級人民法院非法剝奪申訴人的權利,偏袒一方,不但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本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申訴人認為一二審判決明顯屬於枉法裁判、且非法剝奪申訴人的訴訟權利,程序違法、判決結果十分不公平,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特申請貴院依法提審。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4年x月16日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17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等。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終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某某的刑罰。

事實與理由:

事實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實,相關法律依據等)

據此,申訴人請求 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 具有自首情節等,並依法從輕處罰。

此 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書複印件____份。

相關證據____份

申訴書範文大全 篇18

申訴人:劉男生於x年2月16日,原系xx市機械配件廠職工,住xx市小溝鎮喬莊。被訴人:xx市機械配件廠(以下簡稱配件廠),法定代表人杜繼進,職務廠長,住×××院內。

申訴請求

1、請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2、由被訴人支付申訴人醫療費1270.50元,護理費400元,誤工費500元,伙食補助費300元,交通費100元。3、案件受理費、處理費,傷殘鑑定費由被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年3月11日到配件廠從事衝牀工作,x年6月8日上午10時許,申訴人劉在從事衝牀工作中被衝牀衝傷左手三個半指頭,後被同事送往中醫院治療,出院後,劉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勞動局調查取證,同年9月14日勞動局對劉作出諸勞社工定字()38號工傷認定書,認定劉因工受傷,配件廠為事故單位。配件廠對此不服,遂訴至xx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後,維持了勞動局對劉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後配件廠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諸行初字第37號行政判決,又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經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這説明劉是因工受傷,一切費用應該有事故單位配件廠賠償。?

為繳護劉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依法處理。?

此致

××市勞動爭議促裁委員會

附:本申訴書副本××份

申訴人:×××

××年××月××日?

提交仲裁申訴書注意以下幾方面內容:

(1)申請仲裁的案件必須是勞動爭議案件(勞務爭議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2)提出仲裁申請的,必須是該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朋友、同事、家屬都不能替代申請。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有明確的被申訴人和爭議事實,有請求仲裁的具體要求和理由。

(4)必須在法定申訴時效期間(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訴人數提交副本。如果申請的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當事人應推舉代表參加仲裁,申請仲裁時應提交全體爭議當事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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