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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決定

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那你知道關於國務院的決定是怎樣的格式嗎?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國務院決定,僅供參考!

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決定範文一

國 務 院 關 於 取 消 和 調 整 一 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xx〕27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xx〕44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8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併予以公佈。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3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11項)

3.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1項)

國務院

20xx年7月22日

國務院決定範文二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

1、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十五)推進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堅持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強化教學、學習、實訓相融合的教育教學活動。推行項目教學、案例教學、工作過程導向教學等教學模式。加大實習實訓在教學中的比重,創新頂崗實習形式,強化以育人為目標的實習實訓考核評價。健全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制度。積極推進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開展校企聯合招生、聯合培養的現代學徒制試點,完善支持政策,推進校企一體化育人。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十六)建立健全課程銜接體系。適應經濟發展、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需要,建立專業教學標準和職業標準聯動開發機制。推進專業設置、專業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相銜接,推進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培養目標、專業設置、教學過程等方面的銜接,形成對接緊密、特色鮮明、動態調整的職業教育課程體系。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科學合理設置課程,將職業道德、人文素養教育貫穿培養全過程。

(十七)建設“雙師型”教師隊伍。完善教師資格標準,實施教師專業標準。健全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辦法,探索在職業學校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職稱)。加強校長培訓,實行五年一週期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落實教師企業實踐制度。政府要支持學校按照有關規定自主聘請兼職教師。完善企業工程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到職業院校擔任專兼職教師的相關政策,兼職教師任教情況應作為其業績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加強職業技術師範院校建設。推進高水平學校和大中型企業共建“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地方政府要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學校,根據職業教育特點核定公辦職業院校教職工編制。加強職業教育科研教研隊伍建設,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學研究水平。

(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構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的有效機制,推進職業教育資源跨區域、跨行業共建共享,逐步實現所有專業的優質數字教育資源全覆蓋。支持與專業課程配套的虛擬仿真實訓系統開發與應用。推廣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實時互動的遠程教學。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加強現代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培訓,將現代信息技術應用能力作為教師評聘考核的重要依據。

(十九)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完善中外合作機制,支持職業院校引進國(境)外高水平專家和優質教育資源,鼓勵中外職業院校教師互派、學生互換。實施中外職業院校合作辦學項目,探索和規範職業院校到國(境)外辦學。推動與中國企業和產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職業教育發展模式,注重培養符合中國企業海外生產經營需求的本土化人才。積極參與制定職業教育國際標準,開發與國際先進標準對接的專業標準和課程體系。提升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國際影響。

2、提升發展保障水平

(二十)完善經費穩定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與辦學規模和培養要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並落實職業院校生均經費標準或公用經費標準,改善職業院校基本辦學條件。地方教育附加費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於30%。加大地方人民政府經費統籌力度,發揮好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以及就業經費、扶貧和移民安置資金等各類資金在職業培訓中的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職業教育經費績效評價制度、審計監督公告制度、預決算公開制度。

(二十一)健全社會力量投入的激勵政策。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出資興辦職業教育,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職業院校進行捐贈的,其捐贈按照現行税收法律規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財政貼息貸款等政策,健全民辦職業院校融資機制。企業要依法履行職工教育培訓和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的責任,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能要求高、實訓耗材多、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其中用於一線職工教育培訓的比例不低於60%。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對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訓經費並拒不改正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統籌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探索利用國(境)外資金髮展職業教育的途徑和機制。

(二十二)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分類制定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院校辦學標準,到20xx年實現基本達標。在整合現有項目的基礎上實施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推動各地建立完善以促進改革和提高績效為導向的高等職業院校生均撥款制度,引導高等職業院校深化辦學機制和教育教學改革;重點支持中等職業學校改善基本辦學條件,開發優質教學資源,提高教師素質;推動建立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中等職業教育合作辦學工作機制。繼續實施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項目。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學校轉型發展為應用技術類型高等學校。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行業部門和大型企業要切實加強所辦職業院校基礎能力建設,支持一批職業院校爭創國際先進水平。

(二十三)完善資助政策體系。進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規範高效的職業教育國家資助政策。逐步建立職業院校助學金覆蓋面和補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大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專業學生的助學力度。有計劃地支持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內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國中畢業生到省(區、市)內外經濟較發達地區接受職業教育。完善面向農民、農村轉移勞動力、在職職工、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職業教育和培訓的資助補貼政策,積極推行以直補個人為主的支付辦法。有關部門和職業院校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嚴查“雙重學籍”、“虛假學籍”等問題,確保資助資金有效使用。

(二十四)加大對農村和貧困地區職業教育支持力度。服務國家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積極發展現代農業職業教育,建立公益性農民培養培訓制度,大力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在人口集中和產業發展需要的貧困地區建好一批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制定獎補政策,支持東部地區職業院校擴大面向中西部地區的招生規模,深化專業建設、課程開發、資源共享、學校管理等合作。加強民族地區職業教育,改善民族地區職業院校辦學條件,繼續辦好內地西藏、新疆中職班,建設一批民族文化傳承創新示範專業點。

(二十五)健全就業和用人的保障政策。認真執行就業准入制度,對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必須從取得相應學歷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並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支持在符合條件的職業院校設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完善職業院校合格畢業生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辦法。各級人民政府要創造平等就業環境,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等一切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職業院校畢業生。結合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促進企業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鼓勵企業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職務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制度。

3、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六)落實政府職責。完善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國務院相關部門要有效運用總體規劃、政策引導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財政轉移支付等槓桿,加強對職業教育發展的統籌協調和分類指導;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主要責任,結合本地實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探索解決職業教育發展的難點問題。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減少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減少對學校教育教學具體事務的干預。充分發揮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七)強化督導評估。教育督導部門要完善督導評估辦法,加強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發展職業教育職責的督導;要落實督導報告公佈制度,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完善職業教育質量評價制度,定期開展職業院校辦學水平和專業教學情況評估,實施職業教育質量年度報告制度。注重發揮行業、用人單位作用,積極支持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二十八)營造良好環境。推動加快修訂職業教育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完善職業教育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表彰獎勵制度。落實好職業教育科研和教學成果獎勵制度,用優秀成果引領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研究設立職業教育活動周。大力宣傳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的先進事蹟和重要貢獻,引導全社會確立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技術、尊重創新的觀念,促進形成“崇尚一技之長、不唯學歷憑能力”的社會氛圍,提高職業教育社會影響力和吸引力。

國務院決定範文三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

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xx〕11號

發佈日期:20xx-03-13 10:27 信息來源: 中央政府門户網站 作者: 瀏覽數: 864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xx〕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併予以公佈。

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94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0項)

4.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21項)

5.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4項)

國務院

20xx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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