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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打架處分決定(通用5篇)

員工打架處分決定(通用5篇)

員工打架處分決定 篇1

各部門、單位:

員工打架處分決定(通用5篇)

1月15日晚,集團公司辦公室小車班臨時派駐到某某辦事處的替班司機某某與辦事處經理某某外出喝酒回到住處後,某某出言不遜與辦事處內勤人員某某發生口角並升級為毆鬥,二人廝打過程中某某用水果刀將某某輕微劃傷,辦事處經理某某在阻止某某用椅子揮向某某時被誤傷頭部。

上述兩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廠規廠紀,在公司內外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嚴肅公司紀律,教育本人,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經公司研究決定對該事件做如下處理:

一、某某酒後尋釁滋事,對事件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予以通報批評,罰款100元並承擔某某的全部醫藥費用;

二、xx辦事處內勤人員某某不能剋制自己,在廝打過程中動用水果刀,造成事態擴大,在該事件中負次要責任,予以通報批評,罰款100元;

三、xx辦事處經理某某作為辦事處負責人,管理意識薄弱,私自外出喝酒,同時未能及時制止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予以通報批評,罰款100元。

望全體員工引以為戒,認真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爭做文明員工。尤其是在外工作的員工要加強團結,和睦相處,互相幫助,齊心協力,共謀發展,以實際行動推動公司的健康發展。

二○xx年一月二十八日

員工打架處分決定 篇2

各部門、車間:

關於20xx年x月X日晚11:40左右車間員工、趙方林、陳宗保、司志博與郭義剛在宿舍發生爭執、打架事件的調查和處理通告如下:

一、事件調查

20xx年X月X日晚,員工郭義剛未經行政部同意私自將外面朋友帶進公司宿舍並喝酒,同樓層劉夢龍、薛宗保等也在宿舍喝酒,約11:30分左右雙方因言語產生糾紛,在外來人員的挑釁下,劉夢龍、薛宗保等人衝進郭義剛宿舍歐打外來人員,郭義剛維護外來人員進行幫架,後經人勸架拉開。

二、處理結果

根據公司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對造事責任人處理如下如下:

1.郭義剛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晚上私自帶外人進廠喝酒挑釁鬧事是此事件的主要原因,給予罰款1200元,立即開除出廠,外來私自進廠人員交由派出所處置;

2.劉夢龍、薛宗保在宿舍喝酒鬧事帶頭動手打人,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給予每人罰款1000元,留廠查看一個月後再處理。

3.劉方林、司志博在宿舍喝酒後鬧事協助打架,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給予每人罰款800元,留廠查看一個月後再處理。

4.當班保安劉基銘未盡到崗位職責,遇事不能及時彙報處置,罰款200元,後勤主管楊立志對宿舍管理監管不力,罰款200元。

5.即日起,公司內不準賣酒、員工不準帶酒進公司、宿舍內不允許任何人喝酒,一經發現給予罰款500元處罰。

6.即日起,凡私自帶人進廠者,查證屬實後給予當事人罰款1000元並開除出廠的處罰,同時將非廠人員以擾亂公司管理送派出所處置!

希望全廠人員以此為戒,切實遵守公司相關規定,特此通報!

行政部

20xx年X月X日

員工打架處分決定 篇3

對於5月23日中午14時左右,保安部領班、工程部電工於三期車庫電梯口打架一事,通過調查現對此兩人處理結果如下:

工程部電工,住院期間潛逃,從6月1日起作曠工處理,如連續曠工15天按照制度規定視為自離,另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保安部領班,鑑於其出於自衞心態且能正確地承認錯誤,現給予丙類過失處理,撤免領班一職,降為副領班,扣除三個月(5月、6月、7月)的績效工資,並進入考察期。

行政人事部

年 月 日

員工打架處分決定 篇4

王斌,男,1967年2月出生,漢族,松溪縣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1992年11月入黨。1986年8月參加工作,,20xx年4月至20xx年5月任縣糧食局綜合業務股股長、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經理;20xx年5月至20xx年12月任渭田鎮黨委統戰委員,20xx年12月至今任渭田鎮黨委統戰委員、副鎮長。

經查實,其主要違紀事實是:

1、20xx年12月,王在徵得時任糧食局局長葉風健同意後,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通過虛假購銷的方式完成省級儲備糧訂單任務786.108噸,套取省級訂單直補款15.72216萬元。

2、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王斌在徵得葉風健的同意後,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兩次以虛列“糧食收購費用”和“訂單糧-優質稻價格補價”等名義,從公司賬户套取現金26.3萬元進行私分,其中王斌分得3.8萬元。

綜上所述,王為中共黨員,在擔任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縣儲糧公司於 20xx年期間,以“虛假購銷”方式套取糧食直補款15.72216萬元,造成國家財產較大損失,已構成濫用職權違紀行為;王斌夥同楊代如等人,以虛列支出的名義從儲糧公司賬户套取資金26.3萬元用於私分,其中王斌分得3.8萬元,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違紀行為,王為儲糧公司經理,應負主要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經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王斌開除公職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20xx年1月11日起生效。若對本監察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xx縣監察局

年1月14日

員工打架處分決定 篇5

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xx省x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xx省xx人民法院審理,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詳見〔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號、〔20xx〕浙嘉刑終字第119號)。

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並以夫妻關係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強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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