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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局處罰決定書(精選3篇)

安監局處罰決定書(精選3篇)

安監局處罰決定書 篇1

王元:

安監局處罰決定書(精選3篇)

經查,你作為青島頤荷商務酒店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青島市市南區青島頤荷商務酒店有限公司“5.19”較大液化氣爆炸事故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對你作出罰款人民幣拾萬肆仟玖佰貳拾元整的行政處罰。因本局青安監管罰[20xx]Z10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等方式均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我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青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地址:市南區香港中路17號,聯繫電話:

青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xx年五月九日

安監局處罰決定書 篇2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一、處罰事項

南通恆華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華公司”)於20xx年9月7日收到如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安監管罰字[20xx]第(6028)號),主要內容如下:

南通恆華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於20xx年7月10日,受到南通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病診斷情況通報》,稱恆華公司輔助工周某被診斷為二甲基甲酰胺致職業性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安監局對此情況展開調查。

恆華公司的PUR生產車間的工作環境不符合職業衞生標準和要求;勞動者工作場所二甲基甲酰胺(抽料,清洗,清洗放料崗位)超標,未健全職業衞生操作規程;未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未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對職業病的防治管理,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衞生保護;因長時間接觸二甲基甲酰胺致周其宏職業性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並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處罰事項處理情況

公司管理層高度重視本次事件,由總經理主持召開緊急會議,進行全公司通告,並展開以下處理工作:

1、建立健全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督監護檔案;

2、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

3、責令人事部門和生產部門對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4、改變生產的工藝將二甲基甲酰胺更換為二甲基乙酰胺;

5、總結本次事項的教訓,制定預防措施,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三、處罰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1、恆華公司已在20xx年9月足額繳納人民幣10萬元罰款,該筆罰款佔20xx年度營業收入比重較小,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本次事項對公司產品生產經營無重大影響,公司今後將加強職業健康衞生的管理。

無錫市萬力粘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xx.1.18

安監局處罰決定書 篇3

當事人:大荔禧盛棉紡有限公司等731户企業(名單附後)

經查明:當事人大荔禧盛棉紡有限責任公司等192户公司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陝西省農墾科研中心香料試驗廠等24户非公司企業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不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大荔縣果興化工廠等49户個人獨資企業,開業後自行連續停業六個月以上;大荔縣殷官冷庫等466户企業不辦理税務登記,經税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大荔縣國家税務局出具了提請吊銷營業執照材料。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1、20xx年3月16日大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大荔縣人民政府網站發佈的擬吊銷公告,證明本局告知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後果和期限;

2、大荔縣國家税務局出具的提請吊銷材料,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

20xx年4月25日,經本局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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