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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學習執勤戰鬥條令心得體會

公安消防學習執勤戰鬥條令心得體會

(一)是執勤戰鬥的法規

公安消防學習執勤戰鬥條令心得體會

新《條令》第一條規定,為規範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行動,保障執勤戰鬥任務的完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令》。我們可以説《消防法》是規範全社會人消防行為的大“法”,《條令》就是規範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工作的小“法”,也就是説公安消防部隊依據《條令》完成執勤戰鬥任務就是依法執勤,文明執勤。反之就屬於違法。通俗的講只要按《執勤戰鬥條令》做的,在執勤戰鬥工作就是合法的、文明的。

(二)優勝劣汰、與時俱進

隨着《消防法》的頒佈實施,執勤戰鬥工作也有了相應的變化,另外,隨着執勤工作的一些新規定、新要求的執行,應予以法律化確認。比如,“五個第一”,全勤指揮部應運而生等,都應隨之更改。不然,則屬於名不正、言不順。從某種角度説權大於法,從這個層面還可以理解為法大於人,法大於權。

(三)維護執勤戰鬥者的利益

對於完成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以及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成功與否的評判,《條令》就是法中依據。如果我們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以及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保衞過程中,一切戰鬥行動均符合《條令》中各項規定要求,那麼我們就是依法執行了戰鬥行動,就是有依據的,就是成功的,合法的。即使對我們的滅火過程有異議,我們依法行使,他們也是沒理的,上訪告狀者也是勝不了的,現實中就是一旦發生人員傷亡或者損失較大的火災,告狀上訪者很多,這一方面説是全民法律意義的提高,知道維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對我們消防執勤戰鬥工作也包括防火都是考驗。(館陶火災)。另外,《條令》對不撤退威脅指戰員安全的時候,如當火場出現爆炸、轟燃、倒塌、沸溢、噴濺等險情徵兆,而又無法及時控制或消除,直接威脅參戰人員的生命安全時,現場指揮員應當果斷迅速組織參戰人員撤離到安全地帶,並立即清點人數,伺機再組織實施滅火救援行動。這樣以來,對撤離予以法律確定,那麼,我們在火災或應急救援現場遇到這種情況的話,就理所當然地果斷撤離了,而不需要考慮撤離算不算臨陣不前或臨陣退縮了。當然這裏也是有個度的,需要有豐富經驗的指揮人員現場指揮,不然很難把握的。

(四)進一步規範部隊的執勤戰鬥行動,不斷提高消防部隊的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

我們大家可以想想,在滅火應急救援中的經歷?有何體會?一般的講,火場混亂是普遍存在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前後方定位不準;二是消防水源佔據和使用不合理;三是火場通訊不暢;四是火勢突變等造成火場的混亂。出現這種情況正常嗎?不正常,但也屬於消防部隊的通病了。難道説之前我們沒有《執勤戰鬥條令》嗎?回答是肯定的,有。只所以出現以上問題,是因為在落實《條令》上還有差距,為此,新《條令》的學習和貫徹執行對我們全體消防官兵是一件大事,關係到消防部隊滅火和應急救援的能力問題。務必加以認真學習《執勤戰鬥條令》的每一個章節,每一句話,真正理解含義,吃透精神;真正用在我們的實際行動中,為我們更好的參加滅火救援工作提供理論依據和保障。

二、新《條令》修改部分對比

(一)指導思想的確定

新《條令》第四條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執行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應當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而老《條令》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在作戰行動中,要貫徹“救人第一和準確、迅速、集中兵力大殲滅戰”的指導思想。從相比看,新舊《條令》都是堅持“救人第一”這一點是一致的;從涵蓋面上講:新《條令》指滅火與應急救援兩個方面,而《老條》令主要指滅火戰鬥;從字面上看“科學施救”包含的面更寬,只要施救行動是科學的,那麼施救行動一定也是成功的,而老《條令》中的準確、迅速、集中兵力打殲滅戰又不太適合於應急救援這個以救人為主的戰鬥行動。這個指導思想重在救人第一和科學行動,也符合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的政治要求。

(二)突出了部隊軍政主官在貫徹落實《條令》中的主要作用

新《條令》第九條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各級軍政首長是執勤戰鬥工作的領導者和組織者,應當加強對本《條令》執行情況的檢查指導,確保本《條令》的貫徹落實。老《條令》第七條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各級領導機關,對本《條令》施行負主要責任,必須加強檢查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其區別在於新《條令》説的是軍政首長,説的是確保本《條令》的貫徹落實,而老《條令》説的是領導機關,説的是認真貫徹落實,從中看出新《條令》中規定更加突出了軍政首長是貫徹落實《條令》的主體,而不是機關或哪一個部門,也就是説各級軍政主官是確保《條令》貫徹落實的主責人,從而可以改變原先人們觀念中存在的《條令》貫徹落實是哪一個部門的事的問題。這樣改之後,有利於各級軍政主官抓執勤戰鬥工作的主動性,有利於《條令》更好的貫徹落實。

(三)作戰原則的內容得到了充實

“先控制,後消滅”的滅火作戰原則是我們消防部隊治用多斗的戰術原則,這次頒佈的新《條令》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在滅火戰鬥中,應當按照先控制、後消滅、集中兵力、準確迅速、攻防並舉、固移結合的作戰原則,果斷的運用堵截、突破、合擊、分割、排煙、破拆、封堵、監護、撤離等戰術方法,科學有序地開展火災撲救行動。先控制、後消滅的戰術原則,我們大家都應該是很熟悉的,是我們多年來同火災作鬥爭,行之有效的原則,也容易理解其含義,即控制火勢發展在前,消滅火勢在後,控制之中有消滅,消滅火災是徹底的控制。而集中兵力、準確迅速這兩句話是我們大家應該熟悉的,這兩句話是老《條令》中指導思想的內容,其含義就是火場上調集兵力要集中,使用兵力要集中,不能零打碎敲,準確迅速是指一切戰鬥行動都要正確快速,比如接警出動,向火場行駛、戰鬥展開、救人、救物等行動。另外,攻防並舉、固移結合是我們在滅火中的要求,攻防並舉即進攻和防守同時運用,對於一舉能撲滅的火災以攻為主,反之以防為主。固移結合是指固定滅火設備和移動滅火設備相結合,再以前通常的做法就是撲救高層建築火災的要求是以固為主,固移結合。可現在新的《條令》把集中兵力、準確迅速、攻防並舉、固移結合這些在火災撲救中經常運用的要求作為作戰原則,也就是為了充實、完善滅火原則,把這些內容放入作戰原則以提高它的地位,使我們在滅火作戰中更好的運用。同樣滅火戰術方法也將排煙、破拆、封堵、監護、撤離等列為其內容,也就是為了使這些滅火行動中的作法、合法化,讓我們在實踐中大膽的使用。

(四)值班首長隊伍增加

老《條令》第十三條規定,值班首長,通常由本級首長和司令部首長輪流擔任。而新《條令》增加了政、後、防部門領導擔任值班首長,其意義較大。一是促使這些部門的領導。重視、研究、支持執勤戰鬥工作,增強一盤棋的思想,有利於執勤戰鬥工作的開展;二是促使這些部門領導學習、研究、掌握執勤戰鬥業務,應為《條令》同時要求值班首長必須具備相應等級消防崗位資格。

三、新《條令》增加內容

(一)“五個第一時間”作為執勤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的要求,新《條令》第四條規定,按照“第一時間調集足夠警力和有效裝備,第一時間到場展開,第一時間實施救人,第一時間進行排煙降毒,第一時間控制災情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和危害”的要求,組織實施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

這五個第一大家都是知道的,是上級領導為加強執勤工作,減少火災和各種災害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而提出來的執勤工作新要求,以在部隊執勤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中,得到了落實,實踐證明是符合執勤工作實際的,這次新頒佈的《條令》將其列為滅火和應急救援的要求。

1、第一時間調集足夠警力和有效裝備。

一是第一時間是指接警要快,並在最短的時間內,迅速調集滅火和應急救援所需的人員和車輛裝備。二是足夠警力是指足以完成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的警力,在習慣上警力和裝備是不分家的,通常叫做兵力,即包括人員也包括車輛裝備,通常的兵力調集各單位都是有規定的,普通火災按單位規定調集或按火災等級調集,按值班首長指示調集。重點單位按滅火作戰預案調集。那麼如何理解足夠呢?就是根據情況要比常規調集要多,寧多勿少。三是有效裝備是指火場或應急救援現場所需的效果最好的裝備一定要及時調集。現在有個説法就是小火滅戰術,大火打裝備。有什麼裝備打什麼仗。

2、第一時間到場展開。包括接警出動、向火場行駛、火災偵察、戰鬥展開,各個環節都要體現速度,突出一個快字,但也要做到穩、準。

3、第一時間實施救人。救人第一這是新的《條令》的指導思想,是第一位的任務,是必須的。無論是火場還是應急救援現場,只要有人被困,受到威脅,我們消防部隊一切行動首先圍繞救人來實施。

一是直接救人;二是掩護救人;三是控制火勢、排除險情救人。

4、第一時間進行排煙降毒。

一是為救人贏得時間;二是有利於滅火救援人員行動;三是控制和改變火勢蔓延的方向。

5、第一時間控制災情發展。無論是火災或是其他災害,消防部隊到場之後首要任務就是控制其發展,將災情控制的範圍涉及的面越小越好,既能減少災情造成的危害,又能為徹底消滅災情創造條件。

(二)建立滅火與應急救援全勤指揮部指揮體系。新《條令》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總隊、支隊應建立遂行滅火與應急救援戰鬥的全勤指揮部。全勤指揮部由指揮長、指揮助理組成。指揮長由副參謀長、戰訓處(科)長和具有豐富實戰經驗的人員擔任,指揮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處)、後勤部(處)、防火監督部(處)值班人員擔任。

新《條令》第四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隊處置同一起災害事故時,上一級全勤指揮部或者值班首長,值班人員應當立即出動。

全勤指揮部建立,整合了支隊值班體系,加強了部隊的值班工作,有利於對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的完成。到場的單位要向全勤指揮部報告情況,聽從全勤指揮部的指揮。

(三)滅火與應急救援專家組參與。新《條令》第六十一條規定,技術專家組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隊和有關單位專家組成,由總指揮員確定技術專家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1、觀察、蒐集現場相關情況和信息,判定災害事故發展趨勢,監控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設施,配合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

2、評估災害事故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發生的後果,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3、參與制定作戰方案,提供技術支持,解決技術難題。

一是履行好職責,為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出謀劃策;

二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是隻有建議權,沒有決定權。

(四)特殊情況下出動規定。新《條令》第四十六條規定,接到鄰國(地區)、使(領)館、外籍船舶、軍事管理區等特殊區域報警或者救援請求時,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並做好出動準備,待批准後按照相關規定,協議處理。接警後先報告上級,同時準備。待上級批准後方可出動,並做出相關協議。

(五)明確了政、後、防部門應當履行的戰備責任。新《條令》第二十條規定,後勤部(處)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1、組織建立戰勤保障體系,督促落實戰勤保障制度;

2、制定部隊執勤戰鬥保障預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3、落實執勤戰鬥裝備的配置計劃,建立裝備檔案,負責裝備管理和維修保養工作。

新《條令》第二十一條規定,防火監督部(處)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1、及時向司令部門和消防大隊、中隊通報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存在的影響滅火救援工作的問題、火災隱患及變化情況;

2、做好執勤力量對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熟悉和演練的協調工作,參與制定本級執勤戰鬥預案,提供相關信息資料;

3、在發生火災事故時,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提供滅火救援相關信息,協同開展滅火救援行動。

以上是我認真學習了《執勤戰鬥條令》後的幾點想法,不妥之處,請領導戰友多提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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