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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學習心得體會

勞動法學習心得體會

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麼做,後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

勞動法學習心得體會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範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是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在適用範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三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係,並執行本法。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並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籤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籤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籤的證據,由於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籤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並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勞動法學習心得體會(2):

在過去的一年裏,根據XX年初營業部制定的《安信證券廈門營業部XX年普法計劃》,我系統地學習了《公司法》、《證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物權法》、《企業所得税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堅持每月一法的學習計劃,使自己對法律法規有了一個系統的認識,現就學習《勞動合同法》談談我的心得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從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與199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這部法律對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不少變化和調整。新的《勞動合同法》更加具體和完善。

“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新勞動合同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應的,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在勞動者求職過程中,不要向單位提供虛假信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員工在招聘錄用時提供了虛假信息導致被錄用的,企業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有很多,多數條款旨在維護弱勢方勞動者個體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企業也形成了一道法律約束。相信在新的勞動合同法的指導下,我們的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會越來越融洽,我們的社會會更加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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