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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法典護佑民生心得體會(精選5篇)

盛世法典護佑民生心得體會(精選5篇)

盛世法典護佑民生心得體會 篇1

中華文明為什麼能延續5000年而不中斷,歷久遠而彌新,經滄桑而不老,始終保持着堅強的韌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中華文明藴含着法與時轉、與時俱進的思想。中華民族是一個充滿智慧的民族,自古以來就懂得既堅守傳統,又通權達變。“變者,古今之公理也。”任何事物都要變,法律自然也不例外。從《法經》到《秦律》,從漢《九章律》到唐《永徽律》,從《宋刑統》到《元典章》,從《大明律》到《大清律》,中國古代法律代代傳承,積久而成傳統,逐步形成卓然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的中華法系。同時法律又有時代性,各朝代的立法也隨時代變遷而更新發展。例如,與前朝相比,宋代立法就增加了大量與商品經濟相關的內容。因此,法律的發展是變和不變的統一,是傳承延續和創造創新的統一。法律只有適應時代和社會的變化,才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即法家所言“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

盛世法典護佑民生心得體會(精選5篇)

民法典的制定,正是堅持了法與時轉、與時俱進這一代代相傳的立法指導思想,以開放的姿態兼收幷蓄、創新發展。傳統的中華法系雖然在實際運行當中有許多民事法律規範和民事習慣法,許多民事法律規範還被銘刻在青銅器上,但並沒有形成一部單獨的民法典。這是與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和“為國以禮”的國情相適應的立法方式。蔡元培曾説:“我國古代有禮、法之別。法者,今之所謂刑法也;而今之所謂民法,則頗具於禮。”中國古代沒有獨立的民法典,民事法律關係的調整主要依靠禮。由於禮兼具了感召和約束雙重功能,禮的權威性的提升,為民間社會構建自然和諧的道德秩序提供了可能。今天我們制定單獨的民法典,則是為了迴應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要求,滿足現代社會紛繁複雜的新需求。它重視傳統,卻不是中國已有民事法律規範(或習慣)的簡單彙編;它借鑑國外先進立法成果,卻不是外國民法典的機械照搬,而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

盛世法典護佑民生心得體會 篇2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7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範,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鑑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由此可見,民法典不僅從廣博的世界法治文明中來,更是從偉大的中華民族歷史文化中來,從波瀾壯闊的新中國法治實踐中來,是一部凝聚並閃耀着中國人首創精神與中華民族集體智慧的偉大法典。

民法典高度重視“習慣”“公序良俗”的作用。相較於制定法,作為非正式制度的習慣更貼近人們生活與心理,對人們影響更大,也能更好地被接受與適用。習慣也是社會發展的紐帶,將現今與過去的歷史傳統緊密關聯。民法典將習慣規定為民法的法源(第10條),還在其他17個條文中規定“習慣”或“交易習慣”,充分體現了開放包容的立法態度和對民眾生活習俗的尊重。善風良俗是國家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一般道德,它大量存在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民法典將公序良俗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第8條),反映了人們美好的道德願望,有利於規範指導人們的日常生活。

民法典汲取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本主義”思想。中華傳統文化中藴含着濃厚的人本主義思想,“天地之性人為貴”所倡導的人的價值和尊嚴,與現代法治精神相契合。民法典以人民為中心,將保護民事權利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法典的宏觀結構、中觀制度、微觀規則為舞台,建構出一套科學完備、氣勢恢宏的民事權利體系,切實迴應人民的法治需求。

中國古代矜恤老幼婦殘,體現了扶助社會困難羣體的文化傳統。民法典特別注重對弱者利益的保護。如第658條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性質的贈與合同,第666條為保障陷於窮困的贈與人而允許其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第810條不僅延續《合同法》規定的公共承運人強制締約義務,而且確立了受要約人強制締約義務的一般條款(第494條第三款),以維護更多要約人利益等。

民法典汲取了中華傳統文化中的“崇德尊法”思想。禮法結合、德主刑輔是中華法系的基本特徵與結構。《唐律疏議·名例》説“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兩者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民法典注重發揮道德教化在培育民法文化、滋養民法精神、促進民法實施、增進社會文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鮮明的體現是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中,將民法的技術性、規範性與核心價值觀的引領性有機結合起來。

民法典汲取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誠信”“友善”思想。中華傳統文明尊崇“敦誠守信、親仁善鄰”的處世之道。孔子云:“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將“信”看作是人立身行事的根本。孟子云:“誠者,天下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將“誠”作為人天之間的媒介。此精神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賞信罰必、嚴治詐偽。民法典不僅將誠信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第7條);還經由諸多具體制度使誠信原則發揮積極功能,如依情事變更制度調整給付法律效果(第533條)、將誠信原則作為權利行使的準則(第132條)。

在艱苦的生存與生產鬥爭中,中華民族為應對“天有不測風雲”,需羣策羣力,團結互助,由此形成了以和為貴、和睦相處的民族精神,以及鄰里之間相互幫助、禮讓睦鄰的傳統美德。民法典汲取這些美德併發揚光大,如要求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第288條);要求繼承人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第1132條);要求離婚時有負擔能力的一方適當幫助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第1090條)等。

民法典汲取了中華傳統文化中注重家庭倫理的思想。中國傳統文化高度重視家庭倫理,強調家庭在國家中的重要性。孟子云:“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將家庭倫理作為社會倫理的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家庭建設的重要意義,指出“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緊密結合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揚光大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民法典注重維護家庭倫理,倡導“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規定夫妻之間互相忠實、尊重、關愛義務,以及家庭成員之間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義務等。

民法典汲取傳統文化中的“秩序”思想。中國傳統文化重視秩序,注重社羣價值與整體利益,強調個人的自我剋制與約束,通過設定個人對他人、對家庭、對社會的義務構造出一種序列化的穩定社會形態,以維持和諧的社會秩序。民法典超越近代民事立法的權利本位觀,對所有權絕對觀念、合同自由加以修正與限制,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權利義務責任相適應,以謀社會永續發展。如將“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確立為基本原則(第8條),明定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第131條),明定違反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53條),建立強制要約與強制承諾制度(第494條第二、三款),加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處理功能(第534條)等。

盛世法典護佑民生心得體會 篇3

民法典是對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最基本的法律表達,不僅是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前提和基礎,也是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我國確立並不斷髮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也為民法典的編纂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有助於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法學教授尹飛認為,作為市場經濟中的基本法,民法典通過對各類民事主體的規定規範了各類市場主體,通過對各種民事權益及其歸屬的規定明確了各種能夠進入市場交易的客體,通過對合同的規定確立了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從而為市場經濟確立了基本的法律規則。

為進入市場的各類生產要素提供法律保障,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在強調“知識、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的同時,首次增列了“數據”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在王利明看來,數據開發者對個人信息進行蒐集、開發前,需要經過權利人同意;將數據與他人共享之前,還需經過當事人的許可和授權。尹飛則認為,通過各類民事權利尤其是財產權益的列舉,以及各分編對於各類民事權利的具體規定,民法典為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各類生產要素進入市場鋪平了道路。

民法典鮮明的時代性和時代精神,還體現在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完善的客觀要求。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強調,完善物權、債權、股權等各類產權相關法律制度,從立法上賦予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平等地位並平等保護。有法律專家表示,保護私權是民法典的一個重心,對擴大民間投資、鼓勵外商投資有現實意義。尤其是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中國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背景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私有產權保護,有助於民營企業家建立對未來的穩定預期。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必須統籌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決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發展經濟。對此,尹飛舉例説,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民法典草案總則編將綠色原則規定為基本原則;物權編對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用益物權的規定,將為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改革提供法律基礎;侵權責任編則專門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制度,將為生態環境受到損害之後的補償和修復,提供充分的制度保證。

盛世法典護佑民生心得體會 篇4

編纂民法典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將民事權利法定化、具體化。這就要求構建更加完備、更加有效的民事權利體系。在民法典中,關於財產權、人身權、人格權等的各項規定以及對民事權利遭受侵害時的救濟方案,充分彰顯了對權利的尊重、對個體尊嚴的維護。

民法典物權編進一步完善物權保護制度。有恆產者有恆心。保護物權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基礎,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環節,是激發社會創造活力的助推器。物權編通過保障物權,為人民美好生活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比如,我們黨強調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重中之重,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為此,民法典物權編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作出較為詳細規定。再如,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民法典物權編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居住權功能,為實現相應民事權利提供重要法律支撐,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在實踐中,居住權制度對於解決非繼承人的居住問題、離婚後需要經濟幫助的一方的居住問題、政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公有房屋中的居住問題等,都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民法典合同編加強對合同債權的保護。比如,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千家萬户切身利益,是重要民生問題。為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在法律上對物業服務合同作出規定。民法典合同編積極迴應現實需要,總結既有立法、司法實踐經驗,對物業服務合同相關內容加以規定,明確業主所享有的權利,為積極預防和妥善解決生活中出現的各類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提供明確法律指引。民法典合同編涵蓋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變更和轉讓、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還對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典型合同作出規定,這對於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保障權利人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民法典人格權編全面加強各項人格權保護。尊重和維護人格權是滿足人民羣眾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突出了人格權保護的重要價值。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偷拍偷錄、網絡暴力、垃圾短信、人肉搜索、非法泄露和倒賣個人信息等現象,亟須加強法律規範。民法典以單獨成編的人格權編對各項人格權利進行全面確認。民法典禁止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禁止非法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禁止非法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禁止非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等,有利於保障社會生活的安定有序。民法典人格權編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明確規定個人具體享有哪些人格權,確定這些權利的具體內容和邊界,並在權利遭受侵害的情形下給予相應保護等,充分體現了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宗旨。

現代社會是風險社會,風險無處不在,各種事故頻發。在這樣的背景下,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救濟問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民法典單設侵權責任編,為民事權利救濟提供多層次保障,也為風險預防提供基本規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關注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有力迴應社會實踐提出的新挑戰。比如,明確網絡侵權責任形態,有效平衡網絡用户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網絡侵權提供裁判規則,有助於建立和諧有序的互聯網環境。此外,許多規則體現了對風險進行預防的理念。比如,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頻頻發生。對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並且進一步強化了有關機關在查找行為人方面的職責,強化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這些規定必將更加有效地維護人民羣眾安全,保障人民羣眾的美好幸福生活。

盛世法典護佑民生心得體會 篇5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實踐發展永無止境,立法工作也不能停歇。民法典頒佈實施,並不意味着一勞永逸解決了民事法治建設的所有問題,仍然有許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檢驗、探索。在這篇重要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從兩方面對加強民事立法相關工作提出要求。

一方面,是着眼於民法典的“配套、補充、細化”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從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出發,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三項任務:一是加強同民法典相關聯、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不斷總結實踐經驗,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二是抓緊清理同民法典規定和原則不一致的國家有關規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三是發揮法律解釋的作用,及時明確法律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保持民法典穩定性和適應性相統一。

另一方面,是着眼於民法典實施中必然會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經濟社會不斷髮展、經濟社會生活中各種利益關係不斷變化,都會給民事立法提出新課題。比如,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就對監護人制度、徵收徵用制度等作了有針對性的修改完善;同時也要看到,“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人們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斷湧現”,現有條文不可能覆蓋所有社會現象。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要堅持問題導向,適應技術發展進步新需要,在新的實踐基礎上推動民法典不斷完善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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