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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怎麼寫大綱

請示怎麼寫大綱

請示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公文文種,使用頻率高,其寫作更直接關係到發文者行文目的是否達到、發文願望是否得到滿足等現實問題。對寫好請示,我們有必要了解併力避以下諸多寫作禁忌點。

請示怎麼寫大綱

禁忌一:矛盾上交,不該請示的濫請示。

弊端:請示不當,發文者的工作能力遭到質疑。

措施:行文要慎重,目的要明確

請示是上行文,在發文的必要性上必須慎重考慮,不得輕率。總體上講,請示的寫作目的不外乎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請求上級解決本單位無力解決的問題。在開展某項工作或辦理某項事情時,知道該怎麼做,也有權去做,但因各種條件的限制,本級機關無力辦理或解決,需要上級機關的幫助和支持,這類內容的請示叫“求助性請示”。

二是請求上級解決本單位無權解決的問題。對某個問題的解決有了自己的初步打算和方案,本單位也有能力去解決問題,但缺少的是權力,萬事俱備,只欠“授權”,這類內容的請示叫“審批性請示”。

三是請求上級明確或答覆某種問題。發文者在具體執行上級的某些方針、政策、任務時對其中政策界限、指示精神等不甚清楚,領會不透,或有不同的理解,或缺少先例,或事關重大,或需要作變通處理,這類內容的請示叫“政策性請示”。

請示的寫作就是要向上級要點什麼,“求助性請示”要的是幫助,它可以是錢、是物,也可是人、是技術;“審批性請示”要的是權限,是批准;而“政策性請示”要的是政策,是明確的意見和答覆。行文者只有明確了自己想要解決什麼問題,才會有的放矢,請示的寫作才會更有針對性。

禁忌二:該請示的不請示,“邊斬邊奏”或“先斬後奏”。

弊端:該請示的不請示,屬於越權行為,這不僅影響上下級關係,更給工作帶來難以預測的隱患。

措施:事前請示,消除僥倖心理。

請示是寫給上級領導看的,請示的事項能不能得到批准是兩可的事兒,千萬不要想當然,自作主張先幹了再説。現實生活中這種抱着僥倖心理,不請示、邊幹邊請示或幹了以後再請示帶給我們的慘痛教訓屢見不鮮。房地產開發商無權售房帶來的官司糾紛、擅自拆除腐敗樓違章房帶來的損失等等,可謂觸目驚心。痛定思痛,我們只有事前行文,消除僥倖心理,才能真正有助於自身問題的根本解決。

禁忌三:弄虛作假,寫作內容失實。

弊端:不利於上級機關及時正確批覆,不利於工作的良性發展。

措施:改變文風,實事求是。

請示與報告都屬於上行文,它們在下情上達、反映情況這一方面有共同之處,它們都為領導機關作出決策提供事實依據,儘管請示屬於較為特殊的情況反映,但並不能因此降低其真實性方面的要求。有的單位對一些要求解決實際問題的請示,如申請經費、物資等,從本位主義出發,為一己之私利,抱着“頭戴三尺帽,準備砍一刀”的想法,多報多要,片面誇大實際需求和困難,這種弄虛作假,不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將嚴重影響視聽,干擾領導的判斷與決策,不利於上級機關及時作出正確的批覆,縱使一時得逞,一旦被發現,其消極影響也是不難想見的。

禁忌四:請示緣由不充分。

弊端:使上級不願、不想或不能批覆,請示的目的落空。

措施(一)採用換位思維方式,注重陳述理由技巧。

請示是一種“説服”的藝術,凡請示總是希望得到上級的批准、同意或指示。亞里士多德説過:“蠢人用他知道的道理説服我,智者用我知道的道理説服我。”同樣道理,擬寫請示的緣由時也不能只從本機關、本單位的立場出發去考慮問題,還應該用換位思維的方式來陳述理由,即善於站在上級機關和首長的角度,從全局出發來考慮問題,爭取用上級的道理説服上級,以求得到預期的答覆。具體説來,可從四個方面着手:一是要寫出客觀需要,使上級機關感到請示事項有儘快解決的必要性;二是寫出已具備的一定條件,使上級感到請示事項有解決的可能性;三是寫出亟待解決的程度,使上級機關有儘快解決請示問題的緊迫感;四是寫出懇切的語氣,使上級機關能夠同意而儘快批覆。

措施(二)掌握各類請示的不同寫法,突出寫作重點。

陳述請示緣由,不同種類的請示有不同的寫作內容和寫作要求。寫“求助性請示”,因為其目的是要解決某種問題,因此這類請示在陳述緣由時通常以發文者的“實際情況”、“實際困難”為主要寫作內容。寫作時,要緊緊圍繞“依本單位的力量難以解決和克服,根據工作的需要又必須解決和克服”這個基本意思來寫,要抓主要矛盾,突出“無力”二字,以顯示出請示事項的合理性。寫“審批性請示”,這類請示目的是要“權”,陳述緣由時通常以 “闡釋相關請示事項的意義、目的、根據和開展這一事項已具備的主、客觀條件”等為主要寫作內容,着重突出開展某項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寫“政策性請示”,其寫作內容和寫作側重點相對複雜些。如果是對方針、政策或法規條文等在理解上存在問題,陳述緣由時就要詳細引述條文並講清疑問之所在;如果是工作中對某一問題的處理有不同意見,而又缺乏處理的依據,則要把這一問題及對這一問題處理的不同意見及請示者自身的傾向性意見都要分別寫清;如果是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處理起來沒有把握,陳述緣由時就要以新情況、新問題是如何出現的,有何具體表現等作為主要寫作內容。總之,不同類別的請示,其緣由的構成內容不同,陳述緣由的方式方法也不同,寫作時應區別對待,突出重點。

禁忌五:請示事項不明確,不正確,不具體。

弊端:給上級的批覆造成困難,批覆的結果往往難遂發文者之願。

措施(一)通過標題明確請示事項。

請示標題的擬寫很重要。準確提煉概括請示事項,擬一個高質量的請示標題,往往能使上級領導一看公文標題就能對下級所請示的問題心中有數並留下深刻的印象,如《××支隊關於增加××邊檢站人員編制的請示》,標題裏面就已經對請示事項進行了初步明確,這樣的標題有助於上級快速批覆。

措施(二)以請示事項為根本指向組織安排寫作內容。

請示的主要任務就是把請示事項説出來,説清楚,請示事項的最終亮出應該水到渠成,順理成章,換句話説,請示事項是否能清楚表述出來與其前面內容的陳述、鋪墊密切相關。以請示事項為核心來組織安排寫作內容,有助於強化請示緣由與請示事項之間的內在聯繫,消除二者之間相互脱節或“兩張皮”現象。

措施(三)所提要求須具體,意見表述須明確。

如果説請示緣由回答的是“為什麼請示”的問題,那麼,請示事項回答的則是“請示什麼”的問題。究竟想讓上級解決什麼問題,是撥款,還是援物,或是別的什麼,應直截了當、具體明確地向上級提出,不能模稜兩可,含糊其詞,有的行文者本意是為了要錢,可理由擺了一大堆,最後卻羞於提“錢”字,也有的雖然提到“錢”了,但需要上級幫助解決多少錢卻沒有一個具體數字,把解決問題的具體要求留給領導去揣摩,這樣的寫作自然無助於問題的解決,由於意見不明確,要求不具體,領導縱使批覆了,其結果也往往不能盡如人意。

禁忌六:多事一請示。

弊端:不符合公文處理的相關規定,上級難以快速批覆。

措施:及時請示,一文一事。

請示要一事一請示,一文一事。不要把許多事項都匯入一個請示當中,否則,就會由於諸多請示事項難易不一、性質不同而互相牽扯,影響上級快速及時批覆。當然,請示也並非不能寫多件事,但這多件事必須有一箇中心,一個主題。如關於組織某部隊演習的請示,所需的車輛、油料、彈藥等事宜,這些事雖涉及到不少部門的職權範圍,但都是圍繞演習這一中心工作講的,故也屬一文一事。

禁忌七:在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

弊端:文種誤用,請示事項往往得不到批覆。

措施:真正弄清請示與報告之間的區別。

請示與報告同屬上行文,但二者畢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文種,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互相混淆,必須嚴格加以區分。

請示以請求批准或請求指示為主要行文目的,上級機關對相關請示事項必須予以書面答覆,請示屬於“請求性”公文;報告以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為主要行文目的,對所反映的情況上級機關不一定非得給予答覆,報告屬於“陳述性”公文;請示只在事前行文,而報告大多在事後或事中行文。

報告類別中的建議性報告極易同請示混淆。建議性報告是一種專題報告,其寫作重點不是反映工作的開展情況,而是提出做好今後工作的意見或建議,這類報告往往都有請求性的結語,如:“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單位執行”,然而,建議性報告後面的請求性結語不能改變報告的文種性質,建議性報告仍然是報告,上級接到此類報告沒有義務必須予以書面答覆,故不能將請示事項寫進這類報告中去。現在,國發[XX]23號文件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對報告的用途已經作了修改,刪除“提出意見或者建議”這一條,但《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中仍然保留着報告這種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功用,寫作時應加以區別。

禁忌八:請示的結語缺失或結語不當。

弊端:使請示的寫作內容不夠完整,請求意向不夠鮮明。

措施:正確認識請示結語的作用,恰當選用結語詞。

請示結語在請示寫作中並非是可有可無的,其作用是在陳述請示緣由、表明請示事項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地強調請求的目的,敦請上級指示或批准,請示結語謙和懇切的語氣有助於強化請示的語體特色,同時也能使上級樂於儘快批覆。請示結語很重要,故而大多數應用寫作教材都將請示的結語視為請示正文內容的一部分來加以強調。

請示結語在實際寫作中用詞尤其講究。“求助性請示”、“審批性請示”可以用“妥(當)否,請批覆”、“妥(當)否,請審批”這樣的結語,但這些結語用在“政策性請示”就顯得不適合,“政策性請示”往往用“以上,請指(批)示”作結。不分種類、不分內容而一律用“請批示”作結,或選用一些諸如“復示、核示、審示”之類的生造詞作結,都是我們在寫作中應該加以避免的。

禁忌九:多頭主送、越級主送或主送領導個人

弊端:職責不明,程序不規範,請示事項的答覆會因此受阻。

措施:嚴格遵守公文行文規則中的有關規定,正確擬寫主送機關。

公文行文規則中規定:請示只報一個上級機關,抄送有關機關(不含下級機關),不得多頭上報,不得越級上報,不得主送領導個人。

多頭主送、越級主送或主送領導個人,這是請示在行文上易犯的錯誤,這種行文上的錯誤體現在寫作上,將直接導致公文主送機關的誤標。如將主送機關標註為“×××(單位名稱)並(×××(單位名稱)”,或直接標註“××首(院、局)長”等。主送機關擬寫得不正確,猶如南轅北轍,接到這種請示的有關上級要麼彼此推諉,互相扯皮,造成公文旅行;要麼束之高閣,不理不睬;要麼將請示打回讓發文單位重寫。不管是哪種結果,恐怕都不是請示者所樂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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