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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健手冊範本

兒童保健手冊範本

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提高保健水平,保障兒童身心健康,應如何制定兒童保健管理手冊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兒童保健手冊範本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兒童保健手冊範本
兒童保健手冊範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管理,提高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根據衞生部、教育部20xx年頒發的《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管理辦法》(第76號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託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管理辦法》和《托幼機構衞生保健工作規範》,落實托幼機構衞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托幼機構衞生保健工作管理,督促落實兒童保健工作制度、規範,加強監督、檢查與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衞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衞生保健工作,將衞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年度考核和分級定類管理。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婦幼保健機構負責轄區內托幼機構衞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具體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鍊、健康檢查、健康教育、傷害事故預防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轄區內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諮詢服務和指導,具體內容包括:疾病預防控制、衞生消毒等。

衞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轄區內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衞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負責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托幼機構食品安全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六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衞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管理本機構衞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衞生保健工作

第七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衞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衞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各年齡段兒童不同的生理、心理特點和季節變化,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生活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帶量食譜,保證膳食平衡。食物品種多樣且搭配合理,1-2周更換一次食譜,每學期至少進行一次膳食調查和營養評估。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鍊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遊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適宜的運動量和足夠户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逐步開展3-6歲兒童體質測試,根據兒童體質狀況,指導兒童體格鍛鍊。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格執行傳染病管理制度,做好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對缺課缺勤兒童及時進行電話隨訪,並做好記錄。

(五)嚴格執行衞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衞生。加強飲食衞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兒童免疫接種工作。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以及肥胖兒童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衞生保健。

(八)建立衞生安全檢查制度,落實各項衞生安全防護工作和預防兒童傷害事故的各項措施,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健康教育的內容包括膳食營養、心理衞生、疾病預防、兒童安全以及良好行為習慣的培養等。

(十)做好各項衞生保健工作記錄和信息資料的收集、彙總和報告工作。定期對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和總結,掌握兒童健康狀況。

第八條 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疑似傳染病或有相關症狀的患兒,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衞生部的規定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及時將疑似傳染病人轉送醫療衞生機構進一步確診。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控制措施。發生傳染病疫情時,應及時採取針對性防控措施,符合停課條件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要及時下達停課意見書。

第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並向衞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條 托幼機構設有食堂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章的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組織召開轄區內托幼機構衞生保健工作例會,督促落實衞生保健工作。工作例會每學期至少一次。

第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托幼機構建立聯動機制,對重點傳染病實行分片包乾管理,落實責任人,責任人定期對托幼機構進行巡查。

第十三條 上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下級婦幼保健機構開展托幼機構衞生保健工作的業務培訓、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托幼機構及人員管理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衞生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十五條 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向衞生部門申請託幼機構衞生評價,取得符合《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工作規範》的衞生評價報告後,方可正式招生。

縣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成立托幼機構衞生保健評估組織,評估組成員應包括婦幼保健管理、兒童保健、膳食營養、疾病預防、衞生消毒等專業人員。

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委託婦幼保健機構承擔衞生評價工作,婦幼保健機構收到托幼機構提交的“托幼機構衞生評價申請書”後,15個工作日內組織評估組對托幼機構進行現場評價,並出具“托幼機構衞生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對轄區內取得辦園(所)資格的托幼機構每年進行一次衞生保健工作質量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結果通過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反饋縣級教育主管部門,作為托幼機構年度考核和分級定類管理的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衞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衞生保健工作。

衞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取得衞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保健人員。衞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衞生室工作的醫師應當取得衞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衞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衞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衞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衞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託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衞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收託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衞生保健人員。

第二十條 托幼機構衞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衞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和業務指導,接受傳染病防治知識培訓,按要求參加婦幼保健機構召開的工作例會。

托幼機構衞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衞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衞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衞生、飲用水衞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二十一條 上崗前健康檢查及要求:

(一)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所在地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二)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既往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二十二條 定期健康檢查與管理要求:

(一)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二)在崗工作人員患有精神病者,應立即離開托幼機構工作崗位;

(三)凡患有外陰陰道假絲酵母菌病(外陰陰道念珠菌病)應及時規範治療;

(四)凡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員,需離崗治療,憑縣級及以上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痊癒證明,方可回托幼機構工作。

1、食堂人員和保教人員有發熱、腹瀉等症狀;

2、流感、活動性肺結核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

3、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蟲性陰道炎、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

5、衞生部規定的其他傳染病。

第五章 兒童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及要求:

(一)兒童入園(所)前須經轄區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健康體檢。婦幼保健機構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進行健康檢查,填寫統一規格的“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

(二)兒童入園(所)時,托幼機構應查驗“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兒童保健手冊”、“預防接種證”,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入園健康檢查結果3個月有效。

(三)兒童離開園(所)3個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園(所)體檢項目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園(所)。

(四)轉園兒童持原托幼機構提供的“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 、“兒童保健手冊”可直接轉園。“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有效期3個月。

第二十四條  兒童晨間檢查及全日健康觀察要求:

(一)托幼機構衞生保健人員應做好每日晨間入園(所)兒童的檢查。晨檢內容包括詢問兒童在家情況,觀察精神狀況、有無發熱和皮膚異常,檢查有無攜帶不安全物品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在傳染病流行期間要詢問兒童是否有相關傳染病類似症狀接觸史。

(二)保教人員應對兒童進行全日健康觀察,內容包括飲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狀況、情緒行為等,並做好觀察及處理記錄。

(三)衞生保健人員每日到班級巡查2次,發現患病兒童應儘快與家長聯繫,及時到醫院診治。

(四)患病兒童原則上應離園(所)休息、治療。衞生保健人員或班級老師接受康復期或輕症患兒家長委託喂藥的,應與家長做好藥品交接和登記,並請家長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 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及時通知其監護人帶兒童離園(所)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癒後,憑縣級及以上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第二十六條 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及管理要求:

(一)托幼機構應對每位兒童建立健康檔案。兒童定期健康檢查項目包括:測量身高、體重,檢查咽部、口腔、皮膚、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檢測血紅蛋白,測查視力、聽力。

(二)1~3歲兒童每半年體檢一次,3歲以上兒童每年體檢一次,3歲以上兒童每半年檢查身高、體重、視力和口腔一次。所有兒童每年檢查一次聽力,檢測一次血紅蛋白。

(三)體檢時要做好記錄,並進行健康評價和分析,體檢後應及時向家長反饋健康檢查結果,對體檢中發現的疾病,督促及時治療。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或衞生室、配備衞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衞生保健工作的。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為托幼機構年度考核、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衞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衞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衞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衞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衞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對在托幼機構衞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國小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執行。20xx年9月17日由省衞生廳、省教育廳聯合發佈的《江西省托幼機構衞生保健管理實施辦法》(贛衞基婦發[20xx]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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