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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扶貧互助社小額信貸章程

社區扶貧互助社小額信貸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僅適用於xx鎮xx社區在冊18週歲以上(含18週歲)60週歲以下户籍人口從事小額信貸業務。

社區扶貧互助社小額信貸章程

第二條 本扶貧互助社啟動資金30萬元,系財政扶貧投入。在保證財政扶貧投入資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xx社區户籍人口可以採取投入股金的形式參與扶貧互助社,以壯大資金實力。

第三條 本扶貧互助社產生的收益,一半用於互助社積累,增加資本總量;另一半用於彌補辦公開支、支付工作人員報酬、股利分配。

第四條 本扶貧互助社只採取抵押貸款方式向xx社區户籍人口發放貸款。抵押物以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及其他有形資產為主。每一筆貸款均需落實業務負責人,業務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務必仔細把關,確保資金安全。業務負責人在審核貸款額度時,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能超過抵押物市場價值的60%。當信貸資金髮生風險超期半年債務人仍未償還時,業務負責人無條件承擔還款責任。超期一年仍未還本付息的,本扶貧互助社有權單獨變賣或處理抵押物資。變賣所得扣除債務本息及變賣成本費用後的資金,全額退還給債務人;變賣或處理抵押物資所得資金尚不能償還債務人債務的,本扶貧互助社有對業務負責人及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第四條 本扶貧互助社信貸業務權限為5萬元以下(含5萬元)。超過5萬元的,需申請縣級扶貧主管部門及金融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條 本扶貧互助社實行浮動貸款利率制度,月最低利率不低於千分之六,貸款期限一年之內。期滿後仍有貸款需求的債務人,在結清本息的前提下可以申請續貸。如法定貸款期限內債務人未結清本息的,將實行累進利率制度,利率也進一步提高,但月利率最高不超過千分之一十五。

第六條 本扶貧互助社實行信用管理,債務人需自行到人民銀行取得信用證明。對有信用不良記錄的人員,本扶貧互助社一律不予放貸。

第七條 本扶貧互助社向債務人放款時,必須經業務負責人逐一審核簽字。業務負責人在完善相關手續後再交工作人員審查,工作人員審查後再交社區扶貧互助社負責人簽字,最後由鄉鎮扶貧互助社負責人(鄉鎮扶貧工作分管)簽字。工作人員、社區扶貧互助社負責人、鄉鎮扶貧互助社負責人重點審核業務負責人是否按章程辦理、是否完善相關手續,對債務風險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抵押物資涉及夫婦雙方的,信貸人需出示結婚證,並經夫婦雙方簽字認可;抵押物資涉及信貸人全體家庭人員的,所有家庭人員均需簽字認可。

第九條 本扶貧互助社採取按期結息制度,每季度結息一次,在季度末必須及時結清。未按期結息的債務人,本扶貧互助社將按《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計入債務人個人信用記錄。

第十條 本扶貧互助社每年12月中旬或下旬召開一次理事會,法定的參加人員為理事會全體成員、全體股東、社區黨支部村民委成員、鄉鎮扶貧社業務人員及扶貧工作分管領導。會議需對本年度互助社資金流向及收益情況作全面彙報,按照本《章程》規定及時處理收益資金,及時總結經驗。會議還需詳細制定下一年度的利率,對下一年度相關工作作出具體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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