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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精選7篇)

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精選7篇)

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精選7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 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本社名稱: 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條 本社由 、 、 、 、 、 、 等 個社員組成,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社經營範圍: (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 本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社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本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努力為社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組織社員開展 生產經營,擴大產業規模,提升產品品質,提高社員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降低風險,依法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

本社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服務。

第七條 本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範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並組織社員實施產品生產質量標準,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諮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組織採購、供應社員需要的種子種苗、生產原料和農用物資等農業投入品,開展社員需要的運輸、儲藏、保鮮等服務;

(四)統一組織銷售社員的產品;

(五)統一註冊商標、產品包裝、廣告發布和市場開拓;

(六)統一申報認證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和地方名牌等,提升產業和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保險等服務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

第二章 股金設置

第八條 本社註冊資金由社員認購的股金組成。

第九條 社員認購股金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作價出資(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出資認購股金的,必須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評估作價出資認購與貨幣出資認購享受同等權利。

第十條 社員認購的股金,本社向社員簽發股權證書,作為所有者權益和盈餘分配的依據,並以記名方式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本社註冊資金為 萬元,每股股金 元。單個社員(含團體社員)認購的股金不高於 股(單個社員的股金不得超過總股金的20%)。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的股金不低於 股(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的股金應占本社股金總額的一半以上)。

社員之間可以聯合認購股金,聯合認購股金的社員應推選一名社員,並由其進行註冊,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社員的姓名(名稱)、認購的股金、出資方式、所佔比例(附後):

第十二條 社員部分或全部股金,經理事會審核,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在社員之間轉讓。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三條 凡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和組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自願提出入社申請,認購股金,經理事會(合作社成立前由發起人)討論通過,成為本社社員。

第十四條 以組織名義入社的社員,其權利和義務由該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行使。

第十五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社社員(代表)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三)享有按股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餘分配權;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建議本社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六)有權拒絕本社不合法的負擔;

(七)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分配權。

第十六條 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項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二)按本社規定認購股金,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四)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根據社內分工,發揚互助協作精神,積極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六)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七)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七條 社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擔保字據,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相關手續。退社後,其入社股金於該年度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盈餘,可參加盈餘分配;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合作社公共積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並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十九條 社員死亡的,其社員資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條件的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不願意入社或難以繼承的,可按本章程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大會由全體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於社員人數的 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監事)成員;

(三)決定增減註冊資金和股金轉讓;

(四)決定合併、分立、終止、清算;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生產經營方針和投資規劃;

(七)決定社員認購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單個社員認購股金最高份額和生產的社員認購股金的最低份額;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九)決定盈餘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十)需要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提議;

(二)監事會(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額與股金額結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單個社員最多不得超過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條 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表)代理,一個社員(代表)最多隻能代理2名社員(代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社員(代表)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社員(代表)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 人(單數)組成,理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 人。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四)討論決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繼承;

(五)討論決定對社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聘用或解僱本社職員;

(八)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九)履行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監事長(或監事代表)列席,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議;

(二)根據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提請聘請或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 人組成,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 人。(社員人數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設1-2名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監事)的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情況及盈餘分配情況;

(三)監督社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向理事會提出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議由監事長主持,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應在接到通知10日內作出響應,否則為理事會失職。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通過,方能作出決議。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七條 本社理事、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採取適當形式及時向社員報告。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餘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十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股金;

(二)盈餘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未分配利潤;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政府扶持資金和接受的捐贈;

(六)其它資金。

第四十一條 政府扶持和其他組織、個人增予本社的資產,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帳,作為本社的財產,用於本社的發展。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平調本社資產。

第四十二條 社員向本社交售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實行驗收定級記帳。資金結算可以待本批次產品銷售完畢後進行,也可以按本批產品銷售時的時常平均價預付。

第四十三條 本社按日曆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佈。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交上年經監事會(監事)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

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 扣除當年生產成本、經營支出和管理服務費用等,年終盈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盈餘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盈餘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盈餘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本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餘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後,按交易額和股金額進行統籌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六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公積金彌補。風險金、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可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少的資金,社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七條 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八條 本社根據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可委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審計機構進行年度審核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股金結構、經營範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 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予以終止。

(一)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

(二)本社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社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五十一條 在確定終止後,理事會應在1個月內向社員宣佈解散。

第五十二條 本社決定終止時,由社員(代表)大會選出 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代表)大會批准。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所欠税款;(4)抵償債務;(5)按社員認購股金比例返還股金;(6)按社員認購股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後,應及時向社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款,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社員(代表)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簽字,並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社員(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附:

合作社社員出資和股本結構表

姓名(名稱)

認購股金

出資方式

出資比列

籤 名

注:1、社員可以以貨幣、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方式出資。

2、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股金應當佔股金總額的一半以上。

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農民增收,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宗旨: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承包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及社員兩個積極性,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

第三條 名稱:xx市xx鎮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第四條 地址:xx市xx鎮橋村。

第五條 性質:股份合作。

第六條 經營範圍及方式:從事農業生產,實行規模經營。

第七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民主管理的機制。

第二章 股份設置和管理

第八條 本社社員以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入股經營,實行“民辦、民營、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終以股權分配紅利。

第九條 本社對入股土地所有權和認定以該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據。

第十條 享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認定的農户為依據,以農户簽字土地確認,現有記載的承包面積數為準。股份份額以該户農户流轉給合作社的土地面積多少來確定。合作期限將不超過集體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第十一條 本社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社員共206户,總入股土地1010.12畝。入股農户以户為單位,每畝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摺合總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組27户,入股土地166.19畝;二組16户, 入股土地84.64畝; 三組32户, 入股土地136.11畝; 四組20户, 入股土地121.88畝; 五組17户, 入股土地108.56畝; 七組22户, 入股土地62.4畝; 八組33户,入股土地146.07畝;二十五組16户, 入股土地66.95畝; 二十六組23户, 入股土地117.32畝。(每户持股數量詳見附件一: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組股東名單)

第十二條 土地股權在承包期限內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抵押,入股協議期內不得退股。

第十三條 土地入股完畢,本社對持股者簽發股權證書,採取記名形式,作為股份持有者的股權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三章 社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社員應遵紀守法,遵守村規民約,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條 本社社員享有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社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等有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出席股東代表大會並按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4)依照章程規定獲取股利;

(5)合作社終止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按規定入社社員必須自願流轉土地給合作社,以其入股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分擔經營風險;

(3)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董事會的各項規定,維護本社形象,積極為本社的發展盡職,不做任何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

(4)參加合作社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5)社員不得隨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協議到期後,退股土地必須服從統一規劃與調整;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和機構

第十七條 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本屆社員代表共設30名,社員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擁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户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定工幹部為當然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或半數股東代表提議,可以召開社員代表臨時會議,合作社的經營方針、重大經營決策、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財務預決算和年終分配方案,都需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合作社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一名,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村委會定工幹部為董事會的當然董事,董事長由村書記兼任。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職權

(1)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審議和實施合作社發展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審定合作社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報告。

(2)健全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堅持實行社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3)審議董事長關於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的報告。

(4)任免和確定管理人員的勞動工資、生活福利等實施原則。

(5)制定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決定收益紅利分配方案。

(6)決定合作社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社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9人組成,監事長一名。監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村幹部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人員和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職責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檢查監督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活動,檢查監督集體資產不受損失,檢查監督董事會的經營活動,保護社員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財務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 堅持股權平等,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累共有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按照現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制度,建立規範的合作社會計制度,實行財務公開。貫徹勤務儉辦社,民主理財的方針,開支要有預算,嚴格審批制度,正確處理積累和分配的關係,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的收益來源於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組織管理中應承擔的水電費、排澇費、機房、配電箱、線路等維護費和溝渠、旱洞、閘門等整修維護費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餘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給入社社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股份合作社執行省市農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並履行各項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規相牴觸是,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第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增加股東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由出資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本社的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村農業股份合作社

第四條 住 所:xx市xx鎮xx村

第三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本社宗旨

第六條 經營範圍:機械化種植、規模養殖、農機具修理製造、小型農產品後續加工、發展旅遊服務業。

第四章 本社的設立方式

第七條 本社的設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 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作股東大會並享有表決權;

2、查閲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瞭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終止後,依法分得本社的剩餘財產;

8、同等條件下,優先進本社就業。

第九條 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本社債務;

3、本社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本社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章 本社的註冊資金、股份種類、各類股金的總額、每股金額

第十條 註冊資金:100萬元

第十一條 股份的種類:現金

第十二條 各類股金的總額:200萬元

第十三條 每股的金額:2萬元

第七章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四條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五條 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本社成立後,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佈賬目。

第十八條 本社税後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十九條 本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 本社遵守税收法規,依法繳納税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社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按照股份比例量化為每個股東所有的份額。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益金、職工積累基金用於本村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 股金分紅中相當於儲蓄利息部分,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九章 本社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 合作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准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准本社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准本社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增減註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准本社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理事會,成員為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本社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本社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批准本社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並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本社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分立、合併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本社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本社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置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本社副經理(不含本社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監事會,成員為3,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本社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章 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本社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社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並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本社章程修訂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後的本社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三章 合作股東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社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社登記事項以本社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3 份,並報本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合作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篇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名稱:**市**區**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住所:**市**區**鎮

郵政編碼: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三條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四條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

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經營範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萬元,其中:固定資產:*萬元,淨資產:*萬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佔*%;個人股股,佔*%。

第八條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後,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後,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餘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週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羣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户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並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徵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增加、減少淨資產,以及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採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

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董事會

第十九條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

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准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併、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並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瞭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並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規,依法繳納税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税(費)後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税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於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税,並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可依

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 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並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税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機關批准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篇5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名稱:xx市xx區xx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 住所:xx市xx區xx鎮

郵政編碼:

第二章 經濟性質

第三條 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四條 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經營範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 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 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萬元,其中:固定資產:*萬元,淨資產:*萬元。

2、

第五章 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 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佔*%;個人股股,佔*% 。

第八條 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後,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後,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餘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 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週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羣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 股東代表的產生: 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户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 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並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徵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 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增加、減少淨資產,以及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採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 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董 事會

第十九條 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准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併、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並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瞭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並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 監 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 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規,依法繳納税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税(費)後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税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 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於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 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税,並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可依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 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並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税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機關批准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篇6

為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範圍: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佔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後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佈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並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篇7

xx市專業合作社於x年8月20日在xx村委會會議室召開合作社成員大會,經合作社成員一致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條

本社成員共33名。

其中,農民成員32名,所佔比例97%;

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0名,所佔比例0%;其他非單位成員1名,所佔比例3%。

現修改為:

第四章第四條

本社成員128名。

農民成員128名,所佔比例100%。

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專業合作社

x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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