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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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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全面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堅持和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進一步制止奢侈浪費行為,嚴格的制度執行、強有力的監督檢查、嚴厲的懲戒機制,切實遏制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中的各種違紀違規違法現象,促進機關廉政建設,結合機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嚴格控制新建和裝修辦公樓

(一)各部門機關辦公用房要嚴格執行《國家計委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6]2984號)規定的建築面積標準。已達到規定建築面積標準的,不準改擴建、新建或購買辦公樓;未達到規定建築面積標準的,從1997年起三年內原則上不準新建或購買辦公樓。不得以建業務樓的名義新建辦公樓。

(二)經房管部門鑑定現為危房的或新增機構等確需新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須按國務院發佈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5號)規定程序報批。經批准新建或購買辦公樓的,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不得突破投資計劃,不得擅自提高標準,不得自行擴大規模,不準 貸款或挪用其他資金。

(三)新建已達到規定建築面積標準的辦公樓投入使用後,應及時交出超面積標準的舊辦公樓,歸口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變更權屬關係後,調劑給無房或缺房單位使用。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將超面積標準的行政用房安排給企、事業單位使用。對在本實施辦法下發前已安排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須分別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補辦審批及租賃手續。

(四)除正常維修外,現有辦公樓從1997年起三年內不準進行裝修。正常維修必須堅持修繕項目的定案制度,不得提高原裝修標準,不得隨意擴大維修範圍,不得大拆大改,不得任意增添設備。嚴格審核預決算,維修經費應按工程進度撥付,待審查施工單位決算後辦理結算。修繕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辦公傢俱以保證辦公需要為準,要使用國內產品,不得追求高檔、豪華。

(五)本實施辦法頒佈前已立項尚未動工興建的辦公樓,一律暫停,經重新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已經動工的,應嚴格按本實施辦法的建築標準施工。

二、嚴格控制各種會議

(一)各部門召開會議要堅持務實、節儉、高效的原則,既無明確目的又無實質內容的會議或可開可不開的會議,一律不開。要嚴格控制各種類型的紀念會、研討會、表彰會、新聞發佈會等。

(二)嚴格會議審批制度。召開一類會議,由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召開二類會議,須經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會籤後,分別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批;臨時召開的二類會議必須報黨中央或國務院批准;召開三類會議由各部門審批。未經批准的會議,一律不得報銷經費。

(三)經批准召開的會議,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數量、會期、參加會議人數和會議經費開支。要提倡就地開會,提倡開電話會議。會議經費包乾使用。1997年會議經費的實際支出要比上年減少10%。

(四)各部門召開會議應儘量使用機關內部的招待所、禮堂、會議室和車輛,不得租用高級賓館、飯店 。在旅遊旺季,不得到旅遊城市開會。

(五)各部門召開會議,不準贈送禮品和紀念品,不準組織高消費娛樂活動,不準以開會為名遊山玩水,不準向所屬單位攤派會議費。

三、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揮霍浪費

(一)要嚴格執行接待標準。接待外省區市來京進行公務活動的省級幹部每人每天標準120元,廳級以下幹部每人每天標準80元。

(二)在公務活動中,需安排工作餐的應在機關食堂用餐,工作餐標準要嚴格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的伙食標準執行。

(三)不準利用各種學習、培訓之機互相宴請,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活動。

四、嚴格控制用公款安裝住宅電話或購買移動電話

(一)嚴格按規定安裝住宅電話。副司(局)級以上幹部和因特殊工作需要並經部門領導集體研究批准的工作人員,可以安裝住宅公務電話。夫妻雙方都符合安裝住宅公務電話條件的,原則上只能安裝一部電話。

(二)住宅公務電話費實行對個人規定限額、超額自負的制度。

(三)工作人員除因特殊工作需要並經部門領導集體研究批准外,不準配備移動電話;不準佔用所屬單位和其他單位的移動電話。

(四)對已安裝的住宅公務電話和已配備、佔用的移動電話要認真進行清理,登記註冊,對違反規定的一律糾正。

五、嚴格按規定配備和更換小汽車

(一)副部長級以上領導幹部在任同一職務期間配備的小汽車,五年之內不許更換,使用五年以上能夠使用的要繼續使用。按照國家汽車報廢更新的有關規定,經交通管理部門鑑定如已達到報廢更新標準,可申請更換。

(二)須申請更換小汽車的,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 黨政機關副部長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備和更換車輛的具體規定》([95]國管財字第31號)執行。

(三)領導幹部變動工作崗位能在現有車輛中配備小汽車的;調離本單位的,應及時收回其原乘用的專車或工作用車。

(四)嚴格按照汽車編制配備車輛。車輛超編部門,應將超編車輛處理後,方可申報更換新車。

(五)各部門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屬單位的車輛,對已借用的車輛要一律清退。

六、各部門的房管、財務、接待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

七、中央級在京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從2019年12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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