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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作業流程

人力資源作業流程

第一條 為使人力資源部門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特制定本人力資源工作流程。

人力資源作業流程

第二條 本公司一切人事工作必須按照本流程執行。

第三條 人事作業負責單位隸屬於行政副總裁設科長一人。負責下列人事業務。

(一)依據公司業務需要,研究組織職責及權責劃分並提出改進方案。

(二)配合公司經營目標,依據人力分析及人力預測的結果,擬訂人力資源發展計劃及人員編制數額,並根據人力發展計劃,籌劃各項教育及培訓。

(三)設計、推行及改進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業流程,並確保其有效實施。

(四)經與各單位主管會商,擬定每一職位的工作標準及其所需資格、條件,以求適才適所。

(五)依生活水準、薪資市場情況及公司政策,建議或制定合理的員工待遇。

(六)制定各項員工福利與工作安全措施,並維持員工與公司間的和諧關係。

第四條 人事科另設專員及辦事員若干名,分別負責下列工作:

(一)專員:

1.行政公文處理;

2.員工徵信調查及對保工作;

3.招募行政工作;

4.考績行政工作。

(二)辦事員:

1.資料檔案管理;

2.勞保行政工作;

3.考勤行政工作。

第五條 人事科組織關係:

(一)受祕書處主任指揮及監督,並向其直接報告。

(二)以誠懇友善態度與其他單位協調、聯繫,並就其所提出的有關本單位工作的詢問、質疑予以解答。

(三)在權限內督導各部門有關人事事宜。

(四)為達成本單位的任務,與其他有關方面建立並保持必要的聯絡。

第六條 為了完成本公司的任務與目標,將應處理的工作做適當分配安排,對所有員工有效運用,制定本公司“組織系統表”,並視情況每年定期檢查修訂。

第七條 區分組織中縱的性質與橫的程度及其交錯的結構體制,據此而設定本公司“職位(等)及職稱配置表”作為人事管理基礎。

第八條 公司確立組織體制及人事措施實行前,須將各項工作職責的任務,以及工作人員的條件等予以分析研究,做成“職務説明書”作為人事行政的依據。

第九條 為明確劃分各層人員的人事權責,擬定“人事權限劃分表”。表中所列的權責,各層人員均應確實負責辦理,不得藉詞推諉,實施時如遇困難或特別事情發生,應向上一級人員請示後予以處理。

第十條 本公司為推行業務及基於人事預算控制,對各部門可設職稱及可用員額予以規定,訂立各單位“員額編制表”並視情況每年定期檢查修訂。

第十一條 根據編制,本公司定期召開人力檢查會,就現有人員適職與否、流動率、缺勤情況及應儲備人力及需求人力做正確、客觀的檢查建議,作為人事科研訂人力計劃,辦理開拓人力來源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人員撥補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如需增補人員,先至人事科領取“人員撥補申請單”填妥後,匯人事科辦理。

(二)人事科接到申請單後,應調查所申請人員是否為編制內所需求,其職位薪資預算是否在控制內,其需要時機是否恰當等問題。

(三)人事科調查後,即就申請人員的來源做正確的擬辦建議,呈總經理核准後,根據指示辦理招募預備工作。

(四)人員撥補申請單經批示完畢後,均應轉回申請單位,人事科憑副本辦理。

第十三條 人員招募作業程序如下:

(一)人事科收集人員撥補申請單至一定時期,即行擬訂招募計劃,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招募職位名稱及名額;

2.資格條件限制;

3.職位預算薪金;

4.預定任用日期;

5.通報稿或登報稿(訴求方式)擬具;

6.資料審核方式及辦理日期(截止日期);

7.甄試方式及日程安排(含面談主管安排);

8.場地安排;

9.工作能力安排;

10.準備事項(通知單、海報、公司宣傳資料等)。

(二)訴求:即將招募消息告訴大眾及求職人,如下:

1.登報徵求:先擬廣告稿,估計刊登費,決定刊登何報、何時,然後聯絡報社。

2.同仁推薦:以海報或公告方式進行。

(三)應徵信處理:

1.訴求消息發出後,會收到應徵資料,經審核後,對合格應徵者發出“初試通知單”及“甄選報名單”,通知前來本公司接受甄試。

2.不合格應徵資料,歸檔一個月後銷燬,但有要求退件者,應給予退件。為了給社會大眾一個好的印象,對所有未錄取者發出“謝函”也是應有的禮貌。

(四)甄試:新進人員甄選考試分筆試及面談。

1.筆試包括:

(1)專業測驗(由申請單位擬訂試題);

(2)定向測驗;

(3)領導能力測驗(適合幹部級);

(4)智力測驗。

2.面談:由申請單位主管、人事主管、核定權限主管分別或共同面談,面談時應注

意:

(1)要儘量使應徵人員感到親切、自然、輕鬆;

(2)要了解自己所要獲知的答案及問題點;

(3)要了解自己要告訴對方的問題;

(4)要尊重對方的人格;

(5)將口試結果隨時記錄於“面談記錄表”。

2.如初次面談不夠周詳,無法做有效參考,可再發出“復談通知單”,再次安排約談。

(五)背景調查:經甄試合格,初步決定的人選,視情況應做有效的背景調查。

(六)結果評定:

經評定未錄取人員,先發出謝函通知,將其資料歸入儲備人才檔案中,以備不時之需,經評定錄取人員,由人事主管及用人主管會商進用日期後發給“報到通知單”,並安排職前訓練有關準備工作。

(七)注意事項:

應徵資料的處理及背景調查時應尊重應徵人的個人隱私權,注意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 經核定錄用人員,由人事科依據甄選報名單發給“報到通知單”,請他於

報到時攜帶下列資料:

(一)保證書;

(二)服務自願書;

(三)員工資料卡;

(四)相片 6張;

(五)户籍謄本;

(六)身份證複印件;

(七)體檢表;

(八)扶養親屬申報表;

(九)學歷證件複印件。

(以上應繳資料視情況可增減)

第十五條 幹部人員任用,視情況可發給“聘任書”。

第十六條 新進人員於報到日,人事科即發給“報到程序單”,並驗收其應繳資料,若資料不全,應限期補辦,否則首月薪資可暫扣發。

第十七條 人事科隨後應親切有禮地引導新進人員依報到程序單上的順序,逐項協助辦理下列:

(一)取員工手冊及識別證;

(二)制考勤卡並解釋使用;

(三)領制服及制服卡(總務科主辦);

(四)領儲物櫃鑰匙(總務科主辦);

(五)若有需要,填“住宿申請單”;

(六)登記參加勞保及參加工會;

(七)視情況引導參觀各單位及安排職前訓練。

第十八條 前條逐項辦理完畢後,人事科即填制“新進人員簡介及到職通知”,引導新進人員向單位主管報到,由單位主管收存到職通知後依“職前介紹表”逐項給予説明,並於報到程度單上籤章交回人事科,表示人員報到完畢。

第十九條 人事科依據報到程序單隨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人員異動記錄簿”。

(二)登記人事科管理用的“人員狀況表”。

(三)幹部人員發佈“幹部到職通報”。

(四)登記對保名冊,安排對保。

(五)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核薪。

(六)收齊報到應繳資料(扶養親屬申報表轉會計科)連同甄選報名單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編號列管。

第二十條 新進人員報到上班名,應實施第一次對保,以後每年度視必要復對一次,並予記錄。

第二十一條 對保分親自對保及通信對保。

第二十二條 被保人如無故離職,移交不清,本公司應發出“保證責任催告函”。

第二十三條 有關對保作業,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為 3個月(作業員為 40天),屆滿前 1周由人事單位提供“考核表”,分甲(幹部人員)、乙(一般人員)兩種,並登記被考核人試用期間出勤資料,依人事權限劃分表順序,逐級考核。

第二十五條 人事單位根據考核表發給“試用期滿通知”。

第二十六條 人事單位發出試用期滿通知後,並依不同的批示,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試用不合格者,另發給通知單。

(一)調(升)職者,由人事單位辦理異動作業。

(三)薪資變更者,由人事單位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薪。

第二十七條 前條辦理完畢後,考核表應歸入個人資料袋中

第二十八條 新進人員在試用期中,表現不合要求,單位主管認為有必要停止試用時,可立即提前辦理考核,並籤“人事異動申請單”,報請權限主管核定停止試用。

第二十九條 晉升(升職、升等、升級)及降級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及辦理臨時考核,轉入事單位簽註意見後,呈權限主管批示。

第三十條 調職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送調職單位會籤,轉人事單位簽註意見後,呈權限主管核定。

第三十一條 未批准的升、降、調申請單退回申請單位。經批准的申請單則由人事科依據發佈“人事異動通知”,副本抄送申請單位及本人,並限期辦理業務移交手續,履任新職。若職稱異動或單位異動,副本應抄發會計單位,通知變更薪資名冊。

第三十二條 經批准異動案件,涉及調整薪資者,人事科應根據人事異動申請單批示,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薪,呈核後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三十三條 資遣。

(一)凡符合於資遣規定者,由人事主管與單位主管商定後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簽註原因轉呈總經理核准,然後發給“資遣通知單”(副本抄送會計單位核發資遣費)及“離職通知單”通知辦理離職手續,辦妥後始可發給資遣費。

(二)資遣作業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留職停薪。

(一)人員有留職停薪的需要時,可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並經人事主管調查符合留職停薪申請規定後,轉呈總經理核准發給“留職停薪通知單”及離職通知單,通知辦理離職手續。

(二)留職停薪期滿時,當事人應到公司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申請復職或延長期限,凡未辦理者,視同免職。

(三)留職停薪人員,概不保留底缺。申請復職時,如原服務單位無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要時,則不準復職,視同免職。

(四)職停薪作業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免職。

(一)凡合於免職規定者,可由單位主管或人事科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會籤意見後,呈總經理核准,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辦理離職手續並核發薪資。

(二)免職申請應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經批准離職案件,人事科應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轉會計科作業。

第三十七條 人事單位應依據人事異動申請表逐日整理辦理下列工作:

(一)填入人員異動記錄簿內。

(二)登記於個人資料卡內(離職人員,其資料應予歸檔另行保管)。

(三)修正人事單位管理人員狀況表。

第三十八條 員工因故請假,應至人事科領取個人專用請假卡,依人事權限劃分表逐級呈核,再轉回人事單位登記於考勤表上。

第三十九條 休假作業應另參照休假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公司除特定人員外,均須於警衞室設置打卡單。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主管應於月終前將下月份本單位工作時間表送人事科備查;人事科收集各單位一級主管幹部人員出勤時間表呈總經理核閲。(如非輪班人員,每月工作時間固定者不必再排時間)

第四十二條 如需變更出勤與輪休時間,或補充新進人員出勤時間,應填“出勤時間調整單”,經權限主管核准後,轉人事單位登記備查。

第四十三條 員工因故延長上班時間或於假日出勤,先至人事單位領取“加班報告單”,經權限主管核准後轉人事單位查核並登記於考勤表上。

第四十四條 員工因公於上班中外出,應填寫“公出單”送單位一級主管核准後,交警衞室登記。

第四十五條 一級主管因公外出免填公出單,但應向上級主管報備,或於辦公室交代去處、聯絡方法,並於警衞室登記,未趕回公司打卡下班,則由人事單位依據警衞室出入登記簿記錄給予簽證。

第四十六條 因公而未打卡,應報備人事單位領取“未打卡證明單位”,填寫並經一級主管簽證後轉人事單位登記於考勤表上加蓋公章。

第四十七條 下班忘記打卡,可由本人填送未打卡證明單呈一級主管簽證。若舉證有據,單位主管得予籤明,視早退一次處分;若無法舉證非因早退而未打卡則視未打卡一次處分,若未填送未打卡證明單者一律以曠工論。

第四十八條 人事單位應於每日檢視考勤表,遇異常狀況或違規事情,應即主動籤辦,並與單位主管聯絡。

第四十九條 員工出勤情況,人事單位應於每月終了後,編制統計表各兩份,一份送會計單位核計薪資加扣,一份公佈,限 3日內接受更正申請。(一)缺勤統計表。(二)全勤人員名單。(三)加班(勤)統計表。(四)值夜人員統計表。

第五十條 人事單位應為每一員工建立一份年度考勤統計表(印於個人資料卡中),逐月依據考勤表予以登錄,經登錄後考勤表即可銷燬作廢。

第五十一條 每一年度終了,人事單位應即依據年度考勤統計表,統計是否有未休完特別假的人員,予以計入 12月份加班統計表內,換髮薪金。

第五十二條 每一年度終了後,人事單位應即調查編制翌年度享有特別假人員名單,予以造冊呈准後公佈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有關考勤作業,請參照“人事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員工因公出差,應至人事單位領取“出差申請單”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得向會計單位申請預支差旅費)並轉人事單位備查。

第五十五條 出差完畢 3天內,須據實填寫旅費報告表連同各項單據,一併呈報核銷。

第五十六條 出差作業,應參照“出差辦法”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員工遇有功過獎懲時,可由建議人填報“獎懲建議申請單”公文,先由人事單位簽註意見後,呈總經理核定。

第五十八條 人事單位根據核准獎懲建議申請單發佈“獎懲通知單”公文,副本抄送本人單位及本人知照,另一份送會計單位加扣薪資。

第五十九條 人事單位應按月將人事獎懲通知單登錄於個人資料卡內。

第六十條 獎懲作業應另參照“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考績分年度考績與臨時考績兩種,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考績

每年度終了由人事單位提供考核表,分甲、乙兩種,並予登記年度出勤資料、獎懲資料後依人事權限劃分表,逐級考評核定等級,作為年終獎金髮放及定期晉級的參考依據。

(二)臨時考績

為申請升降職,應附辦理臨時考績,以作上級批示決策參考依據。

第六十二條 考績表辦理完畢,存於個人資料袋內,並予以登錄。

第六十三條 考績作業應另參照“考績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人事單位應於每月 25日整理上月 26日以後到職的新進人員甄選報名單,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核薪,並由單位主管簽署,轉呈總經理核定,再登錄於“薪資名冊”後,再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六十五條 人事單位應於每月 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調薪的人事異動申請單及考核表,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薪抄錄,由人事主管審核簽章後與單位主管會籤,登記於薪資名冊,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六十六條 經批准離職案件,人事單位應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審核簽章,登錄於薪資名冊後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六十七條 核薪與調薪案件于歸檔前,應登錄於個人資料卡內。

第六十八條 除人事單位應備一份全公司人員薪資名冊外,各一級單位亦應備一份所屬人員薪資名冊。

第六十九條 薪資作業應另參照職薪辦法中職薪等級表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 職前培訓。

新進人員於報到後,人事單位應辦理以下職前教育:

(一)介紹公司沿革、經營方針、工作環境;

(二)簡介各部門組織、職責、作業狀況;

(三)出勤規定及注意事項;

(四)介紹各部門辦公室及主管。

第七十一條 在職訓練。

(一)人事單位於年度開始,依所需訓練目標、對象、課程、教材、預算、擬訂訓練計劃。

(二)人事單位於訓練期中,應嚴予考核。

(二)員工於接受訓練後,視需要提出心得報告,成績優劣列入考核依據。

第七十二條 專業訓練。

(一)專業知識,視必要可辦理專案訓練。

(二)蒐集專業報道或講座教材,印發給每位員工。

(三)各一級主管可自行申請或由公司指派參加國內外各種訓練機構舉辦的講座、觀摩、訓練。

第七十三條 訓練作業應另參照“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十四條 正式任用的員工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於 15天前提出辭職申請書,由單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籤具意見後,呈總經理核准,再轉回人事單位,人事單位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七十五條 人事單位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本人於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理移交,辦理完畢後,由人事主管審核無訛後,並簽章轉會計單位核計當月薪資(除特准外,均於下次發薪日發給)。

第七十六條 人事單位根據離職通知單于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於人員異動記錄簿內。

(二)註銷人事單位控制的人員狀況表內登記。

(三)登記個人資料卡,註銷個人資料檔案。

第七十七條 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並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面談記錄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第七十八條 人員到退休年限,由人事單位填寫“退休申請單”公文,詳填理由及會簽單位主管意見後,呈總經理核准,發給“退休通知單”,副本轉會計單位核發退休金。

第七十九條 經核准退人員,於奉準退休日,應領取“離職通知單”逐項辦妥離職手續後,始發給退休金。

第八十條 人事單位憑退休通知單及離職通知單,應辦理事項參照第七十六條辦理。

第八十一條 人員退休,應另參照“退休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十二條 人員因公死亡者,由人事單位填寫“撫卹申請單”公文,呈總經理核准,副本抄送會計單位核發撫卹金。

第八十三條 死亡員工家屬由人事單位會同辦理離職手續,並填具“申請撫卹金保證書”後,始得領取撫卹金,人事單位參照第七十六條辦理有關事宜。

第八十四條 員工符合福利金申請條件者,至人事單位填寫“福利金申請單”公文,由人事單位簽註意見,呈總經理核准後,副本抄發會計單位發給福利金。

第八十五條 福利金申請應另參照“福利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十六條 新進員工或現有員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事單位填寫住宿申請單申請配住,由人事單位簽註意見後,轉總務單位辦理。

第八十七條 新進人員於報到日時,人事單位應視其任職單位詢問是否參加工會並給予解釋辦理。

第八十八條 人事單位應每月統計列冊個人應繳會費,轉會計單位代從薪資內扣繳。

第八十九條 人員於報到日時,由人事單位登記辦理投加保,生效日以到職日為準。

第九十條 人員於退職日當天,人事單位應即辦理退保。

第九十一條 投保薪資因調整薪資或其他因素而變動時,應由人事單位填報“投保薪資調整單”。

第九十二條 人事單位應保管勞保局每月寄來的勞保門診單,當員工有需要時,可持私章索取。

第九十三條 員工勞保個人資料應立冊登錄備查。

第九十四條 人事單位應每月統計列冊個人負擔保費,轉會計單位從薪資內扣繳。

第九十五條 各級主管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因故離職時,應將所負責的公物及經辦事務逐件列具清冊,在監交人監督下點交接任的人員,並會同接任人員提出移交報告書。

第九十六條 移交時應造清冊名稱如下:

(一)印章戳記清冊。

(二)所屬人員薪資單冊。

(三)未辦或未了重要案件目錄。

(四)保管文卷目錄。

(五)職責事務目錄。

(六)上級指定專案移交事項清冊。

(七)保管圖書清冊。

第九十七條 各種人事命令、通知公佈 1周後,連同該案核准憑證(申請單或簽呈)合併歸檔。

第九十八條 每月初依據人員異動記錄簿編制“人事異動月報表”,呈核閲後,列入人事流動率檢查依據。

第九十九條 人事單位應於每月 10日編制各主管名冊,送守衞或總機備查(如未異動可具文報備)。

第一!!條 員工若有需要“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可至人事單位説明申請理由,由經辦人填寫證明,轉祕書室蓋印。

第一!一條 人事單位應備檔案包括下列:

(一)人事異動案。

(二)人事獎懲案。

(三)人事考績案。

(四)人事訓練案。

(五)人事規章案。

(六)人事勤務案。

(七)人事報表案。

(八)福利案。

(九)文康活動案。

(十)涉外事件案。

(十一)收發文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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