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友聯誼會章程(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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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友聯誼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第x集團軍步兵第師戰友聯誼會(以下簡稱聯誼會)是退伍軍人互助互濟型的公益性組織。
第二條 聯誼會的宗旨是弘揚軍人團結友愛、互助互濟精神,體現戰友間的關心、社會的温暖。
第三條 聯誼會任務:發揮組織和集體的作用,多方徵集和統一管理戰友內部有關幫困的各類資金。
第四條 聯誼會原則:根據戰友的實際困難,嚴格遵循“盡心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開展各類救助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五條 聯誼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互助聯誼會的決策和工作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總監理一名、祕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會員若干名。分別由退伍軍人擔任。理事會的日常管理機構設在陝西省寶雞市。
第六條 理事的資格(一)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聯誼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聯誼會的公益目的,保障聯誼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七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全體捐贈人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登記備案。 第八條 理事會權力和義務:(一)參與聯誼會的領導工作; (二)對聯誼會的重大決策有表決權; (三)對聯誼會運作有建議權;(四)制訂和修改聯誼會章程及救助幫困的標準;(五)審定聯誼會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六)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及各項資資金使用方案;(七)制定必要的管理條例和規章制度。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資金來源:(一)x年8月1日在陝西省寶雞市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第x集團軍步兵第師戰友聯誼會捐贈資金(啟動資金)。(二) 退伍軍捐款(三) 捐贈資金投資回報(四) 其他。
第十條 退伍軍人聯誼會資金由理事會統一管理,做到規範、公開,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聯誼會的財務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聯誼會管理接受全體退伍軍人的監督檢查,理事會每年向全體退伍軍人報告聯誼會資金運作情況。
第四章 保障範圍和標準
第十三條 原則實行誰入會誰享受,不入會不受益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四條 入會和退會:(一)在聯誼會統一組織下,凡在x年8月1日在陝西寶雞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第x集團軍步兵第師戰友聯誼會的退伍軍人同意聯誼會章程,提出入會申請,並交納會費0-500元資金,且每年參加“捐款、獻一份愛心”活動,經批准入會後即按規定享受各種待遇。(二)新進入聯誼會的退伍軍人須在提前一個月提出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的,需交納會費下限500元上不封頂原則次日起開始享受聯誼會會員待遇。(三)聯誼會會員中途申請退會的,不論享受過待遇的,還是沒享受過待遇的,一律不退聯誼會會員入會資金;聯誼會會員在特殊情況下終止會員身份情況的,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補一次性助聯誼會資金的0.5%,不再享受互助會各種待遇;如已享受過一次待遇的,不論金額多少,一律不在補助聯誼會的資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由聯誼會組織的退伍軍人對社會各界的有關捐助,其捐款額由本會管理和支出。
第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獲半數以上的理事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全體會員(首次44人)於x年八月一日討論通過,從x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理事會。
戰友聯誼會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原生產建設兵團團(農場)戰友聯誼會(以下簡稱聯誼會),由當年下鄉在該連隊的知青與現定居於各地知青自願組織開展活動的羣眾性團體。
第二條:聯誼會的宗旨是:組織知青戰友開展有益中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有特殊困難的戰友提供相應的幫助等。聯誼會以充實晚年生活為原動力,鼓勵戰友們發揚互幫互助精神,在互助過程中促進溝通,增進友誼,讓我們的晚年生活更加豐富多彩。
第三條:為外地戰友來滬的接待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幫助。
第二章 會員及組織機構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當年下鄉在該連隊的知青與現定居於各地知青,承認並遵守本聯誼會章程,繳納相應會費即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聯誼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 參加聯誼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 受聯誼會委託承辦或協辦有關活動。
第六條:聯誼會設立理事會,負責籌劃和組織xx地區知青戰友的各項活動。
第七條:理事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的任期暫定為一年。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系本會會員且具有良好的形象並在戰友中擁有相當的影響力。
第八條 理事人選:首屆理事由孫秀秀 王嶽初 陳建新 樑順華 董惠良 朱培顒 徐東海七人擔任;由孫秀秀任會長、王嶽初任常務副會長、陳建新任祕書長。
第九條 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資金來源及管理
第十條:聯誼會資金來源為會員繳納的會費和單位及個人的資助。
第十一條:會員會費為每人每年度人民幣壹佰元。
第十二條:聯誼會開設專項存款賬户,專款專用,由理事會成員共同掌管,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三條:會員有權向聯誼會查詢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每年末,理事會向全體會員報告當年資金的收、支、餘明細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聯誼會理事會。
第十六條:本章程於x年 10月31日經聯誼會全體會員審議通過,自x年 1月 1日起實施。
戰友聯誼會章程 篇3
有限責任公司
章程修正案
經公司股東於x年6月23日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同意公司修正公司章程如下: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三條公司住所“中衞市城區南街南苑小區”修改為“中衞市文萃路文昌鎮2號臨街營業房”。
股東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
x年6月23日
戰友聯誼會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省×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但不得進行舉行表彰評比活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行業協會、商會應該都是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 )××××××××××××;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 )××××××××××××。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戰友聯誼會章程 篇5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
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脱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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