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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財務核銷制度(精選5篇)

2022年財務核銷制度(精選5篇)

2022年財務核銷制度 篇1

壞賬核銷賬務處理方法

2022年財務核銷制度(精選5篇)

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有兩種:

一是直接轉銷法:

關於直接轉銷法,我們還應掌握以下兩個要點:第一,該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

二是備抵法。

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老準則用“管理費用”,新準則用“資產減值損失”)。

直接轉銷法方法介紹

直接轉銷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直接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這種方法核算簡單,不需要設置“壞賬準備”科目。

審計方法

①實際發生損失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收賬款

②重新收回時

借:應收賬款

貸:管理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備抵法方法介紹

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即符合前述的三個條件之一),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至於如何估計壞賬損失,則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即年末餘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

審計方法

①提取壞賬準備金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②發生壞賬時。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③重新收回時

借:應收賬款。

貸:壞賬準備。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壞賬核銷的處理分析

壞賬損失核銷方法的分析

會計上,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壞賬損失的核銷只能採用備抵法。而税法上,國税發[20__]82號文《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税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納税人在年度納税申報時,應説明壞賬損失核銷採用的方法,如果以後年度改變核銷方法的,應按規定報送變更原因及企業管理機構的變更決議等。但在實際執行中,納税人一般不得將壞賬核銷方法由備抵法變更為直接核銷法。

壞賬損失核銷手續的差異

會計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對於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根據企業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准,即可沖銷已計提的壞賬準備。但税法上,《企業財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税發[1997]190號)明確,未經税務機關批准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在實務中,一般是根據報批金額的大小,逐級由縣(市、區)、省、國家税務總局審批或備案,具體金額由各省税務局確定。

某些特殊應收款項確認為壞賬損失的差異

關聯方之間應收款項確認為壞賬損失的差異

會計上,財會[20__]18號文規定,只要關聯方(債務單位)存在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情況,就可以確認為壞賬損失。而税法上,84號文第48條規定,“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關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賬損失税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__]945號)對此又進一步明確,只有關聯方破產時,才能確認為壞賬損失。

企業之間拆借款項確認為壞賬損失的差異

會計上,對企業之間拆借款項,如遇債務單位破產等情況不能收回的,可確認為壞賬損失。而税法上,《關於企業財產損失税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__]579號)規定,“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單位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税前進行扣除”。

2022年財務核銷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管企業及其權屬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財務監督,進一步規範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行為,促進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財務核銷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管企業,是指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權屬企業包括省管企業所出資的各級獨資、控股和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子企業(單位),以及受託管理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減值準備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省國資委有關財務監督規定,對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經取得合法、有效證據證明確實發生事實損失,對該項資產進行處置,並對其賬面餘額和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進行財務核銷的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事實損失是指企業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有確鑿和合法證據表明該項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發生了實質性且不可恢復的滅失,並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流入。

第七條 省國資委依法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原則

第八條 謹慎性原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規範建立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製度,按規定對各項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如實預計潛在損失和合理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並做好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和核銷工作。

第九條 客觀性原則。當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成為事實損失時,不論該項資產是否提足了資產減值準備,企業都應當按照規定對該項資產賬面餘額與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進行財務核銷。

第十條 規範性原則。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省國資委有關規定,對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發生損失的事實進行認真確認,取得確鑿證據,履行規定的財務核銷程序。

第十一條 專項管理原則。企業對不良資產應當建立專項管理制度,組織力量進行認真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金或殘值應當及時入賬,對形成事實損失的資產按規定要求和工作程序進行財務核銷。

第十二條 及時性原則。企業已形成事實損失的資產應當在取得確鑿證據後及時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原則。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認真執行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相關規定,在查明資產損失事實和原因基礎上,分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章 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依據

第十四條 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在對資產損失組織調查、認真清理的基礎上,取得合法證據。具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以及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上述證據的認定,依照《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國資評價〔20__〕7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應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上市流通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發生事實損失的,應當取得有權機構批准投資和處置的相關文件,以及有關交易結算機構出具的合法交易資金結算單據;

(二)被投資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三)被投資單位被註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工商部門註銷、吊銷公告、有關機構的決議或行政決定文件,以及被投資單位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四)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六)其他足以證明該項投資發生事實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十六條 壞賬準備應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債務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二)債務單位被註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工商部門註銷、吊銷公告、有關機構的決議或行政決定文件,以及債務單位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三)債務人失蹤、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當取得有關方面出具的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及其遺產(或代管財產)已經清償完畢或確實無財產可以清償,或沒有承債人可以清償的證明;

(四)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六)與債務單位(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應當取得債務重組協議及執行完畢證明;

(七)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當取得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文件,並明確超過訴訟時效的原因及責任人的責任;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彌補清欠成本的,應當取得清欠部門的情況説明以及企業董事會批准的會議紀要;

(九)其他足以證明應收款項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十七條 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物資減值準備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應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盤虧的,應當取得完整、有效的清查盤點表和有關責任人員簽字、責任認定部門決定;

(二)報廢、毀損的,應當取得相關專業質量檢測或技術部門出具的鑑定報告,以及清理完畢的證明,有殘值的應當取得殘值入賬證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強令淘汰、拆除的,應當取得國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拆除、強制淘汰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畢證明;

(四)因技術改造等企業內部原因拆除的,應取得企業資產管理及使用部門出具的情況説明,以及建設規劃方案、行業專家技術鑑定意見、企業董事會批准的會議紀要;

(五)由責任人賠償後仍存在差額的,應當取得責任認定文件或賠償協議及責任人繳納賠償的收據;

(六)由保險公司賠償後仍存在差額的,應當取得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的理賠計算單及銀行進賬單;

(七)抵押資產發生事實損失的,應當取得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證明;

(八)其他足以證明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和在建工程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2022年財務核銷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公司各部門及各下屬營業單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隨時指定適當人員執行。

第2條 本公司稽核業務範圍為賬務、業務、財務、總務、監驗5項,除另有規定外,悉按本規定辦理。

第3條 稽核人員對於所審核的事項應負責任,必要時,應在有關賬冊簿據上籤章。

第4條 稽核人員除依照規定審核各單位所送憑證賬表外,應分赴各單位實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數視實際需要而定。

第5條 稽核人員前往各單位稽核之前,應先準備及收集有關資料,擬訂計劃及進度表,並應將各單位以往審核及檢查報告詳細研究以作參考。

第6條 稽核人員有保守稽核祕密的責任,除呈報外,不得泄漏或預先透露給檢查單位。

第7條 稽核事務如涉及其他部門時,應會同該部門一起辦理,且應做會同報告。如遇有意見不一致時,須單獨提出,與書面報告一併呈核。

第8條 稽核人員對本公司各單位執行稽核事務時,如有疑問,可隨時向有關單位詳盡查詢,並調閲賬冊、表格及有關檔案,必要時還可請其出具書面説明。

第9條 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除將稽核憑證(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單位主管驗明外,工作態度應力求親切,切忌盛氣凌人。

第10條 稽核人員在稽核事務完成後,應據實繕寫檢查報告書呈核。

第二章 賬務稽核

第11條 在審核或檢查記賬憑證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每一交易行為發生時,是否按規定填制傳票,如有積壓或事後補制者,應查明其原因。

(2)會計科目、子目、細目有無誤用,摘要是否適當,有無遺漏、錯誤以及各項數字的計算是否正確。

(3)轉賬是否合理,借貸方數字是否相符。

(4)應加蓋的戳記、編號等手續是否完備,有關人員的簽章是否齊全。

(5)傳票所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定,是否齊全、確實及手續是否完備。

(6)傳票編號是否連貫,有無重編、缺號現象,裝訂是否完整。

(7)傳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是否已登錄日記簿或日記表。

(8)傳票的調閲及拆閲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第12條 檢查賬簿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各種賬簿的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應複核者是否已複核;每日應記的賬是否當日記載完畢。

(2)現金收付日記賬收付總額,是否與庫存表當日收付金額相符。

(3)各科目明細分類賬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銷訖各筆之和是否與總分類賬各該科目之餘額相等,是否按時或定期核對。比較科目之餘額是否相符,有無遺漏現象。

(4)各種賬簿表示錯誤的糾正畫線、結轉、轉頁等手續是否依照規定辦理,誤漏的空白賬頁,有否畫“×”形紅線註銷,並由記賬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在“×”處蓋章證明。

(5)各種賬簿啟用、移交及編制明細賬目等是否完備,是否已送該管税捐稽徵機關登記。

(6)各種賬簿有無經核准後而自行修改者。

(7)活頁賬頁的編號及保管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訂本式賬簿有無缺號。

(8)舊賬簿內未用的空白賬頁,有無加畫線或加蓋“空白作廢”戳記註銷。

(9)各種賬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是否已登記備忘簿;賬簿的毀銷是否依照規定期限及手續辦理。

第13條 庫存檢查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1)檢查庫存現金或隨到隨查,如在營業時間之前,應根據前一日庫存中所載今日庫存數目查點,如在營業時間之後,應根據現金簿中今日庫存數目現款、銀行存款查點,如在營業時間之內,應根據前一日現金簿中今日庫存數目加減本日收支檢點。支票簽發數額與銀行存款賬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齊全,作廢部分有無辦理註銷手續。

(2)現金是否存放庫內,如有另存他處者,應立即查明原因。

(3)有無庫存現金以單據抵充的現象。

(4)託收未到期票據等有關庫存財物,應同時檢查,並核對有關賬表、憑證、單據。

(5)檢查庫存除查點數目、核對賬簿外,還應注意其處理方法及放置區域是否妥善,幣券種類是否分清。

(6)金庫鎖匙及暗鎖、密碼錶的掌握是否安全,金庫放置位置是否適當。

(7)匯出匯款寄回的收據是否妥為保存,有無匯出多日尚未解訖的匯款。

(8)內部往來賬是否按月填制未達賬明細表,查對賬單是否依序保管。

(9)內部往來或外縣市單位往來賬是否經常核對。

(10)營業日報表的記載是否與銀行存款相符。

(11)檢查縣市單位各種週轉金及準備金時,應注意其限額是否適當,有無零星付款的記錄,所存現款與未轉賬的單據合計數是否與週轉金、準備金相符,有無不當的墊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貨的零星支付或請購案件。

第14條 報表檢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1)各種報表是否按規定期限及份數編送,有無缺漏。

(2)各種報表內容是否與賬簿上記載的相符。

(3)數字計算是否正確,簽章是否齊全。

(4)報表編號、裝訂是否完整及符合規定。

(5)報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

第三章 財務稽核

第15條 檢查有價證券時,應與有關賬表核對,並注意下列事項。

(1)購入及出售是否經核准,手續是否齊備。

(2)證券種類、面值及號碼是否與賬簿記載相符。

(3)債券附帶的息票是否齊全並與賬冊相符。

(4)本息票有無到期或是否齊全並與賬冊相符。

第16條 檢查各種質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價值的憑證單據時,應注意其是否存放庫內,並應根據開出收據的存根副本及有關賬冊與庫存查核,看是否相符及有無漏記,如有另存其他地點者,應查詢原因並檢閲其有關單據。

第17條 各種房地產契約書及其收租情況保管是否妥善。

第四章 總務人事稽核

第18條 檢查各項費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總公司各單位各項費用支付與物品領用是否已依規定呈核、准許核銷。

(2)各縣市單位的費用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或經核准的範圍內檢支,是否有浪費或業務上無需要的開支,各項費用的列支是否照規定辦理。

(3)各種單據是否齊全及手續是否完備。

第19條 檢查儲藏物品,應注意下列事項。

(1)儲藏物品的種類、數量、價格是否與賬簿(冊、卡)記載相符,有無遺漏或短少。

(2)儲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3)儲藏物品的質量、規格是否與購案相符。

(4)領物憑證是否均經有關人員簽章確認。

(5)已領物品未轉賬者是否與賬面存量相符。

(6)有無損壞待報廢物品,賬簿是否註明,所存應報廢物品數量是否與賬簿記載相符。

第20條 檢查交通運輸及設備登記卡、附項設備登記卡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各種登記卡的設置、登記及排列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2)各種登記卡的記載是否正確詳細。

(3)核對財物有關的登記簿、備查簿,是否有未設登記卡或漏編號、漏記賬的財物。

(4)登記卡是否登記有關折舊、修理、添加及轉移事項。

(5)檢查人員如認為必要時,可依據登記卡或財務登記有關賬簿,實地盤點或抽查盤點,相互核對。

第21條 營業用品器具是否編號、設簿登記,並查點是否齊全,各種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22條 人事檢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1)各單位辦事人員每日是否按照規定時間辦公並在簽到簿上籤到及有無遲到、早退現象。

(2)各單位辦事人員對顧客是否竭誠招待,有無怠慢現象。

(3)各單位目前業務繁簡狀況與現有人員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無應增、應減現象。

(4)各單位辦事人員對本身所擔任的職務是否勝任,有無能力優異、表現特優者,或不勝任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5)各單位人員上班時間其儀表、態度、談吐是否符合公司的規定。

(6)員工身份保證書是否齊全,保證人是否已做好對保工作,是否已對保證人進行資產價值評估。

第五章 附則

第23條 本制度呈董事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022年財務核銷制度 篇4

為切實落實公司財務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控制支出,杜絕浪費,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制定公司財務報銷制度。

一、所謂“報銷”指公司員工將有關支出憑證交付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支付現金的行為。

二、根據“報銷”事項內容和用途,分為兩類,一類是成本支出,一類是費用支出;凡工地(或項目部)用於工程的各項成本和費用支出,由工地(或項目部)報賬員集中辦理,公司另行制定有關辦法和制度。

三、報銷憑證應合法有效,財務部門不得接受白條或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報銷人員應將有關支出憑證進行粘貼,報銷人、證明人和部門負責人審核欄處應有相應人員簽字。

四、公司費用支出一般應由公司領導事先安排,其程序是:公司領導分派任務給經辦人員,經辦人員辦理事項,事項辦結後,經辦人(經報賬員)報銷費用。

五、為控制支出,費用報銷以部門為單位辦理,每個部門確定一名報賬員(暫由部門負責人兼任),各項費用的審批及報銷手續由報賬員辦理,每個部門由報賬員借支備用金,報賬員變動崗位時結清備用金。

六、本制度自20__年8月15日施行。

河南乾坤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20__年8月13日

2022年財務核銷制度 篇5

1、合法性原則,就是指企業必須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準繩,在國家的規章制度範圍內,制定本企業切實可行的財務內控制度。

2、整體性原則,就是指企業的財務內控制度必須充分涉及到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各個方面的控制,它既要符合企業的長期規劃,又要注重企業的短期目標,還要與企業的其他內控制度相互協調。

3、針對性原則,是指內控制度的建立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針對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企業切實有效的內控制度,將各個環節和細節加以有效控制,以提高企業的財務會計水平。

4、一貫性原則,就是指企業的財務內控制度必須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

5、適應性原則,指企業財務內控制度應根據企業變化了的情況及財務會計專業的發展及社會發展狀況及時補充企業的財務內控制度。

6、經濟性原則,是指企業的財務內控制度的建立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也就是説企業財務控制度的操作性要強,要切實可行。

7、發展性原則,制定企業財務內控制度要充分考慮宏觀政策和企業的發展,密切洞察競爭者的動向,制定出具有發展性或未來着眼點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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