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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文聯章程(通用3篇)

鄉鎮文聯章程(通用3篇)

鄉鎮文聯章程 篇1

第一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xx縣文聯)是中共xx縣委領導的,由全縣性的文藝家(工作者)協會和相關社團聯合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建設文化強縣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鄉鎮文聯章程(通用3篇)

xx縣文聯是xx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業務上接受市文聯指導。

第二條 xx縣文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切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和組織全縣廣大文藝工作者,致力於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xx縣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全縣性的文藝家(工作者)協會、研究會、學會和縣級企業文聯,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委員會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會員的權利:對縣文聯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參加縣文聯舉辦的活動,並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負責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四條 xx縣文聯對各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指導、服務的職責。通過組織團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和調研工作,密切聯繫廣大會員,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和要求,並承擔所屬協會需要統籌安排的事宜。

第五條 xx縣文聯會同各團體會員組織文藝工作者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生活,開展各種文藝創作、學術研討、文藝批評和文化交流活動。發現和培養文藝人才,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對文藝隊伍建設,特別是中青年文藝工作者的扶持和培養,不斷壯大全縣文藝隊伍和提高文藝工作者的素質。

積極爭取黨和政府對文藝工作的重視與支持,同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並與政府文化藝術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各人民團體合作,共同發展我縣的文學藝術事業。

第六條 本會設“天姥山文學藝術獎”,建立三年一次的評獎制度。“天姥山文學藝術獎”為xx縣最高文學藝術獎,對優秀文藝成果、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以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xx縣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文藝工作者和文藝團體的權益,堅持“二為”方向,依法維護本會會員的創作自由和在藝術方法、藝術風格上的大膽探索。

第八條 xx縣文聯根據需要和可能,本着積極、慎重、規範、求實的精神,創辦必要的經濟實體和開拓創收渠道,以增強自身活力,促進文藝事業的發展。

第九條 xx縣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審議和通過縣文聯工作報告;修改縣文聯章程;選舉產生縣文聯委員會;討論和決定其它重要事項。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薦產生,縣文聯可邀請有關人士為代表大會代表。

縣文聯委員會成員按規定辦法,經民主協商提名,並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決定具有代表性的人士為縣文聯委員會的候選人。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委員會履行代表大會所賦予的職權,處理日常事務。

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委員會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祕書長由主席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任命,副祕書長的名額和人選,由主席、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祕書長、副祕書長協助主席、副主席工作,並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縣文聯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設若干名譽職務,名譽職務由縣文聯委員會聘請。

縣文聯委員會認為擔任本會領導職務的成員中不稱職者,可通過民主程序,予以罷免和撤換。

第十條 xx縣文聯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由委員會召集;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必要時可多次召開。

第十一條 xx縣文聯經費來源:(一)國家撥款;(二)開展以文補文活動所得收益;(三)社會資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縣文聯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縣文聯委員會。

鄉鎮文聯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章

第一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xx縣文聯)是中國共產黨xx縣委員會領導下的xx縣文學藝術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中共xx縣委和xx縣人民政府聯繫文藝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xx縣文聯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文藝方針,堅持文藝的社會主義方向,廣泛團結文學藝術界人士,努力建設和繁榮文學藝

術事業,為推動文學藝術事業大繁榮、大發展,為構建開放、魅力、和諧做出積極的努力和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組織本會會員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沿着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開創文學藝術事業新局面。充分發揮文學藝術團結人民、教育人民的作用;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致力於繁榮和發展文學藝術事業;積極發現培養文藝人才,不斷擴大文藝隊伍;弘揚時代主旋律,不斷推出文學藝術精品。

第四條 協同政府文化部門和各羣眾團體組織、學術部門,圍繞社會主義建設不同時期的任務,積極開展以文學藝術為載體的傳播活動;積極參與三個文明建設,不斷提高xx人民的文學藝術素養和欣賞水平,為建設和諧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

第五條 尊重各兄弟民族文學藝術傳統和特點,重視培養少數民族文學藝術人才,挖掘民族文化,促進本地區少數民族文學藝術事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積極參加市內外的有關文化交流活動,增進友好往來,交流文藝成果,提高文藝水平,繁榮文藝事業。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 xx縣文聯由xx縣各文學藝術工作者協會組成。xx縣境內各文學藝術者協會,凡自願申請,經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xx縣境內已經參加了市級或市級以上文學藝術家協會的文學藝術社團或個體,經過履行必要手續,也可成為xx縣文聯的會員;加入本會的個體會員,由本會介紹到縣內有關文藝團體參加活動。

第八條 中共xx縣委宣傳部代表縣委主管xx縣文聯工作。

xx縣文聯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xx縣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

第九條 xx縣文聯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並同時對獲市級“攀枝花文學藝術獎”以上獎項的作家藝術家個人,由xx縣委、政府設“文學藝術獎”給予獎勵、表彰。代表大會選舉文聯委員若干人,組成xx縣文聯全委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大會職權。全委會每年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文聯工作。

第十條 xx縣文聯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對於不稱職的領導成員,通過民主程序,可以罷免或撤銷。

第十一條 xx縣文聯堅持“注重實績、嚴審資格、扶持新人”的原則,對有文學作品在報刊發表,藝術作品獲得成功,藝術追求執着,富有熱情和實踐精神,政治思想素質及個人品德修養較好,德才兼備的文藝新人和業餘愛好者,將大力關注培養。違反本會章程,經教育仍然堅持錯誤不改的,經全委會研究同意可以取消本會會籍。因觸犯國家法律,受到法律處罰的個體會員,本會將剝奪其會員資格。會員由於傷亡、疾病不能從事文藝活動者,視為自動脱離組織。

第四章 權 利

第十二條 xx縣文聯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有權參加xx縣文聯組織的學術活動和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有權取得xx縣文聯提供的學習資料和研討資料。

第十五條 本會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文藝工作者的一切權利,保障文藝工作者從事創作、研究的自由。文藝工作者正當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有權享有本會的保護和援助。

第五章 義 務

第十六條 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及文藝理論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七條 自覺遵守xx縣文聯章程,維護xx縣文聯榮譽和利益。

第十八條 自覺繳納會費。

第十九條 深入生活,關注社會,加強藝術實踐,積極進行藝術實踐,開展創作經驗交流活動,團結互助,共同提高,努力提高文藝創作水平。

第二十條 老一輩文藝工作者有責無旁貸的扶持文藝新人成長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自覺主動向文聯組織彙報工作,上報會員作品。

第六章 活 動

第二十二條 由全委會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文藝研討、鑑賞、爭鳴以及筆會活動。

第二十三條 召開創作經驗交流會,社會時事分析報告會,文藝創作主題研討會。

第二十四條 有組織的進行創作互評,交流創作得失。

第二十五條 收集整理本會成員優秀作品;向有關文藝刊物或文藝部門推薦、選送優秀作品。

第二十六條 組織採訪活動及其它形式的深入生活、蒐集創作素材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舉行文藝理論知識專題講座,讓本會成員較熟練地把握文藝創作規律,提高創作技巧。

第二十八條 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因地制宜,為文藝工作者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學習環境和生活環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1)財政撥款。(2)開展與文學藝術有關的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所得收益。(3)會員繳納的會費。經費完全用於文聯有關活動。

第三十條 本章程共六章三十條。解釋權屬xx縣文聯全委會。

鄉鎮文聯章程 篇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xx省汽車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xx省各類汽車銷售集團,汽車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汽車4S店,汽車、二手車經銷企業,汽車、二手車有形市場,汽車、二手車電子商務,汽車美容及用品銷售企業,汽車租賃企業,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二手車經紀公司、汽車金融保險等相關汽車流通領域的企業自願組成,並經xx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實行行業自律,為企業和政府部門提供雙向服務,為促進xx地區汽車流通行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受xx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xx省商務廳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xx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海口市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開展行業基礎資料、行業信息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汽車流通規律、經營管理理論和方法,探索適合我省的汽車流通模式,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行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汽車流通企業實際運作提供指導;

(三)制定行規行約及行業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四)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人才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五)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和交易大會,總結推廣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管理方法、推動汽手車市場健康發展;

(六)開展與相關團體的合作與交流,組織企業到國外進行學習考察;

(七)引導和促進國外、地區間汽車企業的合作,組織經貿洽談;

(八)組織編寫汽車流通經營管理方面的資料和書籍;

(九)創辦會刊、網站,組織行業市場調查研究,發佈行業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為企業提供信息及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十)組織xx地區的汽車交易會;

(十一)創辦實體;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凡是經xx省汽車銷售集團,汽車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汽車4S店,汽車、二手車經銷企業,汽車、二手車有形市場,汽車、二手車電子商務,汽車美容及用品銷售企業,汽車租賃企業,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二手車經紀公司、汽車金融保險等相關汽車流通領域業務的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祕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給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xx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出本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六)改變或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入會的審核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祕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祕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以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協會祕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二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祕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祕書長採用聘任制,任期不限。祕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祕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二名。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領導檢查祕書處的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副會長或祕書長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祕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祕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聘任副祕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同意;

(五) 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祕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祕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及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祕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回,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xx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三十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經x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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