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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財政所崗位制度(精選3篇)

鄉鎮財政所崗位制度(精選3篇)

鄉鎮財政所崗位制度 篇1

為進一步健全鄉鎮財政職能,規範崗位設置,提高鄉鎮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財政建設和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xx]8號)和資中府辦發[20xx]192號文件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鄉鎮財政所崗位設置及職責通知如下:

鄉鎮財政所崗位制度(精選3篇)

一、崗位設置

鄉鎮財政所一般設置所長、副所長、總預算會計、資金會計、總出納、代理會計、票據專管員、收費員、財政監督管理員、國有資產管理員、檔案管理員、政府採購專管員等崗位。

二、崗位職責

(一)所長

1、負責財政所的全面工作

2、負責組織財税、財會、國有資產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和貫徹落實;組織實施財政改革,參與制定本鄉鎮發展規劃。

3、負責組織鄉鎮財政年度預決算編制及預算執行,定期向鄉鎮人大、政府及縣財政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4、負責協調本鄉鎮財政、金融、税務等部門之間的關係。

5、負責組織鄉鎮轄區內財政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6、負責財政所幹部隊伍、思想政治、精神文明、黨風廉政、作風效能等內部建設,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7、負責鄉鎮財政的安全維穩、信訪工作。

8、完成上級財政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副所長

1、協助所長抓好相關工作。

2、負責抓好分管工作。

3、完成所內分工的各項工作。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總預算會計

1、負責辦理年度財政預決算的編制,審核批覆單位預決算。負責辦理單位預算調整事項。

2、負責預算內及財政專户(儲)資金的收支管理及審核撥付。定期分析及報送預算執行情況。

3、負責總預算會計核算工作。

4、負責銀行賬户管理。

5、負責資金會計和代理會計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6、負責鄉鎮政府性債務的管理。

7、負責財政供養人員信息管理。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資金會計

1、負責預算單位的資金結算,及時通知代理會計入賬。

2、負責資金會計核算工作,堅持定期對賬。

3、負責總出納備用金的監督控制。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總出納

1、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負責原始憑證的審核、分類,並按月移交代理會計。

3、負責按月與單位財會代辦員結算備用金。

4、負責庫存現金限額的控制,嚴禁白條抵庫。

5、負責現金的安全管理。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代理會計(含專項資金會計)

1、承辦代理單位年度部門預算的編制,辦理財務決算。

2、負責按月審核接交原始憑證。

3、負責代理單位的會計核算(含專項資金),按月報送會計報表。

4、負責代理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票據專管員

1、負責上報財政票據使用計劃。

2、負責財政票據的購領、發放、核銷,並建立票據台賬。

3、負責財政票據的保管和對用票單位的檢查。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收費員

1、負責各項收費政策的執行,嚴格按照收費項目、範圍、標準收費。

2、負責收入的及時解繳,並建立收費台賬,按月向代理會計辦理交接手續。

3、負責領用票據的安全保管,及時與票據專管員辦理領銷票據。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檔案管理員

1、負責文書檔案資料的收集。

2、負責文書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

3、負責定期接收會計檔案,並立卷、歸檔。

4、負責檔案的查、借、閲登記管理。

5、負責檔案的移交、銷燬管理。

6、負責檔案庫房和檔案的規範管理。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財政監督管理員

1、負責制定年度監管計劃。

2、負責鄉鎮轄區內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

3、負責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財政專項資金檢查。

4、負責鄉鎮財政資金監管資料的收集、整理,建立監管台賬。

5、負責向縣財政局和鄉鎮政府報告財政資金監管情況,督促有關問題的整改落實。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國有資產管理員

1、負責鄉鎮國有資產的登記,建立國有資產台賬。

2、負責鄉鎮國有資產使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政府採購專管員

1、負責編制本鄉鎮年度政府採購計劃。

2、負責辦理鄉鎮政府採購調整計劃手續。

3、負責按照政府採購規定落實政府採購工作。

4、負責報送分散採購審批手續。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完善內控制度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和有關崗位設置要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充分發揮其相互監督作用。進一步明確鄉鎮財政所所長(主持工作的副所長)不得兼任總預算會計,總出納,政府機關和財政所機關代理會計,收費員,檔案管理員;總預算會計不得兼任代理會計,總出納,檔案管理員;總出納不得兼任資金會計,代理會計,收費員,檔案管理員;票據專管員不得兼任收費員。

鄉鎮財政所崗位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規範林業工作站管理,提高林業站站長管理能力,促進林業事業又快又好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敍永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鄉鎮林業站站長是由縣林業局按照規定程序聘任、從事鄉鎮林業站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縣林業局按照鄉鎮林業站的工作職能、工作任務、工作質量、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實行目標量化管理,逐步建立科學的鄉鎮林業站站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體系。

第四條對鄉鎮林業站站長實行目標管理、年度考核和任期屆滿綜合考評的考核辦法。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組織考核與羣眾評議相結合,並通過對考核結果的運用,確定對鄉鎮林業站站長的繼續聘用、表彰獎勵、懲誡處分等。

第二章選拔聘用

第五條鄉鎮林業站站長的選拔聘用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堅持羣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依法辦事原則。

第六條鄉鎮林業站的選拔聘用實行迴避制度。在考察、醖釀、決定鄉鎮林業站站長等工作時,與考察擬任人選有近親屬關係的,本人必須迴避。與林業站站長有直系血親關係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工作人員,不能在同一鄉鎮林業站工作。

第七條鄉鎮林業站站長實行任職資格制度。選拔聘用的鄉鎮林業站站長應具備的條件:

(一)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在思想上、行動上與各級黨委、政府和縣林業局黨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實事求是,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密切聯繫羣眾,自覺接受羣眾的批評與監督,遵紀守法,清正廉潔,能正確行使權力,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思想解放,思路清晰,堅持改革開放,勤奮工作,團結同志,作風民主,有全局觀念,具有艱苦創業和開拓精神,羣眾評價好;

(四)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較好的管理水平以及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組織領導能力;

(五)身體健康,具有高中或林學專業中專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近一年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

(七)有在林業局機關或林業站一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八)男性年滿55歲,女性年滿50歲,一般不再擔任鄉鎮林業站站長職務;

(九)凡新任站長必須在任前或任職一年內獲得縣林業局核發的鄉鎮林業站站長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第八條鄉鎮林業站站長實行任命制。在全縣林業系統範圍內公開選拔任命鄉鎮林業站站長。選拔任命程序為:

(一)縣林業局制定選任方案、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由組織推薦或個人自薦;

(二)縣林業局根據推薦結果,在徵求鄉鎮林業站所在地黨委政府的意見後確定考察對象;

(三)縣林業局黨委派出考察組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並提出考察意見;

(四)經縣林業局黨委研究提出擬任人員名單並公示7天,未收到對考察對象的不良反映或經調查反映不實的,由林業局任命。

第九條鄉鎮林業站站長實行任期制和交流制。

鄉鎮林業站站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考核合格,可以連任。但在同一鄉鎮林業站擔任相同職務一般不超過兩屆,或6年。

積極推行鄉鎮林業站站長交流制度。通過採取局站交流、南北交流等形式,推進站長交流的制度化。

第十條凡經組織決定任免、交流的鄉鎮林業站站長,必須在接到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移交和結清在原崗位的一切手續,併到新的崗位就職。如不按期到崗,縣林業局對其作免職處理,免職後仍要調往新站工作;如果免職後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到崗的,縣林業局將按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予以解聘或按照黨紀、政紀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鄉鎮林業站站長提出辭職的,應書面申請,陳述辭職理由。縣林業局在收到書面申請30日內作出答覆,經批准後辦理辭職手續和完成工作移交;未辦理手續前仍應認真履行職責。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堅持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鄉鎮林業站站長負責制,全面負責、統一管理本站的黨風廉政建設和業務工作。

第十三條鄉鎮林業站站長必須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管理本站。其基本職責如下:

1、負責林業站的全面工作,保證全站工作的正常開展。

2、宣傳貫徹執行森林與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政策。

3、制定林業發展規劃,推廣林業科學技術,指導所在鄉鎮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4、依法保護與管理森林資源,協助上級林業部門查處各類破壞森林資源案件。

5、管理與搞好植樹造林、森林資源調查、森林防火、退耕還林、林權制度改革存檔等各項林業工作。

6、履行本級職能,依法審核林木採伐、木竹材經營加工、木竹材運輸、徵佔用林地、林權申請等有關手續,並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林業站自身建設,內強素質,外塑形象。

8、承擔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並認真完成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監督約束

第十四條加強人事管理。有人事編制的人員,按縣人事部門的規定進行管理。鄉鎮林業站若因工作需要聘用臨時業務人員,必須經站職工會議通過,並提出聘用方案報局黨委審批備案後方可聘用。

第十五條加強對財務的監管,規範財務管理。

(一)健全財會制度。完善收入、支出、現金、存款、票據、印鑑、退費、往來、審核、稽查、對帳、盤存等流程。無弄虛作假,嚴禁私設小金庫。

(二)立足發展,厲行節約。鄉鎮林業站的工作經費和返還經費開支必須符合財經紀律規定,節約使用。用於設備採購、基

礎設施建設等,必須經站職工會議集體討論通過,並報局長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三)鄉鎮林業站辦公設備、設施的採購和維修,按縣政府的採購規定執行。

(四)局計財股加強林業站工作經費的規範管理。按照縣林業局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局計財股要加強對林業站經費收支的審查監管。督促各林業站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並向局長報告監督情況。對站長崗位變動時要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向局長報告審計情況。發現問題的,要責成其加以整改,並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跟蹤督查並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第十六條林業站站長應負責組織實施本站的站務公開並接受監督。林業站執行站務公開的情況要納入站長履職考核與年度廉政述職的內容,並作為評優的重要依據。對違反站務公開有關規定,該公開而未公開,或未按規定公開的林業站,縣林業局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站長的責任。鄉鎮林業站要制定和完善站務公開實施意見,主要包括:

(一)站務公開的內容:涉及林業發展政策、法規和重大事項,年度採伐計劃,林業兩金徵收標準等上級要求公開的事項。

(二)站務公開的形式:分為長期公開、定期公開和即時公開,以公開欄、職工會議等形式公開。

(三)站務公開的程序及時間:站務公開由鄉鎮林業站長召開站職工會議,進行集體討論並初步確定公開內容和形式,經局管理股室、分管領導審查確認後進行公開。

(四)站務公開的監督:局分管領導、管理股室負責對站務公開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五)站務公開的責任追究:鄉鎮林業站應對站務公開的內容及原始記錄等資料進行歸檔保存,隨時接受檢查。未按要求進行公開的將按相關規定追究站長的責任。

第十七條建立林業站站長誡勉和信訪制度

站長在思想、生活、工作作風和工作態度方面存在一定問題,又不夠紀律處分的,由局黨委予以誡勉,在批評教育的基礎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誡勉期一般為六個月。

誡勉範圍:缺乏事業心、責任感,業績平平,完成目標任務較差的;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影響團結和正常工作的;民主考核測評不滿意率達20%以上的;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道德,思想意識不健康,生活不檢點,有損於林業幹部形象的;在廉政問題上要求不嚴,造成不良影響的;有其他不良表現的。

站長有思想政治、道德品質、廉政建設等方面的信訪反映和舉報,應對反應的問題區別不同情況,採取當面談話的形式,要求幹部本人如實地做出回覆。屬一般性問題的,應及時找本人談話,並要求限期改正;對問題較嚴重的,由局紀委、監察室調查後,提出併發給誡勉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對已經構成違法違紀的,情節輕微,尚不夠紀律處分的,由局紀委或分管行政領導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情節嚴重應給予紀律處分的,移交執紀執法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建立對站長的談心談話制度。對站長的談心談話,由縣林業局分管領導、紀委書記負責,談心談話原則上每年一次,時間一般在年度考核後進行。下列情況必須進行談話:一是崗位發生變動;二是個人遇到重大事件;三是全面考察和任期目標考核情況反饋;四是林業站內部出現較嚴重問題;五是遇到其他需要談話的情況。

第十九條堅持重大事項申報制度。林業站站長本人有下列情況者,必須向縣林業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報告或請示:一是外出出差或請假1天以上;二是工程項目實施情況、林業站重要事項的決策實施;三是涉及站長本人婚姻狀況、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等重大事宜;四是涉及安全穩定等重要敏感問題。

第二十條建立對林業站站長工作的日常督查、抽查制度。縣林業局加強林業站站長日常工作情況、能力水平、敬業精神的督導和考核。不定期地對林業站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隨機檢查,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抽查結果。督查和抽查情況納入年終目標考核。

第二十一條鄉鎮林業站站長要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公私外出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提前以書面形式報縣林業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准。特殊情況可電話向縣林業局主要領8導請假,但事後必須完善請假審批手續。未經批准而私自離崗或特殊情況未及時補辦審批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二條鄉鎮林業站站長要自覺接受縣林業局和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和管理,完成縣林業局和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務,保證政令通暢。自覺接受縣林業局監督檢查,每年向縣林業局上報年度述職、述廉報告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三條縣林業局對鄉鎮林業站站長實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標考核相結合的綜合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林業局每年組織考核組,對鄉鎮林業站站長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採取職工民主評議、鄉鎮黨委政府評價、縣林業局機關股室評價等形式,結合目標任務、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定,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作出考核結論,報縣林業局黨委研究確定。

第二十五條鄉鎮林業站站長在年度考核中評為優秀的,由縣林業局給予表彰獎勵;考核為稱職的,不獎不懲;考核為基本稱職的,站長應向縣林業局作書面檢討,縣林業局黨委對其進行誡勉談話;連續兩年考核為基本稱職或一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給予免職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林業局紀委負責對鄉鎮林業站站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鄉鎮林業站站長的履職情況及林業

站職工、服務對象、社會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進行隨機檢查,並根據監督檢查情況作出相應處理。縣林業局同時設置舉報箱、公開投訴電話,接受對鄉鎮林業站站長的投訴、舉報等,對反映的問題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鄉鎮林業站站長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計劃生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等方面出現適用“一票否決”情形的,按“一票否決”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鄉鎮林業站站長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誡免談話、通報批評、降職、撤職等處理。

(一)站內職工不團結,影響正常工作的;

(二)站務事項未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研究處理或進行站務事項公開的;

(三)完成目標任務較差的;

(四)個人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有損形象的;

(五)因個人失職瀆職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財務管理混亂,違反收入分配的規定或財經紀律的;

(七)其它違法、違紀、違規情形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敍永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鄉鎮財政所崗位制度 篇3

一、組織機構:

成立考勤辦公室,由張紅刊與解文建負責,實行日點名制度。每天九點前把出勤報告單報書記、鄉長簽字後存檔,並於月底公佈本月出勤情況。

二、上班時間:

上午8:00上班,下午6:00下班。全體工作人員要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和曠工。

三、請銷假規定

1、請假程序: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正常上班,事前要由本人寫出申請,報書記或鄉長審批,事後要及時銷假,沒有經過書記或鄉長審批的按曠工對待。

2、事假規定:普通事假每月不得超過三天;本人婚假不得超過三天,晚婚的不得超過七天;直系親屬喪假不得超過五天;產假不得超過三個月,晚育的獎勵十五天;修房蓋屋不得超過十五天。以上事假每超一天按曠工對待。

3、病假規定:病假視情況而定,一般不得超過三天,否則按事假處理。確有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療超過三天的,要有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病假15天以上的,治病期間發放工資的70%。

4、特殊情況:患重大疾病需長期治療、因公致傷和其他特殊情況確實需要長期請假的,由班子會專題研究決定。

四、獎懲辦法:

曠工一天罰款50元,遲到早退一次罰款10元。全年事假超過15天的,扣發年終獎金,每月曠工超過5天,扣發當月工資;全勤人員每月獎30元,月底兑現。本規定自200x年5 月2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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