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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就業高校畢業生管理辦法

基層就業高校畢業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到基層就業高校畢業生的管理,根據《酒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酒泉市教育局等9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做好扶持普通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工作的通知》(酒人社〔XX〕12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層就業高校畢業生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到基層就業高校畢業生包括近年來通過全省統一招考選拔到我縣的進村進社、農村中國小教師、鄉鎮幼兒園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鄉鎮衞生院、鄉鎮畜牧獸醫站、鄉鎮農技推廣站、基層旅遊事業單位、鄉鎮文化站和基層社保崗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到基層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選拔招募,由省、市統一組織實施,正式錄用後,先進行崗前培訓,崗前培訓工作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所考錄的項目分別組織進行。

第四條 到基層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上崗前,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各基層事業單位人員缺額情況向人社部門提出分配意見,人社部門參考各業務主管部門分配意見綜合提出分配方案。對不服從崗位分配的,按相關規定取消錄用資格。

第五條 高校畢業生被錄用後,進村進社人員與鄉鎮(社區)簽訂就業合同;農村中國小、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與縣教育局簽訂就業合同;鄉鎮衞生院工作人員與縣衞生局簽訂就業合同;鄉鎮畜牧獸醫站工作人員、鄉鎮農技推廣站工作人員與縣農牧局簽訂就業合同;基層旅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縣旅遊局簽訂就業合同;鄉鎮文化站工作人員與縣文化局簽訂就業合同;基層社保崗位工作人員與縣人社局簽訂就業合同。就業合同由人社局負責鑑證,所有人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後,原則上5年內不得調離本專業崗位。

第六條 到基層就業高校畢業生工資福利待遇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政策標準,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各鄉鎮(社區)要做好到基層服務高校畢業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所有到基層就業高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考錄的項目全部安排到相應的業務崗位上,同時保證崗位的相對穩定,對確因工作需要調離崗位的,要徵得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調離。

第八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要根據基層實際需要做好到基層就業高校畢業生日常業務指導,加強對業務工作的培訓,進一步提高他們適應業務工作的能力。

第九條 縣人社局根據職稱評聘相關規定做好到基層就業高校畢業生職稱評聘工作。

第十條 到基層就業高校畢業生實行雙重考核,日常工作考核由鄉鎮(社區)負責,業務考核由主管部門負責,以鄉鎮(社區)考核為主,考核結果計入高校畢業生個人檔案。對服務期間連續兩年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一條 到基層就業高校畢業生工作期間因考錄公務員、自主創業、繼續深造、重大疾病等原因離開服務崗位,各鄉鎮(社區)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各業務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與其解除就業合同,並報人社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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