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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大綱

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大綱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大綱

第二條 適用範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獎勵辦法

第五條 本酒店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升提級;

第六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維護酒店利益,為酒店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 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 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 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 向酒店提出合理化建設,為酒店採納;

4.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5.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

6. 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 其他對酒店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 有以上表現,酒店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 獎勵程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 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 董事局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局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 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 警告;

2. 記過;

3. 降級;

4. 辭退;

第十二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 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 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 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衞生工作守則;

5. 無故不參加酒店安排的培訓課程;

6.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 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 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衞或管理人員查詢;

11. 破壞環境衞生

第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 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 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 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 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 在禁煙區吸煙者;

7. 投機取巧,隱瞞矇蔽,謀取非分利益;

8. 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9.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卧、睡覺者

10. 塗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 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酒店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 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酒店蒙受重大損失;

4. 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 違反酒店規定帶進出物品;

6. 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酒店蒙受重大損失;

9.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11.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 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 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酒店誤信而遭受損害;

3.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 蓄意損壞酒店或他人財物;

6. 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祕密,致使酒店蒙受損害;

7.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 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 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 濫用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酒店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 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 貪髒、盜竊、賄賂、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 泄露酒店祕密,把酒店客户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 散佈謠言,損害酒店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 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 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酒店秩序;

20. 在酒店內賭博;

21. 在酒店內有傷風化行為;

22. 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經營秩序;

23. 經常違反酒店規定屢教不改;

24. 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 因行為不當,酒店無法再對其信任;

26.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酒店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酒店損失;

1.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 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 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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