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團員的教育管理,嚴肅團紀,根據團章有關規定和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違紀團員的團紀處理要堅持“嚴格要求、熱情幫助、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嚴肅、慎重。
第三條 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組織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團紀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二)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半年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應及時恢復其團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開除團籍。
(三)開除團籍是團內最高處分。團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團籍時,應當全面地研究有關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條 處分團員的批准權限如下:
(一)給予團員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撤銷團內職務,由團支部大會決定,團總支批准。給予團員留團察看、開除團籍處分,由團支部大會決定,總支複查,院團委批准。
(二)受留團察看處分的團員,經過察看期間實踐和事實證明其已經改正錯誤的,由支部大會作出恢復其團員權利的決定,由團總支簽署意見,報院團委批准。如果被處分團員仍堅持錯誤,已不夠團員條件的,應由支部團員大會決定,開除其團籍,並由團總支簽署意見,報院團委批准。
第五條 處分團員的管理及報批程序;
(一)召開支部大會討論。除特殊情況外,應當通知被處分團員本人蔘加討論給其處分的支部大會,並允許其在會上為自己辯護。支部大會討論後,作出處分決定並把處分決定交給受到處分者本人簽署意見。
(二)上報處分團員的審批材料。審批材料包括所犯錯誤事實的證明材料、受處分人的檢查、團支部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三)給團員團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處分。由團員所在團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團總支批准,處分結果報院團委備案。
(四)給團員留團察看、開除團籍處分,由院團委研究決定。
(五)凡涉及跨班、跨單位團員的處分問題,由團委會同有關單位調查處理。
(六)團員處分決定不予取消,處分決定歸入本人檔案。
(七)團員的處分決定統一由院團委行文。
(八)團員的處分決定,一律公佈於眾。
(九)處分決定經過批准生效後,由團支部委員會通知受處分者本人。對受開除團籍處分的團員,團委指定適當的幹部同受處分者本人談話,聽取意見和申訴。
第二章 分 則
第六條 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明顯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論及行為者,以及組織、煽動鬧事,擾亂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情節嚴重經教育尚能認識錯誤並改正者,給予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經教育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第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
(一)受到刑事處分,被判處徒刑的,一般給予開除團籍處分;被剝奪政權者,必須開除團籍。
(二)過失犯罪且過去一貫表現良好,又未被剝奪政權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或留團察看處分。
(三)被處以行政拘留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開除團籍處分。
(四)被處以治安罰款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第八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產者:
(一)作案價值5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團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作案價值達50元或50元以上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團內嚴重警告、撤銷團員職務或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極壞者,給予留團察看或開除團籍處分。
第九條 損壞公共財物者:
(一)故意損壞公物者,除原價賠償外,並處以所損壞公物原價的50%—200%的罰款。
(二)給予團內警告處分或團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故意損壞公物50元以上者,給予團內嚴重警告處分或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處分。
第十條 肇事、提供兇器者:
(一)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的肇事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發生口角,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團內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致他人重傷者,分別給予團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處分,
並負責賠償醫藥費及營養費。
(二)策劃者
1、策劃他人滋事造成一定後果者,給予團內嚴重警告處分。
2、後果嚴重者,給予留團察看或開除團籍處分。
(三)參與者
以“勸解”等名義參與肇事、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併產生不良後果者,給予團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偽證者
目擊者故意為他人提供偽證,並使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團內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或留團察看處分。
(五)為他人鬧事提供兇器或其他有關條件者:
1、未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團內警告處分。
2、造成嚴重後果,視情節輕重給予團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賭博者
(一)參與賭博者,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團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或留團察看處分。
(二)多次賭博,屢教不改、影響極壞者,給予留團察看或開除團籍的處分。
第十二條 道德敗壞,生活作風越軌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上以處分。
第十三條 團幹部受留團察看以上處分者,團內職務隨之取消。
第十四條 本條例有關條款未列出的受到校紀行政處分者:
(一)受行政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團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受行政記過處分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團內嚴重警告或撤銷團內職務處分。
(三)受行政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團察看或開除團籍處分。
第十五條 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自行脱團處理:
(一)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繳納團費,不過團的生活。
(二)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
(三)本人申請退團,幫助教育無效者。
(四)組織觀念淡漠,經教育仍超過規定時間一年未註冊者。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團員證予以收回、註銷、失效:
(一)受留團察看處分者,在察看期間收回其團員證,等察看期滿後承認並改正了錯誤者,恢復其團員權利,並將團員證發還本人。
(二)受開除團籍處分者,收回團員證並註銷。
(三)按第十五條規定,自行脱團者,團員證失效。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一)肇事且作偽證者。
(二)帶賭賭博者或賭資累計50元以上者。
(三)受處分後兩年內再犯或重犯者。
(四)在公共場所違反社會公德影響極壞者。
(五)收看、複製、傳播淫穢物品者。
(六)對檢舉人、證人威脅、打擊報復者。
第十八條 受團紀處分及院內通報批評者,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資格。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學院團委。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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