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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

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

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目的是加強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的規範化管理,那麼,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
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結合見證工作實務,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客户的申請,根據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

第三條 律師見證的時間應當是被見證的法律行為發生之時。

第四條 律師見證的空間應當是律師本人在見證時視眼所能見到的範圍。

第五條 從事見證工作的律師必須具備律師資格,並持有律師執業證。

第二章 見證業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自願原則,即根據客户的申請就客户申請的事項進行見證。

第七條 直接原則,即僅能就律師本人視眼所見範圍內發生的具體法律事實進行證明。

第八條 公平原則,即真實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觀的確認正在發生的法律行為。

第九條 迴避原則,即律師不得辦理與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見證業務。

第十條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律師對客户申請辦理見證的事務,應當保守祕密。

第三章見證業務的範圍

第十二條 律師可以承辦下列見證業務:

(一)各類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行行為;

(二)企業章程、董事會決議、轉股協議等法律文書;

(三)繼承、贈與、轉讓、侵害等民事行為;

(四)各種委託代理關係;

第十三條 凡是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不應由律師見證的不得見證。

第四章 見證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律師與申請見證的當事人談話,應當製作筆錄;

第十五條 律師同意受理的應當與客户簽訂見證委託合同,重大疑難見證業務必須經所主任審批。

合同中應明確載明客户與見證律師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接受客户委託後,所裏應指派兩名律師進行見證工作;

第十七條 律師辦理業務的收費標準:

(一)涉及財產的見證,按非訴訟業務的收費標準收取;

(二)非財產的見證收費,由雙方協商收取。

第十八條 承辦律師在出具《律師見證書》前應先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客户所要求見證的事項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承辦律師按前條規定審查無誤後,應填寫《律師見證書審批表》,由業務主管審批後,出具《律師見證書》。

第二十條 《律師見證書》主要內容包括:

1、客户委託見證事項;

2、律師見證的過程;

3、律師見證的法律依據;

4、律師見證的結論;

5、見證律師的簽字,並由律師事務所蓋章;

6、律師見證的時間。

第二十一條 《律師見證書》的份數可按客户的需要進行製作,並可增發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條 《律師見證書》由所統一編號後打印、蓋章。

第二十三條 見證業務辦理完畢後,承辦律師應按檔案管理的要求立卷歸檔,送辦公室統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如發現客户有違法動機或內容,承辦律師應予以制止並拒絕見證。

第二十五條 重大見證和疑難見證應提交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附:

見證書

律師見證書,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請求,依法對自己親身所見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律師見證業務是近幾年來發展起來的新型律師業務之一,例如,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與我國公司、企業簽訂重大企業簽訂重大的經濟、貿易、技術、文化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常常邀請律師給予見證。律師見證的意義在於,不但能夠促使當事人認真、嚴肅地對待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增加其責任感,從而保證雙方建立的法律關係的合法性、穩定性,而且有利於執行。如果事後一旦發生糾紛,見證律師就可以為人民法院提供真實可靠的證據。

律師見證的範圍大致包括:客觀上的法律事實、無爭議的事實、法律行為、法律文書。律師見證的基本內容包括:

1.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特定的法律行為時,接受聘請的見證律師必須親臨現場,目睹監督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2.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可信,有關文書的內容是否合法;

3.審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資格, 是法人的,應當查明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委託代理人委託簽約的,應查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經過審查,見證律師認為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夠完備,應要求當事人進行補充,對見證事項有疑問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出説明。經補充和説明,仍不符合見證要求的,律師不宜製作見證書。

一、本文書的製作要點

(一)首部

1.標題,寫明“律師見證書”。

2.文書編號,寫在標題的右下方,依年度、律師事務所的簡稱、文書簡稱以及編號的順序排列。

3.委託見證人的情況。是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作單位和職務、住所等情況;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其全稱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委託見證人不只一人的,應分別情況,按順序逐一書寫。為了表明委託見證人在具體法律關係中所處的不同地位,可以在他們各自姓名或法人、其他組織全稱之後加括號子以註明。委託見證人如有代理人,應在緊接該委託見證人的下一行(委託見證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在緊接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下行一行),寫出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所以及與該委託見證人的關係。

(二)正文

1.見證事項,即指委託見證人就何事請求律師見證,要寫得簡明扼要。

2.見證過程,要概述從接受委託到如何辦好見證的全過程,着重説明律師本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為確認見證事項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從而可以順理成章地過渡到見證結論。篇幅不宜過長,表述要力求全面。例如一件分房協議見證過程是這樣寫的:“本所於 年 月 日接受上列委託見證人的委託,指派律師 、 辦理此項見證。經查閲委託見證人身份證件,審閲了分房協議書全文以及該房屋產權憑證,並與委託見證人分別進行了談話,根據查核情況,特作如下見證:……”。見證過程和見證結論可以合併寫,也可以分開寫。如果委託見證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或有疑義,“見證過程”欄內對律師進行調查的情況也要有所交待。

3.見證結論,是律師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自己親臨見證現場所目睹的當事人所辦的法律行為和所審查的材料,明確其是否符合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標準的法律評語。是見證書的核心,既要寫明委託見證人的主體資格符合要求,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又要寫明見證事項真實合法。見證結論要求寫得實事求是,明確具體。可以與見證事項的法律依據合在一起寫,也可以分開寫。如下面一件自書遺囑見證書的見證結論就是和法律依據合併寫的:“茲證明顧

在書立自書遺囑時神智正常,思維敏捷,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該遺囑系由顧  親筆書寫,在見證律師面前簽名蓋章,並註明書立遺囑的年、月、 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4.法律依據, 主要在於説明見證事項的合法性,以自書遺囑的見證書為例,一般的寫法是:“經查,委託見證人親筆書寫的遺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製作正文時,除見證事項一欄要單獨列出(與委託見證人相同)外,見證過程、見證結論和法律依據三項不必列出小標題。這三項雖然可視具體情況合寫或分段寫,但要做到互相吻合,使整個正文部分形成有機的統一體。

(三)尾部

參加見證活動的委託人在見證書上簽名,見證律師簽名並加,蓋所在的事務印章,以示負責。

二、格式:

律師見證書

××律師事務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託進行________事項見證。

見證律師審查了委託人提供的______________ 文件。

茲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事務所

律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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