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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全文)大綱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全文)大綱

昨天,市法制辦就備受關注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向社會徵求意見。《修正案》中明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配偶陪產假15天。徵求意見時間為昨天至1月28日。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全文)大綱

以下為《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全文內容:

根據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現就市衞生計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在此期間,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登陸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系統中對本草案提出意見;或者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草案送審稿)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各級衞生和計劃生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統計、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人口信息共享。”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接受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

將第七款修改為:“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刪去第十六條。

六、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户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後,報區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

七、刪去第十八條。

八、刪去第十九條。

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週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週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週歲,男方年滿六十週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十一、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二、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三、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已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十四、刪去第四十一條。

十五、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六、將原條文中“市和區、縣”修改為“市、區”、“區、縣”修改為“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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