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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學生處分條例(精選3篇)

中學學生處分條例(精選3篇)

中學學生處分條例 篇1

1、 故意破壞公物或他人財產,造成較大損失,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可受嚴重警告處分,且全額承擔修繕的工本費。

中學學生處分條例(精選3篇)

2、 多次搗亂課堂紀律或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3、 不尊重老師,辱罵或頂撞老師,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4、 與同學或他人打架,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造成較大不良影響,可受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5、 在校內或校外吸煙二次或以上,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6、 在校內或校外偷竊他人錢財,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可受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7、 遲到四次(包括課間遲到)作曠課一節處理。曠課半天者,由班主任教育並與家長聯繫;曠課滿一天者到年級組停課檢查並酌情處理,曠課滿十五節者,根據違記情況和檢查態度,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8、 逃課或逃夜累計達二次,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9、 傳播不良書籍或散佈不良信息,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10、 學生在考試過程中偷看夾帶、傳字條、交頭接耳、偷看別人答案等行為均屬作弊行為(涉及雙方都作作弊行為論處),如經監考教師發現一次警告後,仍不改正者,視情況輕重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11、 其他違紀情況視具體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符合報送工讀教育條件的可送工讀學校接受強制教育。

12、 累計二次口頭警告處分可受警告處分,累計二次警告處分可受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累計二次記過處分可受留校察看處分。

13、 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處分必須慎重,手續要嚴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般只給予口頭警告、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經司法部門判刑或送勞動教養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4、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需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15、 在對學生處分前和處分後,學校都要與家長取得聯繫,共同配合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6、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考察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學年後,確有悔改表現,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權限和決定處分的.權限相同。

17、 處分和撤銷處分的決定,均應在校內公佈。

18、 口頭警告處分、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發畢業證書。品德測評(含思想政治課成績)總評為“差”者不發畢業證書,品德測評為“差”者,一年後可在自評基礎上向原校提出申請,經原校瞭解核實,品德表現確有明顯進步者,可換髮畢業證書。

中學學生處分條例 篇2

一、一般違反紀律現象:

1、遲到、早退。

2、遲到進校門,不如實在登記本上填寫姓名班別的

3、擾亂課堂紀律。

4、下課時間在教室、樓內追逐打鬧,大聲喧譁。

5、在校內玩撲克,在非運動區域做打球、踢球等各種體育活動。

6、隨地亂扔果皮、紙屑、快餐盒、剩飯。

7、在學校室內、牆上、桌椅上亂刻亂畫,塗抹、破壞校內宣傳佈告等。

8、未經允許進入辦公室、禮堂、室內運動場、別班教室、實驗室等場所

9、逃避衞生掃除或公益勞動。

10、違反午休紀律。

11、舉止、語言不文明,説粗口話。

12、不尊重教職工,不聽從教育,有頂撞老師的現象,背後叫老師綽號。

13、違反學校儀容儀表的有關規定, 校服着裝、髮飾、髮型不合要求者。

14、進營業性舞廳、電子遊戲廳、網吧。

15、私自將外校人員約進學校來。

16、吸煙。

以上一般違紀行為重犯三次者以上,級組提出警告批評,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上報學校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嚴重違紀現象及處罰條例:

(一)損壞學校公物,要照價賠償。故意損壞公物,情節嚴重,影響學校教學和管理工作正常進行者,除罰款處理,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二)串通外校人員來校威脅我校學生或擾亂學校紀律甚至使我校學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等滋事者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行政處分,協從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三)在校內,有偷竊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

(四)在校內外有打架行為,打架雙方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至傷者要賠償醫療費,營養費。

(五)在校內外有搶劫、勒索行為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開除學籍、留校察看等行政處分,情節惡劣或觸犯刑法的交公安機關處理,學校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其他違犯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七)對曠課違紀的處分條例:

1、對無故曠課達七節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進行家訪,學生要交待清楚曠課原因及去向;曠課累計10節者,班主任應報告級組長,並通知家長到級組,由級組長協助班主任、家長對該生進行教育。

2、我校根據市教育局中教處,“關於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考勤試行辦法的補充規定”的規定,凡一學期曠課累計30節者,班主任應報告教導處備案。累計曠課60節者給予警告處分;累計曠課100節者給予記過處分;高中學生曠課累計150節者,作自動退學處理。學生請假制度詳見《正培中學學生考勤管理規定》

(八)考試違規現象及處罰條例:

1、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級組範圍內警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含超出規定範圍的計算器)進入試室。

(2)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3)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2、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50%:,學校處以警告處分。

(1)在試卷或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填寫姓名、考生號的;

(2)在試室內吸煙、喧譁或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3、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考試成績,並視情節輕重處以記過處分:

(1)不按指定的考場、試室和座位號入座應試的;

(2)交頭接耳,互打信號、手勢的;

(3)夾帶資料或夾帶寫有公式的紙條的;

(4)接傳答案的;

(5)相互交換答卷、答題卡的;

(6)抄襲、旁窺他人答卷、答題卡的;

(7)有意將自己的答卷、答題卡讓他人抄襲的;

(8)考試期間撕毀試卷、答卷、答題卡的;

(9)將試卷或答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10)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

(11)有意在試卷或答卷、答題卡上做其它標記的;

(12)攜帶尋呼機、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的(利用通訊進行舞弊的);

(13)英語口語考試中有意回答與考試無關內容的,取消口試成績;

(14)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在會考、大學聯考中出現違紀作弊行為者,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理。

三、對違紀學生處理辦法:

1.懲罰種類:

(1) 一般教育(班主任、年級組)

(2) 警告(級組)(學校)

(3) 記過

(4) 記大過

(5) 留校察看

(6) 開除學籍(高中)

2、 處分辦法:

(1) 一般教育:對一般違紀者,由班主任、級組進行批評教育,年級進行記錄。

(2) 警告:對嚴重違紀一次者,認錯態度好,家長配合好的,可由年級組在級會上批評警告,或張榜批評警告,可不記錄在案。

(3) 嚴重警告:嚴重違紀兩次或兩次以上者,或違紀程度嚴重者,已有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年級組上報教導處,教導處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在全校集會上宣讀或張榜公示,記錄在案。

(4) 記過處分:三次以上嚴重違紀且有嚴重警告處分者,由年級報請教導處,由德育領導小組審批,告知家長,在全校集會上宣讀及張榜公示,記錄在案。

(5) 留校察看:多次嚴重違紀,且態度惡劣,家長不予配合,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由年級報教導處,由德育領導小組及行政會討論確定,告知家長,在全校集會上宣讀及張榜公示,並上報教育局備案。

(6) 開除學籍(此項針對高中學生):受公安機關判刑。報教育局批准。

四、關於撤消處分:

(一)受警告、嚴重警告的同學需在受處分三個月後向班主任、年級組、教導處申請,據其態度予以撤消。凡在本學年內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學生,取消學期評獎資格,操行評定不能評定優良。

(二)受記過處分的同學需在半年後向教導處申請,由班主任、級組、教導處籤屬意見,報請德育工作小組,據其表現予以撤消,並在全校公佈。如到畢業時仍未撤消處分的學生,在升學時不能享受直升、保送、加分等待遇。

中學學生處分條例 篇3

為維護學校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教學的順利進行,培植優良的學風和校風,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處分的種類。

校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五種。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之處分。

1、脅迫、誘使他人違紀學校紀律者;

2、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3、知情不報,隱瞞撒謊者;

4、在寢教室內下棋、打撲克者;

5、外出看錄相、上網、打電玩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再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6、考試舞弊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再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7、夜不歸宿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再犯一律勒令退學。男女混居者,一經發現,一律勒令退學。

8、品行不端,有流氓行為者;

9、有意損壞公私財產者一律勒令退學。

10、踐踏、攀折花草樹木者,除按“第二條”給予紀律處分外,責令其進行經濟賠償。

11、盜竊或脅迫、誘使他人盜竊公私財產者;除按“第二條”給予紀律處分,責令其徹底退髒。

12、對教師不禮貌,頂撞辱罵學校工作人員者;

13、語言不文明,説粗話、髒話、製造事端者;

14、男女交往頻繁,單獨相處,關係曖昧,形跡可疑,且屢教不改者;

15、在校內外傳播、閲讀庸劣讀物、淫穢書刊者;

16、參與賭博或封建迷信活動屢教不改者;

17、發現抽煙、飲酒者初犯給予記過之處分,再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三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第三:侵犯他人人身權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賠償他人醫療費醫療費,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學之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18、凡在校內外毆打他人,造成傷害者;

19、勾引校外人員到校內尋釁鬧事,擾亂教學秩序者;

20、指使校外人員毆打本校學生者,一律勒令退學。

21、學生中傳話叫人,如被叫人受到人身侵犯,除對兇手進行處罰外,對傳話人進行處分;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之處分;

22、將手機帶入學校者,除按“第四條”之規定給予處分外,一律沒收。

23、在寢、教室內聽收音機、錄音機、隨身聽、MP3、MP4、吹彈樂器者;

24、在課堂上搞惡作劇或無理取鬧影響課堂秩序者;

25、在教學區內大聲喧譁,追逐打鬧,玩籃、排、足球,起鬨、尖叫、吹口哨影響他人學習和工作者;

26、中午及下晚自習後從事文體娛樂活動影響他人休息者;

27、塗改撕毀學校通知、佈告、黑板報者;

28、違犯飯場、寢室紀律,不聽勸阻,無理取鬧者;

29、將各種兇器帶入校內者;給予記過處分,凡使用者一律勒令退學。

30、玩弄電話,亂拉學校電力開關,私拉亂扯電線者;

31、穿奇服、留怪發、畫粧、佩戴首飾不聽勸阻者;

32、翻越學校圍牆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並責令其維修圍牆。再犯者一律勒令退學。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33、不按規定,亂放自行車;

34、在校內騎車、滑車、跨車者;

35、未經批准留宿外來人員者;

36、值日生不按時值日,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37、因個人違紀一月內扣除本班班級管理積分累計10分以上者;

38、亂扔果皮紙屑者;

第六條:曠課、早退、遲到之處分。

39、一學期內曠課(早退2次,遲到3次計一節曠課)累計已滿12節者,給予警告處分;

40、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24節者,給予記過處分;

41、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36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4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48節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七條:凡德育量化考評不及格者,通知家長,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一年處分。德育量化考評從新開始,考評成績仍不及格者一律勒令退學。

第八條:學生言行違背中學生守則精神,有不在本條例之列者由學校委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本着對學生負責,對家長負責的原則,無論給學生何種處分,均事先告知家長;受處分的學生經教育對錯誤有深刻的認識,並能及時改正,進步顯著者,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討論,班主任認可,學校辦公會批准,可以撤銷處分;未撤銷之處分,一律記入學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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