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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精選15篇)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精選15篇)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1

本人(借款人) 今借到(出借人) 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借款期限自月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個月,利率為每月_____%,利息按月結清並於每月 號前支付出借人,全部本息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還清。 借款人如已經按月結清並支付出借人利息,出借人不得在剛借款的 個月內提出還款要求, 個月以後出借人因急需歸還資金,應提前 日告知借款人,借款人應保證及時歸還。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精選15篇)

借款人(簽字押印)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2

今借到並已收到沈 (身份證號:3311216)人民 幣叁拾伍萬元整,利息約定為月利率為 15‰。 該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於 20xx年 12 與 31 日前歸還,逾期不能 歸還本息,借款方向沈 支付本息總額的 20%違約金。如本次借款 發生糾紛而訴訟, 沈 與肖 X 皆同意由沈 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轄。

該款用於肖 X 房產投資買賣。 借款實際履行系由沈 在山東省 市工行開立的銀行賬户 (卡 號:62220xx 內部賬號:032122)轉給肖 X 在浙江省學校市工行開立的銀行賬户(卡號:62220xx6 內部賬號:041138) 。

借款方:肖 X(簽字按印) 借款人身份證號:3306037

20xx 年 5 月 1 日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3

向 借到人民幣大寫 (小寫: )借款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逾期不還,每天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大寫 元/天(小寫: 元/天),並同意債權人無條件凍結我方所有銀行賬户及處置我方所有資產,直至債務清償完畢。發生爭議由台州仲裁委員會依法仲裁。仲裁解決時,債權人實現債權(含代理費)的費用,由我方承擔。

此據

借款人: (蓋章)

年 月 日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4

今趙二狗借給王二麻子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6月2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期限6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佰捌拾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於20xx年12月22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王二麻子

20xx年6月23日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5

借款利息有限額

[案情]20xx年8月14日,胡某向馬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胡某應在20xx年8月14前履行還款義務。但卻一直沒償還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還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內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法官説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趙智:因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複利,也就是“利滾利”,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並且要約定明確。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6

答辯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廳北街9號院23

號樓5單元14號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凱亮)當時説,他能幫其借到錢。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凱亮説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寶)的錢啦,在王凱亮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凱亮讓出具借條,並寫明借到原告高寶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凱亮所説。

在借款到期後,被告王凱亮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並於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説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都與被告王凱亮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凱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凱亮所述與事實不符。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凱亮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並未兑現,根據休庭後答辯人調取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係確認案件中,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曾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兑現。也就是所被告王凱亮已拿到了答辯人常海償還高寶以及劉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凱亮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麼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凱亮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三、關於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並歸還全部本金。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4分,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xx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於無效的約定。那麼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 致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7

答 辯 人:王海,男,漢族,x年x月x日生, x人,現住,聯繫電話。

被答辯人:馬蘭,女,漢族,x年x月x日生,x人,現住,聯繫電話。

xx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後,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週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係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出具了《欠條》。xx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0萬元,並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後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蘭,借款人——被告。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於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並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顯然不屬於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麼是否就屬於“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籤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於20xx年7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為,並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並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説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係。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50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xx年7月份底,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蘭與被告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並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辯狀》副本1份。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8

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聯繫電話 。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聯繫電話 。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1200元;

2.原告為實現債權而委託律師的委託費用3000由被告承擔;

3.本案所產生的一切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xx0元整。雙方約定被告應於xx年6月14日下午銀行下班前一個小時將借款還清給原告,超過銀行下班時間另加100元交通費;上述借款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每月按3%的標準計算。

雙方約定該項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能及時歸還原告的,視為被告違約,被告每逾期一日應賠償原告200元。被告同時將其名下合法資產交給原告做債務清償,並無條件配合原告辦理拍賣、變更、銀行抵押等相關手續。同時原告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法院訴訟費、執行費、聘請律師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被告於xx年10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原告6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據此,原告請求兩被告歸還本金60000元,另加計利息18470元,違約金61200元,委託律師費3000元。各項共計人民幣142670元。

根據雙方《借款協議》約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權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訴書一式三份;

2、借款協議複印件一份;

3、收條複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證複印件若干;

5、其他證據若干;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9

必須明確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遼中縣某村村民,村委會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錢,並出具借據,寫明借款人為村委會主任。後來李某找王某要錢,王某讓他上村委會要。李某向村委會要求返還借款卻被拒絕。李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陳桂豔:因村委會主任出具欠條沒有加蓋村委會公章,其行為系非職務行為,而李某狀告村委會顯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對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還是以職務身份履行職務,來確認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並由其加蓋單位公章,在訴訟中出借人要告的應該是其單位,而不是自然人。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10

今借到×××人民幣 元整(¥: 元), 月內還清,不計息。

此據。

借款人(簽字):×××

××年×月×日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11

原告:,男,漢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資陽市安嶽縣高屋鄉社皇村5組,公民身份號碼511023,聯繫電話:。 被告:,女,漢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台縣新生鎮星火裕民村1組023號,公民身份號碼510,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人民幣60720.59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於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並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x年x月x日還款x萬元,餘下欠款x月x日還清。約定的首次還款日(x月x日)到來後,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藉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後還款期限(x月xx日)已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且原告用手機撥打被告手機時,還多次出現被告不接聽電話的情況。

原告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民間借貸關係,被告作為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償還債款。 綜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為已侵犯原告的財產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如訴訟請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12

借條

因在電腦城購買一台電腦資金不足,向張三借到人民幣現金貳仟(¥.00)元整,經雙方協商一致按

照工商銀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計息,並約定於XX年12月30日前本息一併歸還完畢,空口無憑,特立此據。

此據

借款人:李 四(蓋章)

擔保人:王麻子(蓋章)

年 月 日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13

答辯人:王、蔡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述不實,不實之處有以下幾點: 1、20xx年11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後,被答辯人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的方式,從户名叫盧,賬户號為6222X5的賬户上轉至62賬户上20萬元,之後被答辯人在其工作的成都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將27500現金交給答辯人,口頭説將其餘22500元作為第一個月的利息先予扣除,並讓答辯人手寫了一張借條一張收條,收條內容是收到現金25萬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答辯人實借的本金應按227500計算。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最初約定的利息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辯人於20xx年12月22日和20xx年1月23日分別按九分利息還了兩次單筆22500元后,與被答辯人協商,答辯人同意將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後答辯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xx0元開始還款。

3、答辯人沒有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答辯人在實際獲得借款後的一個月即從20xx年12月22日起就開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還息,在20xx年12月22至20xx年12月9日期間,分十六次累計將23萬元打至被答辯人要求匯入的盧興根的工商銀行賬號上。20xx年1月27日因答辯人經濟緊張,距離上次還錢49天都沒有還錢,被答辯人便主動聯繫答辯人王,答應再借給答辯人10萬元,條件是將借到的,答辯人收到該款時馬上按要求將其中5萬元轉入被答辯人徐X的賬户。

二、因最初被答辯人關於借款利息的約定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所以該筆借款利息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答辯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還款時多還的利息應算至償還本金,並且每次計算利息時也應以扣除已還款後的本金為基礎。20xx年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年利率為6%,四倍的月利率則為2%,本金為227500元,至20xx年1月27日止,答辯人累計還款280000元,而至該日,答辯人所欠被答辯人連本帶息僅為262298.59元,答辯人不僅歸還了被答辯人全部借款,還多還了17701.41元。(答辯狀後附計算過程)

三、被答辯人約定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 四、20xx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辯人徐X找到答辯人王要求其繼續還錢,因答辯人當時沒有錢,被答辯人便要求其寫下兩張欠條,一張數額60000元,一張數額33000元,用來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條是建立在高利貸基礎上的,答辯人已於20xx年1月27日還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條所載的債務是子虛烏有的。

五、答辯人於20xx年末在網上查到成都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貸款,於是聯繫到名為盧X的經理,因盧X指派徐X一起承辦答辯人的借貸業務,所以答辯人才認識被答辯人徐X。放款、還款時用盧賬號也是盧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辯人從來都沒有見過或聯繫過盧興根此人。被答辯人拒絕承認答辯人用盧興根的賬號還款意圖很明顯,因為作為專業的放貸人員,被答辯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屬於違法的高利貸,法院一定不會支持,所以其採用説謊隱瞞的方法拒不承認答辯人已還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和其背後的投資公司採用説謊隱瞞真相的手段企圖鑽法律的空子,利用訴訟侵佔答辯人的合法財產,這種行為應當得到嚴厲制止,否則受到侵害的將遠不止答辯人。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期貴院依法公正審理。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七月十五日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14

原告:王,男,漢族,19x年x月x日出生,住;電話號碼:身份證號:

被告1(借款人):劉,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電話號碼:身份證號:

被告2(連帶保證人):x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被告3(連帶保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x元;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利息x元(以本金萬為基數,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月息2%計算,自xx年x月x日暫計至xx年x月x日,實際以本息還清之日止);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xx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3被告承擔;

5、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對上述訴訟請求1---4金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事實與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1因資金流通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xx萬元整,原告與被告1、2、3自願簽訂了借款擔保合同,並對借款期限、利息及手續費、違約責任、擔保等方面進行了約定。按照借款擔保合同的約定,被告的借款期限為x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借款期內,被告需要按照每月2%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手續費。

借款合同簽訂生效後,原告如約支付了被告1全額的借款。現借款期限已滿,雖經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1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借款,被告2、3也均不履行擔保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成都市xx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日 月

2022年民間借貸借條的正規樣板 篇15

借條

今趙二狗借給王二麻子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6月2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期限6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佰捌拾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於20xx年12月22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王二麻子

20xx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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