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辦法 >

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

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

門樓號牌僅用於標識建築物地理位置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羣眾對門樓號牌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誤解或者理解偏差。下文是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
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屋建築的門樓號牌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質量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門樓號的編制、使用,門樓牌的設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樓號,是指公安機關依據地名主管部門公佈的道路、街巷等標準地名,對房屋建築按順序編制的,反映房屋建築及其門户具體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稱。

本辦法所稱門樓牌,是指依據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在相應的房屋建築上設置的門樓號標誌牌。門樓牌是房屋建築的標準地址標誌。

本辦法所稱門樓號牌,包括門樓號和門樓牌。

第四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門樓號牌工作的領導。

市公安機關負責門樓號牌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門樓號編制、門樓牌設置及其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民政、國土房管、規劃、市政、質監、郵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門樓號牌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的門樓牌製作安裝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門樓號編制

第五條 門樓號包括門號、樓幢號、單元號和户號。門號包括主號和附號。樓幢號、單元號、户號統稱樓户號。

門樓號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統一編制,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院內非住宅房屋的樓户號除外。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院內非住宅房屋的樓户號由管理單位根據需要自行編制,並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備案。

第六條 門樓號編制應當統一規範,並遵循尊重歷史、方便羣眾的原則,依順序編號,不得重號、跳號。

第七條 經地名主管部門命名的道路、街巷兩側的樓幢、小區、院落等房屋建築或建築羣,應當編制門號。門號應當按照道路、街巷的名稱編制。

不具備道路、街巷命名條件的新建成居民小區,可以按照地名主管部門命名的小區名稱編制門號。

第八條 門號主號以房屋建築實際坐落的道路、街巷為單位,按照以下規則編制:

(一)道路、街巷兩側均有房屋建築的,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左單右雙順序編號;

(二)道路、街巷僅一側有房屋建築,另一側不能建房屋建築的,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自然順序編號;

(三)環型道路的,按順時針方向編號;

(四)小區、院落、單位等有多個出入口、大門的,只在主出入口或者正門編一個門號;

(五)道路兩側、相鄰房屋建築間有空曠區域待建設房屋或者根據規劃需要預留主號的,應當預留主號。

農村房屋門號以村民小組為單位,依照自然地理環境、房屋建築佈局按户編制。有道路、街巷地名的,應依據道路、街巷名稱編制。

第九條 小區、院落、樓幢已編制主號的,其沿道路、街巷的獨立門户可以編制附號。

第十條 已編制門號的小區、院落,該小區、院落內的樓幢應當編制樓幢號。同一樓幢分單元的,應當編制單元號。樓幢內的獨立門户應當編制户號。

第十一條 樓户號按照以下規則編制:

(一)樓幢號應當以小區院落主入口左起依順序連續編排,一幢樓編一個樓幢號。相鄰樓房間有空曠區域可能建房的,應當預留樓幢號。

(二)單元號以樓幢為單位按順序編號。

(三)户號分樓層按順序編號,平街層以下的在户號前加註“負”字。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新建或者改建的房屋建築,應當在房屋建築竣工驗收後及時編制門樓號。

房屋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時、房屋主管部門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發現房屋建築未編制門樓號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編制。

房屋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向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申請編制門樓號。商品房預售需要提前使用門樓號的,可以向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申請提前編制門樓號。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編制門樓號,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房屋投資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建設有關資料作為編制依據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要求提供。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編制門樓號後,應當向房屋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出具《門樓號編制確認書》。

第三章 門樓牌設置

第十五條 已編制門樓號的房屋建築,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按照編制的門樓號設置相應的門樓牌。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院內自行編制的樓户號,由管理單位自行設置。

第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在編制門樓號後2個月內完成門樓牌設置。

申請提前編制使用門樓號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在房屋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權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之前完成。

第十七條 門樓牌按規格分大號牌、中號牌、小號牌:

(一)小區、院落、單位的大門和沿道路、街巷的起止門牌,以及小區、院落、單位內房屋的樓幢牌,設置大號牌。

(二)除第一項規定外的沿道路、街巷的門牌,樓房的單元牌,設置中號牌。

(三)除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的門牌、樓户牌,設置小號牌。

第十八條 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點)、優秀近現代建築、鄉土建築、歷史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區的房屋建築等,可以由有關單位設置與其建築風貌、歷史文化特點相協調的特殊樣式的門牌,並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門樓牌設置的技術標準,按照門樓牌設置規範執行。門樓牌設置規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質監部門制定。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為房屋建築的標準地址名稱。

國家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及有關公務活動中應當使用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在有關民事、商務、社會事務等活動中,應當使用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門樓號管理信息系統和標準地址信息庫,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實現地址信息共享,並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提供公眾查詢和證明服務。

第二十二條 地名發生變更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編制門樓號,更換門樓牌。

區縣(自治縣)地名主管部門應當自地名變更批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地名更名批件抄送同級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 門樓號有重號、錯號、跳號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糾正,並更換門樓牌。

門樓牌缺失、損壞或者難以辨認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設置、更換。

第二十四條 因房屋建築拆除、滅失,地名變更、消失等原因需要回收、撤銷門樓號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回收、撤銷。

第二十五條 因門樓號變更,房屋建築有關單位和個人辦理事務,需要門樓號變更證明的,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出具。

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門樓號變更證明做好相關證件的信息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保護門樓牌整潔完好;發現門樓號有重號、錯號、跳號或者門樓牌有缺失、損壞、難以辨認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門樓牌;因房屋裝修等原因需要暫時拆除門樓牌的,應當在修繕完畢後立即恢復。

禁止損壞、遮擋、覆蓋門樓牌。

第二十八條 遮擋、覆蓋或者擅自拆除、移動門樓牌的,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損壞門樓牌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處罰:

(一)自行確定、更改門樓號的;

(二)擅自制作門樓牌的;

(三)阻止安裝門樓牌的。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門樓號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行政管理和實際情況的需要,參照本辦法,對臨時房屋建築或者未經批准的房屋建築編制臨時門樓號、設置臨時門樓牌。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設置的門樓牌,由公安機關統一監製,其製作、安裝、日常維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門樓牌的製作安裝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具體實施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置門樓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更換。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門樓號牌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門樓號牌管理,適應城市建設、社會發展的需要,方便羣眾的工作和生活,根據《廣州市地名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物門樓號牌的設置、維護、更換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門樓號牌是指標示院落、獨立門户房屋的地理位置標誌牌。

本規定所稱門樓號牌的設置包括門樓號牌的登記、編制和安裝。

第四條 門樓號牌的設置、維護、更換應當遵循統一管理、編列,方便羣眾,尊重歷史,保持相對穩定的原則。

第五條 經地名主管部門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其兩側的房屋、院落應當使用標準地名設置門樓號牌。

經規劃部門批准建設或者經規劃部門處罰後同意臨時保留使用的臨時建築物,按照其所處的道路、街巷標準地名設置臨時門樓號牌。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號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民政、國土房管、規劃、市政園林、工商、郵政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七條 除歷史形成的編列順序以外,公安機關在編列門樓號時按照道路、街巷的起始方向,左邊單號,右邊雙號有序編列:

(一)東西走向或者近似東西走向的道路、街巷,由西向東編列;

(二)南北走向或者近似南北走向的道路、街巷,珠江廣州河道(西起白沙河中心線南端,途經珠江西航道、白鵝潭、珠江前航道、二沙島及海心沙以南水道、北帝沙及娥眉沙以北水道、長洲及大吉沙以北水道、大蠔沙以南水道,東止番禺區、蘿崗區界線與廣州市、東莞市界線交匯點)以南的由北向南編列,以北的由南向北編列;

(三)非貫穿的道路、街巷(包括大院、住宅羣、住宅小區等)以入口處為起點,向縱深方向編列。

道路、街巷僅一側有房屋、院落的,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自起編處順序編列。

第八條 需要設置、變更、補領門樓號牌的,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下列規定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辦證中心辦理:

(一)設置城鎮建築物門樓號牌的,持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辦理;設置農村建築物門樓號牌的,持國土房管、規劃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明材料及房屋四至圖辦理;

(二)因道路、街巷更名需變更建築物門樓號牌的,持建築物所有權證明辦理;

(三)因門樓號牌損壞、丟失需補領的,持建築物所有權證明辦理。

臨時門樓號牌設置、變更、補領的具體規定,由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九條 跨區、縣級市的建築物的門樓號牌,按照建築物所處道路、街巷的編列走向,由該建築物的起始編號所屬區、縣級市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辦理。

第十條 臨時門樓號牌在臨時建築物經規劃部門批准為永久性建築後,使用人提供相關有效文件可以轉為正式門樓號牌。

第十一條 符合本規定第八、九、十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回執。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知其需補充的材料名稱。

公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對需設置、變更門樓號牌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列工作並出具確認通知書;對需補領門樓號牌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並出具確認通知書。確認通知書上應當載明公安機關編列的門樓號。

公安機關在出具確認通知書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門樓號牌的製作,併發放給申領人。

第十二條 本市門樓號牌載明的內容由路、街、巷名稱和編號組成,臨時門樓號牌應當加註“臨時”宇樣。

門樓號牌的規格和安裝規範由市公安機關規定。

第十三條 因建築物門面裝修暫時拆除門樓號牌的,門樓號牌的使用人應當在門面裝修完畢三個工作日內,重新將門樓號牌安裝在原來的位置。

第十四條 製作門樓號牌的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支付。

因舊城改造以及道路擴建、延伸,需要變更或者重新編列門樓號牌的,其製作、安裝費用由道路建設單位承擔;因道路名稱改變,需要變更或者重新編列門樓號牌的,其製作、安裝費用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門樓號牌檔案管理,建立和完善與公眾及各相關管理部門共享的門樓號牌管理信息系統,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門樓號牌信息服務。

公安機關對已經辦理設置、變更、補領門樓號牌的建築物,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地名管理部門在道路、街巷正式命名或者更名、銷名後,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公安機關。

民政、國土房管、市政園林、工商、郵政等職能部門在工作中涉及地址登記時,應當使用公安機關設置的門樓號。

對已經辦理門樓號牌變更手續的建築物,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提供的門樓號牌信息,負責更改相關信息或者證件。

第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妥善使用門樓號牌並保持整潔,發現有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辦理補領手續。

公安機關發現門樓號牌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通知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辦理補領手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遮擋、覆蓋或者玷污門樓號牌;

(二)自行編號、改號;

(三)擅自制作、拆除門樓號牌;

(四)損壞門樓號牌。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沒有將門樓號牌重新安裝在原來的位置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門樓號牌管理人員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banfa/w4zlzw.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