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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制度對公司的正常運行,優化管理有作用。下文是合同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辦法一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開頭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於雙方的簽署日期。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合同管理辦法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 企業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製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集團公司範圍內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採購供應合同等。

第三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准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任何合同均需執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准後,方可訂立。

第四條 凡屬於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後的現象發生。

第五條 實行法人授權委託制度,推行委託代理許可證制度。簽訂經濟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託授權書方可簽訂,委託代理人必須在授權範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無法人授權委託,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六條 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 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範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鑑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集團公司合約部是全集團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2、負責制訂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集團公司總部參加重合同、守信用評比及年審工作;

4、組織和參與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的重大、重要工程中有關合同條款的審議工作及合同的評審、洽談、簽約工作;

5、組織、協調兩制建設,負責標價分離和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6、組織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業務競賽;

7、負責修訂和完善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公司制訂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8、監督、檢查各公司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採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

9、負責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取證和持證上崗;

10、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諮詢和處理;

11、負責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工程的合同的台帳和歸檔工作;

12、負責集團公司ISO9000標準中關於合同評審程序文件的編寫和修訂工作;

13、負責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合同示範文本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內有關示範文本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第八條 公司合約部在總經濟師領導下開展工作,配備取得經濟合同管理員證書的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公司合約部的職能除要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合約部對公司的職能要求外,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增加內容。在確定職責時特別要注意:

1、公司要加強對合同談判、評審、簽約三個環節的授權委託管理,以免造成合同簽約權的失控;

2、對各類經濟合同都要制訂嚴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法制觀念,運用法律,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項目經理部設合同副經理,負責合約履行的管理和辦理合約相關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學習所在工程項目的各類合同並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及公司有關合同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組織或協調各類分包、勞務、物資採購、設備租賃等合同的洽談、簽訂工作;

3、負責所在項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記錄、整理和保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並及時報公司合約部;

4、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5、監督所在項目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項目經理或合同合約部報告,按要求向公司合約部統計、彙總、上報各種合同履行情況;

6、負責項目預(結)算管理工作,指導項目預算員和兼職合約管理員的工作;

7、工程峻工後,對合同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為企業改進合約管理積累資料。

第十條 各分公司應有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設專職人員負責合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洽談前,合約部門必須對當事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屬投標中標的項目,要部分審查業主招標文件、我方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件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根據經營的策略和意圖制訂談判原則和方案,與對方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 合同洽談過程中,對於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按評審程序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書面交底。

第十三條 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後,由合約部門負責起草文本,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審查,確保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按程序評審,由總經濟師簽字後,報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審批。

對於大型建設工程及有關影響的重點工程、特殊工程還應召開單位主要負責人、三總師、有關責任部門負責人會議,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討論和審查。

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全過程。

第十五條 合同按照分級歸口的原則簽訂、管理。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各自經營的範圍內簽訂合同,由本單位合約部進行管理,並接受集團公司合約部的監督和檢查;

2、各單位以集團公司名義的各類施工合同,原則上按下列規定執行:

(1)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授權,在本單位總經濟師、主管領導審核管理下,自行組織簽訂,合同副本報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2)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總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洽談、評審、簽約,合同副本留存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3、總部機關、各辦事處承接的工程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評審、洽談、簽約以及實施履約管理,合同副本留存集團公司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第十六條 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應採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當地主管部門推薦使用的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七條 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部門及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合同專用章由合約部專人保管,無領導書面授權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專用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鑑證、公證手續的,由合約部門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才能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經批准後才能簽訂。

第四章 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選定,按照集團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標的程序進行。參與招(議)標的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營業執照範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就與所承擔的工程相適應。

第二十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招(議)標工作,由項目經理部負責實施。合約管理部門對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後,由項目經理部與其簽訂《建築安裝工程勞務作業層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門有標準文本的採用地方政府頒佈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標準文本的採用集團公司發(XXXX)第X號文頒佈的樣本。

第二十二條 在簽訂合同前,勞務分包隊伍必須提供以下證件原件:

1、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關於簽訂合同的法人授權委託書;

2、集團公司外部勞務隊伍資格證書;

3、中標通知書。

第五章 物資採購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 建築材料、設備購銷工作按集團公司總部《物資控制程序》和各單位採購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對物資採購工作的權限、招標方式、採購範圍、採購頻次、採購程序按集團公司工字(XXXX)第X號文關於《集團公司物資採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物資採購合同的簽訂工作由各單位物資部門按程序要求組織實施,合同副本報本單位合約部門留存。

第二十六條 物資採購合同文本採用集團公司發字(XXXX)第X號文頒佈的樣本。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單位、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嚴格執行,確保信譽。

第二十八條 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項目經理部在收到對方的信函、文書或電報後,應及時審閲並制定對策,項目合約副經理或經辦人員應及時、積極地收集、整理、保存資料並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做好備案工作,為索賠做好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合約管理部門要定期地進行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給予解釋、解決,對經常出現的問題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後簽訂的合同中改進。

第三十條 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 違約)報告;由於對方責任,我方權益受損時,簽約單位經辦人及合同管理部門均有責任認真收集證據並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當我方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 告後應認真研究並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反訴,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教育督促全體人員嚴格按合同進行工作,應隨時檢查、記錄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發生的問題,定期上報合約管理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和對策,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三十二條 對合同本身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並報上級合約部門,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可請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均不成時,根據合同約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台帳,並及時報合約管理部門。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三條 合同依法訂立後受法律約束,我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確需變更或解除時,由合約簽訂人或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准簽訂的部門或單位領導核准後, 再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並辦理 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發放的範圍相同。

第三十四條 對於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通知上級合約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對於合同的終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則合約部移交檔案室保存。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類合同統一歸由合約部進行管理。合約部應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定期檢查考核。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電報、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台帳等資料均是企業經濟活動的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台帳,及時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 無論是我方準備,還是獲知對方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合同履行單位均要書面報告合約部門,會同經營、法律部門共同研究訴訟或應訴方案。

第三十九條 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且交合約部留存,其餘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合約部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合約部外,其 他部門複印合同必須事先徵得合約部同意,由合約部統一編號受控,並加蓋合同管理部門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第四十條 對於合同履行和峻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單位應向合約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約部審查後,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峻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檔案室存檔保存。

第四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將合同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報送集團公司合約部。

第九章 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 合同洽談、簽訂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假公濟私,不準採取脅迫、欺詐、誘惑等不法手段洽談或簽訂合同,嚴禁簽訂違法合同、無效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和執行後不利於本企業的合同。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四十四條 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有特殊貢獻的,在重合同、守信譽企業評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選為優秀經濟合同管理員的,各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根據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直至法律責任。

1、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違反本管理辦法,玩忽職守,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2、 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不依規定程序濫籤合同、簽訂無效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3、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單位、部門或個人失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4、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循私舞弊,致使國家和本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子公司、設計院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備案,直營區域公司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批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合約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滿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下屬單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動。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關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對合同的訂立、審查批准、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

第五條 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訂立和管理工作,實行“誰訂立,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本部門職責分工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條款;

2、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條款,必要時組織進行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

3、負責合同履行跟蹤,追蹤合同標的的內外質量,收集使用單位意見;

4、及時妥善辦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宜,並報管理規劃部和有關領導審查、批准;

5、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招投標文件以及合同有關的各種紀要、變更澄清等資料,及時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6、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資料;

7、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及時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台賬;

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部門負責,或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

第六條 管理規劃部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定、修訂合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各業務部門合同經辦人的培訓;

3、參與公司對外訂立重大合同的談判;

4、參與標書評審和合同評審;

5、對合同訂立、變更及解除進行審查把關;

6、負責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各類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負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8、負責公司合同台賬、合同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係,對合同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是合同財務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從財務角度審查和監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注重在價格、結算方式、票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把關;

2、負責發票的審查、簽收、簽發。核對發票金額和合同金額、發票內容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程序不完備的,拒絕付款;

3、負責按合同結算條款收、付款;

第八條 其他相關單位的職責:

1、申購單位負責向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所需物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時間要求等;需要進行工程建築施工的單位,負責向主管部門提供包括維修、改造、新建、擴建工程建設的需求報告;

2、質量驗收小組負責對購進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3、驗收單位負責對驗收合格的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辦理入庫手續;

4、配合管理規劃部進行重大合同審查或評審,並簽署審查或評審意見;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訂立合同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

第十條 合同訂立的程序

1、顧客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資信審查—→接受要約邀請 —→合同填寫—→審查—→批准—→簽章。

2、我方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對方資信情況審核—→要約邀請—→要約信息反饋—→合同填寫—→審查—→批准—→簽章。

3、通過招標訂立合同的程序

市場調查—→標書製作、發放—→接收投標—→評審—→定標—→訂立合同—→審查—→批准—→簽章。

4、設備、材料、物資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序

計劃準備—→考察小組對標的諮詢(質量、價格、售後服務等)—→資信審查—→技術或商務談判—→草擬合同文本—→審查—→批准—→簽章。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户銀行及賬號;

2、標的或標的物(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適用規範、質量標準和檢測方式等;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8、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9、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應當具備的其他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合格、標的明確、手續完備;

2、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

3、文字清晰、語言規範;

4、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5、數據電文合同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信息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並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信息展示。

6、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關的部門或該項業務最相關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四章 合同的審查

第十三條 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審查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內容包括:

1、社會信譽(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約,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等)和履約能力(如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

2、審查營業執照是否真實、有效;

3、核實對方的資產(資金)證明;

4、審查合同對方的資質等級證書;

5、審查法人證書及法人委託證書;

6、根據合同性質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履約能力有瑕疵或其委託代理人無有效授權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 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進行業務性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1、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約主體資格;

2、是否各方談判、協商的一致意見,是否符合決策部門的決策意見;

3、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4、是否超越業務權限;

5、語言是否準確、通順。

第十五條 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3、條款是否有衝突;

4、條款是否有歧義;

5、條款是否有效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

6、條款是否完備。

管理規劃部對合同嚴密性可進行監督審查。

第十六條 提交管理規劃部審查的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辦部門已經對合同進行了業務性審查,涉及財務事項的已經經過財務部門審查;

2、合同當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簽字蓋章;

3、合同約定的內容尚未實際履行;

4、需要同時附送的材料完備;

第十七條 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的期限為在收到合同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並視情況提出法律意見或解決問題的方案,業務緊急的,因儘可能滿足業務部門的時間要求,業務特別疑難的,應合理延長審查時間。

第十八條 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後,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風險做出判斷,並視情況提出防範或降低風險的對策。該意見不是最終的決策意見,而是業務部門做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合同報送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批准時,必須將法律意見書做為附件一併報送,根據批准人的要求對採納部分和不採納部分進行説明,經辦部門合同存檔時也應將法律意見書一併存檔。

第二十條 同一內容合同一般審查一次,由經辦部門對採納部分進行修改,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報送審查的,最多進行兩次,審查人對合同文本和審查意見一併保存。

第二十一條 審查人對合同審查中涉及到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條 公司總經理受董事會及董事長的委託,全權處理公司的各類業務,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公司其他人員對外訂立合同,應得到公司總經理的授權並在授權範圍內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三條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預算人員審核總造價後,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2、銷售合同:

公司銷售合同,必須註明單價、供貨數量、供貨時間、回款時間、回款方式等,由公司總經理授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訂有關合同。

如遇索賠、善後處理等有關事宜,必須經合同主管部門和其它合同監督部門討論後報班子會通過。

3、採購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資、設備及其配件的採購經物資部負責招投標後,再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最後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4、其它各類合同批准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其他各類合同,經合同業務部門擬定後,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有必要時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簽訂有關合同。

第二十四條 公司所屬法人單位以其公司名義訂立外協工程合同,應嚴格按公司“外協工程管理規定”有關內容訂立。

第二十五條 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其他各種公章簽訂合同對本公司不發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認。違反規定簽訂合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同實行合同履約責任制,部門及單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約的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合同的全面、正確履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 各簽約單位、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應當積極妥善地行使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留置權,否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根據合同性質,合同執行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並督促合同對方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對於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價款時,須經公司領導審批簽字。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簽字,財務部門應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條 對於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後一筆合同款項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填寫合同履行終結報告,送管理規劃部終止合同。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二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各單位應盡一切努力克服,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三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三十四條 合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主管部門提交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書面報告,經管理規劃部門審查出具意見後,報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同意後方可變更、解除。經辦部門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儘量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 合同變更、解除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 合同執行部門應將變更、解除合同的各種文件、紀要、信函等原件報送合同主管部門。

第七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簽約單位應在24小時內到合同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並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以及應對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涉及公司內多個單位的,或簽約單位處理不了的,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經總經理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注意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並考慮有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四十一條 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糾紛前,有關簽約單位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產品質量標準、樣品或鑑定報告;

4、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三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統一交合同主管部門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訂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各職能部門保管。

第四十五條 以公司名義鑑訂的一切合同,如採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標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財務部及相關部門保管。

第四十六條 公司對對外訂立合同的人員,屬於職務代理的按本辦法第五章授權權限執行,屬於總經理特別授權的,按一事一委託的原則,由總經理在辦公會上授權委託,記錄人需將內容寫入記錄。不經授權的人員一律無權對外訂立合同。

第四十七條 各授權委託人在被授權的範圍、期限內,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條 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准,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應建立台帳,合同專用章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第五十條 一般情況下,公司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特殊情況下,公司需為外單位提供擔保的,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總經理簽字批准,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條 合同主管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較差,達不到本辦法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司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改進;由於個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相應責任,並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管理規劃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公司下發的其他文件對合同管理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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