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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證明書(精選13篇)

車輛證明書(精選13篇)

車輛證明書(精選13篇)

車輛證明書 篇1

一、我國的有關立法精神認同實際出資人為合法車輛所有權人。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規定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範疇,而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為基本法律,依我國《立法法》第五章之規定,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的效力,故《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效力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所以,在機動車交易雙方當事人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機動車輛買賣合同有效,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一旦交付,出賣人已非機動車輛的所有人,只是名義車主(因未辦理過户登記),不享有相應的權利。

二、機動車輛所有權人與名義車主的概念。《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可見所有權是完全物權、獨佔權、絕對權、對世權。出賣人將車輛交付後,其已基本上喪失了對車輛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其行使對車輛的所有權存在瑕疵,幾乎是不能,名義車主實際上已無法控制車輛並從中受益。而買受人實際對車輛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是車輛的直接控制人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一旦他人對車輛造成損害或侵害的第三人,本着民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實際車主有權主張權利或承擔責任。

三、我國車輛登記制度並非車輛所有權的登記。根據物權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論上均將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唯一公式方法,而將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的公式方法。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記)應由法律作出規定,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對於機動車輛登記的問題僅由公安部頒佈的部門規章和文件確定,與物權法定的原則有悖。而且規章本身對“登記證書”的性質及登記效力未作明示。而且機動車輛並非不動產,其登記的效力必須由法律作出明示,否則任何以不動產理論所作的參照都可能存在瑕疵。在我們審判實踐中,很多審判員都模糊了上述概念,往往將車輛登記的車主作為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

四、公安部明確表示機動車登記不涉及車輛所有權的具體歸屬問題,不能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中國公安部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覆函中明確表示“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綜上,在我國機動車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的情況大量存在下,應如何認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呢?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機動車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一般是作為機動車所有權人的依據,同時,在遇到特殊情況時,還應以實際出資人作為確定機車所有權的有力依據。而不應以公安機關的機動車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誌。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登記,它與不動產(如房屋或土地)登記的性質是不同的,現行的機動車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

車輛證明書 篇2

車輛所有權證明協議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輛型號:________________ 車輛牌照: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本着誠實守信和合法自願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型號為_____________牌照為___________的車輛的相關權利與義務等問題約定如下:

一、 車輛的購買登記與歸屬

1、甲方為該車輛的實際出資人,同時甲方為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該車輛為甲方的公共財產;

2、為方便辦理車輛的相關手續,甲方同意乙方為該車輛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甲方同意該車機動車登記證上填寫乙方的名字,但是乙方對該車不享有所有權。

二、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享有該車的所有權;

2、甲方對該車輛享有抵押權;

3、甲方對該車輛享有質押權;

4、甲方對該車輛享有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的權利;

5、甲方需履行對該車的出資義務;

三、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為該車輛辦理登記過户的權利;

2、乙方對該車不享有所有權;

3、乙方對該車不享有抵押權;

4、乙方對該車不享有質押權;

5、乙方對該車享有使用權,但不得將該車私自出租、出借他人;不得將該車私自轉讓或贈與給他人。

6、乙方對該車有保管、愛惜的義務。

四、該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或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乙方:(簽字) 年_____月_____日

車輛證明書 篇3

我公司出資購買的京A BC123號一汽本田轎車一輛,登記在琪豬名下,實際所有權歸屬於我公司,與無關;凡涉及該車輛的一切事務,均由我公司承擔,亦與無關。

特此聲明

×××××公司

〔蓋章〕

法定代表人:×××

X年5月3日

車輛證明書 篇4

承擔賠償責任

談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我們首先聯想到的就是一份由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具體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這幾種。但事實上,由於交通事故的突發性、個案的特殊性等情況,會造成一部分交通事故發生後,連第一時間趕赴交通事故現場的交通警察都無法取得事故相關證據,進而認定事故責任,在該種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會出具一份叫作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由此引發瞭如何進行交通事故賠償等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那麼何為交通事故無法認定?其函義就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現有的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證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進而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那麼是否交警作出事故無法認定的事故證明書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具體可以區分為以下情況: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機動車一方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在該類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如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

二、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因此,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是過錯原則,於是在責任無法認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並要求對方根據該過錯承擔責任,如經舉證並證實發現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換言之,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有過錯,那麼也可以憑合法、有效、充分的證據去推翻交警已經作出的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責任認定書。但如果雙方都沒有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如何分配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沒有進一步進行規定,筆者的理解是,可以根據《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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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雖説,從事故的實際發生情況來説,確實可能發生一方責任小於另一方的情況,但由於事故現場沒有留下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這一點,導致交警以及當事人雙方都無法對事故舉證,並還原出事故現場,從而證明一方存在過錯,因此,從法律程序角度出發,以公平責任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是較為合理的模式。

三、至於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

很多人在實踐操作中有一個誤區,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機動車和機動車之間發生、或者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但是不少人通常忽視了另外一種情況,就是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因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對於“車輛”的定義,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交通事故的發生只要滿足道路、車輛、當事人一方存在過錯並造成了損害後果的構成要件,即可以構成交通事故。基於以上這一點,如發生在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並且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同樣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另一方存在過錯的,就可以減輕己方的責任,如果能進一步舉證對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擔責任。至於雙方都無法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那麼同樣的,也應當按照公平責任,分擔賠償責任。

車輛證明書 篇5

甲方: 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乙方:

為貫徹落實《xx省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為營業性車輛生存、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乙方購買的 車(車輛型號),(車牌號:x ,車架號: ,發動機號: ,

噸位: ),入户到甲方名下,由甲方代其辦理有關營運手續,納入甲方服務。乙方是該車的實際車主,對該車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權利,亦負相應的義務。

二、乙方車輛在合同期內,因營運需繳納的各項費用,即:保險費、車輛年審費、二級維護費、工商管理費、税費以及其它應承擔的費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可代收代繳。如因乙方拖欠費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乙方車輛在合同期內必須購買交強險和足額的商業保險,在掛靠期間,如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被盜被搶,貨損貨差,人員傷亡或其他意外事故時所產生的一切賠償和費用,在保險公司賠償範圍外,差額部分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即甲方不負任何責任)。如相關部門裁決甲方負相關責任,則甲方享有向乙方追償的權利。

四、如因乙方或乙方僱傭的人員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的所有損失由乙方向甲方賠償。

五、如因掛靠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經法院裁判導致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該賠償責任應由乙方直接向第三方賠償,如甲方被強制執行支付後,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乙方並應承擔甲方因追償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第三方的費用、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誤工費、差旅費等)。

六、甲方有權對乙方人員及車輛行使管理權,及時向乙方提供市場信息,宣傳有關政策、法規,組織培訓及安全教育、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管理制度,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七、甲方除協助乙方處理各項事故的工作外,在票據換取、運費結算,税費徵收,年度審驗等工作中為乙方提供方便,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車輛如果出現大修或出現重大事故,應辦理報停手續,並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核准後可免收報停期間的服務費,但按規定必須繳納的其他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納。

八、協議期內,乙方如需要更新、轉讓、轉租或抵押車輛,需書面向甲方申請,並徵得甲方同意後,可實施並辦理相關手續。

九、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應在每年的 月 日前按時向甲方繳納一年的車輛服務費 元(如該數額不填,既是無償掛靠)。逾期交納,則每日加收服務費20%的滯納金,逾期三個月甲方有權停止協議,停止為該車輛辦理所有相關手續。

十、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協議並收回一切營運手續。

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治安條例,被勞教或判刑的:

2、違規經營,受到新聞媒體曝光批評,造成嚴重影響的:

3、不服從甲方的管理、服務、處罰等,情節惡劣的:

4、拖欠應繳納的費用達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的。

甲方: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簽章)

乙 方: 電話:

簽約地點:xx市

簽訂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車輛證明書 篇6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輛型號:________________ 車輛牌照: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本着誠實守信和合法自願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型號為_____________牌照為___________的車輛的相關權利與義務等問題約定如下:

一、 車輛的購買登記與歸屬

1、甲方為該車輛的實際出資人,同時甲方為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該車輛為甲方的固定資產;

2、為方便辦理車輛的相關手續,甲方同意乙方為該車輛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甲方同意該車機動車登記證上填寫乙方的名字,但是乙方對該車不享有所有權。

二、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享有該車的所有權;

2、甲方對該車輛享有抵押權;

3、甲方對該車輛享有質押權;

4、甲方對該車輛享有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的權利;

5、甲方已履行對該車的出資義務;

三、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為該車輛辦理登記過户的權利;

2、乙方對該車不享有所有權;

3、乙方對該車不享有抵押權;

4、乙方對該車不享有質押權;

5、乙方在獲得甲方許可後有使用權,但不得將該車私自出租、出借他人;不得將該車私自轉讓或贈與給他人。

6、乙方對該車有保管、愛惜的義務,在使用期間,因乙方故意行為導致車輛的損毀滅失,由乙方負責。

7、乙方有積極協助甲方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的義務。

四、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恪守本協議約定,任意一方違反約定,另一方均可提出違約賠償。

2、甲乙雙方關於本協議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 __市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五、該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車輛證明書 篇7

為適應貨運市場發展的需要,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則,乙方自願將全資自購車型:________ 噸位:______貨車一台掛靠甲方經營,甲方同意乙方要求。現雙方協商一致,特簽定本協議。

一、車輛產權乙方自有貨車以甲方名稱登記上户,上户後車牌號:湘e___________ ,_________車輛上户登記不是產權登記或產權轉移,車輛產權仍屬乙方。

二、掛靠期限乙方車輛掛靠經營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本掛靠協議不是勞務協議,乙方及乙方所聘請、僱傭的人員不屬甲方職工,不能享受甲方職工待遇,與甲方不存在勞動用工關係。

三、 掛靠費用

1.管理費:乙方在掛靠期間每月應向甲方交納掛靠管理費______________元;全年共計_____________元。作為甲方為乙方代辦各種事項及甲方各項管理的勞務費用。掛靠管理費每______年交納一次,並應先交後行。

車輛證明書 篇8

存根,編號( )

合法財產證明書

經核查,車架號碼為 ,電機號碼為 的電動自車/機動輪椅車系我轄區居民 (身份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的合法財產。

特此證明。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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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根,編號( ) 年 月 日

合法財產證明書

經核查,車架號碼為 ,電機號碼為 的電動自車/機動輪椅車系我轄區居民 (身份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的合法財產。

特此證明。

派出所

年 月 日

車輛來歷承諾書

本人 (身份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 於 年 月 日, 在 店/公司,購買車架號碼為 ,電機號碼為 的電動自車/機動輪椅車, 因不慎遺失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我承諾,該車確係本人合法所得,如不屬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人:

年 月 日

車輛證明書 篇9

浙GJ66P8豐田塞納牌3456CC汽車

發動機號為:2GR7509953

車架號為:5TDKK3DC4ES513040

現該車所有人為王濤,實際該車歸屬浙江安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針對質保期內更換所有人導致質保協議自動失效的條款,在質保期內以車架號與發動機號做為質保延續的依據。

特此證明

浙江安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車輛證明書 篇10

誤工證明

茲_________同志為我單位工作人員,在___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 職位。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傷,於20___年___月___日至20___年___月___日請假未能上班。其受傷期間工資為人民幣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單位不予以支付其工資。

公司名稱:

年 月 日

車輛證明書 篇11

證 明

交巡警大隊:

我公司所屬車輛____________,車號 ____________,車輛類 型 ,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____________,為我公司駕駛員(車輛管理員) 駕駛____________,駕駛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檔案編號 ____________,準駕類型 ____________,服務 證號 ____________,現委派該駕駛員到貴隊接受違法處罰。

特此證明!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車輛證明書 篇12

證 明

交巡警大隊:

我公司所屬車輛____________,車號 ____________,車輛類 型 ,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____________,為我公司駕駛員(車輛管理員) 駕駛____________,駕駛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檔案編號 ____________,準駕類型 ____________,服務 證號 ____________,現委派該駕駛員到貴隊接受違法處罰。

特此證明!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車輛證明書 篇13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 (身份證號 )

是我 (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名稱)的居(村)民,其於 年 月 日購買的一輛品牌型號為 車架號為 電動機號為 顏色為 的電動自行車,因 的原因,該電動自行車的 (購車發票、出廠合格證)缺失,現我單位證明其正在使用、實際持有該電動自行車,來源合法。

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 (公章)

年 月 日

標籤: 證明書 精選 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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