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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工作證明材料

公證處工作證明材料

公證人員指在公證處工作的人員總稱,包括公證處主任、副主任、公證員、公證員助理(助理公證員)和其他從事輔助性工作的人員。接下來小編為你帶來公證處工作證明材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公證處工作證明材料

一、辦理本國內的工作經歷公證需要什麼資料?

工作經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事實發生地具有涉外公證管轄權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及其複印件、户口簿及其複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證明;

2、當事人的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所在單位的人事、勞資、組織部 門;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當事人工作經歷的證明(可在泰達公證網或其他公證處網站下載);

3、當事人需證明其專業技術職務或技術等級職稱的,應提交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

4、當事人如需證明其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應提供有效的資格證明;

5、當事人如需對其兼職的工作經歷進行證明,應提供兼職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6、在天津工作的外地當事人可由其工作單位代為申請,如本人申請,除提供以上所述材料外,還需提供暫住證;

7、應提供與辦證數量相應的(比辦證數量多一張)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8、代辦公證的代辦人還應提供申請人的委託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

二、辦理出國需要的工作經歷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公民若要辦理出國定居、旅行、探親、留學、勞務輸出等,通常需要到公證處辦理出生、婚姻狀況、親屬關係、學歷、經歷、職稱、無刑事處分等公證。辦理此類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填寫公證申請表;

2、填寫申辦公證的證明表(需接表格中的要求,到相關部門蓋章、簽字);

3、提供户口本、身份證原件。

【相關鏈接】辦理工作經歷公證須知

一、辦理工作經歷公證應向申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二、辦理工作經歷公證須攜帶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2、如申請人現住國外的,還應提供其在國外所持的護照複印件(護照複印件中應有護照首頁、最初離境時的出入境印章頁、國外有效簽證頁);

3、由申請人人事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情況證明,在職的職工還應提供相關勞動合同,已經離職的應提供退工單、勞動手冊等;

4、兩寸近期免冠證件照片三張以上;

除上述材料外,公證員受理申請時如認為尚需補充其他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三、申請人若無法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的,代申請人應出具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代申請人本人身份證件。

四、辦理工作經歷公證,自本處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翻譯、調查及補充證明材料期間不計入在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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