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擔保責任書2022借鑑(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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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擔保責任書2022借鑑 篇1
股東擔保責任免除協議
甲方:
乙方:
股東 於 年 月 日在中信銀行成都分行《擔保合同》上簽字,該《擔保合同》是為了保證 公司能切實履行還款義務,但若出現公司確實不能履行還款義務,需承擔擔保責任,股東 的責任按本協議的約定執行,內容如下:
一、 股東雖然在《擔保合同》上簽字,但實際不承擔擔保責任,無需用自有財產做出任何賠償或補償。
二、 若出現需要股東 承擔擔保責任的任何情形,概由甲方承擔,股東 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於擔保責任書2022借鑑 篇2
茲有我村 ,因於 年 月 日,被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年 月 日)至( 年 月矯正期間,我自願承擔該矯正對象的擔保責任人。
村幹部責任人簽字(蓋印):
聯繫方式:
親屬責任人簽字(蓋印):
聯繫方式:
協作站責任人簽字(蓋印):
關於擔保責任書2022借鑑 篇3
借款/擔保合同
出借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
借款人: 身份證號:
保證人Ⅰ: 身份證號:
保證人Ⅱ: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籤
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1.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 ¥ 。
1.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自年 年月 日止。
實際借款日以到期借據為準。
第二條 利率
2.1借款月利率為
2.2計息方式為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於 ,乙方應合法使用貸款,不得用作違法活動。
第四條 提款
借款人提款當日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向出借人出具收到借款的《收據》 (借貸雙方也
可按指定的銀行帳户進行轉帳)。
第五條 還款
5.1合同各方協議選擇以下第
1、借款到期一次還款;2、分次還款,還款計劃見補充條款。
5、2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和還款日足額存款至出借人指定下列帳户:
借款人須保留銀行存款憑據或其他還款憑據作為還款、付息的證明。
保證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Ⅰ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的《擔保約定》承擔責任,保證人Ⅱ按照第六條、第七條的保證方式和保證範圍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項下借款若無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Ⅰ按照第六條、第七條的保證方式和保證範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條 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 保證範圍
保證人的擔保範圍是: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應付費用。
第八條 保證期限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抵押條款
本合同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九條 抵押物
9.1抵押人自願向抵押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9.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為抵押權人依合同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9.3抵押權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毀損、滅失或被徵收、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9.4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權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人應予配合。
9.5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於貸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通知抵押權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9.8條的約定處理。
9.6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抵押權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9.7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8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提存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抵押權人指定帳户,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D、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9.9抵押人因隱滿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向抵押權人予以足額的賠償並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 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一條 抵押登記
11.1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借款人全部還清之前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應辦理變更登記。
11.2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抵押權人應積極協助抵押人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處分
12.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權人有權將抵押物委託評估、拍賣或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9.8條約定的其他事項方式處理;或經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9.7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C、抵押權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2.2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範圍內全部責任後還剩餘的,抵押權人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抵押人。
12.3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
12.4抵押權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都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質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三條 質物
13.1 出質人自願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出借人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質物清單》。《質押清單》作為本合同附近,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質押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質押權人處分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13.3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等而產生和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3.4質物價值發生了不利於質權人的變動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質權人要求的時間內補足。
13.5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3.6出質人所獲得的質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質物所得收益,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提存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質權人指定帳户,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質物,以恢復質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出質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擔保的,出質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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