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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3篇

中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3篇

中國小在校學生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中國小教師在法律上負有維護中國小生生命財產和心理健康安全的義務。較強的安全責任意識是中國小教師履行學生安全職責的重要前提。本文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學生的安全責任協議書,僅供參考。

中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3篇

中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篇一:

為嚴格責任界限,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結合我校實際,經與學生家長協商,特簽訂本安全責任協議書。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衞、消防、設施設備等安全管理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對場地、校舍、生活設施、設備等維護不當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6.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導致不良後果的;

8.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教師職業道德,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

9.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有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0.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二、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2.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責任的;

5.在放學或放假期間,學生自行到校活動、自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的;

6.學生突發急病,學校已經及時採取了救護措施仍發生意外的;

7.學生自行上學、放學或返校、離校途中發生事故的;

8.學生自我傷害造成傷殘死亡的;

9.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各種原因造成意外傷害的;

10.學生在學校明令禁止的活動區域內活動或自帶危險物品、器具造成傷害的;

11.在對抗性或者具有危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學校的場地、器械、保護措施並無缺陷)發生意外傷害的;

12.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造成傷害的;

三、學校免責範圍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責任,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責任:

1.傷害事故的發生於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的;

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的發生的;

3.來自學校外部且學校無力防範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4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5.學生自殺、自傷的;

6. 在對抗性或者具有危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的;

7.學校教職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

8.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已經通知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傷害或意外事故的;

9擅自到校內設立警示標識或明令禁止的區域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二)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意外的;

2.在學生不請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意外的;

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髮生意外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發生的。

四、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校期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

五、本協議未涉及之處以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準。

學校(蓋章): 學生監護人簽字:

學生簽字:

班 級:

20xx年x月x日

中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篇二:

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的安全事故,維護學生和學校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將學校與家長(監護人)、學生三方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告之於後,三方都應認真履行相應的義務與責任。

一、學校應承擔的義務與責任:

學校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嚴肅校紀校規,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積極消除教育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預防安全事故。

2、把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學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種渠道反覆深入地對學生進行交通、勞動、飲食、游泳、用電、防火及集體活動的安全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防患於未然。

3、注意瞭解學生私自組織活動的苗頭、動態,通過電話、家訪告知家長或監護人,並與家長或監護人配合,做好工作,預防事故發生。

4、定期進行校園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5、發現學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與公安機關配合,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6、對曠課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與家長或監護人取得聯繫。

7、加強學校秩序的管理。上課時間,無家長或監護人的請假,不得中途讓學生私自離校。

8、組織集體活動應制定安全預案,學校有重大活動的安排情況,應適時向學生告知,並要求學生轉告家長。 二、家長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一)家長(監護人)必須加強對自己子女(被監護人)進行安全教育,父母或監護人應依法對學生履行教育和監護責任,不能因工作忙或其他理由對孩子不管不問,將父母(監護人)應盡的教育和監護責任推給學校承擔。按法律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

(二)父母或監護人應堅持對孩子進行正面引導和教育,方法不能簡單、粗暴,不能當着孩子的面發泄對社會、對人生的不滿,以免讓孩子對未來失去信心而產生極端行為,導致發生安全事故。

(三)家長或監護人應積極配合學校對孩子進行常規管理教育,不能袒護學生的缺點錯誤,特別是當着老師、學生的面,使用暴力語言和暴力行為袒護學生的缺點錯誤,以免滋長學生的不良行為和扭曲學生的健康人格,加劇雙方的矛盾而引發安全事故。家長(監護人)必須嚴格要求子女做到:

1、根據學校作息時間表,督促子女自覺遵守學校作息制度,子女不能上學應及時向班主任請假,要及時掌握子女非在校時間的行為動態。子女未進入校園,在校外一切安全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

2、經常對子女進行交通、參加集體活動、飲食、用電、防火防溺水、防暴、防騙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強化對子女的安全教育,防止事故發生。

3、密切注意子女的異常行為及去向,杜絕子女利用課餘時間、雙休日、節假日私自外出或結伴外出活動(如外出逃學、游泳、郊遊、進入“三廳兩室一網吧”等),發現問題應及時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4、對子女夜不歸宿、曠課、逃課、吸煙、打架等不良現象應嚴加管教。

5、發現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侵害時,應及時與學校、公安機關取得聯繫,共同維護其合法權益。

6、教育子女上課時間不得私自離校,因病、因急事需子女中途離校的,家長或監護人應及時向班主任請假,經班主任同意後方可帶子女離校。否則,由家長自負責任。

7、家長或監護人應積極主動地與學校、老師經常聯繫,互通情況,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

8、家長應督促子女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服從學校管理。尤其是住宿生要服從教師和管理員的管理。若不按時就寢私自外出或夜不歸宿,發生一切不良後果,責任自負。

9、教育子女不打駕他人、不結夥鬥毆,更不得找校外人幫兇打人,否則,發生一切後果均由其家長負責。

10、不準騎自行車及駕駛機動車輛上學;走路靠右行,橫穿公路時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不搶道、不攀不爬機動車輛,不乘坐拖拉機和非營運的車輛,遊玩、奔跑、戲鬧,時時處處注意交通安全。

11、不準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庫等水域洗澡游泳或遊玩,不在水邊戲水、釣魚等。

12、不準到施工場地或危險房屋、危險地段、橋樑遊玩和逗留。

13、不準攀爬電杆、樹木、房屋欄杆,不得翻越圍牆,不在教室、校園圍牆及危險區域嘻鬧和做遊戲。不得爬門鑽窗,不往門、窗外投擲雜物。

14、不準玩火,不準私自外出,不接觸易燃易爆物品,不燃放煙花爆竹。

15、不準隨便接觸電源和帶電電器;不得在教室、宿舍私接電源,使用電爐和其他用電器或點蠟燭,不得在雷雨時躲避於樹下、電線杆下或其他容易引發雷電擊傷的地方。

16、不準隨便吃零食、野果,不買“三無”產品,不吃過期和黴爛變質的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17、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不得自行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

18、不準參與非法組織活動,不偷、不搶、不騙、不抽煙,不打架鬥毆、不酗酒鬧事,不吸食毒品,不看不良書刊、音像,不擺闊氣亂花錢。嚴禁進入營業性“三廳、兩室、一吧”活動。不參與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19、尊敬師長,團結同學,互助友愛,遵紀守法,弘揚社會公德,講文明,講禮貌,不干擾他人正常學習、生活,不早戀等。

20、愛護國家公共財產及學校的各項設施設備,花草樹木,做到公物完好無損,損壞公物要按價賠償。

21、不得攜帶、窩藏管制刀具、棍棒、汽槍、紅外線手電筒等器具進入校園。

22、不得無故曠課,特殊情況需請假者,應先徵得班主任同意後,按請假制度辦理手續。

23、教育孩子不要與品性不端的社會閒雜人員接觸和鬼混,以防孩子犯罪和受到傷害;

24、《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25、《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學生在校生病或其它原因,不適宜上體育課要提前告訴體育老師,不能上學時要及時向班主任請假,並遞交請假條,請假條要家長簽名;

26、走讀學生,家長要督促按時上學,放學按時回家,不要在路上逗留玩耍或未經家長許可不擅自到同學或親戚朋友家玩,放學後,學校無特殊事要按時回家

家長同志們,為了孩子的一切;為了孩子養成良好行為習慣;為了促進子女好好學習,圓滿取得學歷,我們共同努力教育好子女,讓她們快樂學習、健康成長,去實現自己燦爛的人生夢想。

中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篇三:

晚自習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甲方:班主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教育部等10部委《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走讀生上晚自習校外安全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該學生為我校走讀生,其家長是該生校外安全的監護人、責任人。

第二條:該生在校外所有人身安全和傷害事故責任均由家長負責。

第三條:為了確保學生人身安全不發生傷害事故,學校告知家長下列內容,請遵照執行:

1、不向家長收取任何費用,上不上晚自習,由家長及子女自願選擇,確實自願要求上晚自習的同學,必須堅持每天晚上按時到學校,並遵守晚自習的有關規定,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校者,必須請假。

2、學生自覺接受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自我防範自救意識。

3、家長主動為其子女交納學生保險。

4、學生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應掌握消防、衞生防疫、飲食、交通、社會生活安全等常識。

5、學生的父母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6、晚自習期間因教師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當晚任課教師負責。

第四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2、學生或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3、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4、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5、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侵犯學校教師或者其它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6、晚自習後學生應主動離開學校,因在學校逗留而引發的安全事故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

7、離校後的安全事故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

甲方: 班主任

乙方: 學生家長(監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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