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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責任書(精選4篇)

出租房責任書(精選4篇)

出租房責任書 篇1

為規範在校外租房學生的安全管理,確保學生生命財產不受侵害,根據《未成年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真正把校外租房學生安全落實到位,現由房東(甲方)和家長(乙方)共同簽訂校外租房學生的安全管理責任書:

出租房責任書(精選4篇)

一、 甲方(房東)責任:

1、房東必須檢查租的房屋是否安全,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如有安全隱患及時排除,家長、學生確認安全後方能租住。凡因房屋建築、線路等硬件設施問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房東承擔全部責任。

2、需在外租房的學生,須經家長及監護人同意,由房東與監護人簽訂學生安全管理責任書後方能租房借住。

3、房東有管理租房學生的權力和義務,必須把男女生分開租房,不能讓男女生合租在同一間房內。

4、禁止學生在租房內燃煤取暖、煮飯,及亂接電線燒電爐或用電老虎等燒水。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房東承擔全部責任。

5、嚴禁房東把燃燒的煤灶、氣灶煙囱正對租住的學生,以免學生煤氣中毒。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房東承擔全部責任。

6、房東要嚴禁外來人員對租房學生的騷擾和侵害,如有不法分子對學生侵害的,房東必須及時制止並報有關單位和派出所。凡因外來人員進入寄宿點騷擾、毆打學生髮生的事故,由房東承擔責任。房東有義務制止寄宿點周圍社會青年對學生的騷擾、侵害。

7、每天晚上房東必須清理和檢查學生下晚自習後歸宿情況,按時關鎖大門,如發現學生未歸時必須及時向家長(監護人)聯繫。凡因房東未按時清點人數、及時關鎖大門造成在外流竄,發生的安全事故,由房東承擔責任。

8、禁止學生在寢室內打牌、賭博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 乙方(家長及監護人)責任:

1、家長及監護人必須聯繫房東確認出租房屋安全並與房東簽訂學生校外租房安全管理責任書後方能租住。

2、 家長每天對子女上、放學時間與房東和學校聯繫,隨時掌握學生去向。

3、 每天晚上學生的歸宿情況應主動與房東聯繫。

4、 每週放雙休和從家到校時,家長及監護人應與房東和學校聯繫,及時瞭解情況。

5、 家長應隨時保障電話暢通,以便聯繫。

6、凡因學生違法亂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家長及監護人承擔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四份,房東一份、家長(監護人)一份、學校一份、派出所一份。

甲方(房東)簽字蓋章:

乙方(家長及監護人)簽字蓋章:

學生簽字: ( 年級 班)

年 月 日

出租房責任書 篇2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就安全生產、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 雙方應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在與租賃房屋有關的施工生產、承包、承租經營和勞務承包過程中,雙方應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北京市消防條例》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

----《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

----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二、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及時傳達相關管理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新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2.甲方負責監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

3.甲方負責將管理區域內的重點防範部位、安全設施(消防管線、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權對乙方在管理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消防保衞等情況進行檢查,並要求乙方對所發現的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5.乙方的經營活動不能影響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員未經許可,嚴禁到與其無關的甲方工作現場。

6.甲方負責對出租區域的安全設施(消防管線)進行檢查。

三、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遷移房屋內外的水、電、煤氣儀表及消防管線等。甲方同意遷移的,雙方應當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要求,遷移後的儀表及管線應符合安全規範。

4.乙方自行購置的電器或其他設備應當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並與甲方提供的水、電、煤氣接口及荷載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高負荷、高危險性設備或物品。

5.出租房屋做為居住使用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衞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做為住宿使用。

6.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並報甲方備案;

7.負責承租區域內的治安防範措施的制定、執行和管理。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負責本單位管理區域內重大危險源警示標誌、安全設備(如滅火器材)的設置,並將重大危險源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應急措施告知本單位員工;

9.負責將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告知本單位員工;

10.負責開展本單位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積極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11.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本單位施工、生產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用具,並保證生產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12.必須組織全體生產、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技能;

13.僱用的員工或住宿人員必須按照當地派出所的要求履行登記備案制度並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4.自覺接受甲方監督和指導,對甲方檢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須及時整改;一旦發生人身傷害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

15.租賃期間如因乙方採取的安全措施不當、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及本協議所列安全事項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或甲方受到處罰的,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16.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職業禁忌的人員進行施工、生產作業。

17.乙方接收租賃標的及租賃期間,租賃標的及設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安全、人員、電、水、暖氣、燃氣、消防、防火、通行、環境、衞生、設施設備等,均由乙方負責。若乙方使用不當或未盡安全職責導致責任事故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四、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代表:(簽字)

出租房責任書 篇3

根據自治區綜治辦、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地税局聯合下發的《自治區出租房屋管理辦法》(新社綜【20__】17號)文件精神,為加強房屋租賃市場和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明確房屋出租人在社會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正常的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託人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履行房屋租賃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二、積極配合出租房屋綜合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對出租房屋實施的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主動向承租人宣傳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綜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督促其自覺遵守。

三、住宅出租房屋應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

四、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五、出租人或受委託人應在租賃關係設立起5日內,同承租人及時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出租房屋綜合管理部門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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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租人或受委託人應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時內,對其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所在地出租房屋綜合管理部門報告;承租人入住3日內,向出租房屋綜合管理部門提交暫住人員信息登記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督促或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並辦理居住證。

七、發現承租人及同住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做好查處工作;不得包庇、縱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數到達20人以上,應配備管理人員,做好治安保衞工作。

九、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出租人應當要求其在開業前出示已辦理消防手續的相關證明及工商業營業執照或者開業許可證書。

十、出租人應當每季度不少於一次對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況和使用性質進行查看並做好書面記錄,承租人予以配合並簽字。

十一、出租人查看發現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和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情況,應當向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十二、定期對出租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及時排除治安和安全隱患。

十三、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解除後,應予變更或解除之日

起五日內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辦理登記備案或合同終止、租住人員註銷等手續。

十四、自覺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詢問,協助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出租房屋實施的管理。

十五、出租房屋業主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時,應當委託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職責,並向出租房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代理人不得將代理權限再行委託。代理人必須遵守所委託事宜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十六、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從事旅館業、餐飲、娛樂、網吧、作坊等經營性活動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十七、出租房屋禁止發生下列情況,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禁止利用出租屋從事賭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制黃販黃、偽造證件、承印非法出版物、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和銷售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禁止利用出租屋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無照經營、無證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等違法活動;

(三)禁止利用出租屋從事無證職介、婚介、培訓、房地產中介等詐騙活動;

(四)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公安派出所:(蓋章) 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

出 租 人: (簽章)

受委託人: (簽章)

身份證號碼:

經 辦 人:

出租屋地址: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説明:本責任書一式三份,派出所、出租房屋綜合管理部門、出租人各一份)

(簽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出租房責任書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泉州市安全管理考證暫行規定》為明確各自責任有效消除事故隱患。特與承租方簽訂協議書如下:

1、 落實“誰生產、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承租方在租賃期間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對本租賃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防火工作負責。

2、 做好防火工作。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設施,嚴禁存放燃氣罐等易燃易爆的物品。

3、 特種行業需經消防部門審批驗收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設施後方可營業。

4、 餐飲行業需要在環保部門辦理排污許可手續後方可營業,營業期間油煙、排污、噪音不得對他人造成影響。

5、 加強安全用電管理,不得擅自增容,內部用電設施嚴格按規範佈局。

6、 加強經營管理,嚴禁“三合一”使用。

7、 出租方有權組織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承租方應依照有關法規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配合整改的承租方應終止租賃合同。

8、 本協議書經租賃雙方確認簽字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聯繫人: 聯繫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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