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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經銷合作意向書範文

代理經銷合作意向書範文

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係。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代理經銷合作意向書範文,希望對你有用!

代理經銷合作意向書範文

代理經銷合作意向書範文

甲方:

乙方:

在平等、互利、互信的基礎上發展合作,錦州大圓百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在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範圍內及《海峽兩岸合作框架協議》基礎上,本着友好、協商的態度,達成初步代理經銷意向如下:

一、 甲方初步同意將自己代理的台灣產品 授權乙方作為 地區的唯一指定城市代理商。

二、乙方初步同意將自己代理的大陸產品 授權甲方作為台灣地區的唯一指定代理商。

三、商品經銷規定:

1、甲乙雙方提供由台灣地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質檢單位檢驗合格產品。

2、甲乙雙方應不斷推出新產品並持續增加新品種。

3、甲乙雙方須在銷售區域內盡力拓展客户。

4、甲乙雙方在銷售區域內的市場促銷活動,宣傳導向要旗幟鮮明、形象統一,雙方應給予適當的配合。

5、甲乙雙方新增訂貨須提前通知對方。

6、甲乙雙方須盡力維護在當地的公司形象和產品的品牌形象,並不得以各種名義侵佔對方的代理權。

7、在代理期間,甲乙雙方應隨時保持交流與溝通當地市場情況及用户需求。

8、甲乙雙方應對授權的產品進行宣傳拓展。

四、甲乙雙方將相關資料交由對方審評,審評後在規定期限內給出相應合作方案,若規定期限內未提交相關意見或甲乙雙方無法達成有效協議、雙方有權另與他人簽訂意向書。

五、本意向書是雙方合作的基礎,甲、乙雙方具體的合作內容以雙方的正式代理合同為準。

六、本意向書一式兩份。

甲 方: 乙 方:

(簽章): (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

經銷商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佣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各類銷售渠道的主要區別在於代理商或經銷商層級的增多。目前,廠商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於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於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而言,其利潤則主要來自於銷售利潤、返利、安裝和維修服務等。

代理商的類型有哪些

1、總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有權處理本人日常業務或專業活動中隨時發生的事務,也有權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一般性活動。

2、獨家代理:是一種狹義代理人概念,指通過協議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於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佣金和補償費用。

4、單一商號代理商:指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於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5、區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此種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對於與企業關係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佣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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