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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範本(兩篇)

保密協議範本(兩篇)

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範本(兩篇)

本共同保密協議由以下雙方於年月日簽署:

×××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並受其管轄、註冊地址位於的公司(以下簡稱“提供方”)

×××投資基金會,一家根據法律註冊成立並受其管轄、註冊地址位於的公司(以下簡稱“接收方”)

以下將上述雙方合稱為“雙方當事人”,單稱為“一方當事人”。

鑑於,雙方當事人為了共同利益,將在“×××”融資項目中進行合作,交流信息。為此,雙方同意簽署本保密協議並按照本協議的條件和規定對在項目合作過程中所獲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祕密。

第一條定義

1、保密信息的定義

保密信息指不為公眾所知,又能為其所有者帶來經濟效益的所有信息、數據或技術,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方的與研究、開發、生產、產品、服務、客户、市場有關的軟件、程序、發明、工藝、設計、圖紙、專有技術、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單合同、價格、成本、研究報告、預測和估計、報表、商業計劃、商業祕密、商業模式、公司決議等任何或所有的商業信息、財務信息、技術資料、生產資料以及會議資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書面認定為保密或專有的,又包括口頭給予,隨即被書面確認為保密或專有的。

上述所稱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在不承擔保密義務的情況下,接收方從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曉的;

b)非因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的為公眾所瞭解的;

c)從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那裏正當取得的,並且以該取得方所應瞭解為限,該第三方不是違法的獲得和披露該保密信息;

d)提供方向沒有保密義務第三方合法披露並且被該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在沒有接觸保密信息的情況下,接收方獨立開發取得的;

f)接收方事先徵得提供方書面同意而發佈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獲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來源方。

第二條保密義務

1、接收方如同對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樣,對取得的保密信息採取同樣的措施,確保其安全。雙方當事人同意只可以給予或傳授給因履行所聘用之職務而必須並且適當地要求瞭解該等保密信息的僱員。雙方當事人應將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記錄存放在一個安全的、保險的地方。任何以電子方式存儲於電腦的保密信息應被譽為有效地防範於任何未經授權的直接或間接通過網絡進行的入侵或使用。

2、雙方當事人相互承認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給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關的一切權利,是提供方的專有財產,接受方應考慮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雙方當事人同意雙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雙方在“×××”項目中的融資合作。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應只限於該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該等保密信息時,提供方另外以書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時指明的使用目的與上述規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則應以披露時指明的使用目的為準。未經披露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得將保密信息用於其他之目的。雙方在此保證僅在與雙方商定的項目有關時使用從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絕不為與項目無關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雙方當事人承諾,雙方當事人將對其各自及其僱員或代表,在其他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點因履行義務而知曉的所有內部商業信息嚴格保守祕密,絕不將該等信息泄露給任何第三方。此規定特別適用於有關技術、設計、生產、經營或組織機構事宜的所有內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意圖與第三方簽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該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則該方當事人應事先從另一方當事人得到書面同意。該披露信息之當事人與分包方並應在披露該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與本協議相同的格式簽署一份保密協議。

6、若接收方與第三方合併、被第三方兼併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接收方不得向該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應立即將提供方的保密資料歸還提供方,或根據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銷燬;但如事先獲得提供方的書面同意,接收方可繼續使用該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門、法院或其他有權部門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報,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為抗辯理由或取得保護措施,並且應用盡適用法的所有程序來保護該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費的合理費用由提供方承擔。

第三條非權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獲得並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關提供方所有的專利權或版權,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有關對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權利,除了接收方有權為履行其在合同項下的義務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條知識產權

1、保密義務同樣適用於有關未經註冊或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的文件和信息。

2、因對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權利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其歸屬。

第五條違約和賠償

1、任何一方有違反本協議的情形,無論故意與過失,應當立即停止侵害,並在第一時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擴散,盡最大可能消除影響。

2、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協

商確定。

3、上述違約金數額並不影響受損害方向違約方要求損害賠償。該等賠償以受損害方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

第六條保密文件的歸還

在每一單獨訂立合同的項目終止之後,協議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給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其他具體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複印件均需立即交還提供方,或者予以銷燬,且有關銷燬憑證應同時送交給對方。

第七條一般規定

1、對本協議任何條款進行修改,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經雙方當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權代表簽署,否則無效。

2、本協議任何部分的無效不應影響本協議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協議任何部分被宣告無效,當事人各方均應友好協商確定替代的規定,該等替代的規定應儘可能與雙方當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提供方無義務保證向接收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準確性與完整性,也無義務承擔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後續的、間接的損害或損失,但該方應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會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除外。

4、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訴訟、仲裁、扣押或沒收、賠償或補償請求或其他權利要求,由此給接收方造成的損害和損失,提供方應給予賠償或補償;接收方對第三方任何合理賠償或補償,該提供方應給予補償,但接收方錯誤地使用該保密信息的除外。

5、雙方都承認,如有違本協議,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將難以估量,並承諾:提供方可以向法院或有關的部門申請保護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該等權利的行使不影響其繼續享有和行使其他權利和補償權。

6、一方沒有履行本協議的規定或沒有行使協議項下的權利或其他有關權利,並不構成該方將來履行該規定或其他規定、行使該權利或其他有關權利的放棄。

7、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但獲得對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本協議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協議自本協議文首載明的日期起生效,並持續有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90)天發出書面通知給接收方終止本協議,或協議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但是按照本協議之規定對於在本協議終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義務將不受影響,而將繼續有效,繼續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適用法律和司法管轄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並按中國法律解釋。任何通過友好協商後不能解決的爭議均應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其他

本協議用中英文寫成,中英文版本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代表公司簽署

簽字:

姓名:

職務:

日期:

代表

簽字:

姓名:

職務:

保密協議

甲方:中國聯通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區西單北大街甲133號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王建宙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鑑於:

1.甲乙雙方(以下簡稱“雙方”)正在進行移動數據業務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2.甲乙雙方對該項目進行具體研究工作(以下簡稱“合作”);

3.雙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

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從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於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從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於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數據、文字及記載上述內容的資料、光盤、軟件、圖書等有形媒介體現,也可通過口頭等視聽形式傳遞。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雙方保證該保密信息僅用於與合作有關的用途或目的。

2.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並至少採取適用於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註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為保密信息,並在告知後5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該確認應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為保密信息的內容。

5.雙方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各自一方從事該項目研究的負責人和僱員範圍內知悉。在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應

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義務,並保證上述人員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確保上述人員承擔保密責任的程度不低於本協議規定的程度。

經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應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將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資料歸還給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銷燬。項目終止後,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權向接受方提出書面要求將保密信息資料交還。

6.上述限制條款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在簽署本協議之時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屬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給接受方時,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從與其沒有保密或不透露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

(4)在不違反本協議項下約定責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獨立開發,而且未從披露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獲得的信息中獲益;

(6)接受方應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通過口頭提問、詢問、要求資料或文件、傳喚、民事或刑事調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該種情況發生時,接受方應立即向披露方發出通知,並作出必要説明。

7.雙方均不保證保密信息的精確性與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接受方不對此侵權行為負責,且免於由此產生的索賠。

三、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均被視為違約。作出違約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守約方確認,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僅採取賠償的補救措施是不夠的,則守約方還有權採取禁令、實際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濟措施。

四、免責條款

由於地震、水災、火災或政策變化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有效期五年。

六、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法律管轄並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由於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並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上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七、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補充協議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頁無正文)

甲方: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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